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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一、建筑施工是五大高危行業之一,危險大,事故多。|生產的流動性。|產品的形式多樣。|施工技術復雜。|露天和高處作業多。|機械化程度低。|當前的安全生產形勢當前的安全生產形勢|20102010年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年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情況|2010年,全國共發生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627起、死亡772人。|2010年,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按照類型劃分,高處墜落事故297起,占總數的47.37%;物體打擊事故105起,占總數的16.75%;坍塌事故93起,占總數的14.83%;起重傷害事故44起,占總數的7.02%;機具傷害事故37起,占總數的5.90%;其他事故51起,占

2、總數的8.13%。|2010年,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按照部位劃分,洞口和臨邊事故128起,占總數的20.41%;腳手架事故78起,占總數的12.44%;塔吊事故59起,占總數的9.41%;基坑事故53起,占總數的8.45%;模板事故47起,占總的7.50%;其他事故262起,占總數的41.79%。|當前的安全生產形勢當前的安全生產形勢|20112011年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年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情況|2011年,全國共發生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589起、死亡738人。|2011年,按照類型劃分,高處墜落事故314起,占總數的53.31%;坍塌事故86起,占總數的14.60%;

3、物體打擊事故71起,占總數的12.05%;起重傷害事故49起,占總數的8.32%;觸電事故30起,占總數的5.09%;機具傷害事故20起,占總數的3.40%;車輛傷害、火災和爆炸、中毒和窒息、淹溺等其他事故19起,占總數的3.23%。|2011年,按部位劃分,洞口和臨邊事故125起,占總數的21.22%;塔吊事故80起,占總數的13.58%;腳手架事故69起,占總數的11.71%;模板事故46起,占總數的7.81%;基坑事故39起,占總數的6.62%;井字架與龍門架事故29起,占總數的4.92%;施工機具事故20起,占總數的3.40%;墻板結構事故20起,占總數的3.40%;臨時設施、外用電梯

4、、現場臨時用電線路、外電線路、土石方工程等其他事故161起,占總數的27.34%。 |二、從個人來講,生命可貴、平安是福。|人的生命最寶貴,生命安全權益是最大的權益。|我們現在講“以人為本”,就必須要以人的生命為本。一個人如果沒有健全的身體,還談什么快樂,談什么幸福? |三、從單位來講,安全成本越來越高,直接影響經濟效益。|一旦出現了安全事故,將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一個企業有了安全并不意味著有了一切,但是沒有安全就沒有一切。|四、從國家來講,安全監管力度不斷加大。|從政府監管的層面看“越來越嚴”,“越來越規范”,從事故的責任追究力度上看“越來越大”。|重判是大勢所趨。|一、法的概念、特征、分

5、類及體系|二、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三、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意義|四、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五、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規的立法歷程|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七、建筑法的主要內容|八、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九、行政法規|一、法的概念、特征、分類及體系|(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廣義的法:國家制定或認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行為規范總和。|狹義的法:指具體的法律規范。包括成文法(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的法)和不成文法。|一、法的概念、特征、分類及體系|(二)法律規范(二)法律規范|規范:一般可以分為社會規范和技術規范。法律規

6、范是社會規范的一種。|法律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的區別(4點)。|法律規范的構成要素: 假定(適用法律規范的必要條件)、處理(行為規范本身的基本要求法律規范的中心部分)和制裁(對違反法律規范將導致的法律后果的規定)。|一、法的概念、特征、分類及體系|(三)法的本質(三)法的本質|意志內容的一般性:統治階級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現。|意志內容的客觀性: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意志內容的統一性:包括關系整個社會共同生存的必要條件。|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形式的法律體現。|一、法的概念、特征、分類及體系|(四)法的效力(四)法的效力|1、關于人的效力、關于人的

