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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關于頒發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書發放暫行標準的通知19關于頒發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書發放暫行標準的通知穗勞險字1991第008號市屬各主管局(總公司)、市直各單位,各區、縣及各醫療單位,中央、省、部隊駐穗各單位: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的勞動管理,解決傷病職工管理上的混亂現象,特制定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書發放暫行標準,現頒發給你們,請專心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準時向我們反映。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病假建議書的

2、發放和病休職工的管理工作,嚴格勞動紀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職工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其次條 病假建議書發放和職工病休管理工作,由市勞動、衛生行政部門統一領導,市、區(縣)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下簡稱勞鑒會)和醫院醫務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監督檢查。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廣州地區全民、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其次章第四條 本市街(街)以上衛生院、醫院以及單位醫療部門,具有醫士以上(含醫士)職稱和處方權的臨床醫務人員,均有發放病假建議書的職權。第五條 醫生只能給親自診治的病人開具病假建議書,同時在病歷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建議書必須經醫療單位管理部門

3、加蓋公章。第六條 各專科醫生(除急診值班醫生外)不得簽發非本專科病假建議書,簽發病假建議書日期必須與診治日期相全都。職業病、精神病、結核病患者的病假建議書必須由相應的專科或專科醫院簽發。第七條 病假建議書僅是醫生對傷病職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議,須經職工所在單位指定的行政部門或人員認可。但病假建議書一次或連續超過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須經本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批準。各級勞動鑒會(小組,下同)或勞動人事部門有權向醫療單位提出復查,醫療單位應樂觀協作,實事求是地做出復查結論。第三章 病假建議書發放第八條 發放病假建議書應嚴格執行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發放暫行標準(下簡稱標準)規定的病休期限,對未列出的病

4、種,可參照相像病種的病休期限提出病休假期建議。第九條 醫生首次出具病假建議書,不得超過標準規定的最長病假期限。如病假期滿,仍需休息治療的,門診病例每次續假時間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住院病人出院后每次續假時間不超過15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90天。如確仍需病休的,必須經醫院科主任簽名、醫院醫務管理部門批準。假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第十條 超過6個月仍需連續病休治療者,由單位勞動人事部門依據病假建議書和同級勞鑒會的意見,審批辦理長期病休。長期病休期間仍需憑病假建議書辦理續假手續。對患有短期內難以康復的較嚴峻的疾病者,可一次續假6個月。第十一條 單位勞鑒會或勞動人事部門,應定期對長期病

5、休職工進行復查,復查間隔期限不應超過3個月。第四章 試工和復工第十二條 單位要加強對病休職工的思想訓練,樂觀做好傷病職員的醫療康復工作。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對經勞鑒會鑒定確認可復工的職工(包括病情穩定的精神病者),應在鑒定結論作出7天內,發給復工通知書,職工必須在通知書規定期限內復工,單位應妥善支配他們的工作。第十三條 對病休6個月以上的職工,病愈恢復工作之日起應先給1個月的試工期。在試工期間,由單位勞鑒會或勞動人事部門對其健康狀況和試工情況進行考查,并簡略記錄。試工期滿后,應作出鑒定結論和處理決定。第十四條 對病休職工休假實行累計計算方法。凡職工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超過180天(含法定節假日和

6、工休日)的,發給疾病救濟費。試工期間半休的,也應累計為病假。試工期間舊病復發或病情惡化的,應即停止試工,給予樂觀治療,其病假時間前合并計算。 第十五條 病休的合同制職工和臨時工,超過應享受的醫療期間仍不能復工者,按現行有關規定處理。第五章 獎懲和仲裁第十六條 勞動人事部門、勞鑒會成員和醫生,在履行職責時,應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對表現較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嘉獎。第十七條 醫生違反本規定開具病假建議書,一經發現應嚴格處理。對騙取醫生簽發病假建議書者,應給予必要的處分。第十八條 對無正當理由拒絕鑒定和不按期復工者,應停發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并以曠工論處。第十九條 病休職工應嚴格執行本單位所作出的行政

