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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生態環境統計技術要求(2019年度)- 19 -1、 工業源1.1. 調查范圍及對象工業源調查范圍為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的生產和供應業,調查對象為3個門類中的全部工業企業(不含軍隊企業,若國家下發的年報重點調查單位名單包含05行業的,也列為調查對象),包括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各類工業企業以及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但實際從事工業生產經營活動、有或可能有污染物產生的工業企業。1.2. 調查對象的確定工業源采取重點調查單位逐個發表調查,與非重點調查單位整體核算相結合的方式調查。工業污染排放總量即為重點調查單位與區域非重點調查單
2、位的加和。1.2.1. 調查對象按照在地原則確定調查對象按照在地原則,以縣級行政區劃為劃分在地的基本區域。調查對象根據當地環境管理的需要本著易統計、易核算的原則,大型聯合企業所屬二級單位,一律納入該二級單位所在地調查;同一企業分布在不同區域的廠區,納入各廠區所在區域調查。1.2.2. 重點調查單位篩選原則(1)重點調查單位按地市級行政單位為基本單元進行篩選,篩選原則為:以2017年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以下簡稱“二污普”)數據庫為總樣本,按照以下條件確定重點調查單位初步名單,符合其中任何1項條件的即納入重點調查范圍:廢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指標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
3、物、揮發性有機物、氨排放量,對滿足下表中規模值要求的企業,納入重點調查;對地市層面污染物排放量占比不足85%的,增補企業直至達到地市層面的85%。排放量(噸)規模值化學需氧量5氨氮0.3總氮1總磷0.05二氧化硫10氮氧化物10顆粒物20揮發性有機物10氨1一般工業固廢、危廢一般工業固廢產生量1萬噸以上的企業納入重點調查,省級層面產生量不足85%、地市不足50%的,分別增補企業至省級占比達85%、地市占比達50%。危廢年產生量10噸及以上或危廢傾倒丟棄量3噸及以上的企業納入重點調查,地市層面產生量比例不足50%,將規模值降至1噸以上。重金屬對廢水重金屬(總砷、總鎘、總鉛、總汞、六價鉻、總鉻)產
4、生量,滿足下表中規模值要求的企業,納入重點調查;對地市層面廢水重金屬產生量占比不足95%的,增補企業直至達到地市層面的95%。產生量(千克)規模值總鉛100總砷50總汞10總鎘50六價鉻100總鉻100對廢氣重金屬(砷、鎘、鉛、汞、鉻)產生量,滿足下表中規模值要求的企業,納入重點調查;對地市層面廢水重金屬產生量占比不足95%的,增補企業直至達到地市層面的95%。產生量(千克)規模值鉛100砷50汞10鉻100鎘50(2)作為重點排污單位或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工業企業,全部納入重點調查。(3)各地市級行政單位若有個別區縣無重點調查單位或較少,可根據當地生態環境管理需求自行增補重點調查單位。1.2.
5、3. 重點調查單位調整原則環境統計年報重點調查單位按上述原則形成初步名單,后續不必每年進行重新篩選,只需在上年基礎上動態更新即可,更新原則為:(1)新增原則由各區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將調查年度篩選指標污染物年產生量或排放量大于規模值的工業企業納入重點調查范圍,地市級和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補充。指標污染物年產生量或排放量可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等相關數據推算獲得。調查年度作為重點排污單位或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工業企業納入重點調查范圍。(2)刪除關閉企業。(3)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根據生態環境管理需求自行增補重點調查單位。1.2.4. 調查對象的填報要求(1)工業企業填報要
6、求所有工業企業總體情況指標均需填報在工業企業污染排放及處理利用情況表(基101表)。工業企業若有自備電廠的,還需將自備電廠指標填報在火電企業污染排放及處理利用情況表(基102表)。(2)火電發電行業企業(簡稱火電企業)填報要求火電企業(行業代碼為4411或4419,指火電廠、熱電聯產企業以及垃圾和生物質焚燒發電廠)總體情況指標填報在工業企業污染排放及處理利用情況表(基101表),同時須將機組明細指標填報在火電企業污染排放及處理利用情況表(基102表)。(3)水泥制造行業企業(簡稱水泥企業)填報要求水泥企業(行業代碼為3011)總體情況指標填報在工業企業污染排放及處理利用情況表(基101表);有
