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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 索賠 Claim主要內容:1.違約的責任2.索賠與理賠3.索賠條款一、違約的責任違約一方依法律的規定就另一方因其違約而蒙受的損失用金錢進行補償。 違約的含義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 違約的救濟(Remedy)實際履行解除合同損害賠償 救濟的方法其他方法替換、恢復原狀、修理、違約金、減價等 實際履行 (我國稱為繼續履行):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有瑕疵時,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否則,債權人可以想法院提起訴訟,由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強制力,使債務人按合同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有關救濟的法律規定違法條件條款損害賠償 英國法律解除合同違

2、反擔保條款 損害賠償條件條款:合約中具有實質性重要(essential)的條款,如賣方所交付的貨物質量、數量等與合同規定的不符,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貨物等違反中間條款視條款性質及破會的后果而定 有關救濟的法律規定根本違約 損害賠償 公約解除合同非根本違約 損害賠償根本違約:一方有權期待得到的對價落空 有關救濟的法律規定重大違約 損害賠償 美國法律解除合同輕微違約 損害賠償重大違約:一方無法取得交易的主要利益二、索賠與理賠索賠應注意的事項 索賠的依據 索賠的期限 索賠的金額 索賠的依據 法律依據:適用的法律 事實依據: 證據索賠時應當注重法律事實依據 索賠的期限約定期限法定期限如自買方實際收到

3、貨物之日起兩年內索賠方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索賠,否則將喪失索賠權。索賠期限約定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索賠,否則應當按所適用的準據法在法定的期限內索賠。索賠的金額約定賠償金額或計算方法按法律或慣例,其原則為實際損失合理損失合理措施包括利潤訂約時可預料的例1:買方對于裝運貨物的任何異議必須與裝運貨物的船只到達目的港后30天內提出,并須提供經賣方同意的公正機關出具的檢驗報告,如果貨物已經加工,買方即喪失索賠權利。屬于保險公司或輪船公司責任范圍的索賠,賣方不予受理。 Any discrepancy on the shipped goods should be put forward within 3

4、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vessel carrying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and the Buyer should present the survey report issued by the Surveyor agreed by the Seller. If the goods have been processed the Buyer will loss the right to claim. The Seller shall not settle the claim within the r

5、esponsibility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or shipping company.例2:品質異議須于貨物到達目的港30天內提出,數量異議須于貨物到達目的港15天提出,但均須提供相關檢驗機構的證明,如屬賣方責任,賣方應予以收到異議20天內答復,并提出處理意見。Any discrepancy about quality should be presented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any discrepancy about quantit

6、y should be presented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both of which cases should be on the strength of (against) the certificates issued by the related surveyor. If the Seller is liable he should send the reply together with the proposal for settlement withi

7、n 20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said discrepancy.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一、不可抗力的認定和法律后果1. 不可抗力的含義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稱人力不可抗拒,是指買賣合同簽訂之后,不是由于簽約當事人任何一方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簽約當事人不能預見、也無法預防或控制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關于不可抗力的概念,各國的說法大體相同。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公約,不可抗力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且沒有理由預期他在定約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

8、的后果而使其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不可抗力事件的構成應滿足以下條件:(1)事件在定約之后發生(2)事件不是由當事人故意或過失所造成 (3)事件的發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控制、無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2.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和范圍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1)由自然力量引起,如水災、火災、冰災、地震、颶風、大雪、暴風雨等(2)由社會原因引起,如戰爭、暴動、罷工、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范圍可以約定,也可以法定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1)解除合同、部分解除合同、延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已經破壞了履行合同的根本基礎,致使履行合同成為不可能,則可解除合同,全部免除當事人履行合同的責任不可抗力事件部分

9、地影響了合同的履行,則可部分地免除當事人履行合同的責任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暫時或在一定時間內阻礙合同的履行,只能中止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但不能解除有關當事人履行合同的義務。一旦事故后果得以消除,仍然要履行合同。(2)免除賠償責任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當事人可免除其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合同的責任,而另一方不得要求賠償損失。公約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的后果。”案 例1我某進口企業按FOB條件向歐洲某廠商訂購一批貨物。當我方派船前往西

10、歐指定港口接貨時,正值埃及與以色列發生戰爭,埃及被迫關閉蘇伊士運河。我所派輪船只得繞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繞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遲到達裝貨港口。歐洲廠商要求我方賠償因接貨船只遲到而造成的倉租和利息,我方拒絕了對方要求,因此引起爭議。問題:請問歐洲廠商的要求合理?為什么?分 析歐洲廠商的要求不合理。因為我方所派船只遲到,是由于戰爭造成,這屬于社會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項,對歐洲廠商提出的賠償要求,我方可不予理睬。案 例 2某年,我國A公司與英國B公司成交小麥 100公噸每公噸CFR London 400英鎊,總金額為 40000英鎊,交貨期為當年5月9月份。簽約后,A公司購貨地發生

