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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武漢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制度第一條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及部省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除預拌商品稅專業承包企業和研預制構件專業承包企業外,都必須依法申領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第三條建筑工程在招投標時,招投標管理部門和招投標代理機構應當對參與投標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第四條對由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承
2、建的工程項目,建筑(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第五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它單位的,分包單位除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外,還應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否則不得發包。第六條監理單位在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理時,應當對總承包企業分包工程情況和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情況進行審查,凡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立即責令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建筑(設)行政主管部門。1 / 67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第七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改制、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取得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重新按有關規定申領建筑
3、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八條建筑(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全監督機構,在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承建工程項目的日常監督、巡查中,因安全生產問題對同一企業三個以上(含三個)項目或同一項目二次以上(含二次)作出限期整改和責令停工處理的,應在作出最后一次處理的次日報告市建工局,市建工局在二個工作日內上報省建管局。第九條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建筑(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筑安全監督機構應立即向市建工局報告,提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限期整改的處理建議,市建工局接報調查確認后提出處理意見上報省建管局。第十條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傷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建筑
4、(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建筑安全監督機構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事故基本情況、企業違法違規事實(包括詢問筆錄)和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議,書面報告市建工局,市建工局接報調查確認后提出處理意見上報省建管局。第十一條暫扣、吊銷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實施,其余種類的行政處罰由市、區縣建筑(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第十二條施工現場必須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備查。建筑(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必須依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24條予以處罰。第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
5、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違反規定的,建筑(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依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26條、第24條予以處罰。第十四條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依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25條予以處罰。5 / 67武漢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管理暫行辦法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強化對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提高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
6、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一、重大危險源的識別(一)本辦法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險的分部分項工程,主要包括:1 .施工現場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m(含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基坑、溝(槽)工程;2 .地下暗挖工程;3 .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4 .30m及以上高空作業;5 .其它專業性強、危險性大、交叉等易發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業活
7、動;6 .對工地周邊設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施工范圍,在基礎、結構、裝飾階段施工前,對施工過程進行安全分析,對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進行識別,列出重大危險源,制定有關安全監控措施,按有關程序審批后方可實施。二、重大危險源的控制與管理(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體系,明確具體責任,制定消除或減少危險性的安全技術方案、措施,認真組織方案、措施的實施,并對其進行嚴格的監控、檢查和驗收。(二)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工程的施工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除應包括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外,還
8、應當包括監控措施、應急方案以及緊急救護措施等內容。(三)專項施工方案應由施工企業技術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對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中規定的深基坑等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經審批的專項施工方案確需修改時,應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四)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工程的施工單位應按專項施工方案嚴格進行技術交底,并有書面記錄和簽字,確保作業人員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術要領。(五)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工程的施工應按方案實施,凡涉及驗收的項目,方案編制人
9、員應參加驗收,并及時形成驗收記錄臺帳。# / 67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六)監理單位應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核,對重大危險作業進行旁站監理。對旁站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開具監理通知單,問題嚴重的,有權停止施工。對整改不力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建筑(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七)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工程進度及施工環境將重大危險源的名稱、位置、注意事項、作業時間、責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時公示和更新。三、重大危險源的檢查(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建立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工程施工檢查制度,及時組織分包、專業施工等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對存在重大危
10、險源的施工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檢查記錄。(二)監理單位應督促檢查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工程的施工單位按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三)凡被列入監控范圍的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工程,施工單位必須經常與當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溝通信息。(四)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對施工現場已公示的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分部分項工程加強監督管理。# / 67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武漢市建筑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第一條為加強對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市建筑主管部門和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
