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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蒙城縣第二人民醫院東區關于加強介紹病人到院外購藥管理的規定(暫行)為了確保規范用藥和醫療安全,保護廣大病患者的切身利益,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倡導廉潔行醫。經院務會研究決定,對醫務人員介紹病人到院外購藥作出以下規定:第一條:臨床醫生應在醫院用藥目錄范圍內使用藥物,做到合理用藥。第二條:藥劑科要時刻樹立為臨床一線服務的思想,保證醫院基本用藥的齊備,足量,以滿足臨床需要。第三條:如確因病情需要醫師認為必須使用但本院沒有且無同類替代品種,經科主任同意簽字上報醫務科審批,醫務科組織專家會診后根據患者病情需要必須使用者,填寫外購藥品審批表后,臨床醫師可開具處方讓病人到院外自行購買,外購藥品不得指定患者及家屬

2、到指定到某藥店購買或臨床醫師聯系藥品代理商送至醫院,并告知患者外購藥品必須從正規醫療機構或正規的藥品經銷企業購買,提醒患者索要禾保存有效的購銷憑證,臨床醫師對外購藥品必須下達醫囑,由護士執行醫囑,病人不得自行執行或由臨床醫師代為執行醫囑,否則一切醫療糾紛由醫生承擔。第四條:嚴禁醫生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嚴禁開單提成, 嚴禁違規私自采購使用醫藥產品,嚴禁收受回扣,提成。如醫務人員未經審批擅自介紹病人去院外購藥,引起病人投訴或糾紛經查實者,第一次違反本規定的,罰款 2000 元、警告處分、院內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外出進修、參加學術會議資格。兩次以上(含第二次)違反本規定的,罰款 5000 元、在院內通報批評并經院務會研究給以行政記過、待崗、停職半年處理。崗位恢復在停崗半年后本人申請院委會研究后決定。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來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之處以本規定為準。介病到外買品批蒙城縣第二人民醫院東區2018-6-1介紹病人到院外購買藥品審批表紹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聯系電話人臨床診斷科室院申請藥品申請人簽名:購(名稱、用年月日藥量、用途等)審科主任審批意審批人簽名:表見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聯系電話醫務科審批意見科室臨床診斷申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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