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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物權與債權的區分及其相對性問題論綱一 摘要 物權與債權作為兩類最根本的財產權,既相伴而存,有著密切的聯系,又相離而立, 在性質、客體、設定、效力、期限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近現代法上,物權與債權的目的 性與手段性在發生著更迭與交錯, 特定領域的債權有物權化的現象, 某些物權也有債權化的 趨向, 物權與債權還有性質上的滲透與融合的問題,表達出兩者的區分具有相對性。 了解并正確對待這種現象, 對于物權與債權的類別整理、 立法的完善和復雜問題的解決, 具有重要 意義。關鍵詞 物權,債權,債權的物權化,物權債權化物權與債權之特性及其根本差異, 學界所見略同, 惟有歸納、表述上的細節差異。近現代民法之分
2、那么局部,將物權法與債權法 分別列編,也已成定制。然物權與債權的區分,并非絕對,而是具有相對性,二者在諸多情 形下有交錯、 滲透乃至融合的現象, 這點, 國內學界的重視程度及對相關問題的研究尚有欠 缺,立法上的規制也頗有缺乏。 本文擬對此作些初步的探討, 冀能引起對該問題的廣泛、深 入之討論和立法上的關注。 一、物權與債權的聯系與根本區別無論是簡單商品生產條件下的 商品交換, 還是近現代市場經濟中自由的商品流通, 不可或缺的前提是對商品所有者的絕對 支配權的肯定和自由處分權的保護。與此相應,無論是在 “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 法律 的羅馬私法中,還是在近現代市場經濟法制之根底的民法上,均
3、以保障商品所有者不 受阻礙地支配其商品的所有權制度與保障所有者按照自己的的意思自由交換其商品的契約制度為其基干。 羅馬法中既已形成了物權與債權及其相區分的根本理念, 中世紀的注釋法學 派又對此進行了系統性的梳理。 隨著近現代法上對權利體系性的邏輯要求, 所有權法律制度 與合同法律制度, 遂被歸納稱為物權法和債權法的抽象體系。 在歐洲大陸, 基于羅馬法的傳 統,至 19 世紀完成了以所有權為中心,加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作為事實狀態的占有所 組成的抽象的物權體系; 而契約作為債權債務發生的主要原因, 與不當得利、 無因管理和侵 權行為等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一并構成更為抽象的債權體系。“ 1 p3在
4、英美法系國家,雖因歷史傳統與法律觀念的原因而未產生物權和債權的根本概念, 但同樣存在著與大陸法類 似的所有權制度和契約制度。 物權與債權作為一組相對應的民事權利, 二者之間有著緊密的 聯系。 在商品經濟條件下,人和財產的結合表現為物權, 當財產進入流通領域后, 在不同的 主體之間的交換那么表達為債權。 非有交易主體對標的物的物權, 無從進行商品交換; 商品在 不同的主體之間進行交換的過程產生債權債務關系, 即一方依約定承當將自己的財產讓渡給 對方的義務并享有請求對方為對待給付的權利; 而交易的目的與結果, 那么是標的物上之物權 的讓渡與取得,形成新的物權關系。因此,可以說,商品之所有是交換的前
5、提和歸宿,物權 是債權發生的根底和前提, 也是債權運動的目的和結果,而物權的變動,又往往離不開 債權合同之媒介。 物權和債權構成了商品經濟社會的最根本的財產權利, 而民法關于物 權和債權的規定那么構成了市場經濟運行的根本規那么。 在近現代的法律觀念和法律規定上, 物 權與債權作為反映不同財產關系的兩類財產權, 相伴而存、 相離而立, 這既是客觀經濟生活中不同的財產關系在法律上的必然反映, 也是法觀念與法技術開展和完善的結果。 物權與債 權的區別,主要表達在以下方面: 一權利性質上的區別在權利的性質上,物權為對物的 支配權, 債權為對人的請求權, 這是二者最根本的區別。 物權是對特定的標的物為直
6、接支配 的權利, 即物權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及行為對標的物為管領處置并實現其利益,而無須他人的意思或行為之介入。 物權人對標的物為支配的方式, 可以是事實上的管領處分, 也可以是法 律上的管領處分, 可以是有形的實體支配, 也可以是無形的價值支配, 舉凡對物所得實施的 任何行為均屬之。 物權人除遵守法律外, 得完全基于自己的任意且僅憑自己的意思及行為即 可實現其權利, 義務人所承當的只是消極的容忍或不為侵害的義務。 因此, 物權的行使及實 現即具有絕對性。 債權那么為請求特定的義務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欲實現其利益, 必 須借助于義務人履行義務的積極行為。 在債務人為給付行為之前, 債權既人
7、不能直接支配該 項給付的標的物, 也不得直接支配債務人的行為, 他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交付標的物或提供勞務等,來實現自己的利益,因而債權的實現具有相對性。 二權利客體上的 區別物權的客體是物, 債權的客體是給付行為。 由于物權是民事主體對物質資料的占有關系 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 物權的客體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為或非物質的精神財富。作為物 權客體的物,還限于是特定的、獨立的、有形的物。這是因為物權系對物直接支配之權利, 標的物如不特定那么無以進行支配, 且在發生物權變動時也無法進行登記或交付; 同樣基于物 權的支配性及公示要求, 物權的客體還應是獨立的物, 無從單獨支配又難以公示的物