7、處理決定。如對行政處理決定有意見,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5天內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訴之日起15天內作出處理意見,并書面通知基層單位和申訴人。如雙方當事人(即基層單位和申訴人)仍有意見,應在接處處理意見之日起7天內,按隸屬關系,報主管局(總公司)或區、縣勞動局。主管局(總公司)或區、縣勞動局應于接到申訴書之日起15天內作出裁決。其次十條 職工對本單位勞鑒會的鑒定有意見,可按第十九條的程序,向上一級勞鑒會申請重新鑒定。對重大或疑難的勞動鑒定爭議案件,應報市勞鑒會處理。其次十一條 市勞鑒會的鑒定結論及市勞動局的行政處理決定為最終鑒定和裁決。 其次十二條 職工在病休期間從事有

8、酬勞動或參加其他經營性活動,一經發現即停發病假工資或病疾病救濟費,不予報銷醫療費,并給予必要的處分。第六章 附則其次十三條 各單位應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其次十四條 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實施。我市勞動局、衛生局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書發放暫行標準內 科1、緣由不明低熱:一般標準口溫37.5°c38°c,腋溫一天內多次在37°c以上,未排解病理性低熱、自覺癥狀不明顯,體質尚好者,可給半休7天;自覺癥狀明顯,體質較差者,可給全休714天。確定病因后,按原疾病處理。如系職業病所致者,應按職業病處理。功能性低熱:(1)無自覺癥狀,體

9、質尚好,可予半休3天;(2)自覺癥狀明顯,體質較差,可予半休7天,以后由基層單位觀察處理;(3)低熱持續一年以上(或每年在肯定季節均有低熱),無自覺癥狀,體質尚好,可正常工作。如屬高溫,高空作業或從事重體力勞動者,由單位酌情調整工作。2、肝炎(1)急性黃疸型肝炎:急性期全休23個月(含住院或家庭隔離病人全休時間),復查達臨床恢復標準者連續半休1個月,達好轉標準者逐步過渡到正常工作;(2)急性無黃疸性肝炎:可按急性黃疸型肝炎處理,疸病休時間可依據病情及肝功能恢復情況適當縮短;(3)慢性肝炎:活動期可依據癥狀和體征、肝功能檢查簡略情況給予全休12個月,慢性肝炎穩定期,經復查如病情連續穩定可逐步過渡

10、到正常工作。遷延性肝炎參照上述原則處理。3、肝硬化(1)代償期半休6個月;(2)失代償期可作長休處理。4、乙型肝炎病毒攜帶(hbag陽性)者不給病假。5、膽道感染(1)急性發作期全休至退熱后714天;(2)低熱加肝功能損害,參照肝炎標準處理;(3)低熱疸肝功能正常,體溫(口探)37.5°c以上者半休10天,體溫37.5°c以下者逐步過渡到正常工作。6、流感、一般感冒全休至退熱后24天。7、痢疾(1)急性菌痢:全休至癥狀消失后24天;(2)慢性菌痢:癥狀較明顯者半休1020天。8、瘧疾間日瘧全休710天;惡性瘧全休至退熱后710天。9、華支睪吸蟲病(1)輕者(無癥狀或稍有食欲

11、不振、輕度腹瀉等)原則上不給病假;(2)重者(反復感染、并發急性肝囊炎、總膽管堵塞、胰管炎、胰腺炎)按合并癥狀標準處理;(3)發生肝硬化者按相應標準處理。10、胃、十二指腸潰瘍活動期不能進食或有嘔吐者全休37天,合并出血,消失黑便者全休23天;中等量以上出血者全休1545天;依據癥狀和血色素恢復情況,逐步恢復原工作。11、胃、十二指腸炎劇痛者全休13天;伴初學者按胃、十二指腸潰瘍標準處理。12、胃下垂癥狀明顯者全休13天。13、胃粘膜脫垂參照潰瘍病標準處理。14、腸結核參照結核病科標準處理。15、局限性腸炎、慢性結腸炎、結腸易激癥候群有明星腹痛、腹瀉者全休13天。16、肝膿腫全休至退熱、臨床癥