11、水災,于是我方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除交貨責任。但對方回電拒絕。我方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貨的理由是否充分?分析不可抗力事由發生后,帶來兩種后果,解除合同與延遲履行。本例中,合同中小麥并非特定產地產品,某一產地發生水災可以從其它產地調集,所以A無法要求免除交貨義務。案例三 我國某出口企業以CIF紐約與美國某公司訂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某年12月交貨。11月底,我企業出口商品倉庫發生雷擊火災,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燒毀。我企業以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為由,要求免除交貨責任,美方不同意,堅持要求我方按時交貨。我方無奈經多方努力,于次年1月初交貨,美方要求索賠。試分析:(1)我方要求免除交貨責

12、任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2)美方的索賠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4. 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證明文件公約明確規定:“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該項通知在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此一障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為另一方收到,則他對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我國法律也認為: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并且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提供證明。在實踐中,為防止爭議,通常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中明確規定具體的通知期限。出具不可抗力證明的機構,在國外,一般由當地商會或合法的公證機構出證;在我國,由

13、中國國際商會或其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會出證。對出具證明的機構,最好也在合同中訂明?!景盖椤?我方按FOB條件進口商品一批,合同規定交貨期為5月份。4月8日接對方來電稱,因洪水沖毀公路(附有證明),要求將交貨期推至7月份,我方接信后,認為既然有證明因洪水沖毀公路,推遲交貨期應沒有問題,但因廣交會期間工作比較忙,我方一直未給對方答復。6、7月份船期較緊,我方于8月份才派船前往裝運港裝貨。因貨物置于碼頭倉庫產生了巨額的倉租、保管等費用,對方便要求我方承擔有關的費用。問:我方可否以對方違約在先為由,不予理賠?為什么?二、 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表述方式不可抗力條款的內容主要包括:不可抗力事故的范

14、圍、對不可抗力的處理原則和辦法、不可抗力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等。(1)概括式 在合同條款中不具體訂明哪些事件或事故屬于不可抗力的范圍。這種規定方法未說明不可抗力的具體內容和范圍,難以作為解決問題的依據,一旦發生爭議,不利于問題的解決。條款舉例,例如: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賣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裝運,或延遲裝運合同貨物,賣方對于這種不能裝運,或延遲裝運本合同貨物不負有責任。但賣方須以電訊方式通知買方,并須在××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向買方提交由 中國國際商會出具的證明此類事件的證明書。(2)列舉式 在合同條款中詳列不可抗力事件或事故的范圍,如地震、

15、洪水、暴風雨、戰爭等。凡合同中未規定的,不能作為不可抗力對待。這種規定方法對于事故范圍固然表述得明確具體,然而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很多,合同中難以一覽無余,如果發生超出列舉范圍的事故,就不能當作不可抗力來對待,由此可能導致糾紛。 (3)綜合式 將概括和列舉兩種方式結合使用,先一一列舉若干種不可抗力事件或事故,然后再加以籠統概括。例如,在列明雙方已經取得共識的不可抗力事故如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雨、雪災等的同時,再加上“以及雙方當事人所同意的其他意外事故”的文句。這種規定方法既明確具體,又具有一定靈活性,比較科學實用。 如由于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雨、雪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賣方不

16、能全部或部分裝運或延遲裝運合同貨物,賣方對于這種不能裝運或延遲裝運本合同貨物不負有責任。但賣方須以電訊方式通知買方,并須在××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向買方提交由中國國際商會出具的證明此類事件的證明書。 三、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應注意的事項1.按合同規定嚴格審查對方的免責要求 在我國實務中,當交易的對方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責時,我們應按照合同規定嚴格進行審查,以便確定其所援引的內容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條款規定的范圍。凡不屬于該范圍又無“雙方同意的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規定時,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處理。即使有此規定,也應由雙方協商。一方不同意時,不能算作不可抗力事故。2.實事求是地確定不可

17、抗力的后果 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時,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弄清情況,確定影響履約的程度,以此來斷定是解除履約責任,還是延期履行合同。第十九 仲裁(arbitration)一、爭議解決的形式友好協商調解訴訟仲裁主要方法二、仲裁協議(一)作用1、爭議以仲裁解決,不得起訴2、排除法院管轄權3、仲裁機構取得管轄權(二)形式(書面)1、合同仲裁協議(爭議前后)2、仲裁條款(爭議前)三、仲裁條款的內容(一)仲裁地點:本國/對方國家/第三國(二)仲裁機構:臨時機構和常設機構(三)仲裁規則(四)仲裁裁決的效力:終局性的(五)費用承擔四、仲裁程序§ 提出仲裁申請§ 組織仲裁院§ 審理案

18、件§ 作出裁決:最終裁決(終局性的)§ 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第三節 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無法克服適當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二、不可抗力條款的規定:(一)性質與范圍:自然力量、社會原因規定辦法:(1)概括規定(2)具體規定(3)綜合規定(二)法律后果及處理原則免除合同延期履行合同(三)不可抗力的通知按照國際慣例,當發生不可抗力影響合同履行時,當事人要取得免責的權利,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通知中提出處理的意見,對此,公約第79條第4款明確規定: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該項通知在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此一障礙

