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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揭陽古城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目 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三章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第四章 歷史建筑及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第五章 古城水系的保護第六章 管理與利用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揭陽古城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傳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引導和規范社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揭陽古城實際情況,制訂本條例。第二條 【揭陽古城的定義】本條例所稱揭陽古城,是指位于揭陽市榕城區,北至榕江北河,南至榕江南河,西至西環城路,東至東環城路,
2、以及其周邊西至喬林路,東至榕華大道范圍內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確定和按照規劃確定的保護對象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包括古榕武廟(關帝廟)、天后宮、革命烈士紀念碑、德勝廟等。第三條 【適用范圍】在揭陽古城范圍內居住和從事生產經營、工程建設、旅游開發以及古城保護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保護對象】古城保護對象主要包括:(一)古城歷史風貌和傳統格局; (二)揭陽學宮、進賢門城樓、揭陽城隍廟、雙峰寺、德勝廟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定級的不可移動文物點;(三)西馬路傳統街區、中山路傳統街區、石鼓里潮汕民居群、郭之奇太史第民居群等特色歷史文化街區;(四)具有歷史價值的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古樹名木、古
3、井、碑刻、遺址及紀念性設施;(五)東護城河(東風河)、玉滘溪、方厝前河、猛水河、泰興河等自然溪、河、湖、池、滘及其支流構成的古城水系;(六)破門樓鄭翁仔燈習俗、舞獅(青獅)、行彩橋、揭陽城隍廟會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七)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劃確定的其他應當保護的對象。第五條 【保護原則】 揭陽古城保護遵循統籌規劃、整體保護、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對古城保護建設工作實行總體規劃、單元打造、引導管理的模式,對古城保護修繕工作采用以“修舊如故、修新如舊”的方式。第六條 【政府和部門職責】 揭陽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古城保護工作。榕城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和古城保護建設實際需要,做好古城保護的具
4、體管理工作,將揭陽古城保護職責落實到所屬部門、街道辦事處。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文物主管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負責開展保護規劃的編制、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普查等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協助榕城區人民政府做好保護規劃的編制、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普查工作,并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做好古城范圍內城鄉規劃許可工作。市文物主管部門協助榕城區人民政府做好保護規劃的編制、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普查工作,并依職責做好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物保護、執法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古城內工程項目建設的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古城市容市
5、貌和環境衛生管理,依職責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旅游、民族宗教事務、衛計、教育、工商行政管理、農業、林業、民政、水務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古城保護的工作。第七條 【保護委員會】 揭陽市人民政府設立揭陽古城保護委員會,負責對古城保護相關規劃、保護名錄、保護建設項目等事項進行審議和論證,協調、指導揭陽古城保護方面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第八條 【市古城辦】 揭陽古城保護委員會下設揭陽市古城保護辦公室(下列稱市古城辦),市古城辦設在榕城區人民政府,負責揭陽古城日常保護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一)
6、負責揭陽古城保護委員會日常組織工作;(二)組織實施揭陽古城的各項規劃和保護措施;(三)組織編制揭陽古城保護名錄;(四)編制揭陽古城業態規劃,組織、引導古城業態的發展;(五)指導古城保護、活化利用與修繕更新工作;(六)會同有關部門制止在古城范圍內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七)組織開展揭陽古城歷史、古城文化、古城保護的研究、宣傳工作;(八)組織成立揭陽古城保護建設專家咨詢機構(九)宣傳、貫徹有關古城保護法律法規;(十)與揭陽古城保護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第九條 【宣傳教育】 揭陽市人民政府、榕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通過組織開展培訓、展覽、媒體宣傳等方式,弘揚本
7、土優秀歷史文化,增強全社會的古城保護意識。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古城歷史文化知識列入中小學課外教育內容,推動本土優秀歷史文化的傳承。第十條 【經費保障】 揭陽市人民政府、榕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揭陽古城的保護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揭陽古城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設立揭陽古城保護專項資金。揭陽市人民政府、榕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古城保護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編制古城相關規劃和保護要求;(二)制定年度保護計劃;(三)保護名錄普查、建立和基礎資料收集、測繪;(四)納入古城保護年度實施計劃的公共服務
8、設施、市政公用設施項目建設;(五)古城范圍內的公有建筑和私有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設計和維護修繕補貼;(六)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弘揚與傳承活動;(七)揭陽古城的學術研究和古城文化推廣宣傳;(八)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等。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揭陽古城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第十二條 【古城保護表彰和鼓勵】在古城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揭陽市人民政府、榕城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服務等方式,支持揭陽古城保護工作。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十三條 【古城保護規劃】榕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
