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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南昌鐵路局軌道車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1條軌道車是用于鐵路建設、技術設備維修、搶險和檢查等工作的主要運輸設備。重型軌道車(含起重軌道車、發電軌道車等)、軌道平車(含起重軌道平車)和接觸網作業車(含接觸網架線作業車、接觸網放線車、接觸網檢修車、接觸網巡檢車、接觸網軌道起重車、接觸網立桿作業車、接觸網高空作業車、接觸網專用平板車、絕緣子水沖洗車等)統稱為軌道車。第2條進入國鐵運行的軌道車設備須符合國家和鐵路相關標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技術要求和限界,其車體和走行部須符合TB/T1335鐵道車輛強度設計及試驗鑒定規范,整體運行性能符合GB5599鐵道車輛動力學性能評定和試驗鑒定規范、
2、鐵道特種車輛及軌行機械動力學性能評定及試驗方法(GB/T17426)等有關要求。第3條軌道車管理工作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養修并重、服務生產”的方針,遵循“分層分類管理、分層分權負責”的指導思想,實行系統負責、專業負責、逐級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第4條軌道車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法規,不斷完善和規范安全、運用、檢修、教育培訓等組織措施,保證軌道車配置合理、技術狀態良好、乘務人員素質達標,確保運行和作業安全,以適應鐵路發展的需要。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第5條 鐵路局成立軌道車管理委員會主任:主管安全副局長副主任:安全監察室主任委 員:機務、工務、電務、車輛、
3、運輸、貨運、物資、建管、職教、勞衛、計統、財務處負責人。委員會下設軌道車日常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監察室。第6條 軌道車管理委員會職責:1貫徹執行鐵道部有關設備管理、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制訂鐵路局軌道車相關管理辦法;協調解決軌道車運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監督、檢查、指導配屬單位軌道車的使用和管理。2掌握全局軌道車數量、技術狀態和使用情況。根據各單位的實際需求,合理配置軌道車數量,負責軌道車的調撥工作;根據軌道車的運用周期和技術狀態做好更新、改造、大修、報廢工作,負責設備的選型和采購工作。3組織軌道車年檢和安全運用考核工作。負責年檢合格證的申報和發放;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對軌道車使用單
4、位的安全評估檢查活動;根據安全形勢的需要有重點地組織日常檢查。4負責軌道車乘務員教育培訓。制訂軌道車乘務員的年度崗位培訓計劃,每年組織一次適應性脫產培訓;組織軌道車司機、學習司機駕駛證的申報、發放和年鑒工作;指導軌道車配屬單位開展日常教育培訓工作。5配合軌道車鐵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制訂鐵路局軌道車鐵路交通事故及設備故障應急預案并實施。6負責路外軌道車運用安全督查。組織在本局范圍內路外單位施工、過軌運行的軌道車技術狀態檢查工作,受部委托組織對其司機資格進行年鑒工作;對路外施工單位的軌道車技術狀態和運用安全進行監督指導。第7條軌道車管理委員會各成員部門職責:1安全監察室(軌道車日常工作辦公室
5、)是軌道車管理綜合牽頭部門。負責牽頭制訂南昌鐵路局軌道車管理辦法、南昌鐵路局軌道車設備故障調查處理實施細則、南昌鐵路局軌道車(平車)“管、用、修”檢查評估辦法;行使安全監察職責,對軌道車運用安全進行監督檢查;開展軌道車鐵路交通事故、重大及以上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督促各成員部門貫徹執行部局有關設備管理、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半年度軌道車“管、用、修”檢查評估;組織全局軌道車年度檢查鑒定工作;組織對路外工程單位參與南昌鐵路局施工的軌道車技術狀態的檢查鑒定,對合格車輛發放準予施工運行的證明;組織軌道車司機、學習司機駕駛證的申報、發放和年鑒工作;配合路局工會開展軌道車司機技能競賽;協助
6、勞衛處開展軌道車司機技能鑒定工作。2機務處是本系統軌道車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系統所屬軌道車檢修、運用和安全管理。根據部局有關軌道車管理文件,結合本系統軌道車運用特點制訂軌道車檢修、運用細則,以及鐵路交通事故及設備故障應急預案等安全管理辦法,并指導、督促系統內軌道車配屬單位貫徹落實;負責本系統軌道車設備及有關檢修工裝設備的更新、改造、大修項目的提報和建設管理;負責本系統軌道車行車設備故障的調查處理。3工務處是本系統軌道車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系統所屬軌道車檢修、運用和安全管理。根據部局有關軌道車管理文件,結合本系統軌道車運用特點制訂軌道車檢修、運用細則,以及鐵路交通事故及設備故障應急預案等安全管理
