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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十五、抵押權1.抵押權的設立:1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登記生效主義。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房屋其實只能辦理抵押的預告登記。2動產抵押權的設立登記對抗主義。2. 抵押中的“地隨房走、房隨地走”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

2、權優先受償。3.抵押權與買賣不破租賃1“先租后抵”。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新的所有權人應法定承受原租賃合同2“先抵后租”。假設抵押權已經登記,則不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假設抵押權未登記當然僅限于動產,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4.抵押物的轉讓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5.抵押權與訴訟時效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十六、動產浮動抵押權

3、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十七、最高額抵押1最高額抵押的設立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

4、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最高額抵押權的債權確實定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兩年后請求確定債權;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的;五債務人、抵押權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十八、留置權1.留置權的構成要件1積極要件:債務人未履

5、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不動產上不能成立留置權;動產須歸債務人所有;須合法占有,以侵權方式取得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權。債權人占有的動產與所擔保的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2)消極要件:因侵權行為取得動產占有的。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留置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如因欠交學費而留置大學生的學位證書;再如因欠交醫療費留置死者的尸體;又如留置殘疾人的器具。留置不得與留置人所承擔的義務相抵觸。2.留置權消滅的特殊事由: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十九、債的分類1.債的分類:財物之債和勞務之債、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

6、、連帶之債和按份之債、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可分之債和不可分之債。2、在債的關系成立時,其標的物是種類物的為種類之債,標的物是特定物的為特定之債;連帶之債和按份之債是對于多數人之債的再分類,連帶之債中多數人一方中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系,即對于其中一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于此方其他當事人同樣會發生效力,而按份之債中則不發生以上情況;簡單之債是指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不得就標的進行選擇的債,選擇之債是指債的標的為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其一來履行的債。二十、債權人代位權1.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不能過了訴訟時效、到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合法、有效、到期。債務

7、人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并因此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人對次債務的債權不具有專屬性。2.代位權的行使1只能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代位訴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訴訟當事人的結構為:a原告:債權人。b被告:次債務人。c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債務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應當”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2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解釋一第21 條。3次債務人可行使三種抗辯:代位權欠缺成立要件的抗辯;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經審查抗辯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

8、回債權人的起訴合同法解釋一第18 條。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1實體法上的效果。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2訴訟法上的效果。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律師費用、差旅費,由債務人負擔。二十一、債權人撤銷權1.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債權人的債權合法、有效注意:無須到期。債務人負擔債務之后,實施了法律規定的八種行為中的一種或數種,并因此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假設債務人的行為為有償,需要受益人或受讓人具有惡意。2.撤銷權的行使1只能由債權

9、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撤銷之訴。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訴訟當事人的結構為:a原告:債權人。b被告:債務人。c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讓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應當”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2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數額為限。與代位權的行使范圍相同。3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1 年,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滿5 年,債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3.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1實體法上的效果。 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之日起,債務人的行為自始無效。受益人應返還自債務人處受領的財產。受益人向債務人

10、支付對價的,對債務人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所受利益,并有義務將所受利益加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責任財產無優先受償權。2訴訟法上的效果。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出的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二十二、保證1. 保證合同的特點:保證合同雙方是債權人與保證人。保證人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人以其一般責任財產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故:與擔保物權不同,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財產不享有優先受償權。保證合同為從合同,具有從屬性。保證合同是有名、單務、無償、要式、諾成合同。2.一般保證人于以下四種情形不享

11、有先訴抗辯權: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保證人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3保證期間的性質: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不發生中斷、中止、延長。保證期間經過,保證責任消滅。保證期間約束的權利為債權請求權,而非形成權。4.主債權債務變動與保證責任的承擔1主債權轉讓與保證責任的承擔保證合同具有從屬性,主債權轉讓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但以下兩種情況,主債權轉讓,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

12、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的。參見擔保法第22 條;擔保法解釋第28 條2主債務轉讓與保證責任的承擔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參見擔保法解釋第29 條3主債權債務變更與保證責任的承擔a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協議對主債權債務的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出變更,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變更后的債權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b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債權數額變更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

13、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履行期間變更的:仍按照變更前的債務履行期限確定保證期間。即保證期間仍自變更前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參見擔保法解釋第30 條二十三、債的移轉1債權轉讓的條件:須有有效的債權存在;轉讓雙方之間應達成合同;轉讓的債權應具有可轉讓性因合同性質而不得轉讓的債權:根據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債權人為基礎發生的債權、出于保障債權人生活的目的而使之享有的債權、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不作為債權。2.債務承擔的要件:存在有效債務;轉讓的債務具有可轉讓性;存在合同債務轉移的協議

