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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中國外匯2013年5月下半月刊國際結算與貿易融資交流 新版ISBP745修訂綜述ISBP具有國際結算領域信用證審單的“圣經”之稱。剛剛過去的4月17日,新版ISBP745在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葡萄牙里斯本春季年會上,以86票贊成1票反對的表決結果正式通過。國內外銀行界、貿易界和法律界,相關培訓、研討和推廣準備工作在一年前早就已經如火如荼展開,之后業內也已著手正式推廣的各項工作。那么,新版ISBP745與UCP600是個什么樣的關系,其修訂遵循了什么樣的修訂原則?與舊版相比有哪些重大變化呢?新版ISBP745何時生效實施呢?一、修訂概況新版ISBP745的前身是ISBP681,二者均適用于UCP

2、600下的信用證審單。ISBP681是對UCP500下的ISBP645的簡單調整,并于2007年7月1日,隨同UCP600的實施而實施。ISBP681的調整是與UCP600的大工作量修訂同時展開,而UCP600起草組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UCP600的修訂上,所以,ISBP681的調整顯得比較粗糙。為此,國際商會在UCP600實施一年多后于2008年底正式發起動議,修訂起草新版ISBP745,以反映不斷發展中的信用證審單實務。整體修訂進度如下:2009年表決形成修訂框架;2010年第1稿:涵蓋原版所有部分;2011年第2稿:涵蓋原版先期事項、總則、匯票、發票和原產地證明部分;2012年2月份第3稿

3、:涵蓋原版所有部分;2012年6月份第4稿:涵蓋原版所有部分,新增裝箱單、重量單、受益人證明、檢驗證明部分;2012年12月份第5稿:再新增不可轉讓海運單部分。至此,已經涵蓋新版所有部分;2013年3月份終稿,以提交表決;2013年4月份,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葡萄牙里斯本春季年會上表決通過,并立即實施。預計7月1日發布正式版本。從上述情況可以知道,ISBP745的修訂如果從2008年發起動議至今已經5年,如果從2010年正式起草至今也已經3年。如果與UCP600的修訂進度相交替,還可以知道,UCP和ISBP的修訂周期大體會掌握在10-12年,而每5-6年將有一輪大的UCP或ISBP的修訂。換言之

4、,如果不出意料,將在最近的1-2年可能就會發起下一輪UCP的修訂動議,那將是又一輪重大修訂。二、ISBP745主要變化(一)先期事項部分2項變化:1、第I段和第II段,澄清了ISBP745與UCP600關系,以及ISBP745與信用證規定的關系;強調了ISBP745必須結合UCP600進行解讀,ISBP745僅僅是描述了UCP600下沒有被信用證明確修改的審單實務。2、第V段澄清了新ISBP下開證行應該如何執行申請人的不清晰指示,即必須在申請人沒有明確表示相反意見的情況下,補充和細化該指示的內容,從而得以使用;確認了信用證下開證行必須對信用證的不清晰條款和矛盾條款承擔責任。 (二)總則部分14

5、項變化:1、第A1段確認了信用證文本中使用過的縮略語,不管是否普遍接受,單據上均可照抄使用。2、第A2段對“/”進行了重新規定,確認如無上下文解釋,其意味著斜杠前后是多項選擇關系;并增加對“,”的含義作出類似于“/”的規定。3、第A3段擴展了證明種類至Statements,并對證明書如何顯示日期加了舉例說明。4、第A7段對受益人出具單據、受益人以外的一方出具單據、以及經合法化處理的單據如何更正證實,進行了分門別類的細化規定。5、第A10段確認用于證實寄送單據的快遞收據,并不是UCP600第25條下的運輸單據,并規定了其審核標準。6、第A14段b款,明確了信用證中的日期常用短語“WITHIN”的