7、效力|法律對什么人發生效力,各國立法原則不同,有3種情況:以國籍為主,即屬人原則;以地域為主,即屬地原則;屬人原則與屬地原則相結合(我國)。|2、關于地域的效力、關于地域的效力|法在什么地域范圍內發生效力。有3種情況:在全國范圍內生效(法律,行政法規);在局部地區有效(地方性法規);法律在一定條件下其效力超過國境(刑法)。|3、關于時間的效力、關于時間的效力|何時生效和何時終止。有3種: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另行規定生效時間;法律公布后達到一定時限時生效。|一、法的概念、特征、分類及體系|(五)法的特征|1、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國家強制

8、性。|4、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一、法的概念、特征、分類及體系|(六)法的分類|1、按照法的創立和表現形式劃分、按照法的創立和表現形式劃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層級劃分、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層級劃分|(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行政規章。|3、按照法律的內容和效力強弱劃分、按照法律的內容和效力強弱劃分|憲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4、按照法律效力范圍劃分、按照法律效力范圍劃分|特殊法和一般法|二、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一)安全生產立法的含義 |1、安全生產的含義:安全生產是指通過人機環境三者的和諧運作,使社會生產

9、活動中危及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各種事故風險和傷害因素,始終處于有效控制的狀態。安全生產工作是系統性的管理活動,由源頭管理、過程控制、應急救援和事故查處4個部分構成。|2、安全生產立法的含義:泛指國家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訂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的活動;專指國家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二、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二)加強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產法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突出表現在:安全生產法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突出表現在:法律意識淡薄;法律意識淡?。粅出現新情況、新問題;|綜合性的安全生產立法滯后;|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監

10、管體制不健全;|缺乏執法手段。|必要性:必要性:|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規范安全生產的需要;|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需要;|建立健全法律體系的需要。|三、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意義|1、有利于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建設|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3、有利于依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4、有利于各級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生產工作的領導|5、有利于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管|6、有利于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7、有利于增強全體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識|8、有利于制裁各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四、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概念|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指我國全

11、部現行的、不同的安全生產法律規范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四、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二)從法的層級上,分為上位法與下位法|1、法律、法律|法律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個體系的最高層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下位法。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有安全生產法、建筑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礦山安全法;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主要有勞動法、工會法、礦產資源法、鐵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電力法等。|在法律層面上,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是構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體系的兩大基礎。|四、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12、的基本框架|(二)從法的層級上,分為上位法與下位法|2、法規、法規|(1)行政法規:其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產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等下位法。|(2)地方性法規:其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規章。|四、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二)從法的層級上,分為上位法與下位法|3、規章、規章|(1)部門規章:其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規章。|(2)地方政府規章:最低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四、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二)從法的層級上,分為上位法與下位法|4、法定安全生產標準、法定安全生產標準|(1)國

13、家標準: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在全國范圍內適用。|(2)行業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制定,在相關領域內適用。兩者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具有同樣的約束力。行業標準對同一安全生產實效的技術要求,可以高于國家標準但不得與其相抵觸。|四、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三)從同一層級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為普通法與特殊法|普通法:安全生產法|特殊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同一級的立法對同一問題,特殊法優于普通法)|四、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四)從法的內容上,可以分為綜合性法與單行法|綜合法:安全生產法|單行法:礦山安全法、建筑法|在一定條件下,綜合性法和單行法的區分是相對的、可分

14、的。|五、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規的立法歷程|(一)安全生產方針的形成|(1949-1983年) “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1984-2004)“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2005年至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五、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規的立法歷程|(二)建設工程安全法律法規的立法歷程|建筑法從起草到出臺歷經了13年。經全國人大八屆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并于1997年11月1日正式頒布,1998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正式通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于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第393號令予以公布,于2004年2

15、月1日起施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于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4月9日國務院第493號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一)安全生產法在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在黨中央、全國人大和國務院領導下制定的一部 “生命法”。|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安全生產法 是我國第一部安全生產基本法律。|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二)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1、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第一,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三個代表”和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的指導思想。|第二,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

16、理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第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首位。|第四,從業人員必須提高自身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生產生產安全事故。|第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加大監督執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行為)。|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二)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2、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 |1、空間的適用、空間的適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2、主體和行為的適用、主體和行為的適用 |各種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公司、企業、社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個人。|3、排除適用、排除適用|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有關法律、