8、之組成 局部, 不得為物權的標的。 為使法律體系和權利類別清晰明確, 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原那么上應 是有體的動產或不動產, 無體物如創造、 作品等只能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 其在法技術上的 處理與物權有別。 唯有例外的是, 由于擔保物權并不重在對標的物的實體支配而重在對標的 物交換價值的支配, 因應社會經濟生活之需要, 于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 作為無體物的 財產性權利也可以作為擔保物權的客體而設定權利抵押權、 權利質權。 關于債的客體為何的 問題,理論界向有爭議,唯近年來人們對此問題的認識漸趨一致,即認為債的客體是“給付 行為,至于給付行為之對象,那么可以是物、勞務、智力成果等。而且,無論是認
9、為債的客體 可以是物, 還是將物作為債的一種給付標的來認識, 作為債的標的的物與作為物權客體的物 也是有差異的: 債的關系中的物并不要求是特定物, 而可以是僅以種類、 數量確定的不特定 物,物權關系中的物那么必須是特定的物; 債的關系中的物不限于既存的物, 也可以是債權成 立時尚不存在的物, 而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只能是現實存在的物; 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如土地 不能作為債權的標的物, 但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2p37三權利效力上的區別首先,作為支配權的物權所具有的根本效力為支配力, 作為請求權的債權所具有的根本效力為請求 力。物權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復生出排他性和排他效力、 優先效力,表現在: 一物
10、之上不許 有兩個以上性質、內容相抵觸的物權同時存在例如一物之上不能同時成立兩個所有權,這表達的是相斥物權在成立上的排他力; 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的相容物權并存于一物之上 時,被法律賦予較強效力的一物權得壓制效力較弱之物權而先行實現如定限物權優先于所有權、先設定之抵押權優先于后設定之抵押權、保全性擔保物權優先于融資性擔保物權,這表達的是相容物權在實現上的排他力;“3當物權與債權并存于一物之上時,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而實現的效力。 而以請求力為根底的債權之間, 那么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即:同一 標的物上可以并存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相同的債權, 而且數個債權之間的效力一律平等, 不 因其成立的先后或發
11、生原因的不同而有效力上的優劣之分。“2p27其次,物權的效力在范圍上及于任何人, 而債權的效力原那么上只及于特定的債務人。 基于物權的支配權性, 物權 關系中的權利主體總是特定的, 而義務主體那么是不特定的, 物權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對物權 人都負有容忍及不為妨害的消極義務, 換言之, 物權為得對任何人主張的權利, 物權人得基 于其物權和由物權所生的物上請求權對抗、 排除任何人的侵害或阻礙。 在權利的分類上, 這 種權利被稱為 “對世權。而基于債權的請求權性, 債權債務關系恒存在于特定的當事人之間, 債權的效力原那么上也只及于特定的債務人, 債權人只能請求特定的債務人履行積極的給付義 務,而不能
12、對債務人之外的他人主張權利。當債權的標的物被第三人占有、取得時,債權不能象物權那樣產生追及效力, 無論第三人的占有、 取得是否合法, 債權人均不能向該第三人 請求返還。 不過,應當注意的是,現代民法上債的效力范圍有逐漸擴張的趨勢,即債的效力 于特定情況下亦得具有涉他性, 債的保全制度及對第三人侵害債權之責任等的肯認, 為其適 例。“2p25、p163 “4p550第三,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時,發生物權人的物之 返還請求權、 妨害預防請求權、 妨害排除請求權等物上請求權, 以保障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 配狀態的回復, 而賠償損失只是不得已情況下的補充救濟方法。 債權不能正常實現時, 采取 的主要救
13、濟方法那么是賠償損失。 可見,由于性質的不同, 物權與債權在救濟、保護方法上也 有差異。四權利設定上的區別物權的設定,法律上通采的是法定主義和公示主義,而債 權的設定那么實行任意主義。物權的設定, 不僅涉及當事人的利益, 而且也恒涉及國家、 社會及不特定之他人的利益, 故物權的種類及內容均須由法律明定, 而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 權的種類或任意約定權利的內容。而且, 物權的設立及變更、 消滅還須予公示,即以一定的 外部方式公開表現出來, 使社會公共所知曉, 否那么,不能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至于公示的 方法,動產物權一般為占有及占有的移轉交付 ,不動產物權通制為登記及登記的變更。 債權那么不同,
