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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 2005-09-0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杭州市城市規劃區。杭州市域各縣(市)的城鎮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詳細規劃編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內容,應符合本技術規定。 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確定的風景區、歷史風貌保護區和歷史地段等特定區域,在編制詳細規劃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特殊要求,在滿足相關規范的前提下,確定專門的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建筑退讓和建筑間距等指標,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2、。 第四條 各項建設項目,應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未批準詳細規劃的,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及本規定執行。 臨時建設工程按有關規定執行。 農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規劃管理辦法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后報市政府。 第二章 建設用地的分類和適建范圍 第五條 本市建設用地,根據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進行分類。 第六條 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詳細規劃的,應按分區規劃、中心鎮總體規劃和本規定所附表(22)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執行。 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中未列入的建設項目,應由城市規劃管理部

3、門根據地塊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和外部基礎設施的條件,具體核定適建范圍。 凡須改變規劃用地性質,且超出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規定范圍的建設項目,應先提出調整詳細規劃,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標 第七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 尚無批準的詳細規劃時,建設用地面積大于(含)3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應編制詳細規劃,經批準后確定建筑容量指標。 建設用地面積小于3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在用地性質符合分區規劃及附表(22)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的基礎上,按表(3)1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確定建筑容量指標: 1、表中規定的指標為上限,單個

4、建設項目的建筑容量,應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周邊環境、交通、地價和配套服務設施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后確定。 2、當建設項目包含兩個(含)以上不同用地性質的地塊時,宜分別確定建筑容量指標。 3、當建設項目同一地塊兼容不同用地性質或建筑層數混雜的建設項目,在符合相關規范的基礎上,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表(3)1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確定建筑容量指標。 4、未列入表的學校、科研、體育場館、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市政、綠地、工廠和倉儲等設施,可按專業規范確定建筑容量指標。 表( 3)1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 建筑類別 建筑密度 容積率 低層獨立住宅 低層聯排住宅 35% 1.3

5、 住宅建筑 4 6 層 32% 1.9 7 11 層 28% 2.4 12 18 層 24% 3.0 19 層(含)以上 20% 3.5 辦公建筑 低、多層 40% 2.2 高層 35% 5.0 商業建筑 低、多層 50% 2.5 高層 45% 5.5 注:國家和地方政府對土地建筑容量指標有專門規定時,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八條 用地內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過表中規定值的,不宜進行擴建。 第九條 建設項目無償提供有效的城市開放空間,可適當獎勵容積率指標,具體辦法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并報市人民政府。 第十條 建設用地最小面積小于表(3)2建設用地下限指標的,不應單獨零星建設永久性建筑: 表(3)2

6、 建設用地下限指標建設項目類型 居住 非居住 低層 多層 高層 低層 多層 高層 建設用地面積 500 1000 2000 1000 3000 建設項目用地面積小于表(3)2的規定,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不妨礙城市規劃的實施,可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1、社區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轉、變配電房、泵房、公廁等涉及社會公益性的建設項目。 2、鄰近土地為完成規劃或建設的河道、道路或其他類似情況,確無法與周邊土地整合的建設項目。 3、被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拆復建。 第四章 建筑間距第十一條 建筑間距除必須符合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園林文物、建筑保護和城市景觀等方面的要求外,還須

7、符合本章規定。第一節 低、多層建筑之間的間距 第十二條 居住建筑(一類居住用地內的低層獨立式住宅按第十六條控制)與長度大于等于13米的遮擋建筑平行布置且方位為正南北時,日照間距不得小于南側遮擋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得小于13米;當方位為非正南北時,可按下表不同方位日照間距折減系數換算。長度小于13米的遮擋建筑按第十三條垂直關系控制與居住建筑的間距。 表(41) 不同方位間距折減換算表方 位 0 ° 15 ° 含 15 ° 15 ° 30 ° 含 30 ° 30 ° 45 ° 含 45 ° >45