17、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三)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1、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這是安全生產法的靈魂。|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三)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

18、,確保安全生產”。|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三)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a.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b.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人。|c.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領導責任的決策人。|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三)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19、的地位和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地位和職責|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三)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

20、件的。|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三)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4、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和權利、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和權利|(1)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2)工會對“三同時”的監督。|(3)工會參加安全管理和監督的權利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侵權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從業人員安全的情況,

21、有權組織人員撤離現場。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三)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5、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 |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予以協調、解決。|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三)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6、安全生產綜合監督部門與專項監管部門的職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部門與專項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分工|(1)負責安全生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負責安全生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2)有關部門及其職

22、責)有關部門及其職責|國務院有關部門是指公安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交通部(道路建設和運輸企業安全)、鐵道部(鐵路運輸安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國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民航總局(民用航空安全)和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等國務院的部、委和其他有關機構。|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三)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7、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規定、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規定|(1)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性質及特征|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屬于第三產業中的服務業。|獨立性,服務性,客觀性,有償性,專業性。|(2)安全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和業務范圍|(3)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專業人員的權

23、利、義務和責任|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三)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8、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1)分類:自然災害事故、人為責任事故。|(2)事故責任主體: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或者人員。|(3)法律責任追究|行政責任行政責任。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責任主體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和中介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三)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9、安全生產標準、安全生產標準|安全標準是法律規范的重要補充。|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

24、安全生產方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但有行業標準的,必須執行行業標準;既有國家標準又有行業的標準的,既要執行國家標準又要執行行業標準。|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三)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10、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三)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11、安全生產科技進步、安全生產科技進步|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三)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12、安全生產獎勵、安全生產獎勵| 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在搶險救援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25、|1、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1)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公民|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2)法定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對安全生產條件的界)法定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對安全生產條件的界定定|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26、制度和操作規程|(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3、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的標準|(2)安全投入的決策和保障)安全投入的決策和保障|(3)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責任)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責任|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安全生產

27、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一)高危行業(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 經營、儲存)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配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管理人員|(二)按照從業人員的數量,配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這里有兩種情況:強制性規定:高危行業和300人以上的單位必須配備選擇性規定;300人以下的單位可不設機構,但必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委托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5、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的規定資格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

28、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高危行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考核合格后任職;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后上崗。|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6、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規定、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2)安全培訓的要求|(3)從業人員須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7、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資格、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資格|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瓦斯檢查工、起重機械工、壓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風工、信號工、擁罐工、電工、金

29、屬焊接(切割)工、礦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風機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絞車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尾礦工、安全檢查工和礦內機動車司機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9、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規定、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規定|對礦山、危險物品建設項目不同于其他生產經營建設項目,具有更大的危險性,應有更高的安全技術要求。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30、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10、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條件論證的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條件論證的規定定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批。|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1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竣工驗收的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竣工驗收的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

31、全生產保障|12、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13、安全設備達標和管理的規定、安全設備達標和管理的規定|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14、特種設備檢測、檢驗的規定、特種設備檢測、檢驗的規定|國家對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實行強制性檢測、檢驗制度;|特種設備應由專業生產單位負責生產;|檢測檢驗單位必須取得專業資質。|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15、生產安全工藝、設備管理的規定國

32、家對危及、生產安全工藝、設備管理的規定國家對危及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16、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危險物品六個環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或者處置)的安全管理危險物品六個環節的審批、監管。|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17、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規定、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規定|(1)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2)定期進行檢測檢驗、評估、監控;|(3)制定應急預案和應急措施。|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18、生產設施、場所安

33、全距離和緊急疏散的規定、生產設施、場所安全距離和緊急疏散的規定|安全距離、緊急疏散|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19、爆破、吊裝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規定、爆破、吊裝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規定|(1)爆破、吊裝等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2)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20、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 |(1)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勞防用品;|(2)監督、教育從業人員佩戴、使用勞防用品。|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21、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的