12、狀體征消失后1430天。17、胰腺炎(1)急性:全休至癥狀消失后1430天。(2)原則上不給病假,如有劇痛予全休13天,伴有明顯腹瀉者連續半休710天。18、急性氣管支氣管炎全休310天。19、支氣管哮喘發作期全休13天。20、支氣管擴張癥合并急性感染者全休至癥狀消失后37天;合并咯血者全休至咯血停止后37天;如僅為血絲痰者予半休1530天。21、肺氣腫(1)繼發急性呼吸道感染、發熱氣促等時全休37天;(2)并發呼吸衰竭及肺原性心臟病、心功能常在級者作長休處理。22、肺炎全休至臨床癥狀體征消失后37天;已無臨床癥狀尚有x線陰影者全休1020天,或半休30天。23、自發性氣胸殘腔消失后全休142

13、1天;并發呼吸衰竭者按長休處理。24、高血壓病(1)期高血壓病或新發病例全休至高血壓正常(三次不同日期測量,下同)后連續半休710天;(2)舒張壓超過14.67kpa(110mmhg)或收縮壓超過24kpa(180mmhg)藥物未能抱負掌握者全休1030天。年齡50歲以上,病期超過一年,血壓雖達到22.67/13.33kpa(170/100mmhg),但較長時間穩定在肯定水平,自覺癥狀不明顯者,可予半休1015天;血壓降至臨界高血壓18.6721.33/1212.67kpa(140-160/9095mmhg)左右,穩定一個月后,不再給病假;(3)40歲以上患者,病期超過一年,無明顯自覺癥狀,血

14、壓在21.33/12.67kpa(160/95mmhg)以下者,一般不給病假;(4)合并心、腎、腦等器質性轉變但臨床表現不甚嚴峻者,參照上述(2)、(3)項處理;(5)期高血壓病合并心、腎、腦嚴峻器質性損害及功能失代償者作長休處理。25、風濕病(1)急性風濕性心臟炎:全休至風濕活動癥狀消失后半休2個月;(2)風濕性心瓣膜病:風濕活動期全休;無心功能不全者原則上不給病假;心功能不全者按相應標準處理;(3)風濕性關節嚴:凡表現為游走多發性大關節紅、腫、熱、痛、功能障礙、全身發熱、s.r25mm/h以上,全休至關節紅腫消退,s.r不正常,全休13天。26、類風濕性關節嚴急性發作期全休13個月;多個關

15、節嚴峻受累、功能完全丟失者可作長休處理。27、冠心病(1)心肌梗塞:急性一般全休46個月,以后半休26個月,病假期長短視心絞痛、梗塞后心律失常和心功能恢復情況而定;陳舊性無心功能不全者,一般可草場工作,重體力勞動者可照顧轉做輕工。心功能不全者按相應標準處理;(2)心絞痛:不穩定型者全休;穩定型者半休12個月;(3)心律失常:心房纖顫或莫氏二型度房室阻滯,高度和度房室傳導阻滯伴有心功能不全者,按心功能不全標準處理;功能性陣發性房顫、慢性房顫臨床癥狀不明顯者半休714天;頻發的陣發性心動過速全休;偶而發作的陣發性心動過速,發作后全休12天;頻發早搏伴有癥狀或懲罰者全休1430天;持久的頻發早搏無癥

16、狀者恢復工作,有心功能不全者按心功能不全標準處理;未能查到病因的,穩定持久的度房室傳導阻滯、莫氏一型度房室傳導阻滯(文氏現象)、完全性或不完全性右束枝傳導阻滯和室內傳導阻滯者照常工作;穩定持久的莫氏二型度房室傳導阻滯、度房室傳導阻滯,據癥狀體征予半休714天;(4)心衰:按心功能不全標準處理;篇二: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標準和病休職工目 錄廣州市勞動局、廣州市衛生局關于頒發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書發放暫行標準的通知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書發放暫行標準1、內科2、結核病科3、神經病科4、骨科5、顱腦外科6、一般外科7、胸部外

17、科8、泌尿外科9、燒傷科10、眼科11、耳鼻喉科12、口腔科13、婦產科14、皮膚科15、職業病科廣州市勞動局、廣州市衛生局關于頒發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書發放暫行標準的通知穗勞險字1991第008號市屬各主管局(總公司)、市直各單位、各區、縣及各醫療單位,中央、省、部隊駐穗各單位: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的勞動管理,解決傷病職工管理上的混亂現象,特制定廣州市病假建議書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書發放暫行標準,現頒發給你們,請專心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準時向我們反映。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