8、° 日照間距系數 1.2 1.1 1.0 1.15 居住建筑為遮擋建筑時,其北外墻與北側非居住建筑外墻的最小間距不應小于居住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第十三條 居住建筑與其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遮擋建筑山墻的間距,不得小于遮擋建筑山墻高度的1.0倍(不套用折算系數),且不得小于13米;居住建筑與其非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墻的間距,不得小于垂直布置建筑山墻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當遮擋建筑山墻寬度大于等于13米或連續排列且排列間距小于15米時,其間距按第十二條平行關系控制間距。第十四條 居住建筑與遮擋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時,日照間距按如下標準控制:1、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

9、等于30度時,最窄處按平行關系控制間距,并以遮擋建筑的方位套用方位折減系數。2、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30度,其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遮擋建筑的1.0倍,且不得小于13米。第十五條 新建居住建筑樓底層作架空層、自行車庫、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房時,與南側遮擋建筑的日照間距可扣除其底層高度(最高限扣5米),但最小間距不得小于13米。當新建建筑在南側,計算日照間距時,不得扣除北側現狀居住建筑(不包括同步規劃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底層任何非居住建筑高度。第十六條 老人公寓、學校教學樓、醫院病房樓、敬老院(含療養院)療養住宿樓和一類居住用地內的低層獨立式住宅等建筑與遮擋建筑平行布置時,間距不得小于遮擋建筑高度的

10、1.5倍,其它相關規范無特殊規定時,最小值按不得小于13米控制;與其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遮擋建筑的間距,不應小于遮擋建筑高度的1.2倍, 且最小不得少于13米,當遮擋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3米或連續排列且排列間距小于15米時,其間距按平行關系控制。與遮擋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時,按如下兩種情況控制:1、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等于30度時,按平行關系控制。2、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30度時,最窄處間距不應小于遮擋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得小于13米。第十七條 居住建筑與其它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宜小于相對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最小值按以下情況控制:1、當相對建筑山墻不開窗或僅一側開窗和陽臺時,山墻間距最小值不

11、宜小于6米;2、相對建筑山墻均開窗(包括一側設陽臺),山墻間距最小值不得小于 8米;3、相對建筑山墻均設陽臺時,山墻間距最小值不得小于10米。以上3款中,山墻陽臺進深大于1.5米的部分計入間距;轉角陽臺長度(建筑外墻至陽臺末端)大于1米時,按山墻陽臺計算間距。第十八條 在居住建筑山墻兩側垂直布置新建建筑,與居住建筑山墻的間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第十九條 敬老院、老人公寓、幼兒園生活教學樓、醫院病房樓、療養院療養住宿樓、學校教學樓和一類居住用地內的低層獨立式住宅與山墻兩側其它建筑的間距參照居住建筑控制。第二十條 非居住遮擋建筑與北側賓館客房、科研辦公和集體宿舍等建筑相

12、互平行時的外墻間距不得小于遮擋建筑高度的0.7倍,最小間距不應小于13米。非居住遮擋建筑為垂直布置時,其山墻與北側賓館客房、科研辦公和集體宿舍等建筑外墻的間距不得小于遮擋建筑山墻高度的0.6倍,最小間距不應小于9米。山墻寬度大于等于13米的,按外墻的間距要求控制。賓館客房、科研辦公和集體宿舍等建筑之間的山墻間距可參照居住建筑控制,最小間距應滿足消防要求。第二十一條 經具法定資質的機構鑒定為結構危險,確須翻建的低、多住宅建筑,在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規模、結構和性質復建時,可不執行以上間距標準。第二節 高層建筑與周邊建筑的間距 第二十二條 高層建筑與周邊居住建筑(一類居住用地內的低層獨立式住宅按第

13、二十四條控制)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1、保證受其遮擋的居住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少于二小時。日照分析范圍和計算規則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2、高層建筑與其正午投影范圍內居住建筑的間距,按以下公式計算:L (米)= H(米) - 24 × 0.3 + S(米)式中:L為間距;(L值大于1.2H時按1.2H控制。)H為高層建筑日照影響高度。S為高層建筑正南北投影的寬度。S最小值取28.8米。計算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含農居)地塊內部的居住建筑南北遮擋間距時,S值可適當減小到0.8倍計入,但最小值不變。當受遮擋居住建筑為地塊內新建建筑時,可扣除底層或底下數層非居住