34、規定、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的規定|兩個以上不同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應當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職責,指定專職人員檢查與協調。|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22、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租賃雙方要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約定各自職責。|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23、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負責人的職

35、責|(1)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2)堅守崗位,配合事故調查。|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24、工傷保險的規定、工傷保險的規定|(1)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2)工傷保險是人身保障的經濟基礎;|(3)民事賠償是工傷保險必要補充;|(4)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相互補充,不可替代。|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五)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1、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1)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2)得知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3)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4)

3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5)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2、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防用品的義務|(3)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4)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許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責職責|(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有關部門”。|(2)負有安全生

37、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責。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審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解決安全生產主體市場準入問題;取締非法經營活動;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撤消原批準;規范行政許可的特別規定。|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監督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時行使的職權查時行使的職權|(1)現場檢查權|(2)當場處置權: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比較嚴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違法行為。|(3)緊急處置權:緊急處置重大事故隱患。|(4)查封扣壓權:查封或者扣壓后,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

38、(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履行其監管執法的行為準則。規范執法,持證執法,保守秘密。|不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對檢查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簽字。|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規定|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5、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6、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安全生產中介

39、機構的監督管理|(1)安全生產中介機構資質的認可|(2)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所謂“負責”:|對服務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對其違法所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法追究安全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7、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的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的規定 |(1)社會舉報所有單位和公民有舉報的權利。|舉報的內容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向法定的政府部門舉報。|(2)舉報受理|六、安全生

40、產法的主要內容|(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8、安全生產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的規定、安全生產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的規定|(1)社會監督|(2)輿論監督|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9、對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功人員的獎勵、對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功人員的獎勵|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七)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1、地方政府應急救援工作職責、地方政府應急救援工作職責|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2、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P61|(1)高危行業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礦

41、山、建筑、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一般生產經營單位由專人負責應急救援工作。|(2)重大事故的應急搶救:地方政府和安監部門負責人組織事故搶救。|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置的規定迅速、及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置的規定迅速、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準確地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1、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搶救并報告事故|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八)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1、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1)行政責任 |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

42、機關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一種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設定了11種行政處罰)。|(2)民事責任|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造成民事損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強制其進行民事賠償的一種法律責任。|(3)刑事責任|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給予刑罰的一種法律責任。|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八)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責任主體:享有安全生產權利、負有安全生產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和公民。主要包括4種。|(1)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

43、人、有關主管人員。|(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4)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八)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本法主要的行政執法主體。|(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行政處罰。|(3)公安機關:決定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4)法定的其他行政機關。|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八)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4、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安全生產法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

44、全生產違法行為有27種|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是: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吊銷證照、關閉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八)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5、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生產法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7種|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為:處以降職、撤職、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八)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6、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違法行為、安全生產中

45、介機構的違法行為|主要是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是: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撤消執業資格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八)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7、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1)失職、瀆職的違法行為|(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對安全生產事項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3)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

46、定的法律責任是:給予行政降級、撤職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六、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八)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8、民事賠償的強制執行、民事賠償的強制執行|民事責任的執法主體是各級人民法院。|(1)民事責任的含義|民事賠償責任|(2)連帶賠償|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共同實施了一個或多個違法行為,均有對受害方賠償的責任。|(3)事故損害賠償|因生產經營單位的過錯而導致事故,承擔的賠償責任。|(4)民事賠償的強制執行|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七、建筑法的主要內容|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

47、國第91號發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主要規定了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及相應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七、建筑法的主要內容|建筑法確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筑法確定了群防群制制度。|建筑法確定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建筑法確定了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建筑法確定了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建筑法還確定了安全責任追究制度。|七、建筑法的主要內容|建筑法確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筑生產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指將各種不同的安全責任落實到負責有安全管理責任的人員和具體崗位人

48、員身上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是建筑安全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七、建筑法的主要內容|建筑法確定了群防群制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職工群眾進行預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群眾路線在安全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企業進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內容,要求建筑企業職工在施工中遵守有關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作業,同時對于危及生命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七、建筑法的主要內容|建筑法確定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是對廣大建筑干部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