7、熟料生產工序的水泥企業須將水泥窯明細指標填報在水泥企業污染排放及處理利用情況表(基103表)。水泥企業若有自備電廠的,還需將自備電廠指標填報在火電企業污染排放及處理利用情況表(基102表)。(4)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企業(簡稱鋼鐵冶煉企業)填報要求鋼鐵冶煉企業總體情況指標填報在工業企業污染排放及處理利用情況表(基101表);有燒結或球團工序的鋼鐵企業須將燒結或球團明細指標填報在鋼鐵企業污染排放及處理利用情況表(基104表)。鋼鐵冶煉企業若有自備電廠的,還需將自備電廠指標填報在火電企業污染排放及處理利用情況表(基102表)。(5)重點調查對象中調查年度內有污染防治投資發生的,除按上述規定填報
8、外,還需填報工業企業污染治理項目建設情況表(基106表及續表一)。本表所指的項目包括兩類,即調查年度內正式施工的、且沒有納入“三同時”項目管理的老工業源污染治理項目;以及履行環評審批手續、且調查年度內完成竣工環保驗收的新、改、擴建“三同時”項目。本表按照項目分行填報,禁止項目合并填報;老工業源污染治理項目填報基106表;“三同時”竣工環保驗收項目填寫續表(一)。1.3. 調查內容1.3.1. 重點調查工業源調查內容(1)工業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代碼、位置信息、聯系方式、企業規模、登記注冊類型、行業分類等;(2)主要產品、主要原輔材料及消耗量、主要能源及消耗量,以及所用燃料的含硫量、灰
9、份等;(3)用水、排水情況,包括排水去向信息;(4)各類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5)廢水和廢氣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6)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利用、處置、貯存及傾倒丟棄情況。(7)危險廢物的產生、利用、處置、貯存及傾倒丟棄情況。1.3.2. 非重點調查工業源調查內容(1)用煤、用水、排水情況;(2)主要廢水、廢氣污染物的排放情況;(3)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利用、處置、貯存及傾倒丟棄情況。1.3.3. 調查污染物種類(1)廢水調查污染物種類包括: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砷、六價鉻、總鉻等。(2)廢氣調查污染物種類包括:廢氣排放量、煙(粉
10、)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汞、鎘、鉛、砷、六價鉻、總鉻等。(3)固體廢物調查種類一般固體廢物調查種類包括: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赤泥、磷石膏、脫硫設施產生的石膏、企業廢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及其他工業固體廢物,填報產生、利用、處置、貯存及傾倒丟棄情況。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分類填報產生、利用、處置、貯存及傾倒丟棄情況。1.3.4. 廢水污染物排放量界定工業源廢水污染物排放量為最終排入外環境的量。排水去向類型為E(城鎮污水處理廠)、H(進入其他單位)和L(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的重點調查單位,其廢水污染物排放量為經污水處理廠(或其他單
11、位)處理、削減后的排放量。其廢水污染物排放量可通過工業企業的廢水排放量與污水處理廠(或其他單位)平均出口濃度計算得出;若無污水處理廠(或其他單位)出口濃度監測數據,則根據實際情況選用其他方法進行核算。對于排水去向類型為E(城鎮污水處理廠)的企業,不考慮城鎮污水處理廠對其重金屬的削減,其重金屬(砷、鎘、鉛、汞、鉻)排放量一律按企業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填報。排水去向類型為L(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和H(進入其他單位)的企業,根據接納其廢水的單位廢水處理設施是否具有去除重金屬的工藝,確定重金屬排放量核算方法:若接納其廢水的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或其他單位)廢水處理設施具有去除重金屬的
12、工藝,則按接納其廢水的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或其他單位)出口廢水重金屬濃度及接納廢水量核算排放量;若接納其廢水的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或其他單位)廢水處理設施無去除重金屬的工藝,則該企業重金屬排放量按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1.4. 核算方法1.4.1. 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采用監測數據法、產排污系數法和物料衡算法進行核算。1、監測數據法是依據實際監測的調查對象產生和外排廢水、廢氣(流)量及其污染物濃度,計算出廢氣、廢水排放量及各種污染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2、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據物質質量守衡原理,對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物料變化情況進行定量分析的一種方法。即:投入物料量總和產出