14、用房的高度,但間距的最小值不得小于28.8米。3、高層建筑與其正午投影范圍外,但主日照面在其有效日照側向影范圍內的居住建筑的最小間距按以下標準控制:1)受日照影響居住建筑主日照面面向遮擋建筑,且方位偏東或偏西大于等于30度時,最小間距不得小于24Q米。(注:Q為高層建筑高度綜合影響系數,詳見附則一名詞解釋。)2)居住建筑主日照面受高層建筑日照影響,方位偏東或偏西小于30度時:受影響居住建筑為地塊內外的保留居住建筑(不包括同步規劃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或地塊外的方案設計已經政府職能部門批復的居住建筑,與遮擋高層建筑得最小間距按不得小于18Q米控制;受影響居住建筑與高層建筑同步設計或居住建筑雖在高層

15、建筑有效日照側向影范圍內,但其主日照面不受影響時,最小間距按不得小于13Q米控制。4、高層建筑與其東西兩側且主日照面不在其有效日照影響范圍內居住建筑的最小間距:當居住建筑主日照面面向遮擋建筑,且方位偏東或偏西大于等于45度時,建筑最小間距不得小于18Q米;當居住建筑主日照面面向遮擋建筑,但方位偏東或偏西小于45度時,最小間距按不得小于13Q米控制。5、高層建筑與其南側范圍的低、多層居住建筑外墻的最小間距,不得小于18Q米;與該范圍內垂直向布置的低、多層居住建筑北山墻的最小間距,不應小于13Q米;當受遮擋高層建筑為居住建筑時,還必須滿足第十二、十三、十四和十五條有關低、多層建筑遮擋居住建筑的規定

16、。6、高層建筑與其南側范圍內的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得小于20Q米。受遮擋高層建筑為居住建筑時,還必須滿足本條第1和第2款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三條 非居住高層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按以下條件控制:1、高層建筑端墻之間間距不應小于13Q米。2、一方為端墻(垂直布置)時,不應小于15Q米。3、雙方平行布置時,間距不應小于18Q米。第二十四條 受高層建筑遮擋的老年公寓、敬老院、幼兒園生活教學樓、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學校教學樓和一類居住用地內的低層獨立式住宅與高層建筑的間距關系與居住建筑相同控制。第二十五條 高層建筑與其周邊的非居住低、多層建筑(第二十四條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拼接時,應符合結構安全、消

17、防、衛生和環保等規范要求;分開布置時,按以下條件控制間距:1、高層建筑端墻與低、多層建筑山墻之間間距不應小于9米。2、高層建筑端墻與低、多層建筑外墻的間距,當低、多層建筑在北側時不應小于13米;低、多層建筑在東、西、及南側時不應小于9米。3、高層建筑外墻與東西兩側低、多層建筑山墻之間間距不應小于9米;與東西兩側多層建筑外墻之間間距不應小于13米。4、高層建筑外墻與低、多層建筑外墻的間距,當低、多層建筑在北側時,間距不應小于15米;低、多層建筑在南側時,間距不應小于13米。5、當非居住建筑為低、多層賓館客房和集體宿舍等建筑時,本條前四款所規定的最小間距,應乘以高層建筑的Q值。6、當本條所指的高層

18、建筑為居住建筑時,還應滿足第第十二、十三、十四和十五條低、多層建筑遮擋居住建筑的有關規定。第二十六條 高層建筑裙房為多層時,應滿足多層建筑與其它建筑的間距要求。第二十七條 當北側為居住建筑或規劃居住用地時,連續排列布置的高層建筑,前后錯落小于20米的,幢間間距不應少于20Q米。第三節 建筑間距的其它規定 第二十八條 高度5米以下的單層傳達室、變配電房、電信交接間、泵房、小庫房和車庫等建筑,與居住建筑正面不存在直接的視線干擾時,外墻間距在滿足消防、環保、衛生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按不得小于6米控制,山墻間距應符合消防規范;與非居住建筑的間距,按消防規范控制。第二十九條 大、中和小學學生宿舍與其它建筑