14、;應經過債權人的同意。3.債權與債務的概括轉移:可分為意定概括轉移和法定概括轉移,法定的概括轉移主要發生在以下情形:一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并與分立情形;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二十四、合同的成立1.要約的構成要件: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并說明一經承諾即受拘束的意旨。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而確定。2承諾的構成要件: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根據合同法第30 條,承諾人對

15、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承諾無效,只能視為新的要約;根據合同法第31 條,承諾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說明承諾不得對要約作出任何變更的,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根據合同法第28 條,承諾期間屆滿后,承諾才到達的,為承諾的遲到,無效,視為新的要約;合同法第29 條規定,承諾人于承諾期間作出承諾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承諾的遲延,除非要約及時通知不受承諾的約束,該承諾有效。承諾必須說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具有受拘束的意思。3.合同成立的時間與

16、地點1原則上,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兩個例外: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訂立書面合同的,合同自最后一方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摁手印時成立。假設應訂立書面合同而沒有訂立,但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當事人約定簽訂確認書的,自最后一方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摁手印時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的地點:原則:承諾生效的地點;采用書面形式的,最后一方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摁手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例外: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以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二十五、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雙方債務均已屆清

17、償期。對方對其自身債務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而請求履行。2.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后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事由危及對方債權的實現。二十六、合同的解除1.合同解除包括三類:協議解除。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合同解除方式。約定解除。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權成立的條件,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約定解除權成就的,由解除權人通過行使解除權使合同消滅的一種合同解除方式。法定解除。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沒有履

18、行或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2.雙方享有任意解除權的情形“任意解除權”,即不以違約行為、不可抗力為成立條件的法定解除權,因行使權利造成損失,應當賠償。兩種情形: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a租賃期限6 個月以上的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b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c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3.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權加工承攬合同的定作人。貨運合同的托運人在貨交收貨人之前。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權;沒有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權。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保險法第15 條。4.合同法分

19、則規定的幾種重要特殊法定解除“非違約方”享有法定解除權: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到達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有權解除合同。租賃合同。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注意解除權的除斥期間為6 個月。承攬合同。承攬人擅自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如果擅自將其承攬的次要工作轉包的,定作人不得解除合同。二十七、違約責任1.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1違約責任原則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法定的免責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債務人因為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能作為免責事由。2例外情況下,少數

20、的違約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僅適用于法律明確規定的某類合同中的“特定”違約行為。贈與合同:合同法第189、191 條。租賃合同:合同法第222 條。加工承攬合同:合同法第265 條。客運合同:合同法第303 條第一款。多式聯運合同:合同法第320 條。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 條。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 條。2.違約責任的形態:1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方式包括五種:實際履行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或報酬。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賠償損失。請求減少價款或報酬適用于買賣合同等雙務合同。2以下兩對違約責任不能并用:違約金與定金。補償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3. 承擔違約責任的構

21、成要件決定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是歸責原則,二是違約責任的具體形態。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分為一般構成要件和特別構成要件。1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具有違約行為。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2違約責任的特殊構成要件。采用過錯歸責原則的,要求違約方具有過錯。實際履行要求繼續履行可能或者可行。損害賠償要求另外兩個構成要件:a受有損失;b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實際違約具體形態包括: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絕履

22、行;2遲延履行;3不適當履行。二十八、締約過失責任1.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當事人為了訂立合同而接觸或磋商;一方因過錯違反協助、照顧、保護、忠實、通知、保密等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合理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a締約費用及利息。b為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及利息。c喪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時機所遭受的損失。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合理的信賴利益損失具有因果關系2、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適用情形: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老實信用原則的行為。1、惡意磋商,即非出于訂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訂立合同之名與他人磋商。其真實目的,

23、或阻止對方與他人訂立合同,或使對方貽誤商機,或僅為戲耍對方。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締約當事人依老實信用原則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主要包括:1告知對方自己的財產狀況與履約能力;2告知標的物的瑕疵;3告知標的物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假設違反此項義務隱瞞或虛告,即構成欺詐,如因此致對方受損害,應負締約過失責任。3、違反有效要約和要約邀請。4、違反初步協議或許諾。5、未盡保護、照顧等附隨義務,如店堂地滑,致顧客摔傷。6、違反強制締約義務,如公共汽車司機無正當理由拒載。7、無權代理。無權代理假設未被被代理人追認,又不構成表見代理,則應由行為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二十九、買賣合同1.