19、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為另一方收到,則他對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四) 不可抗力的證明國際貿易中,當一方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免責時,都必須向對方提交證明文件,作為發生不可抗力的證據。國外,一般由當地的商會或合法的公證機構出具我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設在口岸的分會出具。(五)不可抗力條款§ 包括以下內容:§ 1對不可抗力范圍的限定§ 2規定不可抗力范圍的方式§ 3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后的處理方法案 例1我某進口企業按FOB條件向歐洲某廠商訂購一批貨物。當我方派船前往西歐指定港口接貨時,正值埃及與以色列發生戰爭,埃及被迫關閉蘇伊士運河。我

20、所派輪船只得繞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繞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遲到達裝貨港口。歐洲廠商要求我方賠償因接貨船只遲到而造成的倉租和利息,我方拒絕了對方要求,因此引起爭議。問題:請問歐洲廠商的要求合理?為什么? 分 析歐洲廠商的要求不合理。因為我方所派船只遲到,是由于戰爭造成,這屬于社會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項,對歐洲廠商提出的賠償要求,我方可不予理睬。案 例2某年,我國A公司與英國B公司成交小麥 100公噸每公噸CFR London 400英鎊,總金額為 40000英鎊,交貨期為當年5月9月份。簽約后,A公司購貨地發生水災,于是我方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除交貨責任。但對方回電拒絕。問題:

21、我方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貨的理由是否充分?分析不可抗力事由發生后,帶來兩種后果,解除合同與延遲履行。本例中,合同中小麥并非特定產地產品,某一產地發生水災可以從其它產地調集,所以A無法要求免除交貨義務。第二十章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合 同 的 訂立一、Enquiry 詢盤 詢盤是交易的一方為購買或銷售貨物而向對方提出的有關交易條件的詢問。二、Offer 報盤(報價、發價) 1.發盤的定義買方或賣方向對方提出各項交易條件,并愿意按照這些條件達成交易、簽訂合同的一種肯定的表示。 2. 構成發盤的條件(1)表明訂約意旨(2)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人提出 (3)內容十分肯定公

22、約:商品名稱、數量和價格 (4)送達受盤人3.發盤的有效期發盤的有效期是指供接受的期限(the period for acceptance)。 發盤的有效期并不是構成發盤的必要條件。但是,在實際業務中,發盤一般會規定有效期。4.對發盤有效期的規定 (1)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 We hereby make the following offer subject to your reply reaching us on or before April 10th 2006 Beijing time: XXX(2)規定一段接受的期間 This offer is good for 3 days.5. 發盤

23、生效的時間An offer becomes effective when it reaches the offeree. 發盤到達受盤人時生效。6.發盤的撤回 (1)定義 發盤人將尚未為受盤人收到的發盤予以取消的行為。 (2)撤回的條件 公約“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價送到被發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價人。” 7.發盤的撤銷(1)定義 發盤人將已經為受盤人收到的發盤予以取消的行為。 (2)撤銷的條件 已為受盤人收到的發盤,如果撤銷的通知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前送達受盤人,可予撤銷。但是,在下列情況下不得撤銷:發盤是以規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為不可撤銷的;或如受盤人

24、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采取了行動。8.發盤的終止 (1)定義(2)終止的原因 發盤過期 發盤遭還盤或拒絕 發盤遭發盤人合法撤銷 三、Counter-offer 還盤1.定義A reply to an offer which purports to be an acceptance but contains additions, limitations or other modification is a rejection of the offer and constitutes a counter-offer. 還盤是受盤人對發盤條件不能完全同意而對原發盤提出

25、相應的修改或表示,并以聲明或行為表示愿按這些條件與對方成交、簽訂合同。還盤是對原發盤的否定,實質上是一個新的發盤。因此,還盤一經對方接受雙方必須承擔按有關條件成交并簽訂合同的責任。 (2) Alteration of the terms of an offer A reply to an offer with purports to be an acceptance but contains additional or different terms which do not materially alter the terms of the offer constitutes an acce

26、ptance, unless the offeror, without delay, objects orally to the discrepancy or dispatches a notice to the effect. If he does not do object,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re the terms of the offer with the modifications contained in the acceptanceAdditional or different terms relating, among other thin

27、gs, to the price, payment, quality and quantity of the goods, place and time of delivery, extent of one partys liability to the other 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are considered to alter the terms of the offer materially四、Acceptance 接受 1.定義交易的一方無條件地同意對方在發盤或還盤中所提出的交易條件,并以聲明或行為表示愿按這些條件與對方成交、簽訂合同。A st

28、atement made by or other conduct of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o an offer is an acceptance. Silence or inactivity does not itself amount to acceptance. A contract is concluded at the moment when an acceptance of an offer becomes effectiv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Article 23, the Conve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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