13、物料量總和主副產品和回收及綜合利用的物質量總和排出系統外的廢物質量(包括可控制與不可控制生產性廢物及工藝過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3、產排污系數法是依據調查對象的產品或能源消耗情況,根據產排污系數,計算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1.4.2. 污染物產排量的核算原則1、對持排污許可證的工業企業,按經縣級或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調查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的年度排放量填報。2、對于暫未持證或排污許可執行報告未通過審核的工業企業,參照以下優先順序選取核算方法:(1)電站鍋爐、鋼鐵行業中燒結工序、煉油二氧化硫產生量、排放量優先采用物料衡算法(硫平衡)核算。電站鍋爐二氧化硫產生量指燃料消耗產生的硫,通
14、過燃料消耗量、燃料含硫率與硫的轉化率等參數計算得出;二氧化硫排放量指經煙氣排放的硫,通過二氧化硫產生量與脫硫設施綜合脫硫效率等參數計算得出。鋼鐵行業中燒結工序、煉油二氧化硫產生量包括原料和燃料消耗產生的硫。原料帶入的硫通過原料消耗量和原料含硫率等參數計算得出,二氧化硫排放量指經排氣筒排放的硫,不包括進入產品的硫,通過硫總量扣除產品、固廢等的硫計算得出。(2)除上述特定行業特定污染物外的行業企業,符合以下監測數據有效性認定要求和使用原則的,通過監測數據法核算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采用監測數據法核算污染物產排量的,須提供符合以下有效性認定要求的全部監測數據臺賬,與報表同時報送環境統計部門,以備數據
15、審核使用。若進口或出口監測數據不符合有效性認定要求,可選用其他核算方法,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允許使用不同的核算方法。1)監測數據有效性認定要求:自動監測數據調查年度全年按照相應技術規范開展校準、校驗和運行維護,季度有效捕集率不低于75%的,且保留全年歷史數據的自動監測數據,可用于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核算。企業自測數據調查年度內由企業自行監測或委托相關機構監測的數據。企業自行或委托機構監測的數據必須符合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中的相關要求。監督性監測數據調查年度內由縣(區)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監測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監督性監測得到的數據。2)監測數據使用優先順序監測數據核算污
16、染物產生、排放量的使用順序為:自動監測數據、企業自測數據、監督性監測數據。3)監測數據使用原則廢水未安裝流量自動監測設備的,廢水排放量原則上不采用監測數據進行計算,可根據企業取水量或系數法進行核算。廢水污染物監測頻次低于每季度1次的,季節性生產企業生產期內監測次數少于4次或不足每月1次,不得采用監測數據法核算排放量。有累計流量計的,可按廢水流量加權平均濃度和年累計廢水流量計算得出;沒有累計流量計的,按監測的瞬時排放量(均值)和年生產時間進行核算;沒有廢水流量監測而有廢水污染物監測的,可按水平衡測算出的廢水排放量和平均濃度進行核算。廢氣廢氣自動監測數據應根據工程設計參數進行校核,監測數據明顯存在
17、問題的,不得采用監測數據核算廢氣排放量。對于有煙氣旁路且自動監測設備裝置在凈煙道的,核算污染物排放量要考慮煙氣旁路漏風、旁路開啟等情況。手工監測數據不用于核算廢氣污染物排放量。(3)除(1)、(2)兩種情況外,污染物產生、排放量,可根據產排污系數法核算。產排污系數使用技術要求如下:1)參考重新調整、修訂的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產排污系數手冊。2)根據產品、生產過程中產排污的主導生產工藝、技術水平、規模等,選用相對應的產排污系數,結合本企業原、輔材料消耗、生產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確定產排污系數的具體取值,依據本企業調查年度的實際產量,核算產、排污量。3)產排污系數手冊中沒有涉及的行業,
18、可根據企業生產采用的主導工藝、原輔材料,類比采用相近行業的產排污系數進行核算。4)企業生產工藝、規模、產品或原料、污染治理工藝等確實與系數手冊所列不能吻合的,或系數手冊中沒有覆蓋的行業且又無法類比的,各地可根據當地企業已有監測數據或其他可靠資料,核算出相應的系數,將系數及核算方法報國家生態環境統計主管部門備案并經批準后,使用該系數及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產生、排放量。1.4.3. 揮發性有機物核算方法1、工業生產過程中VOCs核算方法工業生產過程中的VOCs產排量通過產排污系數法進行核算:E=A×EF×(1-×)式中:E為污染源VOCs年排放統計量(ton);A為該污
19、染源的經濟活動水平,計算工業生產過程時一般為年度產品產量信息(kiloton);EF為控制裝置前VOCs排放系數(kg VOCs/ton 產品產量);為末端控制裝置的VOCs去除效率,若企業未安裝VOCs控制裝置,則取0。為末端控制裝置的年投運率,即為當年控制裝置有效運行小時數/當年排口產生VOC排放總小時數。2、工業溶劑使用過程中VOCs核算方法對于溶劑使用源產生的VOCs,采用物料衡算法進行核算:E=Su×Sv×(1-×)-Sr×Srv式中,Su為溶劑使用量(ton);Sv為溶劑中VOCs含量(g/L);Sr為該廢溶劑回收量(ton);Srv為廢溶劑