6、含義,并舉例說明。7、第A19段重定義了什么是“裝運單據”?什么是“過期單據可接受”?增加定義了什么是“第三方單據可接受”、“第三方單據不可接受”?什么是“船公司”?什么是“提交單據可接受”?8、第A21段明確了單據內容在信用證沒有要求語言的情況下,可以使用任何語言顯示;明確了單據內容在信用證要求語言的情況下,必須使用要求的語言顯示,但蓋章、簽字、背書等文字內容可以例外;并確認了銀行必須審核所有可接受語言顯示的單據內容。9、第A22段刪除了單據上“詳細”的數學計算的說法,改為銀行對單據上的數學計算只負責總量核對。10、第A26段,增加了非單據化條件的規定,并舉例說明:信用證規定“以木箱包裝pa

7、cking in wooden cases”,而沒有要求該內容應當顯示在規定單據上時,任何規定單據上顯示的不同包裝類型將視為數據矛盾。11、第A27到第A31段增加了單據正副本的規定,第A29段d款明確了什么是經簽署發票的復印件等。12、第A32段明確了單據間嘜頭信息的順序可以不一致。13、第A35段c款和d款,明確了什么是電子簽字。14、第A36段b款,規定了分支機構簽字視同實體簽字。(三)14種分項單據部分,共48項變化:1、保留9種舊單據,共39項變化,包括:匯票5個/發票4個/多式運輸單據2個/提單10個/租船提單3個/空運單2個/保險單據8個/原產地證5個。重大變化列舉如下:匯票部分

8、增加了第B1段關于匯票付款人和匯票性質的規定,增加了第B12段承兌信用證下決定不承兌的付款行如何處理匯票,如何寄送單據,修改了第B14段關于金額大小寫的規定等。發票部分增加了第C5段發票的貨描額外信息不得改變貨物性質、等級和類別的要求,修改了第C12段關于未規定貨物的規定,增加了第C15段定義了分期時間表,并規定了分期時間表和非分期時間表如何滿足,并確定了與部分支款/裝運的關系等。多式運輸單據部分增加了第D1段c款的規定:“當信用證要求提交多式或聯合運輸單據以外的運輸單據,且信用證規定的貨物運輸路線清楚地表明應使用一種以上的運輸方式,例如,信用證顯示了內陸收貨地或最終目的地,或者信用證的裝貨港

9、或卸貨港欄位填寫了一個地點,該地點事實上是一個內陸地點而不是港口時,該單據的審核應適用UCP600第19條。”提單部分細化了第E6段關于裝船批注的規定,明確了裝貨港無須顯示國別,細化了第E19段多套提單的規定,增加了第E22段關于卸貨港交貨代理的規定。租船提單部分增加了第G3段關于“康金提單”或者“油輪提單”的規定,第G21段關于混合貨物的規定和第G27段關于租船合同的審核。空運單據部分增加了第H5段增加了關于航空公司代碼的規定,第HH10段關于機場代碼的規定和第H13段關于指示收貨人的規定。保險單據部分增加了第K6段關于保險公司商號的規定,第K7段關于共同保險人簽署的規定,修改了第K10段“

10、倉至倉”條款用于認定保險生效日期的規定,增加了第K11段關于副簽日期用于認定保險生效日期的規定,增加了第K22段關于一般性保險條款的審核和第K23段關于保費支付的審核。原產地證明部分第L1段刪除了對出具日期的要求,增加了第L3段類似機構視同商會的規定,第L8段磁于發票號碼及日期、運輸路線的審核。2、增加5種新單據,共9個變化:新增不可轉讓海運單1個/裝箱單2個/重量單/受益人證明2個/檢驗證明4個。重大變化列舉如下:新增不可轉讓海運單部分第F11段增加了指示收貨人的規定。裝箱單、重量單和受益人證明、檢驗證明部分第M1/N1/P1/Q1段定義了各種單據的功能性要求。檢驗證明部分第Q8段規定了允許

11、包含諸如“不適合人類消費”、“化學成份可能無法滿足需要”或類似措辭的聲明,只要其與信用證、任何其它規定的單據或UCP600不相矛盾即可等。三、與UCP600的關系ISBP745是UCP600補充,是對UCP600所反映的信用證審單實務的最佳解釋。ISBP745第I段:This publication is to be read in conjunction with UCP600 and not in isolation. 本出版物應當結合UCP600進行解讀,不應孤立解讀。沒有UCP600,就沒有本出版物。所以,本出版物必須結合UCP600進行解讀。換言之,本出版物所描述的實務,可能夠詳盡了

