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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央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0567 號各中央企業:為加強中央企業財務監督, 規范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行為, 促進企業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根據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 (國資委令第 5 號)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我們制定了中央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規則 ,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企業實際,認真執行,并及時反映工作中有關情況和問題。附件: 1. 中央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規則2 關于中央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規則實施的有關說明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一:中央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規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
2、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資委) 所出資企業 (以下簡稱企業)財務監督,規范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行為,促進企業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依據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 (國資委令第5 號)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適用本規則。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國資委有關財務監督規定,對預計可能發生損失的資產,經取得合法、有效證據證明確實發生事實損失, 對該項資產進行處置,并對其賬面余額和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進行財務核銷的工作。資產減值準備具體包括
3、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壞賬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事實損失是指企業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資產, 有確鑿和合法證據表明該項資產的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發生了實質性且不可恢復的滅失, 已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流入。第五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進行監督。第二章 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原則第六條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定期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實,遵循謹慎性原則,規范建立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制度,如實預計潛在損失和合理計
4、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并做好資產減值準備的轉回和核銷工作。第七條企業對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了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進行 認真甄別分類,對不良資產應當建立專項管理制度,組織力量進行認真清理和追索,清 理和追索收回的資金或殘值應當及時入賬,對形成事實損失的資產按規定要求和工作程序進行財務核銷。第八條 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應當遵循客觀性原則。當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資產成為事實損失時,不論該項資產是否提足了資產減值準備,企業都應當按照規定 對該項資產賬面余額與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進行財務核銷。第九條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應當依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國資委有關規 定,對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資
5、產發生損失的事實進行認真確認,取得確鑿證據,履行規 定的財務核銷程序。第十條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應當認真執行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相關規定,在查明資產損失事實和原因基礎上,分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 追究。第三章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依據第十一條企業進行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應當在對資產損失組織認真清理調查 的基礎上,取得合法證據,具體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法律 鑒證或公證證明以及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等。第十二條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和長期投資跌價準備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發生事實損失的,應當取得企業內部業 務授權投資
6、和處置的相關文件,以及有關證券交易結算機構出具的合法交易資金結算單 據;(二)被投資單位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取得法院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及執行完畢證明;(三)被投資單位被注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被有關機構責令關閉的,應當取得當地 工商部門注銷、吊銷公告,或有關機構的決議或行政決定文件,以及被投資單位清算報 告及清算完畢證明;(四)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終止裁定等法律文件;(五)涉及仲裁的,應當取得相應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仲裁裁決執行 完畢的相關證明;(六)其他足以證明該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發生事實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7、第十三條壞賬準備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一)債務單位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取得法院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及執行完畢證明;(二)債務單位被注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被有關機構責令關閉的,應當取得當地工 商部門注銷、吊銷公告、有關機構的決議或行政決定文件,以及被投資單位清算報告及 清算完畢證明;(三)債務人失蹤、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當取得有關方面出具的債 務人已失蹤、死亡的證明及其遺產(或代管財產)已經清償完畢或確實無財產可以清償, 或沒有承債人可以清償的證明;(四)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終止裁定等法律文件;(五)涉及仲
8、裁的,應當取得相應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仲裁裁決執行 完畢的相關證明;(六)與債務單位(人)進行債務重組的,應當取得債務重組協議及執行完畢證明;(七)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應當取得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文件;(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彌補清欠成本的,應當取得清欠部門的情況說明以及企業董 事會或經理(廠長)辦公會議批準的會議紀要;(九)其他足以證明應收款項確實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第十四條委托貸款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根據委托貸款的性質,比照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核銷依據進行。第十五條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依據下列證據進 行財務核銷:(一)發生盤虧的,應當取得完整
9、、有效的資產清查盤點表和有關責任部門審核決仁(二)報廢、毀損的,應當取得相關專業質量檢測或技術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以 及清理完畢的證明;有殘值的應當取得殘值入賬證明。(三)因故停建或被強令拆除的,應當取得國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規劃等有關部 門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畢證明;(四)對外折價銷售的,應當取得合法的折價銷售合同和收回資金的證明;(五)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終止裁定等法律文件;(六)應由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的, 應當取得責任人繳納賠償的收據或保險公司 的理賠計算單及銀行進賬單;(七)抵押資產發生事實損失的