20、中VOCs含量(g/L);為工業溶劑使用過程VOCs控制裝置的控制效率,若沒有安裝VOCs控制裝置,則取值為0。為末端控制裝置的年投運率,即為當年控制裝置有效運行小時數/當年排口產生VOC排放總小時數。各類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源排放因子參見VOCs環境統計工作手冊。1.4.4. 非重點調查估算方法以區縣為單位,采用比率估算法估算非重點:按照重點調查單位產生量、排放量變化趨勢,合理推算非重點調查部分的變化趨勢,推算非重點產生量、排放量等。1、根據篩選出的重點調查單位,計算區縣二污普中對應的重點、非重點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等。2、對重點調查單位開展年度調查,獲取統計年份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
21、等,并推算各指標與二污普的變化趨勢。3、非重點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等按照重點調查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等的變化趨勢上下浮動不超過5個百分點的變化率,估算相應指標。2、 農業源2.1. 調查范圍和對象2.1.1 調查范圍農業源調查范圍為畜禽養殖業。2.1.2 調查對象以舍飼、半舍飼規模化的生豬、奶牛、肉牛、蛋雞和肉雞養殖單元為調查對象。同時采取兩種調查方式:以省(區、市)為單位調查2018年度關停和新增的規模化養殖場總體情況;對大型畜禽養殖場逐家發表調查。規模化養殖場規模為:生豬500頭(出欄)、奶牛100頭(存欄)、肉牛100頭(出欄)、蛋雞10000羽(存欄)、肉雞50000羽(出欄)。大型畜
22、禽養殖場規模為:生豬5000頭(出欄)、奶牛500頭(存欄)、肉牛1000頭(出欄)、蛋雞15萬羽(存欄)、肉雞30萬羽(出欄)。2.2. 調查內容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調查內容包括兩部分:以省(區、市)為單位調查的內容是調查區域內2019年度關停的規模化養殖場的各類畜禽的養殖數量,以及2019年度新增的規模化養殖場的各類畜禽的養殖數量、清糞方式、糞便利用方式、尿液/污水處理方式等。大型畜禽養殖場發表調查的內容包括:基本情況、畜禽養殖種類、飼養量、飼料使用量、固肥和液肥產生和利用量、利用方式等。其中,飼養量由發表調查對象根據養殖場實際情況確定。2.3. 核算方法2.3.1 以省(區、市)為單位規模
23、化畜禽養殖場調查情況以2018年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污染物排放量為基數,結合2019年關停養殖場的養殖情況、污染物去除情況以及2019年新增養殖場的養殖情況、污染物去除情況,2019年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污染物排放情量。2.3.2 大型畜禽養殖場根據固肥和液肥產生情況和利用情況,估算固肥和液肥排入環境的情況,根據固肥和液肥中養分含量,估算污染物排放量。3、 生活源3.1. 調查范圍和對象(1)調查范圍生活污染源調查范圍包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的第三產業以及居民生活污染源。(2)范圍的界定居民生活污染源的“城鎮”范圍包括城區和鎮區。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
24、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區域。鎮區是指在城區以外的縣人民政府駐地和其他鎮,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區域。與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不連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獨立的工礦區、開發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特殊區域及農場、林場的場部駐地視為鎮區。實際建設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設施、居住設施和其他設施。生活源的基本調查單位為地(市、州、盟),其所屬的縣(區)以及鎮區數據包含在所在地(市、州、盟)數據中。3.2. 調查內容3.2.1. 生活污染源城鎮人口:居住在城鎮范圍內的全部常住人口。生活能源:包括生活煤炭和天然氣消費量,煤炭包括平均硫份、平均灰份。用水:生活用水總
25、量包括居民家庭用水量和公共服務用水量。根據人口、用水、生活能源消費量等數據,采取排污系數法或物料衡算法,核算生活源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量。直轄市、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本轄區生活源有關基本參數測算本轄區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本規定給出的縣(區)污染物排放量拆分方法確定轄區內各縣區生活源廢水、廢氣污染物的排放量,填報轄縣(區)城鎮生活污染排放及處理情況表。3.2.2. 調查污染物種類(1)廢水污染物種類包括:生活污水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2)廢氣污染物種類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揮發性有機物3.3. 生活源數據填報及核算方法3.3.1. 城鎮生活源生活污水及污染