19、的間距及日照標準參照居住建筑控制。第三十條 工業、倉儲、市政及特殊用地內的建筑之間的間距按相關的消防、環保、綠化和安全的有關規范控制。第五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三十一條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須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還須符合本章規定。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確定的風景區、歷史風貌保護區和歷史地段等特定區域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的高度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尚無規劃指導的,應進行景觀分析后提出高度控制和保護措施。在機場空域、電臺、氣象臺、無線電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凈空限制的地區,新建建筑物高度還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20、。第三十三條 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物高度,必須符合城市防災專項規劃的有關建筑控高要求。第六章 建筑物退讓 第三十四條 建筑物退讓道路、公路、河道、鐵路、電力線、地下管線及地界的距離,除必須符合相關規范外,還須符合本章規定。第三十五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無特殊交通要求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應按道路的性質、道路寬度、交叉口視線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條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間距,具體按下表控制進行。(61) 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紅線及交叉口的最小距離(米)控制表道路寬度(米) 后退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米) 后退交叉口的最小距離(米) (按較寬道路控制) 低層騎樓 低、多層 高層 低、多層 高層 12

21、 20 (含) 2 3 5 5Q 5 8 8Q >20 40 (含) 2 5 8 8Q 8 10 10Q >40 2 8 10 10Q 10 12 12Q 注:城市設計已合理確定高層建筑后退距離時,Q值不再計入。       建筑物后退道路紅線距離的計算,以建筑物底層最突出的外墻邊線為準。允許陽臺、雨棚、臺階和井道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離的1/3內安排。當建筑外挑(凸)形成大體量時,應以外挑(凸)外沿計算間距。第三十六條 沿城市高架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與高架道路邊緣的距離按下表控制: (62)建筑物離高

22、架、匝道和輕軌的最小距離(米)控制表類別 建筑物離現狀高架、匝道和高架輕軌邊線的距離(米) 居住、學校和醫院類建筑 其它建筑(交通站場除外) 低、多層 高層 低、多層 高層 高架 30 40 15 20 匝道 20 20 10 15 輕軌 40 40 20 20 注:本條不適用于已建建筑與新建高架、匝道和輕軌之間的間距控制。 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時,因交通和城市景觀等需要,可按相關規范確定建筑物離高架、匝道和輕軌的距離。第三十七條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車流集中的大型商場、影劇院、游樂場、賓館、體育場、展覽館和大型辦公樓等公共建筑,其后退紅線距離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筑性質、功能

23、、主要出入口以及特殊要求具體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為準。但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符合第三十六條規定外,最小不得小于10米,并應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車場地,不得影響城市交通。在市中心舊城區,執行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有困難時,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編制詳細規劃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核定。第三十八條 除特殊要求外,圍墻中心線后退30米級以上道路紅線不少于1米,后退30米以下級道路不少于0.5米。圍墻后退相鄰建設用地的邊界,視相鄰地塊權屬等情況確定:當界外為已征用地,圍墻中心線可與用地線吻合;當界外為未征用地,圍墻基礎不得逾越地界;界外是耕地時,圍墻中心線后退地界不少于1米,今后如相鄰

24、土地征用,圍墻可重新按征地界線建設。大門及單層門衛設施,后退30米級以上道路紅線不應少于3米,后退其它等級道路不宜少于2米。第三十九條 沿鐵路正線布置建筑時,除按有關專業規范規定外,(鐵路設施除外)一般按最外側鐵路中心線離建筑物墻邊距離不得小于30米控制。第四十條 沿城市高壓架空線,建筑后退電力線地面投影的距離在滿足電力安全相關規范的前提下,按下表規定執行:表(63) 建筑物與電力線的控制距離電壓等級 (KV) 500KV 330KV 220KV 110KV 35KV 以下 建筑后退 ( 米 ) 30 米 20 米 15 米 8 米 5 米     &#

