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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保證擔保合同范文兩篇合同協議:_保證擔保合同甲方:_乙方:_簽訂日期:_年_月_日保證擔保合同合同編號:保證人: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傳真:帳號:電子信箱: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債權人: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傳真:帳號:電子信箱:為確保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愿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作為保證人,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第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
2、金(包括罰息)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范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責任范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證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第二條 保證擔保方式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1) 一般保證;(2)連帶責任保證。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
3、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第三條 保證責任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
4、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4保證期間,主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除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5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7債權人
5、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8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9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11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
6、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第四條 保證人權利義務1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機構變更、撤銷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保證能力的變故,保證人應提前天書面通知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保證人在日之內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2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1)主合
7、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5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7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并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第五條 債權人權利義務1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1)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
8、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2)主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債權人債權落空,或者債務人有違約情形等。3在訂立保證合同之前,債權人有權以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不具備清償能力為由拒絕與其簽訂保證合同;但保證合同一經訂立,保證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并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有效性。第六條 保證人違約責任1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債權人支付被保證的主合同項下金額%的違約金,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應賠償債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保證人未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有權直接用保證人存款賬戶中的
9、資金予以抵銷。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七條 保證人在此向債權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1保證人是依照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2保證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保證書下的責任;3本保證書在主合同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保證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并可以隨時在法庭執行;4保證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保證書都不會(1)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保證
10、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2)違反或觸犯保證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保證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文件;或(3)超越保證人保證的權限(不論是受保證人的章程或其他協議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證人董事會的權限,或(4)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置任何抵押。5保證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債務,亦未在保證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托契約、協議或其他文件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6沒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保證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保證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7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保證人在本保證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
11、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8保證人在本保證書簽署之日時并未違反任何有關債務履行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保證人有不利影響;(1)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證書簽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2)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后,保證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3)保證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
12、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4)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論是否遵循本保證書的任何條款而提供)關于保證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5)保證人在本保證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稅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第八條 保證人免責范圍1保證合同約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保證責任免除的;2保證期間,債務人雖然得到債權人許可,將其債務移轉第三人,但未經保證人同意;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除非當事人有相反的約定外);4在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5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放
13、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責。第九條 通知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第十條 爭議的處理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
14、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
15、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
16、定等。第十二條 合同變更解除本合同有效期內,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第十四條 補充與附件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效力1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保證的主合同,主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2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17、未經保證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本保證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保證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證人(蓋章): 債權人(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年 月 日 年 月 日保險代理保證合同債權人(甲方):保證人(乙方):乙方詳知甲方與代
18、理人于年 月 日簽訂的編號為的保險代理合同的各項內容,自愿為該保險代理合同提供擔保。經甲方審查,同意乙方作為保證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約定如下:一、乙方提供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二、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范圍為代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保險代理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損害賠償金及其利息和因此發生的各種費用。三、甲方與代理人變更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包括自動順延保險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須承擔保證責任。四、乙