26、物(1)城鎮人口城鎮人口指居住在城鎮范圍內的常住人口。(2)生活用水量及污水排放量城鎮生活用水量及污水排放量:城鎮生活用水量采用城市供水管理部門的統計數據。污水排放量采用下列公式計算:城鎮生活污水排放量=城鎮生活用水總量×污水排放系數污水排放系數可采用城市供水管理部門或市政管理部門的統計數據計算,一般為0.80.9。如果轄區內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配備再生水回用系統,有再生水利用量,則城鎮生活污水排放量=城鎮生活用水總量×污水排放系數-污水處理廠再生水量(3)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1)生活污水污染物產生量核算生活污水污染物產生量是指各類生活源從貯存場所排入市政管道、排污溝渠和周邊環
27、境的量。生活污水污染物產生量按照人口與人均產污強度計算。污染物產生量人口×人均產污強度×365城鎮居民人均產污強度和服務業污染物排放強度是根據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核算的結果進行調整后并由生態環境部確定的數據。2)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生活污水中各項污染物的排放量是指最終排入環境的污染物的量,即污染物的產生量扣減經集中污水處理廠處理生活污水去除的量: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產生量污水處理廠去除量污染物的去除量(污水處理廠的進口濃度-污水處理廠出口濃度)×污水處理廠處理的生活污水量(4)地級市(直轄市)所轄各縣區生活污水污染物拆分方法各轄縣區的城鎮人口按照各級統計部門人口
28、數拆分。1)各縣區污水污染物產生量的拆分按照各轄區城鎮人口數占地市的比重,將地市污水污染物產生量拆分至各縣區。2)各縣區污水污染物去除量的拆分根據各縣區污水處理廠實際去除量確定3)各轄縣區污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拆分根據以上步驟得到的污水污染物產生量和去除量,計算各縣區的污水污染物排放量。3.3.2. 生活源廢氣污染物(1)生活能源消費量1)生活煤炭消費量:數據來源于統計部門,包括第三產業和居民生活二個部分的煤炭消費量(實物量,下同)。生活煤炭消費量計算公式為:生活煤炭消費量=全社會煤炭消費總量工業煤炭消費量全社會煤炭消費總量來源于統計年鑒中煤炭平衡表,工業煤炭消費總量來源于環境統計工業調查,包括原
29、料煤和燃料煤的消費量。2)生活天然氣消費量:數據來源于統計部門能源平衡表,包括第三產業和居民生活兩個部分。全社會天然氣消費總量來源于統計年鑒中能源平衡表,工業天然氣消費總量來源于環境統計工業調查。生活天然氣消費量 = 全社會天然氣消費量 工業天然氣消費量(2)生活廢氣污染物排放量1)生活燃煤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進行核算生活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生活煤炭消費量×含硫率×0.85×2天然氣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忽略不計。2)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數法測算1噸煤炭氮氧化物產生量為1.62.6千克,平均可取2千克;1萬立方米天然氣氮氧化物產生量為8千克。3)生活
30、燃煤煙塵排放量核算供熱鍋爐房燃煤的煙塵排放量,按照工業鍋爐燃煤排放煙塵的計算方法和排放系數計算;居民生活以及社會生活用煤的煙塵排放量,按照燃用的民用型煤和原煤,分別采用不同的計算系數:民用型煤的煙塵排放量,以每噸型煤排放12公斤煙塵量計算,計算公式為:煙塵排放量(噸)=型煤消費量(噸)×(12)原煤的煙塵排放量,以每噸原煤排放810公斤煙塵量計算,計算公式為:煙塵排放量(噸)=原煤消費量(噸)×(810)4)生活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核算。采用居民生活燃料消耗量與VOCs環境統計工作手冊中居民生活燃料排放因子核算。(3)地級市(直轄市)所轄各縣區廢氣污染物拆分方法1)各轄區生
31、活能源消費量的拆分優先采用統計部門的縣區生活能源消費數據填報;如果各轄縣區生活能源消費數據缺失,地市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參數,如第三產業增加值,進行比例分配。具體方法是:由地市環境統計部門根據縣(區)占地市第三產業增加值的比重,按比例將本地生活能源消費量統一分配至各轄縣(區)。2)各轄區生活廢氣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按照各轄區生活能源消費比例核算各轄縣區的廢氣污染物排放量。4、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4.1. 調查范圍和對象4.1.1. 調查范圍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調查范圍包括:污水處理廠、生活垃圾處理廠、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集中處理廠。(1)污水處理廠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其他污水處理