9、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古城保護規劃。第十四條 【規劃內容】 古城保護規劃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保護范圍、保護內容;(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建筑高度分級控制區;(三)歷史文化街區和其他保護對象的核心保護范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四)建筑修繕設計指引、市政建設設計指引;(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等。第十五條 【規劃要求】 古城保護規劃應當與環境保護、人文歷史、交通運輸、市政設施等其他專項規劃相協調。第十六條 【規劃審批程序】古城保護規劃和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經揭陽古城保護委員會審議,按程序上報揭陽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七條 【規劃調整程序】 古
10、城保護規劃經依法批準公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調整或者拒不執行;確因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后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八條 【保護名錄】 市古城辦應當建立古城保護名錄,將古城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保護名錄應當明確各類保護對象的主體和保護范圍界線,經揭陽古城保護委員會審查,報揭陽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古城辦提出將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列入揭陽古城保護名錄的建議。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報批程序】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對古城內的建設項目作出規劃許可前,應當征求揭陽古城保護委員會、市文物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意見。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
11、設控制地帶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程序報批。第二十條 【預先保護制度】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文物或者重要歷史遺址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文物主管部門,同時做好現場保護工作。第二十一條 【限高控制】 古城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活動應當嚴格控制建筑高度,實行分區控制,具體分區控制在古城保護規劃中明確。 古城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應該符合建筑高度控制區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建筑物,應當依法逐步降層改造、拆除。具體辦法由揭陽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第三章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第二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 歷史文化街區主要包括:西馬路傳統街區、中山路傳統街區、郭之奇太史第民居群、
12、石鼓里潮汕民居群等保護區域。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為西馬路和中山路沿街第一排建筑和具有保存價值的居民院落、郭之奇大夫第、郭氏宗祠、金馬玉堂以及石鼓里、元順內、祜記內、破門樓鄭、元長內、埔上里等院落組成的明清古街,在核心保護范圍之外劃定必要的建設控制地帶。第二十三條 【核心保護范圍內建設指導性規定】 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除恢復原歷史風貌和新增必要的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擅自進行新建、擴建活動。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改建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活
13、動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在高度、體量、色彩等方面與古城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相協調。第二十四條 【騎樓修繕】 歷史文化街區騎樓的危樓加固方案應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立面修繕方案應征求有關部門和公眾的意見,由市古城辦組織專家論證,經揭陽古城保護委員會審議。文物保護單位、未定級的不可移動文物點的維護和修繕,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程序報批。第二十五條 【民居群保護要求】 石鼓里潮汕民居群和郭之奇太史第民居群應保持整體格局和院落完整,禁止擅自搭建建筑物或構筑物。經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內部設施可合理改善,增強其防火、防雷、防潮、防蟲等性能,延長存續年限。第4章 歷史建筑及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第二十六條 【歷史建筑核心保護
14、范圍】 歷史建筑核心保護范圍為歷史建筑本體及其圍合的院落和必要的消防通道。核心保護范圍之外根據保護需要劃定建設控制地帶。第二十七條 【核心保護范圍內建設活動】 在歷史建筑核心保護范圍內,除因保護需要建設內部附屬設施外,不得新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第二十八條 【傳統風貌建筑保護】 古城內保存完好、具有一定歷史代表性或價值的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歷史建筑的,可列為傳統風貌建筑進行保護。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優先權】 古城范圍內非國有歷史建筑或傳統風貌建筑,揭陽市人民政府和榕城區人民政府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承租權。第5章 古城水系的保護第三十條【水系整治】 揭陽市人民政府、榕城區人
15、民政府應當加強榕江南北河、東護城河(東風河)、泰興河、玉滘溪、方厝前河、猛水河等古城水域的保護,采取疏挖、引水等改造措施改善其水質,逐步恢復水體生態景觀。榕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古城內的排污管網,收集污水,建設集中處理設施,達標排放。第三十一條 【水系兩側保護范圍要求】 揭陽市人民政府、榕城區人民政府應劃定古城水系兩側保護范圍,在保護范圍內的進行恢復建設,對已建成的與古城歷史風貌不協調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應當予以改造或拆除重建。第三十二條 【水系禁止行為】 禁止下列破壞、污染古城水系的行為:(一) 擅自改變水域堤坡、寬窄、深淺、走向等自然狀態;(二)覆蓋、堵截水系;(三)在水面上擅自從事經營活動;
16、(四)從事對水體有污染的行業;(五)向水體排放污水、傾倒廢棄物;(六)沿河岸亂搭亂建;(七)毒魚、炸魚、電魚;(八)其他污染、危害水體的行為。第6章 管理與利用第三十三條 【設立保護標志】 市古城辦應當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水系、古樹名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等保護對象設置保護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遮擋、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第三十四條 【公房管理】 古城內市直管公房由榕城區人民政府代管,負責公房的管理、修繕、利用和解危。依法出租公房時,應當在合同中載明保護和修繕義務。古城內的直管公房不得擅自轉租使用和私自占用。第三十五條 【保護責任人】
