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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解答問題二十七、勞動合同未到期,無任何實際理由員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法條解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律師提示這條指的是勞動者的自主辭職權,在沒有任何實際理由的情況下,員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勞動自由的權利,避免“包身工”“工奴”的現象發生。但應當注意的是勞動者主動辭職應注意程序,即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否則通常的“急辭工”,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而遭索賠或則被扣除提前相應天
2、數的工資。問題二十八、勞動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無任何實際理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法條解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律師提示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勞動法中有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明確勞動合同終止是法定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合同才能終止。,用人單位一般是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這是與勞動者不對等的,目的在于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約束,隨意終止勞動合同,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當然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夠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問題二十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是“鐵飯碗”,是否意味著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合同?
3、法條解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
4、事責任的;(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律師提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來就
5、不是“鐵飯碗”,以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十四款規定,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補充,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二同樣可以被解除。問題三十、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法條解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律師提示勞
6、動者出現以上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簡單得概括為勞動者有過錯的行為,而且不必給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必須保留好勞動者有以上情形的相關證據,并按照解聘的程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問題三十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有哪些限制?法條解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
7、、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律師提示如勞動者出現以上情形,用人單位是不能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濟性裁員等客觀原因為理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問題三十三、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程序?法條解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理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
8、手續。律師提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通知工會的義務,并要說明理由,但法律并不要求獲得工會的批準。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走好這一程序,否則違反程序就有敗訴的風險。用人單位還須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否則就要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問題三十四、員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額,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條解答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律師提示員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額,也就是不能勝任工作,
9、但工作定額是否合理,應在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里,得到職工的認可并已經過公示,另外用人單位還必須為員工調整工作崗位,如果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問題三十五、員工哪些行為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重大損害指的是多大的損害?法條解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律師提示這兩款是勞動合同法賦予用人單位有效使用管理手段的依據,但法律并沒有具體規定哪些行為屬于“嚴重違反”,那些
10、損失屬于“重大損失”,這就要在規章制度中具體的量化,如規定累計幾次警告計小過,幾次小過計大過,幾次大過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屬重大損害等等,盡量細化,并對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都有證據反映并予與保留。問題三十六、員工提供虛假身份材料或學歷證明,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條解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律師提示員工提供虛假身份材料或學歷
11、證明,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其行為后果是導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需要注意的是,當用人單位欲以上述理由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時,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問題三十七、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形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法條解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
12、)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除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律師提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主要有這幾種情形: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合同法,致使勞動者被迫辭職的。3、勞動者因疾病或工作能力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5、企業經濟性裁員。6、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
13、合同的。7、企業破產或被行政機關吊銷,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8、企業自身提前解散的。問題三十八、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法條解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14、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律師提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者有過錯而被解除的,主要有這幾種情形: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即我們平常所說“自離”的,3、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具有“雙重勞動關系”的,嚴重影響本單位工作的。5、勞動者有欺詐行為的。6、合同期滿,用
15、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7、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或死亡的。問題三十九、員工辭職,用人單位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法條解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
16、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律師提示員工辭職可以分為主動辭職與被迫辭職,主動辭職有我們平常所說的“跳槽”,“換工作環境”,“回家”等原因,這種情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是被迫辭職,即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行為,致使原告辭職的,用人單位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員工在辭職時,用人單位應要求員工在辭職申請中寫清楚辭職理由。問題四十、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嗎?法條解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
17、償:(五)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律師提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另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致使員工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四十一、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法條解答
18、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律師提示用人單位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9、都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就包括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問題四十二、企業倒閉或破產,是否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法條解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0、律師提示企業倒閉或破產,仍然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在上述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不得不終止,是基于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而非勞動者過錯造成的,因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問題四十三、在那種情形下,企業可進行經濟性裁員?進行經濟性裁員要經過哪些程序?法條解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
21、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律師提示用人單位發生以上四種情形,可以裁減人員,但必須遵循相關程序,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一一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而如果用人單位裁減人員不足20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10%的,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問題四十四、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要優先留下哪些人員?法條解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律師提示在制定裁減人員方案時,應注意優先留用人員,并且在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問題四十五、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法條解答勞動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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