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常用法律知識講稿_第1頁
農民常用法律知識講稿_第2頁
農民常用法律知識講稿_第3頁
農民常用法律知識講稿_第4頁
農民常用法律知識講稿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6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農民常用法律知識講稿當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雷傳劍大家好,我是當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雷傳劍。今天為大家講一些農民朋友們在日常生活中要經常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知識。在這里,我并不是為大家系統的、專業的講某部法律,而是根據本人在多年從事律師法律服務工作中的,對大家平時經常遇到、咨詢的最多、最集中、最感興趣的一些法律問題提取整理出來,給大家集中講一講,希望能最大限度的滿足大家的需求。但這樣一個良好的愿望能否實現,主要還是受制于時間,受制于我個人的水平,但我相信大家聽后還是會有收獲的。言歸正傳,日常法律咨詢中農民朋友主要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在以下幾個方面:婚姻家庭、贍養撫養、繼承、房屋買賣、土地承包、等問題。下

2、面我分別就這幾個方面中的幾個集中突出的法律問題一一給大家講解。一、婚姻家庭問題隨著農民進城務工越來越普遍、農村人口向城市轉化的越來越多的現實出現,城鄉融合的加快,農村傳統思想受到一些新思想的洗禮,農村的婚姻家庭不再有過去的相對穩固了,農村離婚率逐年上升。因此,近些年的法律咨詢中農村婚姻家庭問題始終居高不下,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1、訂婚(婚約)有法律效力嗎?由此引起的財物糾紛應如何處理?訂立婚約的行為稱訂婚。婚約是當事人自愿采用的表示或者鞏固戀愛關系的方式,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婚約或訂婚沒有作任何規定。因此,婚約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受法律保護,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婚約訂立后,只

3、有雙方完全自愿才能實際履行。雙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就可以解除,只要向對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無需征得對方同意,更無須辦理任何法律上的手續。法律不調整婚約關系,并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視婚約為兒戲。當事人應該以認真負責的態度慎重對待婚約,切記輕率,更不允許以訂婚為名索取錢財或者玩弄異性,否則,應視情節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由此引起的財物糾紛,應區別情況予以妥善解決。戀愛或訂婚期間,男女雙方自愿互贈的衣物或者游玩的花費等,按贈與處理。但屬雙方定情信物或者具有家庭紀念意義的財物,一方要求歸還的,以歸還為妥。2、彩禮可不可以要求返還?彩禮是指一方(多為女方)借婚姻成立向對方索要財物作

4、為結婚先決條件的行為。這種婚姻俗稱“彩禮婚”,這種財物俗稱“彩禮”。彩禮婚是封建社會聘娶婚的一種變種形式。這種婚姻使男方獲得勞動力,女方以彩禮的形式獲得經濟補償,彩禮成為女子的身價費,這種婚姻究其實質是男女兩家人財交換的婚配形式。實質上是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一種行為。索取彩禮行為無效。我國婚姻法第條第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當事人實施此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范,屬于違法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條的規定,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一方。也就是說彩禮可以要求返還。因此,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3、沒有拿結婚證,“結婚”后“離婚”怎么辦?(事實婚姻、同居關系、重婚問題)要給大家說的是,法律只保護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合法的婚姻可以簡單理解為就是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的婚姻。但現實中農村存在不少沒有拿結婚證就“結婚”(舉行婚禮)現象,以致所謂“婚姻”出現問題,不

6、知所措,很多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在這里大家特別需要明確的法律上的有效“結婚”是拿結婚證才算真正合法結婚,而不是舉行婚禮就算結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的男女關系結合形成的關系可分為兩種:一是事實婚姻,二是同居關系。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且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兩性結合。同居關系,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與他人(不以夫妻名義)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系。我國法律不承認現形事實婚姻,只承認原有事實婚姻。即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7、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如,1994年1月1日王男與周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符合婚姻關系的成立要件。2006年4月1日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就按照事實婚姻對待,適用離婚的法律規定。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于同居關系;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不予補辦的,屬于同居關系。究竟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合法婚姻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后果呢?事實婚姻解除的效力同離婚(合法婚姻)的效力一樣,有關財產的處理與子女的撫養同合法婚姻離婚時一樣,受到婚姻等相關法