32、設施和農村污水處理廠。不包括滲水井、化糞池、改良化糞池、無動力地埋式污水處理裝置和土地處理系統。嚴格按氧化塘設計規范運行管理的氧化塘作為污水處理廠納入統計。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其他污水處理設施逐家填報基501表,農村污水處理廠填報綜502表。城鎮污水處理廠: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指提供社會化有償服務、專門從事為工業園區、聯片工業企業或周邊企業處理工業廢水(包括一并處理周邊地區生活污水)的集中設施或獨
33、立運營的單位。不包括企業內部自建自用的污水處理設施。其他污水處理設施:指對不能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風景旅游區、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以及其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進行就地集中處理的設施。農村污水處理廠:環境統計僅統計有能耗的動力式農村污水處理廠。動力式的農村污水處理廠由各縣(區)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城建部門或者實地調查的結果,逐家填報農村污水處理廠名錄及相關信息(綜502表)。(2)生活垃圾處理廠:包括垃圾填埋廠、垃圾堆肥廠、單獨垃圾焚燒廠、垃圾焚燒發電廠、水泥窯協同處置廠以及其他方式處理的垃圾廠。垃圾焚燒發電廠和協同處置垃圾的企業只填寫基502表企業基本情況和垃圾處理信息,污染物
34、排放量填寫到工業源表(基101表)、火電行業表(基102表)、水泥行業表(基103表),基502表不再填報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3)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集中處理廠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集中處理廠包括危險廢物集中處理廠、(單獨)醫療廢物處置廠和其他企業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集中處理廠:指專營或兼營危險廢物處置或綜合利用的且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企業屬于危險廢物集中處理廠類型:只處置危險廢物(不含醫療廢物);只利用危險廢物(不含醫療廢物);同時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不含醫療廢物);同時處置工業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單獨)醫療廢物處置廠:指將醫療廢物集中起來進行處置的場所或單
35、位,不包括醫院自建自用且不提供社會化服務的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其他企業協同處置:指由企事業單位附屬的同時還接受社會其他單位委托,或利用其他設施(如水泥窯等)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只填報基503表的企業基本情況和處理信息,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排入對應的工業企業表中,基503表中不再填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例如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要填報基503表企業的基本信息和危險廢物處理信息,不填寫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填寫到工業源表(基101表)和水泥行業表(基103表)。4.1.2. 調查對象的確定原則無論是城鎮還是農村,凡符合要求的所有污水處理廠及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處理場和危險廢物集中處理廠,均納入統計調查。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按照在地原則調查,以縣級行政區為劃分在地的基本區域。報告年度及以前投入運行、試運行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不論是否通過驗收,均納入調查。報告年度內關停的污水處理廠、危險廢物處理場及封場的生活垃圾填埋廠均納入本次調查。4.2. 調查內容4.2.1.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調查內容(1)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代碼、位置信息、聯系方式等;(2)污染治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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