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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司法解釋三及其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律師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2、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特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黃彪律師解讀:本條是對社會保險爭議其中一類案件的具體受理規定。該類案件在實踐中數量不是太大,因此發生的爭議各地處理不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出臺以后,第二條也僅概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以下勞動
3、爭議,適用本法: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未加以具體闡述,從而導致不同理解。 2009年5月20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假設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四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為其依法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和失業保險費而導致其損失為由,請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的,可以受理。” 2008年6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假設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社保爭議作了具體解釋,“第二條以
4、下爭議,應作為勞動爭議處理: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發生的爭議;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失業、生育、醫療待遇和賠償金的;三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降低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標準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損失的。”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4月15日印發的第四批標準化辦案指導意見中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假設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條的規定也與廣東省的指導意見完全一致。 有些指導意見并未包括本條所述情形,從而使得勞動者出現該類爭議時
5、無法確認是否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本條對該類爭議明確規定應予受理。 第二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黃彪律師解讀:本條明確區分了企業自主改制和政府部門主導的改制。 由于此前有相關解釋對政府部門主導的改制規定不予受理,部分地方仲裁、法院在處理爭議時擴大了該解釋,將企業自主進行的改制所引發的爭議也一律不予受理,導致勞動者申訴無門。 近期熱點勞動爭議事件“湖南電力四職工清華門口斷指自證清白”案件,之所以最后走上
6、斷指路,究其原因,可能就是由于此類擴大理解導致的訴求無門。2009年12月7日,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告知書提到“材料收悉”,“經研究回復如下:凡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改革引發的職工下崗、經濟補償金、下崗生活費、勞動關系確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整體拖欠工資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因你們之間的糾紛涉及電力企業農電體制改革和農電工管理等政策性問題,故不屬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你們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反映,請求解決。”從現有媒體報道公開的事實來看,該案即屬于擴大理解了“政府部門主導的改制”,從而使得職工依法維權途徑被堵,釀發慘劇
7、。 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規定2003-02-01“第三條 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條文所規定的僅是國企改制過程中所引發的一般民事糾紛,而不涵蓋勞動爭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假設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二條規定“2、政府有關部門主導的國有企業改制,因企業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引發的糾紛,應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企業改制的政策規定統籌解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雖然明確規定了政府部
8、門主導的才不予受理,但是未規定自主改制的情形,仍然會導致理解分歧。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假設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以下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改革引發的職工下崗、經濟補償金、下崗生活費、勞動關系確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整體拖欠工資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糾紛;”則未作任何區分,直接規定不予受理。 本解釋第二條即糾正了部分地方的錯誤理解,但實際上也是擴大了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規定僅限于一般民事糾紛的解釋。
9、; 第三條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黃彪律師解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
10、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對于該條,此前多數地區司法實踐認為,該第八十五條屬于用人單位的行政責任,即用人單位有前述違法行為時,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支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賠償金,但是勞動者不能直接向法院請求該加付賠償金。但實際上,由于工作量大等因素,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的情形幾乎沒有出現過。本次則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較好的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防止了法律條文成為空頭支票。 實際上,本條規定與此前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方法勞部發1994481
11、號,1994年12月3日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一脈相承的。 第四條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第五條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12、; 黃彪律師解讀:第四條、第五條,明確了部分特殊情形下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 第六條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 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 黃彪律師解讀:本條規定為勞動者依法維權提供了便利,防止了因程序紛繁復雜而增加勞動者的訟累。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追
13、加當事人;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直接調解或者判決其承擔責任。 還是以近期熱點勞動爭議事件“湖南電力四職工清華門口斷指自證清白”案件為例。四名職工于2008年12月被湖南省電力公司永州寧遠電力局以曠工為由辭退;2009年4月以湖南省電力公司為被申請人向永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9年7月以湖南省電力公司為第一被告,以湖南省電力公司永州寧遠電力局為第二被告向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起訴;2009年8月長沙市雨花區法院以湖南省電力公司永州寧遠電力局未經仲裁程序為由不予受理。從而導致該四名職工只得于2009年8月以湖南省電力公司、湖南省電力公
14、司永州寧遠電力局為被申請人,向永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結果卻被仲裁以一事不再理為由不予受理。本來一件簡單的勞動爭議案就這樣來回折騰,訟累!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黃彪律師解讀:本條按照勞動合同法的原意規定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工單位之間不成立勞動關系,而按勞務關系處理。但是未對“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加以規定,各地對此一般有具體解釋。
15、60;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享受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通知其配合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應當予以配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假設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16、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雇傭關系處理。” 第八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黃彪律師解讀:本條是對特殊狀態人員的規定。 但須注意是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非與原停薪留職、內退、下崗待崗、停產單位的爭議。
