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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實施辦法 一、審批事項名稱及編號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B06號)二、審批內容對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鼓勵和扶持政策的資源綜合利用工藝、技術或產品進行認定。認定內容包括:(一)審定申報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或單位是否執行政府審批或核準程序,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審批或核準要求,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工藝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規范和認定申報條件;(二)審定申報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是否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范圍之內,以及綜合利用資源來源和可靠性;(三)審定是否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所規定的條件。三、設定審批的依據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

2、200462號)第3項。2、關于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第3條、第8條、第12條。四、數量及方式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以認定。由申請人向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市經濟發展局)申請。五、審批條件(一)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生產工藝、技術或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標準;2、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能獨立計算盈虧;3、所用原(燃)料來源穩定、可靠,數量及品質滿足相關要求,以及水電等配套條件的落實;4、符合環保要求,不產生二次污染。(二)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綜合利用發電單位,還應具備以下條件:1、按照國家審批

3、或核準權限,經政府主管部門核準(審批)建設的電站;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頁巖)、煤泥發電的,必須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頁巖)、煤泥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爐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頁巖)發電的入爐燃料應用基低位發熱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須配備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動給料顯示、記錄裝置。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發電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垃圾焚燒爐建設及運行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或規范;(2)使用的垃圾數量及品質需有地(市)級環衛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3)每月垃圾的實際使用量不低于設計額定值的90%;  (4)垃圾焚燒發電采用流化床鍋爐摻燒原煤的

4、,垃圾使用量應不低于入爐燃料的80%(重量比),必須配備垃圾與原煤自動給料顯示、記錄裝置。4、以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利用的熱能及壓差發電的企業(分廠、車間),應產生余熱、余壓的品質和余熱量或生產工藝耗氣量和可利用的工質參數確定工業余熱、余壓電廠的裝機容量。5、回收利用煤層氣(煤礦瓦斯)、沼氣(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氣)、轉爐煤氣、高爐煤氣和生物質能等作為燃料發電的,必須有充足、穩定的資源,并依據資源量合理配置裝機容量。法律依據:關于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第五條、第六條。六、申請材料1、本單位資源綜合利用情況及生產經營情況;2、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生產

5、工藝、技術及配方情況;3、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和不造成二次污染證明;4、綜合利用產品銷售和原材料供應情況及水電等配套條件的情況;5、其他相關的計量、統計資料及財務報表;6、廈門市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工藝)技術標準和檢測報告;7、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8、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竣工驗收報告。七、申請表格1、廈門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申報表2、廈門市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統計報表表格可以向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申領,也可以在“廈門工業經濟網”()、“廈門循環經濟網”八、受理機關廈門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廈門市經濟發展局)九、決定機關廈門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十、審批程

6、序 1、企業書面申報,并提供規定的相關材料;2、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3、專家評審。在受理之日起在30日內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查驗(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測),提出評審意見,報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審定;屬于國家發改委認定的項目,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的評審意見,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國家發改委審核認定。4、審定公布。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的認定結論或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審核意見,對審定合格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予以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10日內無異議的,由市資源綜合利用委員會辦公室頒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報國家

7、發展改革委備案,同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財政、稅務部門。未通過認定的企業,由市資源綜合利用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十一、審批時限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在受理之日起在30日內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查驗,經審定合格的企業在30日內公布并頒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對未通過認定的企業,由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國家發改委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按國家發改委規定的時間辦理。十二、審批證件及有效期限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證書有效期限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認定的單位,應在有效期終止前三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獲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單位,因

8、故變更企業名稱或者產品、工藝等內容的,應向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認定審查后,將相關信息及時通報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十三、審批的法律效力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是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資源綜合利用減免稅的必要條件,凡未取得認定證書的企業,一律不得辦理稅收減免手續。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企業,還可享受國家規定的其它優惠政策。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本事項不收費。十五、年審或年檢本事項無年檢或年審要求,但獲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或工藝認定的企業,因綜合利用資源原料來源等原因,不能達到認定所要求的資源綜合利用條件的,應主動向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

9、員會辦公室報告,由認定部門終止其認定證書,并予以公布。十六、救濟權利1、企業的認定申請被駁回的,有權要求認定機關予以說明理由;2、企業對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向原作出認定結論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提出重新審議,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應予受理。企業對重新審議結論仍有異議的,可直接向上一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上一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提出論證意見,并有權變更下一級的認定結論。3、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十七、受理地點、時間、監督機構及公示網站(1)辦理機構: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市經濟發展局環境和資源綜合利用處)地址:廈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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