10、,應當取得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證明;(八)其他足以證明存貨、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確實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第十六條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一)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 應當取得相關技術、 管理部門專業人員提供的鑒定報告;(二)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且已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取得已超 過法律保護的合法、有效證明;(三)其他足以證明無形資產確實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第四章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程序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對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規范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管理工作,明確審批工作程序,并依據企業實際劃定內部核準權限。第
11、十八條企業應當加強對計提減值準備資產的管理工作,組織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進行清理和追索, 定期或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全面復查,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 和企業相關內控制度規定的工作程序,認真組織做好企業及所屬子企業的資產減值準備 財務核銷管理、備案及核準工作。第十九條 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一)企業內部相關部門提出核銷報告,說明資產損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責任追究等工作情況,并逐筆逐項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據;(二)企業內部審計、監察、法律或其他相關部門對該項資產損失發生原因及處理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三)企業財務部門對核銷報告和核銷證據材料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
12、;(四)設立董事會的企業由董事會核準同意;未設立董事會的企業由經理(廠長) 辦公會議核準同意,并形成會議紀要;(五)按照企業內部核準權限,需報上級企業(單位)核準確認的,應當報上級企 業(單位)核準確認;(六)根據企業會議紀要、上級企業(單位)批復及相關證據,由企業負責人、總 會計師(或主管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后,進行相關資產的賬務處理和資產減值準備財 務核銷。第二十條企業按照內部核準程序進行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后,應當在年度財務決算中由會計師事務所對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情況進行重點審計,形成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專項報告,隨年度財務決算一并向國資委報備,并在財務決算情況說明書中單獨披露。第二十
13、一條 企業每年隨年度財務決算向國資委報備相關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情況時,應提供如下報備材料:(一)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情況報告,包括:核銷資產減值準備的類別、核 銷資產的清理與追索情況、核銷金額與原因、企業內部核銷審批程序等;(二)屬于較大資產損失的財務核銷,企業應當逐筆逐項附報資產確認為事實損失 的相關合法證據、企業董事會或經理(廠長)辦公會會議紀要、上級企業(單位)批復 文件以及有關資產損失的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情況;(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審核說明(涉及國家安全的企業,由企業內審機構出具);(四)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備案表及其他相關材料。第二十二條 國資委對
14、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管理建立備案和抽查制度,對企業較大資產損失的財務核銷建立合規性核準制度,并作為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核工作內容之一,以加強對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的監督。第五章 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的審計與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企業內審機構在年度財務決算審計中應當對企業資 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的情況進行審計(對較大資產損失的財務核銷,應當逐筆逐項進行 審計),出具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審核說明,并作為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的附件進 行單獨披露。第二十四條 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參審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相關子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情況進行復核確認,并發表審計意見。第二十五條 會計
15、師事務所在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及附件中披露的企業資產減 值準備財務核銷信息基本內容包括:(一)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證據的充分性與確鑿性;(二)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程序的合規性;(三)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賬務處理的正確性;(四)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年度決算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與完整性等。第二十六條 主審會計師事務所對參審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 務核銷情況發表的審計意見披露如下:(一)參審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對參審企業的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進行重點審計,特別是對較大資產損失的財務核銷是否進行了逐筆逐項審計;(二)參審會計師事務所對參審企業的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審計意見及信
16、息披露 情況;(三)參審會計師事務所對參審企業的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審計確認結果的合規性;(四)主審會計師事務所與參審會計師事務所對參審企業的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 審計確認結果存在的差異及原因等;(五)其他需披露的信息。第六章工作責任與監督第二十七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主管財務負責人)應當對企業資產減值 準備財務核銷負領導責任,企業財務部門應當對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負具體 管理責任,企業審計、監察、法律等部門應當對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負審核 與監督責任,企業內部相關部門應負責提供審核與監督工作所需的相關材料;企業集團 總部對所屬子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負組織和監督
17、責任。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對向會計師事務所和國資委提供的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 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 核銷審核說明的真實性、可靠性承擔相應責任。第二十九條企業在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過程中,未履行相關內部審批程序和未 取得有效、合法證據,弄虛作假,擅自處置的,國資委責令予以糾正,并對企業給予通 報批評;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追究企業負責人及 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三十條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在承辦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審計業 務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財務信息,情節較輕的, 國資委依法予以警示談話并記錄在案;情節嚴重的,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第三十一條 國資委有關工作人員在企業資產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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