11、責江南八城區的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工作,三區兩縣建筑主管部門和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本制度適用的特種作業人員是指:施工現場從事電工、焊工、登高架設、起重機械操作(司機、指揮、司索、安維、卷揚機)等作業人員。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年齡滿18周歲以上;(二)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專業技術及實踐經驗;(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第五條施工現場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具有國家安全生
12、產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作業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第六條特種作業資格操作證書應當按規定接受發證機關的復審,到期未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證書無效。第七條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遺失的,應及時到發證機關補辦。第八條特種作業人員應隨身攜帶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自覺接受建筑(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持證上崗作業的,建筑(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進行處罰。13 / 67武漢市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任職考核制度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三類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
13、能力,依法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省建管局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的“三類人員”是指: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必須經過省級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取得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職務的建筑施工活動。第四條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每年應參加規定學時的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記入培訓檔案。第五條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應
14、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接受建筑(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第六條建筑工程在招投標時,招投標管理部門和招投標代理機構應當審查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第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它單位的,分包單位除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外,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還應持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否則不得發包。第八條監理單位在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理時,應嚴格審查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凡不能提供相關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應立即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當地建筑(設)行政
15、主管部門或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第九條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已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建筑(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須經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第十條工程項目發生死亡事故的,工程項目所在地建筑(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有關“三類人員”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的“三類人員”未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從事相關工作的,建筑(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予以處罰。第十二條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
16、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持證人應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第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遺失的,應在市級以上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在一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補證手續。第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變更單位或所在單位變更名稱等的,應在變更后一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武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預警提示制度(暫行)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好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預警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有下列情況時,各級建筑(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施工企業必須發出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預警提示。(-)重大節日:元旦
17、、春節、“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節;(二)重要會議:國家、省、市召開黨代會、人大、政協會議;(三)特殊季節:夏季高溫、雨季、汛期、冬季嚴寒;(四)自然災害;(五)施工高峰期之前;(六)其它地區發生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后。第三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預警提示應認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區、本單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薄弱環節,深刻吸取已發生事故的教訓,召開會議、下發文件或通過有關信息平臺,有針對性地提前作出符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安全生產工作布置。第四條各級建筑(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施工企業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預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實,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并做好記錄備So武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層級
18、監督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條為督促區縣建工(設)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政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以控制和減少建筑施工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眾利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條層級監督是指市建工局對區縣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監督檢查。第三條層級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二)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法規、標準情況。(三)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要求在本級機關建立和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情況。(四)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情況。(五)建筑工程重大傷害未遂事故、
