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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并購重組相關法律規定與理解(截止2015.12)自中央通過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來,企業的并購重組熱又掀起千層浪,尤其是國企重組整合、整體上市等方面的熱點頻頻現于各大新聞、公眾號、朋友圈等。為了進一步促進企業并購的發展,2014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對“借殼上市”重組以外的并購重組取消行政審核,這樣的“松綁”簡化行政審批程序、縮小審批范圍,給企業并購重組在支付手段、定價方面更大的靈活選擇權,可謂重大利好。鑒于此,小編在此從法律實踐者的角度,將散見于各法律規定,已現于各熱點文章關于并購重組方面的法律、規章、意見、通知等為大
2、家搜索羅列一番。當然,不同的企業類型和處于不同階段的企業(如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所適用的規定各異,這點請大家明晰。一、法律1、公司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是企業并購重組的基本法律,尤其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第172-179條)是對并購重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發等的基本規范。2、證券法(2014年8月31日),第二章-證券發行(第10-36條)、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第85-101條),是并購重組法律體系的基礎與核心。3、反壟斷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當企業并購重組后達到反壟斷法第四章-經營者集中(第20-31條)的規定標準時,需事先向商務部申報。4
3、、企業破產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章-破產重整制度(第70-94條),為企業并購重組提供了新的法律路徑。5、企業國有資產法(2009年5月1日實施),國有企業實施并購重組的,特別須重視國有資產交易需要遵守的交易安全性原則,以及應該走的審批程序和產權交易手續。二、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1、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征求意見稿)(已起草完畢,但未施行),第六章-發行證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并及分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國務院力爭年內完成上市公司監管條例的制定。但即將年末,似乎這一難產的條例遲遲不欲出。2、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國務院,2008年8
4、月1日),規定了經營者集中時應向商務部申報的具體標準。三、部門規章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2014年7月7日修訂,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 重點是簡化審批環節、放松行政管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高并購重組效率。配套規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7號要約收購報告書、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6號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權益變動報告書、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8號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9號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
5、理辦法(證監會2014年7月7日修訂, 2014年11月23日施行),在多處對中介機構的責任和義務作出了的明確規定,旨在加強對中介機構從事重大資產重組業務過程中的監管。配套規則:關于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報工作指引、關于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 3、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2014年5月5日通過,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針對新三板企業的收購出的管理細則。4、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2014年5月5日通過,2014年7
6、月23日起施行),針對新三板企業重組的管理細則。5、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4號,2009年5月1日施行),明確上市金融股權轉讓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的,應事先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旨在加強國有資產交易的管理。6、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證監會,2007年7月1日施行)。7、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2007年7月10日通過,2008年8月4日施行)。8、關于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商務部2011年8月29日)。9、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規定(商務部,2011年9月1日實施),擴
7、大了并購安全審查中“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范圍。10、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2009年6月22日)。11、關于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證監會2008年11月11日,證監會公告200844號)。12、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中國證監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局,2005年12月發布,2006年1月生效),2013年9月27日,商務部發布了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擬對辦法進行修訂,以適應新形勢下外商直接投資發展的需要,但可惜的是截止目前仍未有正式的修訂版出臺。13、外商投資產業指導
8、目錄(2015年修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2015年4月1日施行),涉及外資的并購重組,尤其要重視產業指導目錄里的項目,尤其是限制類和禁止類,外資不能參與禁止類所列的項目,對于限制類的外資需要控制在一定比例內。四、通知、意見等規范性文件1、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務院2014年03月24日發布),取消了上市公司除“借殼上市”重大重組以外的并購重組的行政審批,大大簡化了行政審批的程序,鼓勵企業進行并購重組,重用資本市場,同時要求并購重組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并加大財政資金投入。2、關于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2006年12月5日)。
9、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企業兼并重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2014年6月3日)。4、關于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9日),涵蓋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的審理原則、管轄、申請和審查、信息保密和披露、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及關于重整計劃草案的會商機制等問題。5、關于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證監會2013年11月30日印發),通知的目地在于提高借殼上市門檻,將借殼上市條件與IPO 標準等同,同時規定不得在創業板借殼上市。6、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證監會2014年修訂)。7、<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10、>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證監會發布,2015年4月24日施行)。8、<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購買、出售同一或者相關資產的有關比例計算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1號(證監會2011年1月17日)。9、<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條有關擬購買資產存在資金占用問題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0號(證監會2011年1月17日。10、<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有關要約豁免申請的條款發生競合時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8號(證監會2011年
11、1月17日)。1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有關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完成時點認定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9號(證監會2011年1月17日)。12、<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有關要約豁免申請的條款發生競合時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8號(證監會2011年1月17日 證監會公告20112號)。13、<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有關限制股份轉讓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4號(證監會2009年5月19日,證監會公告200911號)。1
12、4、關于并購重組反饋意見信息披露相關事項的通知(上交所2015年1月8日,上證發20154號),強調并購重組反饋意見信息披露的“時效”。15、關于落實非許可類并購重組事項信息披露相關工作的通知(上交所2014年12月15日),明確對已取消行政許可的并購重組事項實行事后審核,旨在“簡政放權”有效提高市場效率,同時強調事后審核發現問題公司需補充披露。16、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及停復牌業務指引(上交所2015年1月8日),要求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間,尤其是停牌期間的相關重要節點,要盡可能詳盡的披露重組進展,并及時回應市場各種傳聞。17、證監會公告201443號,“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審核”的取消及
13、相關文件清理的公告。18、關于規范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務院國資委2009年6月24日 國資發產權2009124號)。 19、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3號: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事項(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2015年1月修訂)。20、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10號重大資產重組(深交所公司管理部2013年12月4日頒布,2014年2月20日第一次修訂,2015年1月9日第二次修訂)。 21、關于做好不需要行政許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預案等直通披露工作的通知(深交所2014年12月12日)。22、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7號: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事項(深交所公司
14、管理部2012年12月17日修訂)。23、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6月24日)。24、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務部、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3月30日)。2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7月8日 稅總函2014318號)。2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明確了對集團內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照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行為,給予特殊性稅務處理待遇,交易雙方均不確認所得。這將大大降低集團內企業內部交易的
15、稅收成本,促進企業的資源整合和業務重組。2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月18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2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2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0月21日 國稅函2009585號)。30、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4月30日 財稅200959號)。 31、關于規范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委2009年6月24日,國資發
16、產權2009124號)。32、關于上市不滿三年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構成借殼)信息披露要求的相關問題與解答(證監會,2015年12月4日),對上市不滿三年即進行借殼重組的企業,著重在歷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上市后的承諾履行情況、上市后的規范運作情況和上市后的持續經營及公司治理情況方面做了信息披露的要求。33、關于再融資募投項目達到重大資產重組標準時相關監管要求的問題與解答(證監會,2015年11月27日),以募投項目的非公開發行是否須獲得證監會核準為前提,區分適用監管要求。34、關于并購重組申報文件相關問題與解答(證監會,2015年11月11日),其中要求申報的重組報告書中應增加專項披露,即中介機構的承諾:如本次重組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中介機構)未能勤勉盡責的,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一要求明顯加重了中介機構在并購重組業務中承擔的責任。綜合以上搜羅的參考文件可以看出,雖法律是基本規范,但企業并購重組業務需注意參照的規定多屬于部門規章和規定性文件,尤其是證監會、商務部、國資委等國務院部門以及上交所、深交所發布的通知、意見等,該等規章、規范性文件構成了并購重組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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