25、160;  在市中心舊城區,執行表(63)規定確有困難時,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電力、環保部門核定。第四十一條 地上建筑物后退相鄰建設用地(非市政道路、河道和城市綠化用地)邊界的距離,按表(64)控制,當北側地界外為規劃居住用地和中、小學用地,布置高層建筑時應進行模擬日照分析,確保北側地塊離界14米以外的用地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二小時。1、當界外是現狀或已通過方案設計的永久性建筑物群時,地塊內建筑物與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離,應按第四章建筑間距、日照分析和其他相關法規的有關規定確定;當界外為永久性場地(堆場、露天生產場地和位于地塊東、西、南側的操場)時,建筑退界的距離,按相關法

26、規的規定確定。2、當相鄰地塊兩個或兩個以上建設項目謀求上部建筑聯體建造時,連接處可不按表(64)控制離界距離,但各地塊應滿足各自的技術經濟指標限制和其它相關規范要求。3、當相鄰地塊之間為共同征用的雙方公用通道時,邊界按征地界線計算;當邊界為城市道路、河道和公共綠化用地時,建筑后退分別按表(61)和(65)控制,并同時要求離道路和綠化用地外側建設用地邊界的距離符合按表(64)的規定。表( 6 4 )建筑離界距離控制表 建筑類別 離界距離 建筑朝向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的倍數( H 100M ) 最 小 間 距 (米) H 100M 時不小于(米) 建筑高度的倍數( H 100M ) 最

27、小間距(米) H 100 M 時不小于(米) 主要朝向 (指低、多層建筑面寬大于 13 米 ,高層大于 20 米 ) 低層 6.5 朝北側居住用地,退北界 0.6H ;朝南側居住用地,退南界 0.4H 。 界外為其他用地情況離界按最小值控制。 4. 5 多層 0.6H 9 6 高 層 朝北側居住用地,退北界 1/2L (L 按第二十二條的條件控制 ) 15 1/ 2L 朝北側居住用地,退北界 1/2L (L 按第二十二條的條件控制 ) 15 1/ 2L 朝北側非居住用地,退北界 0.2H 13 20 朝東、西、南側非居住用地,退東、西、南地界 0.15H 9 15 朝東、西、南向,且東、西、南

28、地塊容積率大于 1.8 時,退東、西界 0.3H 15 30 不屬于上述情況的,退所朝向的邊界 0.2H 13 20 朝東、西、南向,且東、西、南地塊容積率小于等于 1.8 時,退東、西和南界 0.2H 13 20 次要朝向 (指低、多層建筑面寬大于等于 13 米 ,高層小于等于 20 米 ) 低層 4 3 多層 朝北側居住用地,退北界 0.4H 界外為其他用地情況離界按最小值控制。 6 朝北側居住用地,退北界 04H 界外為其他用地情況離界按最小值控制。 4. 5 高 層 朝北側居住用地,退北界 1/2L (L 按第二十二條的條件控制 ) 15 1/ 2L 朝北側居住用地,退北界 1/2L

29、(L 按第二十二條的條件控制 ) 15 1/ 2L 朝北側非居住用地或朝南,退南、北邊界 0.2H 13 20 朝南側居住用地,退南邊界 0.2H 13 20 朝東、西,退東、西邊界 0.15H 9 20 朝東、西或者朝南、北非居住用地,退邊界 0.15H 6.5 20 注: 1 、朝向偏角小于等于 45 度,按照南北控制,大于 45 度,按照東西控制。 第四十二條 超出建筑外框(地上部分)的地下建筑物,后退公共綠化(帶)的距離不應少于3米;后退城市道路、相鄰建設用地和已建用地邊界的距離,不應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離)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于3米。按上述要求退讓確有困

30、難的,應采取技術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技術鑒定部門鑒定,向周邊用地單位或個人公示后,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適當縮小后退距離,但最小值不應少于3米。當界外建(構)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時,應視建筑結構設計及場地地質情況,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離。當相鄰地塊兩個或兩個以上建設項目協商謀求地下建筑聯體建造時,可不按上表控制連接處離界距離,但應滿足其它相關規范要求。第四十三條建、構筑后退城市公共綠地邊界的距離在符合相關規范的基礎上按下表控制: 表(65)建、構筑后退城市公共綠地邊界的距離表建筑類別 后退城市公共綠地邊界的最小距離 綠地在建筑的東、西和南側 綠地