19、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隱患督促整改情況。(六)開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執法情況。(七)其它有關事項。第四條層級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一)聽取區縣建筑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匯報。(二)詢問有關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情況。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三)查閱有關規范性文件、安全生產責任書、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監督執法案卷和有關會議記錄等文件資料。(四)抽查有關企業和施工現場,檢查監督管理實效。(五)對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反饋監督檢查意見。第五條層級監督檢查每半年進行一次,在重大節日、重要會議、特殊季節、惡劣天氣、施工高峰期之前和根據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結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及在
20、專項整治、監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相關區縣進行重點監督檢查。第六條層級監督檢查結果進行通報。在層級監督檢查中成績顯著的區縣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市建工局將給予通報表彰,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力的將約見談話,責令拿出書面整改意見,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第七條市建工局對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站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監督檢查參照本制度執行。# / 67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武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第一條為及時了解和掌握我市各地區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研究控制安全生產事故的對策和措施,指導我市建筑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建筑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議一般情況下每季度進行一次,遇特殊情況可
21、召開專題分析會。第三條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各區縣匯報建筑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分析全市建筑安全生產形勢,總結階段性工作,研究加強和改進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階段工作,發布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第四條季度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議由市建工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第五條季度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議出席對象:市建工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各區縣建工(設)局分管安全的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及安全監督站站長。第六條區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17 / 67武漢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聯絡員制度(暫行)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安全工作的信息通報和協調制度,特制定
22、本制度。第二條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聯絡員的職責和工作內容:(一)收集、整理、傳遞本地區、本企業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重要信息;(二)分析本地區、本企業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反饋本地區、本企業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動態;(三)提出改進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建議;(四)按時參加聯絡員會議,并向會議通報本地區、本企業安全生產形勢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五)向所在單位領導匯報聯絡員會議精神,提出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建議。第三條聯絡員組成人員:三區二縣建筑安全監督站站長、部分外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門駐寧機構分管負責人、部分企業分管負責人。以上人員由有關單位報南京市建工局確認后,予以公布。聯絡員工作如有變化,應
23、及時調整。第四條聯絡員會議制度:(一)市建工局質量安全處負責組織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聯絡員會議。聯絡員會議為季度會議。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聯絡員會議的內容為: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總結前一階段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見和建議,研究加強與改進聯絡員工作的重大事項。重大事故發生時,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時,可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的議題為:通報重大事故情況,研究控制事故的對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臨時會議可由重大事故發生地的部分聯絡員或者全部聯絡員參加。(二)每次會議的具體時間、地點、臨時議題和其他有關事項由市建工局質量安全處負責確定落實。(三)聯絡員因故不能參加聯絡員會議,應向市
24、建工局質量安全處請假,并委派代表參加。第五條聯絡員信息傳遞制度(一)各聯絡員每季度初10日內應向市建工局質量安全處書面報送上一季度本地區或本企業建筑安全生產形勢的分析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綜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動,典型經驗與做法,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與對策、建議等。(二)各聯絡員對需提交會議討論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市建工局質量安全處報告,有關意見、建議一般在聯絡員會議上提出。(三)市建工局質量安全處通過文件、簡報、建工局網站等方式向聯絡員傳遞有關信息和保持日常聯系。(四)聯絡員所在單位應為聯絡員的工作創造條件。第六條市建工局對工作成績顯著的聯絡員將予以表彰。武漢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
25、故應急處理預案為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組織事故搶救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加強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監督管理的通知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及省建設廳、省建管局的要求,結合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的實際,在我局原有的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基礎上,修定南京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以下簡稱預案)。一、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在本市城區內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可能發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特大事故。二、事故可
26、能發生的類別(-*)深基坑坍塌;(二)塔式起重機等大型機械設備倒塌;(三)整體模板支撐體系坍塌;(四)多、高層建筑外腳手架倒塌;(五)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三、事故應急處理指揮系統(一)市建工局成立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傊笓]由市建工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建工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長和其他副局長和局總工程師擔任;成員由市建工局相關處室單位負責人組成。指揮部成員名單、專家庫名單、專業施工類應急搶救隊伍庫名單、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庫清單詳見附表一、二、三、四。(二)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建工局質量安全處,負責落實值班和應急處理具體工作。四、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職責(一)組
27、織有關部門和事發現場有關單位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搶救工作,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力爭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二)根據事故發生狀態,統一布置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并對應急處理工作中發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三)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和問題,及時對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四)緊急調集各類物資、人員、設備,當事故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組織力量進行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六)組織做好穩定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七)適時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向社會公布。五、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19 / 67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一)重特大事故發