19、方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償。五、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七、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八、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和代理人各執一份。甲方(蓋章):乙方(蓋章):負責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簽訂地點:簽訂地點:合同協議:_擔保合同是要式合同篇一: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區別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區別一、 要式合同1.概念:是指必須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訂立的合同?,F代資本主義社會,商品交換關
20、系高度發達,如果無論訂立什么合同,都要采用一套復雜的法律形式,就會給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活動造成人為的障礙。因此,當代資本主義各國的法律,在合同形式問題上,都采取“不要式原則”(Principle of informality),只是對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來訂立。但這種要式合同一般為數甚少,是屬于例外情況。2.要式合同的作用在于:(1)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合同如果不依法定形式訂立,就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該合同無效。2作為證明合同存在及內容的證據。即合同雖然沒按法定形式訂立,但合同并非無效,只是不能強制執行,在發生訴訟時,必須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如書面
21、形式、公證人)。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據法律對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必須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對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當事人必須采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必須由審批機關批準,合同方能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方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合同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但對于法律有特別的形式要件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循法律規定。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實際上是一個有關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條件問題。若
22、法律規定某種合同必須經過批準或登記才能生效,則合同未經批準或登記便不生效;若法律規定某種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則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時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三、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區別在于,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作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法律關于形式要件是屬于成立要件還是生效要件的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涵義及合同的性質來確定。例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法律對這種合同的形式要件
23、的規定屬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未根據法律的規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則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時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屬于生效要件,當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則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依法應登記而不登記的,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屬于生效要件。當然對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合同形式,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均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相對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方式,也可以采取書面方式。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遺贈扶養
24、協議等就屬于要式合同,民間借款合同就屬于不要式合同。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的形式要求會影響合同的生效。【不要式合同的成立】如果法律法規、當事人對合同的形式、程序沒有特殊要求,則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的形式要求會影響合同的生效。遺贈扶養協議等就屬于要式合同,民間借款合同就屬于不要式合同。例如:購房合同,為書
25、面形式,擔保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只有具備了這種形式合同才能正式成立。第二種情況是合同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合同才能生效。例如:中外合資經營合同,合作經營合同,當事人雙方不僅要采取書面形式,而且必須接受經貿部的批準合同才能成立;股權轉讓合同,不僅要有書面合同,還必須經股東會同意且報工商局登記備案后才能生效。要式合同根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備法定形式則合同不成立。如專利轉讓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才能成立;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備法定形式只是不生效或不能向法院訴請強制執行。如我國經濟合同法第3條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書面形式并非該類合同的成立要件,
26、末采用書面形式,合同也并非絕對無效,只要有證據證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該合同應為有效合同。這時的合同書面形式僅具有證據法上的效力?!緞澐忠胶贤筒灰胶贤姆梢饬x】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在于,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作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法律關于形式要件是屬于成立要件還是生效要件的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涵義及合同的性質來確定。例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法律對這種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規定屬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未根據法律的規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則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時法律規
27、定的形式要件屬于生效要件,當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則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依法應登記而不登記的,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屬于生效要件。當然對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合同形式,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均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篇二:定金擔保合同的有效成立要件范本定金擔保合同的有效成立要件【案例介紹】1999年12月1日,被告朱某與原告韓某協議將被告的一輛舊桑塔納轎車作價4萬元賣給原告,被告提出先交付5000元定金,原告同意,遂交給被告5000元,同時約定等被告再跑一次長途后,將車交付給原告,原告再付給萬元,并辦理過戶手續。被告回來后,與原告一起去車輛管理所
28、辦理過戶手續,車輛管理所告知該車已經報廢,不得再轉賣。原告向被告追索定金不成,發生爭執。遂以被告違約為由,起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幾種觀點】1、本案轎車買賣合同因標的物轎車自始交付不能,致使合同沒有有效成立。主合同沒有有效成立,作為從合同的定金合同也沒有成立。故對本案應以締約過失責任原理,被告只返還定金即可。2、本案的轎車買賣合同因買賣標的物轎車報廢而無法履行,但作為該合同擔保條款的定金合同并非無效,因被告一方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屬于被告違約,故應適用定金罰則,被告應雙倍返還定金?!驹u析意見】本案涉及定金擔保合同有效成立應具備的要件。定金擔保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為擔保債權實現而設立定金權利
29、義務關系的從合同。由此可見,定金擔保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定金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只能依附于主合同,不可能獨立存在。(2)定金擔保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擔保法第90條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定金擔保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據擔保法第90條的規定,定金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約定無效。至于具體的書面形式,擔保法第93條規定了三種形式:一是單獨訂立書面合同;二是當事人之間具有約定定金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三是在主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用要約和承諾的方式。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所以定金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應滿足合同成立的一般
30、條件,也就是主合同當事人就定金約定的要約和承諾。(1)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力。定金的約定,由主合同的當事雙方進行。他們即是主合同的當事人,也是從合同的當事人。定金合同涉及到主合同的履行擔保,也涉及到定金的喪失和返還,因而定金合同當事人應當有意思表示能力,即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合同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則應與主合同的要求相一致,必須委托代理人代理。(2)一方當事人提出定金要約。訂立定金合同的要約,應當由主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出。從原則上說,定金要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提出,但在實際上,要約的提出往往是由收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提出。(3)對方當事人對定金要約的承