31、在建筑的正北側 圍墻 0.5 米 1 米 低層 2 米 3 米 多層 3 米 建筑兩端離綠地的距離的平均值大于建筑長度的 0.12 倍且大于 3 米 高層 3 米 建筑兩端離綠地的距離的平均值大于建筑長度的 0.12 倍且大于 6 米 第七章 其它 第四十四條建筑項目的綠地率必須按批準的詳細規劃確定,尚無編制詳細規劃的地區,應符合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國家相關規范的規定。第四十五條西湖風景名勝區和西溪濕地風景保護區內的建筑物的形式、體量、高度、色調等,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損害風景名勝區的自然景觀。屋頂宜采用坡頂形式。第四十六條建設項目應執行國家有關無障礙設計和建筑節能的有關規范。第四十七

32、條 嚴格控制住宅建筑主日照面朝東、西向布置。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是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具體技術規定,由杭州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獲得土地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在合同明確的開工建設年限內,按原規劃設計條件執行。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且在有效期內的非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十條 本規定經杭州市政府批轉之日起實行,1998年10月經杭州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杭州市城市規劃建筑管理技術規定(試行)同時廢止。附錄一 名詞解釋及計算規則 一、低層建筑: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

33、層居住建筑為一層至三層。二、多層建筑:指檐口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在本規定中,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中高層住宅,日照間距按高層建筑計算。)三、高層建筑:指檐口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當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24米建筑的屋面上除必要的樓梯間(包括電梯間)、水箱、設備間外,布置有可使用的室內空間時,其高度如超出24米,應按高層建筑計算建筑間距。消防對高層建筑的界定按消防規范確定。四、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兒墻)的高度,但當建筑高度用于特定的計算分析時,必須按以下情況確定:1、建筑高度用于計算日照間距時,按本附錄一第五條“建筑間距”的有關規定執行。2、當計算景觀分

34、析、微波通道和航空空域控制高度時,建筑高度應包括其頂部構筑物高度。3、高層建筑高度綜合影響系數Q所對應的建筑高度為建筑的檐口高度。五、建筑間距:除另有規定外,建筑間距一般是指建筑外(山)墻面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外包尺寸)。計算日照間距按以下規定執行:1)計算多層建筑日照間距時:1、居住建筑非連續陽臺可以不計入,連續陽臺(外挑陽臺連續數量達到4個或連續長度超過12米、陽臺累計長度超過外墻長度的70%時,稱為連續陽臺)按陽臺外邊計算。凹陽臺按建筑外墻計算間距。2、樓梯間及屋頂水箱當寬度小于3米(中線尺寸)凸出小于1.2米時不計入間距;當寬度小于3米(中線尺寸),凸出超過1.2米時,按二分之一計算;

35、當寬度大于3米(中線尺寸),則按樓梯間最外邊緣計算。3、建筑挑檐按挑檐外邊計算,北墻面有雨棚參與遮擋日照的應按雨棚外挑邊緣計算。4、坡頂建筑的屋脊線為日照最不利影響線時,間距計算必須考慮屋脊線的因素。5、空透的屋頂構架不計入間距。2)計算高層建筑與居住建筑的日照間距時:1、當高層建筑屋面以上的附房(限水箱、電梯機房和其他設備機房等必須的用房)面積不超過屋面面積的1/6,遮擋長度小于6米,遮擋高度小于6米時,可不計入間距;空透的屋頂構架不計入間距。2、如高層建筑由不同高度的體塊(高度大于等于24米)組成,且其中部分較低體塊與正北范圍內居住建筑的間距達到1.2H,在計算與正北范圍內居住建筑間距時,