28、生后,事故單位必須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將所發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市建工局指揮部,并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發生事故的單位名稱、企業規模;(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3)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初步估計;(4)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5)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7)事故的報告單位、簽發人和時間。(二)建工局指揮部接到重特大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市政府和市安委會辦公室,并迅速上報省建設廳、省建管局,同時派人迅速趕赴現場,進行事故現場的保護和證據收集工作。必要時將事故情況通報給市公安局
29、或駐軍及武警部隊,請求給予支援。(三)重特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有關部門和事故現場有關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的擴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六、應急處理預案(一)接到事故后10分鐘內應立即開展以下工作:(1)迅速上報市委、市政府。21 / 67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2)指揮部根據事故或險情情況,立即組織或指令相關部門調集應急搶救人員、車輛、機械設備,組織搶救力量,迅速趕赴現場。(二)應急處理措施(1)搶救方案根據事故現場情況,迅速調集必要
30、的機械設備及人員進行搶救。如有人員失蹤,應盡快查清下落,同時根據工程特點、事故類別,請相關專家制定深化搶救方案,必要時請求軍警部門協助搶險,疏散人群,維持現場秩序。(2)傷員搶救立即與急救中心和醫院聯系,請求出動急救車輛并做好急救準備,確保傷員得到及時醫治。(3)事故現場取證救助行動中,安排人員同時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工作,以利于事故處理,防止證據遺失。(4)自我保護在搶救行動中,搶救機械設備和救助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配齊安全設施和防護工具,加強自我保護,確保搶救行動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七、其它事項(一)本預案是建工局針對有可能發生的重特大事故,組織實施緊急救援工作并協助上級部門進行事
31、故調查處理的指導性意見,在實施過程中根據不同情況隨機進行處理。# / 67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二)救援以事發現場施工隊伍為主,對在救援中所產生的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墊付。(三)在寧施工企業應按照本預案的要求,結合本行業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根據條例和環境的變化及時修改完善,報有關安全監督機構備案。(四)各區縣建工(設)局必須在本預案實施之日起30日內完成本地區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工作,并根據條件和環境的變化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的內容。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人員認真學習,掌握預案的內容和相關措施。定期組織演練,確保在緊急情況下按照預案的要求,有條不紊地開展事故應急
32、處理工作。(五)發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報告,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接到事故發生信息后必須在最短時間內進入各自崗位,迅速開展工作。對失職、瀆職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六)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附表一:武漢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成員名單(略)附表二:武漢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專家庫名單(略)附表三:武漢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專業施工類應急救援隊伍庫名單(略)附表四:武漢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應急物資設備庫清單(略)# / 67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武漢市建筑地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建筑工地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環節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33、,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省建設廳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和建筑工地起重機械設備流動性大的特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地起重機械設備,必須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本辦法所稱建筑工地起重機械設備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類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起重機械設備。第三條武漢市建筑工程局負責全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登記管理工作。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第四條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工地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監督檢驗合格之日30日內到當地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
34、構登記,并提供以下資料:(一)武漢市建筑工地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件一)一式二份;(二)安裝監督檢驗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三)機械設備使用中的特種操作人員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使用單位提供的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經登記機構審查符合要求后,原件由登記機構審核后退還,其余資料由登記機構存檔,并在三個工作日內發放武漢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牌(以下簡稱登記牌)第五條登記牌須與監督檢驗合格標志一起置于或附著于設備的顯著位置,使用登記表隨機備查。第六條已登記機械設備使用中的特種操作人員等如有變化,使用單位須攜帶登記表、有關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到原登記機構進行變更。第七條已
35、登記機械設備在拆除前三個工作日內須攜帶以下以下資料到原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注銷手續。(一)該機械設備登記牌原件;(二)武漢市建筑工地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注銷表。以上資料由原登記機構收回存檔。第八條辦理登記注銷手續后的機械設備如需再次使用須按本辦法進行登記。第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地樁工機械設備參照本辦法執行。附件一:武漢市建筑工地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申報表附件二:武漢市建筑工地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注銷表附件一:# / 67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武漢市建筑工地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申請表使用單位(章):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工地名稱工地地址使用單位工地項目經理電話工地聯系人電話監督檢驗單位監督檢驗合
36、格證編號設備使用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25 / 67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27 / 67姓名工種要求:1、 特種作業人員工種須和所申諦2、 對塔機特種作業人員須包含:扶墻的安裝維修工。資格證編號備注者登記的設備相一致;司機、指揮工、司索工及在使用中頂升監理單位意見:監理單位(章):年月日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29 / 67登記機構意見:登記機構(章):年月日使用登記編號:變更記錄:附件二:武漢市建筑工地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注銷表使用單位(章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工地名稱工地地址使用單位工地項目經理電話工地聯系人電話使用登記編號計劃拆除時間年月日拆除單位資質證書編號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拆除特種作
37、業人員名單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姓名工種資格證編號備注拆除方案有/沒有監理單位審查意見:監理單位(章):年月日武漢市建筑工程開工安全條件審查制度(暫行)第一條為落實建筑工程各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障施工過程中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房屋建筑建造及其范圍內的管道敷設、設備安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均須按本制度進行開工條件審查。# / 67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第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如實填寫武漢市建筑工程安全監督備案申報表(下稱申報表),建設單位