12、,也可能并不詳盡,但無論如何其基本原則都在UCP600中。未詳盡的部分,如果沒有結合UCP600進行解讀,可能會產生歧義,這需要引起注意。比如:新版ISBP規定了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的信用證條款和開證申請書指示的責任承擔。那么,實務中如果出現信用證條款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是開證行的責任,還是開證申請人的責任呢?ISBP745第V段: The applicant bears the risk of any ambiguity in its instructions to issue or amend a credit. An issuing bank may, unless the applica

13、nt expressly instructs to the contrary, supplement or develop those instructions in a manner necessary or desirable to permit the use of the credit or any amendment thereto. An issuing bank should ensure that any credit or amendment it issues is not ambiguous or conflicting in its terms and conditio

14、ns. 開證申請人承擔其開立或修改信用證的指示模糊不清帶來的風險。在申請人沒有明確表示相反意見的情況下,開證行可以必要或合適的方式補充或細化那些指示,以便信用證或有關的任何修改書得以使用。開證行應當確保其所開立的任何信用證或修改書的條款與條件沒有模糊不清,也沒有互相矛盾。以上規定包括三句話:- 開證申請人承擔開證申請書的指示模糊不清的風險;- 如果出現開證申請書的指示模糊不清,開證行可以補充或細化;- 開證行應該確保信用證條款沒有模糊不清,也沒有互相矛盾。按照第三句話的規定,應該是開證行的責任。而按照第一句話的規定,則應該是申請人的責任。讓人困惑的是,到底是誰的責任呢?顯然,在ISBP中找不到

15、直接的答案。此時,必須結合UCP600進行解讀。UCP600第37條a款:為了執行申請人的指示,銀行利用其他銀行的服務,其費用和風險由申請人承擔。信用證條款的模糊不清絕大多數來源于開證申請書的指示。如此,很清楚地,開證申請人作為最終指示方必須承擔最后的責任。至于開證申請人如何承擔責任呢?這遵循一定的程序,即開證行基于其為信用證下的第一責任人,首先必須對互相矛盾或模糊不清條款承擔直接責任,該責任將根據開證申請書的約定最終轉移給開證申請人承擔。四、修訂原則ISBP745目的僅在于描述UCP600或信用證規定的實務,而無意于改變本已存在的實務,也無意于創造本不存在的實務。為什么呢?因為實務客觀存在。

16、ISBP745第II段: The practices described in this publication highlight how the articles of UCP600 are to be interpreted and applied, to the extent that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or any amendment thereto, do not expressly modify or exclude an applicable article in UCP 600. 本出版物所描述的實務,強調了UCP

17、600所適用的條款在信用證或有關的任何修改書沒有明確修改或排除的范圍內,如何解釋和適用。這里的內容只是在解釋UCP600所涉及的信用證審單實務,并不改變實務,也不創造實務。信用證審單實務,處于動態的變化過程中,本出版物只是描述了目前最常用的一部分。UCP600作為一套規則,洋洋灑灑三十九條,一半涉及信用證運作,一半涉及信用證審單。信用證運作部分告訴我們,審單為了什么,如何判斷不符點成立不成立;信用證審單部分,則分門別類地勾勒了主要的審單實務,單據如何滿足信用證要求,如何判斷不符點存在不存在。本出版物所描述的信用證審單實務,只是強調了UCP600條款如何解釋和適用,或者說,是對UCP600條款反

18、映的信用證審單實務的補充和細化。ISBP出版物并不改變實務。在對比新舊版本的ISBP出版物時,會發現許多地方變化重大。然而,請注意,這只是實務本身在變化,在發展,而ISBP出版物內容的變化只是反映了實務的變化和發展。比如:新舊版的ISBP對斜線的含義規定有比較大的變化。ISBP681第7段:Virgules (slash marks “/”) may have different meanings, and unless apparent in the context used, should not be used as a substitute for a word.斜線(“/”)可能有不