49、識,增加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只有通過對廣大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才能是廣大職工真正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必要性,使廣大職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知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和規章制度。|七、建筑法的主要內容|建筑法確定了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檢查是上級管理部門或建筑施工企業,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制度。通過檢查可以發現問題,查出隱患,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滅在發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預防為主”的具體體現。|七、建筑法的主要內容|建筑法確定了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企業應當采取緊

50、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處理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通過對事故的嚴格處理,可以總結出經驗教訓,為制定規程、規章提供第一手素材,指導今后的施工。|七、建筑法的主要內容|建筑法還確定了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由于沒有履行職責造成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其他有關

5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一)刑法有關安全生產犯罪的罪名和刑罰的規定|1997年3月14日,八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六),對有關安全生產犯罪的條文作出了重要修改和補充。|八、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一)刑法有關安全生產犯罪的罪名和刑罰的規定|1、刑事犯罪、刑事犯罪|(1)犯罪:|(2)犯罪的特征:社會危害性;違法性;故意或者過失;應受懲罰性。|(3)刑罰:剝奪犯罪人某種權益的強制處分。|(4)犯罪構成:構成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5)刑事責任:行為人實施刑事

52、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八、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一)刑法有關安全生產犯罪的罪名和刑罰的規定|2、安全生產犯罪、安全生產犯罪|(1)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3)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4)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罪)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罪|八、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一)刑法有關安全生產犯罪的罪名和刑罰的規定|(1)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

53、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八、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一)刑法有關安全生產犯罪的罪名和刑罰的規定|(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八、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一)刑法有關安全生產犯罪的罪名和刑罰的規定|(3)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

54、重大事故罪|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八、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一)刑法有關安全生產犯罪的罪名和刑罰的規定|(4)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罪)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罪|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八、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二)行政處罰法|1996 年 3 月 17 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

55、行政處罰法。|八、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二)行政處罰法|1、行政處罰的概念、行政處罰的概念 |(1)行政處罰的含義|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尚不夠刑法處分的行為實施的行政制裁。|(2)行政處罰的特征|處罰由法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組織。|實施處罰的對象是違法的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3)行政處罰的原則|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八、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二)行政處罰法|2、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行政相對人的權利|(1)陳述權: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剝奪、阻止行政相對人行使陳述權。|(2)申辯權: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有異議時,有

56、權辯解并提出證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予以調查核實。|(3)復議權:行政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4)訴訟權:對行政復議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5)索賠權: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處罰侵犯了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八、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二)行政處罰法|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1)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處罰的種類 (6種)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2)行政處罰的設定)行政處罰的設定

57、|法律設定: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行政法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部門規章設定:罰款的數量在3萬元以下。|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八、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二)行政處罰法|4、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1)法定的行政機關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3)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

58、具備法定條件的組織。|八、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二)行政處罰法|5、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1)一般管轄:屬地管轄|(2)指定管轄:對管轄發生爭議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由哪一個行政機關管轄|(3)移送管轄: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4)行政處罰的適用|一種行為不得二罰|未成年人的適用|精神病人的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處罰時效|八、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二)行政處罰法|6、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和執行、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和執行|(1)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處罰的決定|(2)行政處罰的程序)行政處罰的程序|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

59、序|(3)行政處罰的執行)行政處罰的執行|如期履行|當場收繳罰款|事后收繳罰款|八、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三)勞動法|1994 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八、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三)勞動法|1、單位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單位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1)安全衛生基本要求)安全衛生基本要求 |勞動者的權利:7項權利。|勞動者的義務:4項義務。|用人單位的義務:|(2)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女職工保護:4項。|未成年工保護:2項。|八、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

60、法律|(三)勞動法|2、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的規定、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的規定|勞動監察: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監督|工會監督|八、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三)勞動法|3、勞動安全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勞動安全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關|縣級以上安監部門行使勞動安全衛生監管和執法|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行使勞動安全衛生以外的其他勞動活動的監管和執法。|八、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四)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 10月27日九屆人大常務委員會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八、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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