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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培訓學校章程(模板)*培訓學校章程(模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學校名稱是*培訓學校有限公司。第二條學校性質是營利性培訓學校。第三條學校辦學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培養學生學習興趣、提升學生學習信心、構建學生學習素養、提高學生學習能力,幫助學生學會學習。第四條學校辦學規模為每年*人次,辦學層次為文化藝術類培訓學校,辦學形式為業余非學歷文化教育。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市*區*街道*路*號*層。第六條學校自覺接受審批機關*市*教育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市*工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七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

2、規章的規定為準。*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第八條學校的舉辦者是*(*)、*。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一)了解本學校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二)推薦理事和監事;(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會計報告。第九條學校開辦資金*萬元;出資者:*95萬元、*5萬元。第十條本學校的辦學內容為業余非學歷文化教育,本學校經*市*教育局批準,并領取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第三章組織管理第十一條學校依法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董事的任期為四年,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二)聘任、解聘校長;(三)修改學校

3、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學校預算、決算;(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舉辦者變更、終止;(七)罷免、增補董事;(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二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三)法律、法規和本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三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

4、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須載明授權的范圍。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決定。第十四條董事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董事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第十五條學校設立監事會,監事由出資單位選舉產生和更換,其中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由學校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其成員為1人。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單位的財務;(二)對董事、校長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

5、法規或學校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當董事、校長的行為損害學校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校長予以糾正;(四)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第十七條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需經過半數以上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第十八條學校設校長,現任校長雷貴平。其人選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報審批機關核準。校長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三)根據學校規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四)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五

6、)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提出及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學校董事會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權,但不得變更董事會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第十九條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校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代其行使工作。*第四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董芷楹。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學校章程規定,對外代表學校行使職權。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

7、年的;(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二十二條學校經費來源(一)舉辦者*出資95萬元、*出資5萬元;(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三)利息;(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三條學校一經批準成立,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為學校法人資產,在學校存續期間,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資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第二十四條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

8、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務會計制度中要載明經費支出范圍、項目和基本比例,教職工福利待遇基本標準,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財務監督制度等內容。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二十五條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二十六條學校更換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校長前,必須向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財務審計報告。第二十七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教職工簽訂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依法為專職的教

9、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八條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2/3成員同意方可通過。第二十九條學校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后15日內,報學校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布,并自向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第三十條學校要求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學校舉辦者發生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第三十一條本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第三十二條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應當進行財務清算。學校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三十三條學校終止后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應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三)償還其他債務。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在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三十四條學校自完成清算并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自收繳辦學許可證之日起15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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