14、 它通常涉及的僅是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依據契約自由原那么, 合同債權的設立具 有任意性的特點, 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和公序良俗, 得通過合意任意設定債 權或創設新債權, 而且, 債權的設立也無須公示。 “5p142 惟意定之債以外的侵權之債、 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法定之債仍受法律限制,不允許任意創設。 五權利期限 上的區別債權性質上為有期限的權利, 法律上不允許存在無期限限制的債權, 一切債權, 無 論為任意債權或法定債權, 均有其存續期限。 該期限可以是當事人約定的期限, 也可以是時 效期限及其它法定期限。期限屆滿,債權即歸于消滅或失去法律的保護。“ 2p26物權中的所有
15、權那么為無期限的權利,只要所有物存在,所有權就存在。所有物轉讓時,原所有人喪 失所有權, 受讓人獲得所有權; 所有人死亡時,其所有權作為遺產移轉于繼承人。 只有所有 物本身消滅時, 所有權才歸于消滅。 此即通常所說的所有權的永恒性。 不過,物權中除所有 權無期限外某些國家法律上規定的永佃權也無期限 ,其他物權通常是有存續期限的。 二、 物權與債權區分的相對性及其相互滲透與融合如上所析, 典型形態上的或者說理念型的物權 與債權, 其區分在理論上是明晰的, 在立法上的表達也是頗為隆顯的。 然現實生活的內容是 豐富多彩、 復雜多樣且交錯更迭的, 一事物與它事物的區分往往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 物權 與
16、債權的關系也是這樣。 現實生活中的物權與債權, 與理念型常有一定的差異, 二者在某些 特定局部處于混合狀態,其內容、效力、作用等方面會表達出一定的交錯現象。其表現,概 可歸結為三個主要方面: 一物權與債權的目的性和手段性之更迭與交錯一般而言,物權 與債權的聯系,通常表現為物權為債權產生的前提,債權是物權變動的根底。“6 p11債權關系之首要法律目的, 乃是將債權轉變為物權或與物權具有相等價值之權利。“7p32但在近現代的市場經濟社會中, 物權與債權均可為交易之目的或實現交易目的之手段, 而且 債權的目的性日漸突出, 也惟有物權與債權二者的目的性與手段性的交錯運用, 方能在更大 程度滿足主體的利
17、益需求并進而推進經濟的繁榮和社會的開展。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在其名著?法學導論?一書中精辟的談到: “物權是人類支配物而滿足欲望的權利,債權是可以請 求他人給付物的權利。物權是目的,債權從來只是手段 法律上物權與債權的關系,就 象自然界中材料與力的關系。 前者是靜的要素, 后者是動的要素。 在前者占主導地位的社會 里,法律生活呈靜態;在后者占主導地位的社會里,法律生活呈動態。社會生產關系完全以所有權為中心的中世紀的社會形式是靜態的, 今天資本主義的法律形式已完全變為動態的。 債權表現的權力欲及利息欲, 在今天都是經濟目的。 債權已不是取得對物權和物利用的手段, 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 經濟價
18、值不是暫時靜止地存在于物權, 而是從一個債權向另一 個債權不停地移動。“&67歷史的開展軌跡告訴我們,在人類早期的自給自足的社會 生活中,物權,尤其是所有權,其本來的、根本的目的僅在于保障權利人對財產的現實的、 有形的支配,以使權利人得對其財物為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從而滿足其封閉性 的生活需要。 債權制度是隨著社會分工和交換的出現而后于物權制度產生的。在早期的以物易物的財貨交換中,債權是通過交換獲得所需財貨之手段,獲得他人之物以滿足自己生產、 生活之利益需要仍是目的。 利益依交換雙方之約定為轉移, 即為債權之實現, 交易之目的一 達,那么債的關系消滅,故債權本身隱含有短暫之時
19、間因素。債權之機能,乃在于確保債權人 取得物或利益, 保障財產動的平安, 此與物權保護財產靜的狀態與靜的平安, 顯異其趣。 “9 p3031 貨幣作為商品交換的一般等價物而產生后, 極大的促進了交易的開展, 也引起物 權的目的性與債權的手段性之地位發生了重大變化, 貨幣的神奇功能與作用使得物權與債權 可以互為目的或手段, 其目的性與手段性被不斷地交錯運用, 以致往往難以確切地講物權與債權何者為目的,何者為手段。 在以債權為中介取得物權的關系中,物權具有目的性, 債權 具有手段性, 這既是物權與債權的原始機能之分工, 也是至今為止的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經濟 現象。 例如,通過勞動生產獲得財物或作為報酬的金錢之所有權, 再以債權為信用之紐帶進 行交易,讓渡自己擁有之財物或金錢的所有權與他人,換回自己欲求的他人之財物或金錢, 以滿足生產、擴大再生產或生活消費的需要, 仍為社會生活中常見的交易目的。但是, 在近 現代尤其是今日的市場經濟社會中, 日益增多地出現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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