8、律的全面保護。但是,非法同居關系的解除就受到很多限制。一是雙方無配偶的同居關系向人民法院單獨提出解除時法院不能受理。二是在同居關系解除時的財產處理及子女撫養方面1、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2、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3、相互之間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4、男女雙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5、男女雙方無補償請求權和經濟幫助請求權案例:甲女(20周歲)與乙男(23周歲)于94年5月1日舉行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姻登記手續。以后的生活里,共同蓋房屋五間,購拖拉機一輛及彩電等物。2002年6月,乙男因故去世。甲女以配偶的身份起訴到法院主

9、張繼承權,法院就不會支持。因此特別提醒:那些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盡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補辦結婚登記后,婚姻關系的效力追溯至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實質要件之時,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充分保護。需要特別講明的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是重婚行為。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共同債務問題A、夫妻在婚

10、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

11、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也就是共同償還,無論所借債務夫妻一方事先是否知道。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要共同償還。二、贍養問題5、出嫁的姑娘可

12、以不贍養父母嗎?(贍養問題)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可見,子女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的,有負擔能力的子女都有無條件贍養父母的義務。贍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責任。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農村,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往往還有看似很充足的理由拒絕贍養。這樣的理由歸納起來主要源自幾種誤區:一是出嫁的女兒不贍養。張老漢夫婦是一對年屆古稀的農村夫婦,生有三子 一女。小兒子自小癡呆。其余兩個兒子在本村務農,日子拮據。女兒早年進城打工,生活條件不錯。多年來,張老漢夫婦一直由兩個大兒子照料。隨著年事漸高,加上還要撫養癡呆的小兒子,老兩口晚年生活越來越困難。為此,張老漢多次進城要求女

13、兒也承擔一部分贍養責任,但女兒認為自己已經出嫁,不再承擔贍養義務。無奈之下,張老漢夫婦將女兒告上了法庭。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里所講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兒子和女兒,也包括養子女和繼子女。所以說,認為出嫁的女兒沒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是錯誤的。二是父母再婚不贍養。老王在老伴去世后,經人介紹,與喪偶多年且無子女的劉某結了婚。由于劉某體弱多病,收入較低,兩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難。老王要求兒女履行贍養義務,都被兒女以父親再婚為由,予以拒絕。 現實中,不少兒女認為,父親或母親再婚后,便與自己脫離了原有的家庭關系。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婚姻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

14、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三是分家不公不贍養。在農村家庭中,兒子結婚由父母操辦,結婚不久又分家另過。現實生活中,一些子女常以父母偏心眼、分家不公為由,拒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 贍養老人和分家產是不同的法律關系。贍養,是子女對父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分家產是分配家庭共同財產,是純粹的財產關系。若認為分家不公,可通過法律來解決,但不論分家與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四是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贍養。現在,不少年輕夫婦不體諒父母的身體狀況,也不體諒他們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難處,將自己孩子的飲食起居、上學接送、日常管護等任務一股腦地推給父母。如果老

15、人們在幾個子女中處理不當和稍失公允,有子女就說“父母照顧了誰家的孩子,誰就應當贍養”,言下之意,父母沒照顧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擔贍養義務。 依照法律規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外)祖父母對于(外)孫子女是沒有法定撫養義務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為由,對老人不履行贍養義務,這于法于理都是說不通的。五是不繼承遺產不贍養。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父母和子女之間可相互繼承遺產。子女自愿放棄這項權利,法律允許,但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來抵消法定的贍養義務。這一點,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有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

16、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贍養費的權利。”三、房屋買賣問題 在農民朋友涉及到的房屋買賣問題中,咨詢最多的一是房屋的買賣與過戶問題,二是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與添置財產的問題。下面我概括的給大家講一下這二個問題應當注意和容易忽視的法律要點。6、農村房屋的買賣與過戶問題。現行關于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只適用于城市,專門針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沒有。這也是農村房屋買賣糾紛較多的原因之一。雖然沒有專門針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告訴大家:沒有一部法律法規或規章禁止農村房屋買賣,也就是說農村村民的房屋是可以買賣的。由于農村村民房屋的土地所用權屬于集體,土地管理

17、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發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004年11月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因此農村房屋雖能買賣,但是有限制的。其一,不得向城市戶口居民出售,出售后也不能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其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18、“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有村民問不過戶簽個協議、辦個公證是不是就可以了?可以明確告訴大家,這樣的公證一般是不會辦理的,再則,公證只是對簽訂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證明,并不能代替房屋產權過戶,房屋產權的取得只能通過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登記。房屋產權不進行過戶就代表沒有取得房屋法律上的完全所有權,可能帶來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如,涉及到房屋征地拆遷補償問題、房屋買賣合同(協議)反悔問題、遺產繼承問題等等。所以在進行農村房屋買賣時要慎重。7、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與添置財產的問題父母為子女結婚購置房屋與添置財產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十分普遍。男方定親需有彩禮,女方出嫁必送嫁妝,