19、同的含義,不應用來替代詞語,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義。ISBP745第A2段a款:Virgules (i.e., slash marks “/”) may result in different meanings and should not be used as a substitute for a word. If nevertheless, a virgule is used and no context is apparent, this will allow the use of one or more of the options. For example, a conditi

20、on in a credit stating “Red/Black/Blue” with no further clarification will mean only Red or only Black or only Blue or any combination of them.斜線(“/”)可能導致不同的含義,不應當用來替代詞語。盡管如此,如果執意使用了斜線,并且表面沒有上下文說明,這將意味著允許使用其中的一個或多個選擇。例如,信用證規定了“紅/黑/藍”,并且沒有進一步說明,這將意味著顏色可以只是紅、只是黑、只是藍,或它們的任何一種組合。請注意,新版所增加的內容,只是對實務中“斜線”含

21、義的重新描述,并不改變實務本身。ISBP出版物并不創造實務。在對比新舊版本的ISBP出版物時,會發現許多地方是新增了。然而,請注意,這只是已經客觀存在的實務在原來的舊版ISBP中沒有反映出來,而如今新版ISBP覺得比較重要而增加了內容和段落加以反映而已。在對比新舊版本的ISBP出版物時,也會發現許多實務業內希望有所反映,但仍然沒有反映。比如:ISBP并不給出記名提單上顯示“無單放貨”條款的可接受性。2008年10月,國際商會的秘書長明確了:“就關于包含放貨條款的運輸單據的開立問題不必給出任何意見。”所以,新版ISBP并沒有直接反映,但仔細琢磨運輸單據部分提及的收貨人及背書,其實有間接反映。五、

22、生效爭議新版ISBP745已經表決通過了。在表決之前,ISBP745的生效實施的時點,已經在業內引發了各種猜測和爭議:ISBP745是4月17日通過之日實施嗎?還是預計7月1日發布之日實施呢?抑或是別的什么日期呢?請注意,在ISBP745的表決現場,最終以86票對1票的絕對多數表決通過。其中,唯一反對的1票為國際商會新加坡國家委員會。他們認為,不管ISBP745是在4月17日通過之日實施,還是預計7月1日發布之時實施,都不對。因為新版ISBP745與ISBP681相比,有個別完全相反的規定。比如:提交的保險單據顯示的出具日期,晚于運輸單據上的裝運日期,如果保險單據還顯示了“倉至倉條款”。根據舊

23、版下的國際商會在R766/TA709rev中表布的意見,這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倉至倉條款”具有追溯保險單據生效日期的效果。然而,ISBP745規定則完全否定了上述意見,認為這還是不符點,因為事后國際商會保險委員會確認,“倉至倉條款”并沒有追溯保險單據生效日期的效果。ISBP745第K10段c款:An insurance document that indicates coverage has been effected from “warehouse-to-warehouse” or words of similar effect, and is dated after the date of

24、 shipment, does not indicate that coverage was effective from a date not later than the date of shipment. 保險單據顯示保險基于“倉至倉”或類似條款已經生效,且出具日期晚于裝運日期,并不表示保險生效日期不晚于裝運日期。那么,在新版ISBP745之前已經開立的信用證的后續交單,或者已經提交的信用證下交單的拒付,到底是根據R766/TA709rev來認定其不構成不符點,還是根據ISBP745來認定其構成了不符點呢?國際商會新加坡國家委員會認為,不管是銀行,還是法官,都將無所適從,所以,投了反對票。然而,在ISBP745的表決現場,國際商會ISBP745修訂起草專家組組長GARY先生的說法出乎常人的意料:ISBP745在6年前就已經生效實施了。為什么呢?因為UCP600下的信用證審單實務是客觀存在的,而不管是舊版ISBP681,還是新版ISBP745,都只是在描述客觀存在的實務。既然UCP600下的信用證審單實務存在于6年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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