24、 買受人及時檢驗并通知義務:1不真正義務。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履行及時檢驗并通知的義務。買受人不在法定期間履行檢驗并通知義務的,即使標的物存在物的瑕疵,買受人也喪失了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2該義務的例外情形: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即有物的瑕疵的,買受人不受檢驗通知期間的限制。但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債權仍受1 年訴訟時效的限制。2風險負擔的移轉:1風險負擔的一般規則:采用交付主義。2風險負擔的例外規則,包括兩種情況:1標的物尚未交付,風險已經移轉給買受人。包括:在途貨物買賣合同法第144 條;買受人遲延受領合同法第143 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1 條第

25、二款;買受人遲延提貨合同法第146 條。2標的物雖已交付,風險仍未移轉的。只有一種情況:出賣人的交付行為構成根本違約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即使已經交付了,風險不發生移轉合同法第148 條。三十、贈與合同1.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1撤銷贈與的情形: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2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3撤

26、銷權人撤銷贈與合同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2.贈與人的窮困抗辯權:根據合同法第195 條,贈與合同成立后,假設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贈與有權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贈與義務。但對于已經履行的部分,不得反悔。其本質為一種變形的情勢變更。三十一、技術合同1.職務技術成果的權益歸屬規則:1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申請專利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完成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以下權利:署名權;獲得獎勵或者報酬的權利;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享有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受讓的權利。2.委托開發、合作開發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歸屬:1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的

27、權益歸屬:沒有約定的:專利申請權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優先受讓權;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2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屬:沒有約定的:專利申請權由合作開發人共同享有;合作開發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一方轉讓其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優先受讓權;取得專利權后,放棄自己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3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權益歸屬: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均享有使用權、轉讓權。即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并獨占由此

28、所獲利益的權利。當事人一方將技術秘密成果的轉讓權“讓與”他人,或者以“獨占、排他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應當認定該讓與或者許可行為無效。即在追認之前,轉讓合同與許可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三十二、不當得利1.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一方獲得利益包括:財產積極增加與財產消極增加。財產消極增加,指本應減少而未減少;他方受有損失包括:財產積極減少與財產消極減少;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中,以給付關系替代因果關系;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2.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1返還范圍所受利益和孳息:原物存在的返復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價返還;原物

29、毀損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險金、賠償金的,應返復原物的代位物。所受利益依其性質不能返還如獲利物使用和占有或接受勞務的,應返還其價額。所受利益產生的孳息。須注意:得利少于損失時,返還的數額以得利為準;得利大于損失時,返還的數額以損失為準。2受益人善意與惡意對返還范圍的影響:善意的,僅返還現存利益,對已經不存在的利益不負返還義務。惡意的,須返還所受利益,對已經不存在的利益亦負返還義務。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變更為惡意的,其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3第三人無償取得時的返還義務:善意受益人就無償讓與第三人的部分不負返還義務。第三人在受益人免除返還責任的限度內對受損人負返還的責任。惡意

30、的受益人將所受利益無償讓與第三人。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不因此而受影響。受害人享有選擇權,亦可要求第三人負擔返還義務。三十三、無因管理1.正當的無因管理:1構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務;具有管理意思;無法定或約定義務。管理事務的承擔,利于本人,并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所謂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務之承擔,對本人實質有利,客觀有益。所謂明示之意思,指本人事實上已表示之意思。所謂本人可得推知之意思,指以管理事務在客觀上加以判斷之本人應有的意思。管理人對事務的管理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于三種情形仍成立正當的無因管理:a.為本人盡公益上的義務。b.為本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c.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

31、秩序或善良風俗。2管理人的權利:管理有權請求本人償付: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費用及自支出時起的利息。因管理負擔的必要債務。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須注意:管理人無報酬請求權、亦無勞務費用請求權。無因管理重在管理行為本身,只要管理人盡到了適當管理的義務,目的是否達成,不影響無因管理之成立與效力。3管理人的義務:適當管理的義務。通知義務。報告、計算義務。2.不正當的無因管理:1構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務;具有管理意思;無法定或約定義務。管理事務的的承擔,不利于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2法律效果:不具有違法阻卻性,構成侵權。假設本人主張享有無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則本人負有償付必要費用、必要債務、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損失的義務,但本人的償付義務以其所得利益為限。假設本人不主張享有無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當得利制度處理,亦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三十四、著作權的主體1. 委托作品的歸屬: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歸受托人,但委托人有使用權。2. 合作作品歸屬: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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