18、一條 為加強病假建議書的發放和病休職工的管理工作,嚴格勞動紀律,供應醫療服務質量,保障職工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其次條 病假建議書發放和職工病休管理工作。由市勞動、衛生行政部門統一領導,市、區(縣)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下簡稱鑒會)和醫院醫務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監督檢查。第三條 本規定使用于廣州地區全民、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其次章 職 責第四條 本市街(鎮)以上衛生院、醫院以及單位醫療部門,具有醫士以上(含醫士)職稱和處方權的臨床醫務人員,均有發病假建議書的職權。第五條 醫生只能給親自診治的病人開具病假建議書,同時在病歷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

19、建議書必須經醫療單位管理部門加蓋公章。第六條 各專科醫生(除急診值班醫生外)不得簽發非本專科病假建議書,簽發病假建議書日期必須與診治日期相全都。職業病、精神病、結核病患者的病假建議書必須由相應的專科或專科醫院簽發。第七條 病假建議書僅是醫生對傷病職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議,須經職工所在單位指定的行政部門或人員認可。但病假建議書一次或連續超過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須經本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批準。各級勞鑒會(小組、下同)或勞動人事部門有權向醫療單位提出復查,醫療單位應樂觀協作,實事求是地做出復查結論。第三章 病假建議書發放第八條 發放病假建議應嚴格執行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書發放暫行標準(下簡稱標準)規

20、定的病休期限,對未列出的病種,可參照相像的病休期限提出病休建起建議。第九條 醫生首次出具病假建議書,不得超過標準規定的最長病假期限。如病假期滿,仍需休息治療的,門診病例每次持續時間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住院病人出院后每次持續時間不超過15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如確仍需病休的,必須經醫院科主任簽名、醫院醫務管理部門批準,假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第十條 超過6個月仍需連續病休治療者,由單位勞動人事部門依據病假建議書和同級勞鑒會的意見,審批辦理長期病休。長期病休期間仍需憑病假建議書辦理續假手續。對患有短期內難以康復的較嚴峻疾病者,可一次續假6個月。第十一條 單位勞鑒會或勞動人事

21、部門,應定期對長期病休期職工進行復查,復查間隔期限不應超過3個月。第四章 試工和復工第十二條 單位要加強對病休職工的思想訓練,樂觀做好傷病職工的醫療康復工作。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對經勞鑒會鑒定確認可復工的職工(包括病情穩定的精神病者),應在鑒定結論作出7天內,發給復工通知書,職工必須在通知書規定期限內復工,單位應妥善支配他們的工作。第十三條 對病休6個月以上的職工,病愈恢復工作之日起應先給1個月的試用期。在試工期間,由單位勞鑒會或勞動人事部門對其健康狀況和試工情況進行考查,并簡略記錄。試工期滿后,應作出鑒定結論和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對病休職工休假實行累計計算方法。凡職工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超過

22、108天(含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的,發給疾病救濟費。試工期間半休的,也應累計為病假。試工期間舊病復發或病情惡化的,應即停止試工,給與樂觀治療,其病假時間前后合并計算。第十五條 病休的合同制職工和臨時工,超過應享受的醫療期仍不能復工者,按現行有關規定處理。第五章 獎懲和仲裁第十六條 勞動人事部、勞鑒會成員和醫生,在履行職責時,應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對表現較好的單位和個人給與嘉獎。第十七條 醫生違法本規定開具病假建議書,一經發現應嚴格處理。對騙取醫生簽發病假建議書者,應給與必要的處分。第十八條 對無法正當理由決絕鑒定和不按期復工者,應停發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并以曠工論處。第十九條 病休職工應嚴格

23、執行本單位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如對行政處理決定有意見,應在接到書面通知書之日起5天內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15天內作出處理意見,并書面通知基層單位和申訴人。如雙方當事人(即基層單位和訴訟人)仍有意見。應在接處處理意見之日起7天內,按隸屬關系,報主管局(總公司)或區、縣勞動局。主管局(總公司)或區、縣勞動局應于接到申訴書之篇三: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書發關于頒發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書發放暫行標準的通知穗勞險字1991第008號市屬各主管局(總公司)、市直各單位,各區、縣及各醫療單位,中央、省、部隊駐穗各單位:為進一步加強