19、已經成為傳統的理念,但由于約定不明在離婚或者發生糾紛時就難于掌握。為此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支付首付款后按揭貸款,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房屋為其個人婚前財產。婚后以夫妻名義共同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另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的部分,應當全部返還;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的部分,應當返還其中的一半。四、繼承問題8、繼承問題的咨詢主要集中在繼承財產范

20、圍和繼承人范圍方面,大家只要明白下面二個問題繼承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個人所遺留的合法財產的行為。也就是說繼承財產的范圍是死者個人所遺留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更不是家庭全部財產。沒有劃分個人才財產,首先要析產后確定屬于將死者個人部分的財產才是遺產,才能拿來有繼承人繼承。在繼承人方面,有遺囑繼承人的,按照死者遺囑執行。現實生活中最普遍的就是法定繼承人。沒有遺囑繼承人的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按繼承順序可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

21、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五、土地承包問題在農村,因為土地承包而產生的糾紛多種多樣,限于時間,我挑選較為典型的幾類糾紛,案例的形式對相關法律條文作出講解。9、出嫁、離婚、喪偶承包的土地怎么辦?【案例】王女是王村人,26歲嫁到趙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會分給王女承包地2.3畝,雙方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趙村,但沒有在趙村承包土地。王村村委會以王女已經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為由,口頭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 2.3 畝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規定收回。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會交涉,要

22、求繼續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會拒絕。最后,王女將王村村委會告上了法庭。法院判決:王村村委會強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為無效,該 2.3畝土地由王女繼續承包,并由王村村委會賠償因此給王女造成的損失。王女在出嫁后,盡管不在原所在的村居住,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沒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因此應繼續承包其原承包地。被告王村村委會以原告王女已出嫁并不在本村居住為由將其 2.3 畝承包地收回,違反了法律規定,王村的鄉規民約不能對抗國家的法律。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婦女,在該土地被征用時,有權依法分得土地征用的補償費。婦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受到保護,這是農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則和內容。 農村土

23、地承包法 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此外,對婦女在結婚、 離婚或者喪偶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法律還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一是婦女結婚的,嫁入方所在村應當優先解決婦女的土地承包問題,在沒有解決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二是婦女離婚或喪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經取得的承包地應當由離婚或喪偶婦女繼續承包,發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盡量為其解決承包土地問題,未解決前,原居住地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10、村委

24、會能否再分死亡人的承包地?【案例】李某與父母承包了9畝土地(每人3畝),李某父親去世后,村委會因村現有部分新人未能得到承包土地,村委會決定將李某父親名下的土地收回分給新人可以嗎?這樣做肯定是不可以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地,承包期內如果家庭成員死亡,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整個家庭消亡除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0條規定辦理。解決人地矛盾問題,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下列土地承包給新增人員: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也可以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

25、流轉方式來解決。11、不經村委會同意,土地轉包是否有效?【案例】張家三年前與本村村委會簽訂了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兩年來我一直在縣城做生意,沒有時間管理土地。今年春天我與鄰居李某協商后,簽訂了土地轉包協議,我將承包土地轉包給李某承包經營。村委會得知后,以此事沒有征得村委會同意為由,通知我轉包協議無效,并說我要不承包土地,村委會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請問:不經村委會同意,土地轉包是否有效?可以明確地說,張家與李某簽訂的土地轉包協議是有效的。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十條明確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該法第三十二條

26、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三十四條又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根據上述規定,張家與李某簽訂的是土地轉包協議,不必經原發包方即村委會同意,只要報村委會備案即可。你村委會以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12、棄耕農民要求返還承包地是否可以?【案例】村民王五,前幾年因為家庭負擔過重而棄耕土地到深圳打工。2004年以來,中央落實一系列惠農政策,減免了全部農業稅。王五聽說后,就返回農村向村民小組要求返還土地,但村民小組以土地已經發包給其他人為由予以拒絕。于是,王五就想到法院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回土地,并讓村里賠償他的損失。王五要求是否得到支持?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