31、諾。定金承諾是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對定金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主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對發出定金要約的當事人發出的定金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即為對定金要約的承諾。本案中,定金合同成立的要約、承諾都符合法律要求,故該定金合同已經具備了成立的一般要件。定金成立除應具備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特殊要件:(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其成立的前提要件。定金合同的性質是從合同,由此決定了定金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的,才能夠給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條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雖成立但卻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盡管其定金合同因雙方當事人的要約承諾而達成一致,但因其
32、主合同的原因,定金合同并不能成立。主合同被撤銷,依附于它的定金合同的命運亦應與主合同相一致,雖然曾經有效存在過 因主合同已經自始無效,定金合同當然也是自始無效。主合同因法定事由而消滅,定金合同亦因主合同的消滅而消滅,否則,定金則無所依附。(2)定金合同須以定金的交付為有效成立要件。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應依定金的交付而產生定金法律關系。依照擔保法第90條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的規定,應認定交付定金是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3)定金合同須以貨幣為標的。定金合同以貨幣為標的,是定金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的性質所決定的。以定金為擔保的債權,應當以金錢作為債權
33、的標的,即為請求支付價款或酬金的債權。對于這些債權,可以用定金擔保,定金只能貨幣為之。實物債權和勞務債權,不以金錢為標的,不能用定金擔保。金錢借貸合同,因其借貸的標的就是金錢,交付定金亦為貨幣,因而不能以定金擔保,只能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擔保。(4)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定限額。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因而,定金的數額也是定金擔保合同成立的必須條件。依照私法自治原則,定金的約定,應依當事人的自由意思為之,國家不應給予過多的干預。立法對定金予以適當的限制,是因為過高的定金對保障合同當事人的權益不利。當事人對定金的約定過高,超過立法規定的
34、最高限額,即要維護法律的規定,又要尊重當事人的意志,以不宣告定金合同無效為宜,只要確認超過最高限額部分的定金為無效,即可達到這一目的,對最高限額以下的部分,應當承認其效力。綜上所述,本案的定金合同已經具備了成立的一般要件,即定金合同成立的要約承諾都符合法律要求,但是,在定金成立的四個特殊要件上只具備了后三個要件,不具備第一個要件,即定金所依附的主合同沒有有效成立。既然如此,就不能責令被告雙倍返還定金,只能依照締約過失責任原理,由被告返還所得定金即可。篇三:劃分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法律意義范本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的區別在于,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作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法律關于形式要件是屬于成立
35、要件還是生效要件的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涵義及合同的性質來確定。例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法律對這種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規定屬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未根據法律的規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則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時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屬于生效要件,當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則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依法應登記而不登記的,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屬于生效要件。當然對于非要式合同而言,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合同形式,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均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篇四
36、:第五章 擔保合同第五章 擔保合同第一節概述一、擔保概述1、擔保含義廣義上講,一切能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法律措施都可以稱作擔保,包括擔保物權制度、保證擔保制度、定金擔保制度、違約金制度、債的保全制度;狹義上講,擔保僅指擔保物權制度、保證擔保制度、定金擔保制度,不含債的保全制度。擔保法第2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物權法第171條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因此,擔保是可以
37、增加債權實現可能性的法律措施,其保障的是債權的實現或說是債務的履行。所謂擔保,通俗地說包括人保和物保,人保即是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物保即是擔保物權,包括抵押、質押、留置,另外還有定金。法律明文規定的擔保方式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大類。2、擔保特征(對其特征不能作僵化理解)擔保債權的特定性:即擔保時為了保障特定債權人的特定債權而設定的。當然特定性并不是絕對的,如在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中是為將來發生的系列債權提供擔保,該系列債權的數額只有到決算期屆至時方可確定。擔保行為的要式性:訂立書面擔保合同擔保關系的從屬性:一是成立上的從屬性,擔保關系以主債關系的存在為前提,隨主債的產生而產生
38、;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除保證擔保外,主債權移轉,為主債權設立的擔保也隨之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主債權關系消滅,為主債權設定的擔保也隨之消滅。(從屬性并不是任何場合都適用)擔保效力的補充性:擔保制度是因為債的保全制度不足以保障特定債權人的利益實現而創設,是從外部對債的效力予以補充和加強,因此相對于主債務人的義務而言,擔保人承擔的義務具有補充性的特點。3、作用保障債權的實現維護交易的安全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4、分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將擔保進行不同的劃分,在此僅舉三種分類: 法定擔保與約定擔保法定擔保是為特定保護某種債權而基于法律直接規定所設定的擔保,如留置權、法定抵押權、法定質權、海商法上的優
39、先權、破產法上的優先權等。約定擔保是指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自愿設立的擔保,如民法上的保證擔保、定金擔保、約定抵押權、約定質權和各類物上擔保等。人的擔保、物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以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為標的而設定的擔保,如保證、連帶債務、并存債務承擔。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可從該財產的變賣價款中優先受償以保障債權實現的擔保形式,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也有人從物的擔保中提取出金錢擔保(如定金)作為一種特殊的擔保種類。 本擔保與反擔保本擔保是指以保障主債權的實現為目的而設定的擔保。反擔保是指在本擔保設定后,為了保障擔保人
40、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對被擔保人的追償權得以實現而設定的擔保。第三人為債務向債權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擔保法的規定。此處所說的第三人,可以是保證人,也可以是物上保證人。反擔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證、抵押、質押。定金不適宜作為反擔保的方式,從留置的法定性來看,留置不能作為反擔保的方式。二、擔保法概述1、擔保法概念擔保法廣義上是指調整擔保活動中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擔保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狹義上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2、擔保法淵源1986年民法通則第89條對分別用了四款對保證、抵押、定金、和留置作了相關規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從106條至11
41、7條作了更加明確的規定,1995年擔保法及相應的司法解釋先后出臺,XX年10月1日物權法頒布,其擔保物權部分較擔保法做了較大變動,其第178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因此物權法實施后,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基本適用物權法,僅保證和定金的相關規定目前仍然適用擔保法。實踐提示:1、法律明文規定的擔保方式僅限于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因此實踐中訂立的擔保合同也僅限于此五種法定類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需要認真了解各類擔保合同的特點。2、根據公司法,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
42、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該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第二節保證一、保證的概念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二、保證人的主體資格1、積極資格: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2、消極資格: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
43、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首先,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的有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其次,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5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
44、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29條的規定處理。再次,無授權或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絕對不能做保證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三、保證的范圍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四、保證合同1、合同形式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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