36、較低體塊位于兩側的,該部分面寬可不計入間距;較低體塊位于兩部分較高高層建筑中間的,其連續長度達到50米(含)以上的,該部分面寬不計入。3、高層建筑與高度小于24米的多層建筑組合時,多層部分不計入面寬。六、建筑密度:建筑底層占地面積與建筑基地面積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七、容積率(建筑面積密度):建筑的地面以上各層建筑面積總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八、高層建筑高度綜合影響系數Q:反映高層建筑由于高度不同而對周邊建筑的交通、視覺、結構安全及綠化質量等方面產生綜合影響程度的系數。1、高層建筑高度綜合影響系數Q所對應的建筑高度為建筑的檐口高度。通過裙房連接的高層建筑之間的Q值所對應的建筑高度,為高層建

37、筑檐口高度與裙房屋面標高差。2、當用來反映兩幢高層建筑間距時,取各自系數的平均值。高度影響系數Q值及Q值與最小間距乘積(米)查找表高度 M >24-50 >50-75 >75-100 >100-125 >125-150 >150-200 >200 Q 1 1.2 1.4 1.6 1.8 2.0 2.5 5Q 5 6 7 8 9 10 12.5 6.5Q 6.5 7.8 9.1 10.4 11.7 13 16.5 8Q 8 9.6 11.2 12.8 14.4 16 20 9Q 9 10.8 12.6 14.4 16.2 18 22.5 10Q 10 1

38、2 14 16 18 20 25 12Q 12 14.4 16.8 19.2 21.6 24 30 13Q 13 15.6 18.2 20.8 23.4 26 32.5 15Q 15 18 21 24 27 30 37.5 18Q 18 21.6 25.2 28.8 32.4 36 45 20Q 20 24 28 32 36 40 50 24Q 24 28 . 8 33 . 6 38 . 4 43 . 2 48 60 九、居住建筑主日照面:指居住建筑面南的外墻。當居住建筑朝向為東西向時,主臥室和陽臺所處的方位為居住建筑主日照面。十、高層建筑端墻:高層建筑標準層外框短邊的長度小于等于20米時稱端

39、墻。附錄二 本技術規定用詞說明 一、執行本條文時,對于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正面用“必須”;反面用“嚴禁”。2、表示嚴格正面用“應”,反面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正面用“宜”或“可”,反面用“不宜”。二、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的寫法為“應按 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指定的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執行”。表( 2-2) 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 注:允許設置;    ×不允許設置;    允許或不允許設置,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條件、相關規定和規劃要求確定

40、。序號 設項目用地類別 居住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 工業用地 倉儲用地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綠地 第一類 R1 第二類 R2 第三類 R3 商貿辦公 C 1C 2 教科文衛 C3 C5 第一類 M1 第二類 M2 第三類 M3 普通 W1 危險品 W2 U G1 G2 1 低層獨立式住宅 × × × × × × × × × × 2 其他低層居住建筑 × × × × × × × × × 3 多層居住建筑 ×

41、; × × × × × × × 4 高層居住建筑 × × × × × × × × × 5 集體宿舍 × × × × × 6 居住小區教育設施(中小學、幼托機構 × × × × × × × × 7 居住小區商業服務設施 × × × × × 8 居住小區文化設施(

42、青少年和老年活動室、文化館等) × × × × × × × 9 居住小區體育設施 × × × × × × × 10 居住小區醫療衛生設施(衛生站、街道醫院養老院等) × × × × × × × × 11 居住小區市政公用設施(含出租汽車站) × 12 居住小區行政管理設施(派出所、居委會等) × × × × 13 居住小區日用品

43、修理、加工場 × × × × × × 14 小型農貿市場 × × × × × × × 15 小商品市場 × × × × × 16 居住區級以上(含居住區級,下同)行政辦公建筑 × × × × × × × 17 居住小區級以上商業服務設施 × × × × × × × 18 居住區級

44、以上文化設施(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音樂廳、紀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19 居住區級以上娛樂設施(影劇院、游樂場、俱樂部、舞廳、夜總會) × × × × × × × × × × 20 居住區級以上體育設施 × × × × × × × × × 21 居住區級以上醫療衛生設施 × × × × × × × × × 22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傳染病院)需單獨選址 × × × × × × × × × × × 23 辦公建筑、商辦綜合樓 × × × × × × × 24 一般旅館 × × × × × × × 25 旅游賓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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