24、企業的勞動管理,解決傷病職工管理上的混亂現象,特制定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書發放暫行標準,現頒發給你們,請專心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準時向我們反映。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病假建議書的發放和病休職工的管理工作,嚴格勞動紀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職工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其次條 病假建議書發放和職工病休管理工作,由市勞動、衛生行政部門統一領導,市、區(縣)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下簡稱勞鑒會)和醫院醫務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監督檢查。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廣州

25、地區全民、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其次章第四條 本市街(街)以上衛生院、醫院以及單位醫療部門,具有醫士以上(含醫士)職稱和處方權的臨床醫務人員,均有發放病假建議書的職權。第五條 醫生只能給親自診治的病人開具病假建議書,同時在病歷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建議書必須經醫療單位管理部門加蓋公章。第六條 各專科醫生(除急診值班醫生外)不得簽發非本專科病假建議書,簽發病假建議書日期必須與診治日期相全都。職業病、精神病、結核病患者的病假建議書必須由相應的專科或專科醫院簽發。第七條 病假建議書僅是醫生對傷病職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議,須經職工所在單位指定的行政部門或人員認可。但病假建議書一次或連續超過

26、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須經本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批準。各級勞動鑒會(小組,下同)或勞動人事部門有權向醫療單位提出復查,醫療單位應樂觀協作,實事求是地做出復查結論。第三章 病假建議書發放第八條 發放病假建議書應嚴格執行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發放暫行標準(下簡稱標準)規定的病休期限,對未列出的病種,可參照相像病種的病休期限提出病休假期建議。第九條 醫生首次出具病假建議書,不得超過標準規定的最長病假期限。如病假期滿,仍需休息治療的,門診病例每次續假時間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住院病人出院后每次續假時間不超過15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90天。如確仍需病休的,必須經醫院科主任簽名、醫院醫務

27、管理部門批準。假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第十條 超過6個月仍需連續病休治療者,由單位勞動人事部門依據病假建議書和同級勞鑒會的意見,審批辦理長期病休。長期病休期間仍需憑病假建議書辦理續假手續。對患有短期內難以康復的較嚴峻的疾病者,可一次續假6個月。第十一條 單位勞鑒會或勞動人事部門,應定期對長期病休職工進行復查,復查間隔期限不應超過3個月。第四章 試工和復工第十二條 單位要加強對病休職工的思想訓練,樂觀做好傷病職員的醫療康復工作。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對經勞鑒會鑒定確認可復工的職工(包括病情穩定的精神病者),應在鑒定結論作出7天內,發給復工通知書,職工必須在通知書規定期限內復工,單位應妥善支配他們的工作。

28、第十三條 對病休6個月以上的職工,病愈恢復工作之日起應先給1個月的試工期。在試工期間,由單位勞鑒會或勞動人事部門對其健康狀況和試工情況進行考查,并簡略記錄。試工期滿后,應作出鑒定結論和處理決定。第十四條 對病休職工休假實行累計計算方法。凡職工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超過180天(含法定節假日和工休日)的,發給疾病救濟費。試工期間半休的,也應累計為病假。試工期間舊病復發或病情惡化的,應即停止試工,給予樂觀治療,其病假時間前合并計算。第十五條 病休的合同制職工和臨時工,超過應享受的醫療期間仍不能復工者,按現行有關規定處理。第五章 獎懲和仲裁第十六條 勞動人事部門、勞鑒會成員和醫生,在履行職責時,應堅

29、持原則,實事求是,對表現較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嘉獎。第十七條 醫生違反本規定開具病假建議書,一經發現應嚴格處理。對騙取醫生簽發病假建議書者,應給予必要的處分。第十八條 對無正當理由拒絕鑒定和不按期復工者,應停發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并以曠工論處。第十九條 病休職工應嚴格執行本單位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如對行政處理決定有意見,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5天內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訴之日起15天內作出處理意見,并書面通知基層單位和申訴人。如雙方當事人(即基層單位和申訴人)仍有意見,應在接處處理意見之日起7天內,按隸屬關系,報主管局(總公司)或區、縣勞動局。主管局(總公司)或區、縣