17、0; 職工按照法定退休年齡辦理完退休手續又返聘的,與所在單位是勞務關系,而不再是勞動關系;如果職工是提前退休,為單位減員增效而“被退休”的,職工到新單位后與單位確定的是勞動關系。也就是說,職工按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后返聘的是勞務關系,職工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提前退休后到新單位的是勞動關系。 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黃彪律師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在本解釋的新聞發布會上,認
18、為“自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布實施以來,勞動者起訴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的案件大幅上升”,本條“是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 實際上,由于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本條規定可能導致司法實踐中,大多數勞動者將基本無法獲得加班費的支持。本條也許是勞動者在“立法”博弈中無法發出聲音的必然結果。 比照此前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假設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23、當事人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舉證責任如下分配:( 6 )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否認有加班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
19、位以己經勞動者確認的電子考勤記錄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用人單位的電子考勤記錄應予采信;用人單位不能就加班具體時間舉證的,應采信勞動者主張的時間,但勞動者主張明顯超出合理范圍的應作出相應的調整。” 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 黃彪律師解讀:本條規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協議的效力問題。但是,不得不指出,本條仍然無視了個體勞動者的弱勢地位,給用人單位留下了較大的操作空間。下附原相關地方解釋,供參考: 一、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假設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88、雙方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后,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金或違約金標準與法定經濟補償金標準不同的,均應認定無效。 102、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了解決糾紛協議,一般應認定該協議有效。但個別確實顯失公平,勞動者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撤
21、銷的,應當支持。 二、關于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份假設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說明 29、第88 條是關于雙方約定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與法定標準不同時的處理原則。 討論時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則認為,雙方約定標準高于法定標準的有效,低于的無效;另一種意見認為只要與法定標準不同均無效。我院審委會討論相關案件時認為,雙方關于解除勞動合同后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補償金或違約金的約定從其性質上講即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其標準必須按照法定標準確定。故雙方約定標準與法定經濟補償金
22、標準不同的,均應認定無效。 第十一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黃彪律師解讀:本條強調了仲裁委員會的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
23、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在理解時,應當區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協議與其他類型調解協議的效力。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經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進行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以下事由
24、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25、 黃彪律師解讀:本條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當事人可以起訴的情形作了特殊狀況的排除規定。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
26、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參考此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假設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勞動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請材料的憑證及尚未受理的證明。 當事人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確實不存在鑒定、延誤送達、移送管轄
27、、案件排期及等待工傷復議、訴訟、評殘結論等中止事由的,應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審查時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及尚未裁決的證明。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勞動者申請的,應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終結有關案件的仲裁。” 第十三條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黃彪律師解讀:本條明確了終局裁決的認定標
28、準。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僅規定“以下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對于是各項總和不超過十二個月金額,還是單項不超過十二個月金額,原條文容易出現理解分歧。 事實上,此前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假設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九條即已有相同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應作如下理解:一勞
29、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其仲裁請求涉及數項,分項計算數額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第十四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黃彪律師解讀:本條實際上是對一裁終局制度的突破。 勞動爭議的一裁終局制度,是為了降低勞動者的維權時間成本。該制度對于符合一裁終局情形的案件,規定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
30、對于該終局裁決,只有勞動者能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不能提起訴訟,而只能在特定情形下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 本條則對該一裁終局制度有所突破,默認了仲裁可以對終局裁決事項作出非終局裁決,并允許當事人而非只能勞動者起訴。 第十五條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或者勞動者撤訴的,用人單
31、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黃彪律師解讀:本條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了一裁終局制度之后的仲裁與訴訟的銜接問題加以理順。 事實上,此前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假設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條已有相同規定,“勞動者就終局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
32、應裁定終結訴訟。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對用人單位的抗辯應一并處理。 勞動者起訴后撤訴或因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單位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或基層人民法院在受理勞動者對于終局裁決不服的案件后,均應在開庭審理前審查是否同時存在撤銷仲裁之訴和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起訴,以便兩級法院就有關案件進行協調和溝通。”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 第十七條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催促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催促程序后,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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