38、、監理單位應對其所填寫內容和開工安全條件進行審核,并在申報表上簽署意見,施工單位攜帶申報表及下列資料到建筑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安全監督備案手續:(一)施工中標通知書和施工承包合同;(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項目經理、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合格證書;(四)安全技術措施方案;(五)意外傷害保險協議。第四條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在七個工作日內對已辦理安全監督備案手續的工程施工現場進行開工安全條件復核,并進行安全監督方案交底。第五條工程施工現場開工安全條件復核的主要內容:(一)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二)項目經理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合格證;(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及安全生產知識
39、考核合格證;(四)施工現場圍擋、沖洗臺、臨時設施等是否符合規定要求;(五)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及制度的建立情況。第六條對復核不符合安全開工條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筑安全監督機構應下發停工通知書,限期整改。第七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9 / 67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附:建筑工程項目開工安全條件復核表建筑工程項目開工安全條件復核表工程名稱: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序號復核項目復核情況1安全生產許可證(有、無)安全生產許可證號:2項目經理項目經理:;B類人員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合格證(有、沒有),證號:。# / 67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3安全員安全員數量名;配備數量是否符合有關要求(
40、符合、不符合);姓名:;C類人員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合格證(有、沒有),證號入4安全管理制度現場是否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檢查制度、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班前安全活動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制度、防護用品及設備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等。5安全施工措施是否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或方案(有、沒有);是否履行審核、批準手續(是、否)。6臨時設施臨時設施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7圍檔及沖洗臺是否按要求設置圍檔(有、沒有);是否按要求設置沖洗臺(有、沒有)。8現場
41、“三通一平”現場“三通一平”是否符合施工條件(符合、不符合)。9現場平面布置現場平面布置圖(有、沒有);是否按平面布置圖進行布置(有、沒有);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有關要求(符合、不符合)。10其它審查結論:施工單位(簽字):聯系電話:監理單位(簽字):聯系電話:31 / 67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監督員簽字:聯系電話:二00年月日注:本復核表作為工程安全監督檔案保存,一式叁份,項目部、建設(監理)單位、安監站各一份關于進一步完善武漢市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問責制的實施意見各區縣建工(設)局、各有關單位:武漢市建筑業企業法人(負責人)安全生產問責制實施辦法(試行)(武建工字
42、# / 67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2005130號)自05年4月實施以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確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遏制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導則和省建設廳、省建管局湖北省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約談告誡工作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對進一步完善武漢市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問責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一、本意見所稱的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問責制,是指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建筑施工活動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賦予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嚴重安全
43、生產隱患、存在嚴重違反建設法律行為、致使本單位發生較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響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它與建筑施工有關的責任單位(以下簡稱有關責任單位)所進行的一種責任追究制度,被問責的各有關單位應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并承擔相應責任。二、各有關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問責:(一)建筑行政主管部門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未按時整改的;(二)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執法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或違法行為未及時依法進行整改或糾正,產生較大影響的;(三)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對同一個工程發出一次停工通知或兩次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后,仍不及時整改,繼續施工的;(四
44、)在建筑施工活動工程中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五)發生死亡事故或一次發生重傷2人以上安全事故的;(六)發生引起市民高度關注、社會影響較大的重大事件的;(七)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開展不力的;(八)應當問責的其它情形。33 / 67武漢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市、區兩級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隱患問責制度。江南八城區內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問責工作由市建工局問責小組負責實施;三區兩縣建工(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問責工作。四、問責活動一般以召開談話會的形式進行,由各級問責小組組織召開。市建工局問責小組由分管局長、質
45、量安全處、政策法規處、市安監站、市建管處負責人組成,分管局長任組長。局質量安全處承擔問責日常事務。各區縣具體問責人員組成由各區縣建工(設)局確定,并報市建工局備案。問責談話會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媒體、專家列席。五、問責活動應當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或停工整改期滿后10日內進行。問責前,問責單位應當向被問責單位下發問責通知書(見附件一),提出相關要求。六、被問責單位應按照問責通知書的要求準備書面匯報材料,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現狀、重大事故發生(或停工整改下達)后采取的應對措施和下一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思路等。七、在問責前建筑安全監督機構應將被問責單位現場相關調查材料報送負責問責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八、問
46、責談話會按以下程序進行:(一)被問責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存在問題或發生事故的情況作說明。內容包括:1.原因及處理經過;2.責任劃分;3.應吸取的教訓及應采取的防范和管理措施等。(二)問責小組成員就有關情況提出詢問,被問責人答復。(三)問責小組成員討論處理建議。九、問責談話會應形成書面記錄(見附件二)并存檔。十、處理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式:(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二)通報批評。(三)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四)進行行政處罰和記錄不良行為。(五)按照有關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對被問責單位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責任人的從業資格進行處理。以上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并形成書面處理建議(見附件三)問責小組討論處理建議時,被問責人應回避。十一、被問責的單位應當在問責后5日內向問責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的安全生產工作整改報告。十二、有關問責內容,可視具體情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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