30、勞動局應于接到申訴書之日起15天內作出裁決。其次十條 職工對本單位勞鑒會的鑒定有意見,可按第十九條的程序,向上一級勞鑒會申請重新鑒定。對重大或疑難的勞動鑒定爭議案件,應報市勞鑒會處理。其次十一條 市勞鑒會的鑒定結論及市勞動局的行政處理決定為最終鑒定和裁決。 其次十二條 職工在病休期間從事有酬勞動或參加其他經營性活動,一經發現即停發病假工資或病疾病救濟費,不予報銷醫療費,并給予必要的處分。第六章 附則其次十三條 各單位應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其次十四條 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實施。我市勞動局、衛生局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書發放暫行標準略)篇四:廣州市常見病

31、病假建議書發放暫行標準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書發放暫行標準內 科1、緣由不明低熱:一般標準口溫37.5°c38°c,腋溫一天內多次在37°c以上,未排解病理性低熱、自覺癥狀不明顯,體質尚好者,可給半休7天;自覺癥狀明顯,體質較差者,可給全休714天。確定病因后,按原疾病處理。如系職業病所致者,應按職業病處理。功能性低熱:(1)無自覺癥狀,體質尚好,可予半休3天;(2)自覺癥狀明顯,體質較差,可予半休7天,以后由基層單位觀察處理;(3)低熱持續一年以上(或每年在肯定季節均有低熱),無自覺癥狀,體質尚好,可正常工作。如屬高溫,高空作業或從事重體力勞動者,由單位酌情調整工

32、作。2、肝炎(1)急性黃疸型肝炎:急性期全休23個月(含住院或家庭隔離病人全休時間),復查達臨床恢復標準者連續半休1個月,達好轉標準者逐步過渡到正常工作;(2)急性無黃疸性肝炎:可按急性黃疸型肝炎處理,疸病休時間可依據病情及肝功能恢復情況適當縮短;(3)慢性肝炎:活動期可依據癥狀和體征、肝功能檢查簡略情況給予全休12個月,慢性肝炎穩定期,經復查如病情連續穩定可逐步過渡到正常工作。遷延性肝炎參照上述原則處理。3、肝硬化(1)代償期半休6個月;(2)失代償期可作長休處理。4、乙型肝炎病毒攜帶(hbag陽性)者不給病假。5、膽道感染(1)急性發作期全休至退熱后714天;(2)低熱加肝功能損害,參照肝

33、炎標準處理;(3)低熱疸肝功能正常,體溫(口探)37.5°c以上者半休10天,體溫37.5°c以下者逐步過渡到正常工作。6、流感、一般感冒全休至退熱后24天。7、痢疾(1)急性菌痢:全休至癥狀消失后24天;(2)慢性菌痢:癥狀較明顯者半休1020天。8、瘧疾間日瘧全休710天;惡性瘧全休至退熱后710天。9、華支睪吸蟲病(1)輕者(無癥狀或稍有食欲不振、輕度腹瀉等)原則上不給病假;(2)重者(反復感染、并發急性肝囊炎、總膽管堵塞、胰管炎、胰腺炎)按合并癥狀標準處理;(3)發生肝硬化者按相應標準處理。10、胃、十二指腸潰瘍活動期不能進食或有嘔吐者全休37天,合并出血,消失黑便

34、者全休23天;中等量以上出血者全休1545天;依據癥狀和血色素恢復情況,逐步恢復原工作。11、胃、十二指腸炎劇痛者全休13天;伴初學者按胃、十二指腸潰瘍標準處理。12、胃下垂癥狀明顯者全休13天。13、胃粘膜脫垂參照潰瘍病標準處理。14、腸結核參照結核病科標準處理。15、局限性腸炎、慢性結腸炎、結腸易激癥候群有明星腹痛、腹瀉者全休13天。16、肝膿腫全休至退熱、臨床癥狀體征消失后1430天。17、胰腺炎(1)急性:全休至癥狀消失后1430天。(2)原則上不給病假,如有劇痛予全休13天,伴有明顯腹瀉者連續半休710天。18、急性氣管支氣管炎全休310天。19、支氣管哮喘發作期全休13天。20、支

