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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監測網絡,對全省水土流失動態進行監測、預報,省人民政府定期將監測、預報情況予以公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交通事故的原因規定內容提要: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3年10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將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一部旨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的重要法律,為社會各界所關注。雖然這部法律的內容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但其中也有交通

2、事故的處理和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本報特約侵權法專家張新寶先生從侵權責任的角度對這部法律的相關規定,尤其是制度創新方面的規定進行分析,并對其適用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對策探討。一、交通事故的性質與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交通事故可以是因為“過錯或者意外”而產生;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3、辦法則僅僅規定“過失”一種情形。由于后者的這一規定,過去有人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或者僅僅是過錯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交通事故的原因規定為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不是僅僅指過失和意外,確認機動車在道路上的運行是一種高度危險作業,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原則上應該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既不能一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一概適用無過錯或嚴格責任原

4、則。它確立了一個歸責原則體系,對于不同主體之間的責任承擔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1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第七十六條;(2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在特定情況下墊付受害人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第十七條、第七十五條;(3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適用過錯責任(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4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之前,有些地方出臺了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地方辦法。例如,1999年8月30日,沈陽市人民政府發布沈陽市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年9月10日施

5、行。其中第八條至第十三條這6條規定的主要精神是:在行人違反交通規則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時,如果機動車駕駛方無違章行為,行人負全部責任。這些規定被新聞媒體概括為“行人違章撞了白撞”。由于此類規定事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保障、現行法律法規的正確適用以及能否切實貫徹保護弱者、保障人權和維護社會正義等基本法律理念,因此其一出臺立即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爭論。道路交通安全法否定了“行人違章撞了白撞”,確立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適用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的原則,即使在受害人過失行為是引起損害發生全部原因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也應承擔部分損害賠償責任(如10%的賠償責任。二、第三者

6、責任強制保險與保險人的責任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依照責任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按照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致人損害而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由于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為標的,以填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受損失為目的,故可稱為第三人保險或者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責任保險是指以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汽車事故受害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

7、法由國務院規定。”汽車責任保險起源于德國、瑞典、挪威。對于機動車責任保險,有的國家實行相對強制保險,有些國家實行絕對強制保險。在美國,除馬薩諸塞州、紐約州、北卡羅來納州以外的其他州以及加拿大的主要省份都實行相對強制保險。而在英國、新西蘭、德國、法國、美國的馬薩諸塞州、紐約州、北卡羅來那州等國家和地區的保險立法則實行絕對強制保險。實行絕對強制保險是各國的立法趨勢,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順應了這種立法趨勢。其特殊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加強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二是分擔肇事者的責任。我國目前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主要對象是個人保有的車輛以及在中國的一切外國人的機

8、動車。而對于政府機關所有的車輛則并沒有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由國務院對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做出具體規定,回避了這一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對所有的車輛適用統一的規定,否則難免會出現對受害人不利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條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的賠付義務:當被保險人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投保范圍內對受害人予以賠償,被保險人在該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得以免除。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賠償金,事故的受害人

9、取得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保險公司有義務直接對受害人給付賠償金。有人認為,機動車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是法定請求權、獨立請求權,即受害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取得對保險公司的請求權來自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在強制保險場合,并且該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在程序意義上,受害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內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對保險公司提起賠償訴訟。筆者認為,在程序上將保險公司直接列為被告有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三、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及其在損害賠償中的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該條規定意義重大,它將建立起道

10、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從而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權益進行更好地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之前,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能得不到足夠的救濟:受害人所受的損害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金;肇事者逃逸無法找到;肇事者沒有足夠的賠償能力等等。在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之后,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第二款規定:“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

11、國務院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對于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罰款。筆者認為,值得考慮的是,僅僅依靠這些罰款是否能夠滿足墊付賠償金的需要?是否還應該規定其他一些資金來源(如是否可以從其他違反交通法律法規行為的罰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資金來源、是否可以從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資金來源?國務院最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時可對這個問題予以考慮。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用途是:當受害人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足額的賠償、肇事者逃逸無法找到或者是無賠償能力時,基金可以先行墊付全部或是部分搶救費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是規定先行墊付搶救費用,那

12、么受害人的其他損害能否要求先行墊付呢?筆者認為,為了充分保護受害人,在受害人不能從肇事者或者是保險公司獲得充分救濟時,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先行墊付受害人的其他人身或財產損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中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該條規定很明確,如果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肇事者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

13、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先行墊付搶救費用是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法定用途或者說是功能。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先行墊付搶救費用后,取得對交通事故實際責任人的追償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專門設計了一個“肇事機動車逃逸情形的賠償與追償”的條款:“機動車在運行中造成損害后逃逸致受害人無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受害人得向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基金請求賠償。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基金向受害人賠償后獲得代位求償權。”該條中規定的“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基金”和“代位求償權”為立法機關所借鑒,并發展成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

14、助基金的法律起源,可以追溯到1959年4月20日的關于有關機動車民事責任之強制保險的歐洲公約。它規定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之情形,盡管沒有履行投保義務的要求或者負有責任的人無法辨認,受害人也能得到賠償。1990年5月14日的關于成員國就使用機動車之民事責任之強制保險的法律協調的第3號理事會指令規定保障基金必須運作。1990年11月8日的一項指令則決定“通過一個處于成員國之內的企業”提供機動車責任保險的公司必須向該成員國的保障基金繳費。歐盟通過一系列的指令和國內立法,歐洲各國建立起來了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險基金,在責任人沒有購買強制保險、無法找到肇事者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從該基金得到人身損害賠償

15、。從某種意義來說,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借鑒了歐盟的這一制度。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的完善,筆者建議建立高效的管理機制,實行專款專用,基金可以作為財團法人(需要未來民法典在法人分類上做出規定運作。在支付了賠償金后,作為財團法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取得對賠償責任人的代位追償權。如果將來查明肇事者,損害賠償保障基金有權向其追償,訴訟時效從發現或者應當發現實際肇事者的時候開始計算。四、賠償范圍與計算方法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但是對于損害賠償的范圍與計算方法卻沒有規定。關于損害賠償的范圍和計算方法,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章“損害賠償”中做出了規定。但是,道路交通

16、事故處理辦法關于賠償范圍與計算方法的規定有一些現在已不合時宜。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造成死亡的規定賠償死亡補償費,在后來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的是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法釋7號規定:“被他人侵害生命權的自然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方式為死亡賠償金。”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國務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一些規定不相一致,前者 的存廢就成為一個引人注目的問題。2000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于這種情況沒有做出規定。筆者認 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關于審理侵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時應該參考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辦法中關于損害賠償范圍和計算方法的規定,并結合新近出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規定和精神,統 一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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