17、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等納入保護名錄建筑的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國有建筑,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二)非國有建筑,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確的,榕城區人民政府為保護責任人。保護責任人進行的維護和修繕行為應當按照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審定的保護方案實施。建筑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具備維護修繕能力而不進行維護修繕的,榕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維護修繕,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保護責任人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揭陽市人民政府和榕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維護修繕的面積、程度和質量等情況予以資金補助。第
18、三十六條 【古城內禁止行為】 揭陽古城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拆除、改造或損毀文物保護單位、未定級的不可移動文物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和列入保護名錄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二)非法占用或破壞列入保護名錄的古樹名木、古井、古橋梁、古碑刻、水系;(三)非法占用或損壞與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有關的遺址、遺跡;(四)擅自拓寬、裁彎取直或堵塞列入保護名錄的街巷、道路;(五)非法占用公共場地、街道進行利用、開發行為;(六)搭建、安裝影響古城風貌的設施;(七)對古城歷史風貌和傳統格局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第三十七條 【工業企業要求】 古城范圍內禁止新建工業企業,現有影響古城環境和風
19、貌的工業企業及家庭作坊應按要求進行逐步改造或搬遷。第三十八條 【戶外廣告規范】 在古城內戶外廣告、招牌等外部設施的設置,不得破壞古城建筑外觀風貌。戶外廣告主管部門在審批古城范圍內戶外廣告設置時應征求市古城辦意見。第三十九條 【基礎設施完善】 揭陽市人民政府和榕城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保護規劃的要求,優先安排并組織建設和完善古城道路、供水、排水、供電、環衛、消防、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古城保護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許可。第四十條 【道路交通管理】 榕城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改善古城內道路交通狀況和增加古城外周邊的停車設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優化古城交通
20、線路,并對進入古城范圍的車輛實行交通限制。具體古城交通優化實施方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第四十一條 【消防設施】 古城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因古城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公安機關消防部門會同城鄉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護方案。古城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古城范圍內禁止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第四十二條 【市容衛生管理】 市城鄉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容環境衛生、衛計主管部門和榕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合理規劃建設垃圾網點,拆除不
21、符合要求的垃圾點,推行生活垃圾袋裝化。第四十三條 【經營市場管理】 市古城辦組織編制古城業態規劃,建立并發布鼓勵或者退出古城經營的項目目錄,合理規劃古城內特色經營市場的布局,確定古城內各經營項目的位置,并予以公告,以規范古城經營市場,保持揭陽古城傳統文化特色。第四十四條 【民俗活動管理】 在古城內開展行彩橋、賞翁仔燈、揭陽城隍廟會、舞獅及其他傳統民俗文化活動,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榕城區人民政府以及活動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安全保護、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等監督管理工作,以及控制活動對周邊居民造成的不良影響。第四十五條 【開發利用總體方向】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對揭陽古
22、城內具備整體開發利用條件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景點進行保護性的開發利用,發展旅游業及相關產業,使其成為本地歷史傳統文化的集中展示地和體現地方歷史文化特色的旅游觀光場所。第四十六條 【活化利用規定】 尊重和保護揭陽古城原住居民的公序良俗,鼓勵原住居民在古城區域內居住并利用自有資產依法從事與揭陽古城保護相適應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時應當鼓勵通過減免租金、減免土地使用權續期費用、放寬承租年限等方式,促進對國有歷史建筑和公產建筑的合理利用。第四十七條 【鼓勵利用行為】 在揭陽古城內鼓勵依法經營和開展下列項目活動:(一)開展關于古城傳統文化研究活動,設立文化研究基地等;(二)博物館、紀念館;(三)傳統手工業作坊、
23、民間工藝、旅游商品制作和經營;(四)古城特色酒店、特色餐飲和特色文化體驗;(五)古城特色文化游等旅游服務的經營;(六)民房、大宅、祠堂等特色建筑活化利用做民宿經營;(七)傳統文化娛樂業、文化創意產業、民俗活動、民間藝術表演活動;(八)民間工藝品開發、收藏、展示、交易活動;(九)其他有利于揭陽古城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傳播的活動。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 【法律適用原則】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第四十九條 【污染或破壞水系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
24、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改正,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改正,不改正的,
25、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榕城區人民政府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由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逾期不履行的,水務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拆除,并予以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七項規定,由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依法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條 【破壞保護標志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牌,由公安機關、文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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