35、氣管擴張癥合并急性感染者全休至癥狀消失后37天;合并咯血者全休至咯血停止后37天;如僅為血絲痰者予半休1530天。21、肺氣腫(1)繼發急性呼吸道感染、發熱氣促等時全休37天;(2)并發呼吸衰竭及肺原性心臟病、心功能常在級者作長休處理。22、肺炎全休至臨床癥狀體征消失后37天;已無臨床癥狀尚有x線陰影者全休1020天,或半休30天。23、自發性氣胸殘腔消失后全休1421天;并發呼吸衰竭者按長休處理。24、高血壓病(1)期高血壓病或新發病例全休至高血壓正常(三次不同日期測量,下同)后連續半休710天;(2)舒張壓超過14.67kpa(110mmhg)或收縮壓超過24kpa(180mmhg)藥物未

36、能抱負掌握者全休1030天。年齡50歲以上,病期超過一年,血壓雖達到22.67/13.33kpa(170/100mmhg),但較長時間穩定在肯定水平,自覺癥狀不明顯者,可予半休1015天;血壓降至臨界高血壓18.6721.33/1212.67kpa(140-160/9095mmhg)左右,穩定一個月后,不再給病假;(3)40歲以上患者,病期超過一年,無明顯自覺癥狀,血壓在21.33/12.67kpa(160/95mmhg)以下者,一般不給病假;(4)合并心、腎、腦等器質性轉變但臨床表現不甚嚴峻者,參照上述(2)、(3)項處理;(5)期高血壓病合并心、腎、腦嚴峻器質性損害及功能失代償者作長休處理

37、。25、風濕病(1)急性風濕性心臟炎:全休至風濕活動癥狀消失后半休2個月;(2)風濕性心瓣膜病:風濕活動期全休;無心功能不全者原則上不給病假;心功能不全者按相應標準處理;(3)風濕性關節嚴:凡表現為游走多發性大關節紅、腫、熱、痛、功能障礙、全身發熱、s.r25mm/h以上,全休至關節紅腫消退,s.r不正常,全休13天。26、類風濕性關節嚴急性發作期全休13個月;多個關節嚴峻受累、功能完全丟失者可作長休處理。27、冠心病(1)心肌梗塞:急性一般全休46個月,以后半休26個月,病假期長短視心絞痛、梗塞后心律失常和心功能恢復情況而定;陳舊性無心功能不全者,一般可草場工作,重體力勞動者可照顧轉做輕工。

38、心功能不全者按相應標準處理;(2)心絞痛:不穩定型者全休;穩定型者半休12個月;篇五:關于頒發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關于頒發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書發放暫行標準的通知穗勞險字1991第008號市屬各主管局(總公司)、市直各單位,各區、縣及各醫療單位,中央、省、部隊駐穗各單位: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的勞動管理,解決傷病職工管理上的混亂現象,特制定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書發放暫行標準,現頒發給你們,請專心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準時向我們反映。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

39、第一條 為加強病假建議書的發放和病休職工的管理工作,嚴格勞動紀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職工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其次條 病假建議書發放和職工病休管理工作,由市勞動、衛生行政部門統一領導,市、區(縣)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下簡稱勞鑒會)和醫院醫務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監督檢查。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廣州地區全民、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其次章第四條 本市街(街)以上衛生院、醫院以及單位醫療部門,具有醫士以上(含醫士)職稱和處方權的臨床醫務人員,均有發放病假建議書的職權。第五條 醫生只能給親自診治的病人開具病假建議書,同時在病歷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建

40、議書必須經醫療單位管理部門加蓋公章。第六條 各專科醫生(除急診值班醫生外)不得簽發非本專科病假建議書,簽發病假建議書日期必須與診治日期相全都。職業病、精神病、結核病患者的病假建議書必須由相應的專科或專科醫院簽發。第七條 病假建議書僅是醫生對傷病職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議,須經職工所在單位指定的行政部門或人員認可。但病假建議書一次或連續超過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須經本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批準。各級勞動鑒會(小組,下同)或勞動人事部門有權向醫療單位提出復查,醫療單位應樂觀協作,實事求是地做出復查結論。第三章 病假建議書發放第八條 發放病假建議書應嚴格執行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發放暫行標準(下簡稱標準)規定的病休期限,對未列出的病種,可參照相像病種的病休期限提出病休假期建議。第九條 醫生首次出具病假建議書,不得超過標準規定的最長病假期限。如病假期滿,仍需休息治療的,門診病例每次續假時間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住院病人出院后每次續假時間不超過15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90天。如確仍需病休的,必須經醫院科主任簽名、醫院醫務管理部門批準。假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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