7、辦法,并指導、督促系統內軌道車配屬單位貫徹落實;負責本系統軌道車設備及有關檢修工裝設備的更新、改造、大修項目的提報和建設管理;負責本系統軌道車行車設備故障的調查處理;負責向全局軌道車配屬單位公布局內汛期危險地段。4電務處是軌道車“三項設備”(包括運行監控記錄裝置、機車信號和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下同)的專業管理部門。根據鐵道部有關管理規定和本辦法制定南昌鐵路局軌道車“三項設備”管理辦法;負責軌道車等自輪運轉特種設備“三項設備”更新、改造、大修項目的提報和建設管理。5. 車輛處負責制訂軌道車過軌技術狀態檢查辦法并組織實施。6. 運輸處(含調度所)負責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和軌道車配屬單位傳達、公布列車
8、運行圖、施工方案、施工計劃;調度所應按技規、行規、調規等有關要求向軌道車乘務員發布調度命令(內容包括開行車次、運行區段、限速條件及其他運行注意事項)。7. 貨運處負責制定路料運輸及區間裝卸車的安全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8. 物資處是軌道車設備管理部門。根據專業部門的意見,負責軌道車的購置、調撥、報廢、封存、啟用、對外租賃的手續;掌握軌道車更新改造和大修動態信息以及負責資產臺帳建檔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新購軌道車的招投標工作;參與軌道車重大及以上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9. 建管處負責路外工程單位施工軌道車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管,并向軌道車日常工作辦公室通報有關車輛、人員信息及使用情況。建設項目管理機構
9、負責督促路外軌道車所屬施工企業及時與設備管理單位簽定施工安全協議;及時向建管處報告有關車輛、人員信息及使用情況。10.職教處根據軌道車日常工作辦公室提報的教育培訓建議,牽頭組織實施軌道車乘務員、監控分析員以及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11. 勞衛處負責軌道車有關作業人員的用工管理,根據路局定員標準每年核定軌道車有關作業人員的定員。12.計統處根據工務、機務處提報的軌道車及有關檢修工裝設備和電務處提報的三項設備的更新、改造項目建議,負責審批核準項目建議并下達計劃。13.財務處根據局屬運營單位軌道車配屬數量及定額標準下達當年軌道車運用維修費用預算;根據工務、機務處提報的軌道車大修建議,負責審批核準并下達
10、大修計劃。第8條軌道車配屬單位管理職責:(一)成立軌道車管理機構,健全管理制度1由段領導任組長,明確主管科室、車間,指定軌道車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軌道車管理的全面工作。2貫徹落實部局有關軌道車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軌道車管理實施細則。3建立健全各級崗位責任制。(二)規范軌道車運用管理根據技規、行規、南昌鐵路局軌道車乘務員一次出乘作業標準等部局有關運用管理文電,制定細則和補充措施,強化現場作業控制。(三)強化軌道車安全管理1建立軌道車安全管理月度檢查制度和安全分析點評制度,每月開展軌道車安全管理檢查,并將檢查信息匯總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5日前上報路局業務處。2制訂并落實
11、各級管理干部軌道車添乘制度,要求每月分管段領導添乘檢查不少于1次,主管科室、安全科負責人不少于2次,軌道車專(兼)職管理人員不少于4次;每月每臺軌道車不少于1次干部添乘,并在添乘記錄簿上做好記錄。3根據鐵道部防止機車車輛溜逸管理辦法(鐵運2006145號),制訂防止軌道車輛溜逸的卡控措施,加強防溜器具管理,確保防溜措施落實。4建立軌道車防火、防盜管理制度。5結合實際進行細化落實部局與軌道車運行安全、作業安全、勞動安全有關的安全措施。6負責軌道車行車設備故障、一般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呈報有關報告。(四)強化軌道車三項設備管理1建立運行監控記錄裝置、機車信號、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使用管理制度并保證
12、落實;負責與三項設備承修單位簽訂代維修協議。2與電務段簽訂監控裝置基礎數據換裝安全協議,建立聯系制度,負責監控芯片更換工作,確保軌道車監控裝置基礎數據換裝與機車同步。3建立監控裝置轉儲分析制度。要求對監控記錄文件及時進行轉儲、分析,對其轉儲的數據、錄音須保留半年;發生非正常情況的轉儲數據和錄音須保留一年。(五)落實技術管理和檢修工作1掌握軌道車的數量、技術狀態信息,發生變化及時上報路局業務處和軌道車日常工作辦公室;組織參加軌道車年檢工作,負責軌道車年檢合格證的申報;負責向業務處提報軌道車及檢修工裝設備更新改造和大修預算建議;負責提報軌道車報廢申請。2建立軌道車檢修制度和委外修理制度。委外修理要
13、及時與有資質的承修單位簽訂代維修協議;負責落實大修計劃并組織實施項修、小修工作。3建立軌道車保養制度。確保日常保養、定期保養(含換季保養、走合期保養)工作落實到位。(六)加強教育培訓建立教育培訓制度,為軌道車乘務員、監控裝置轉儲分析人員和有關人員素質不斷提高提供制度保障;負責軌道車乘務員的報考、晉升申請和駕駛證年鑒的提報工作;每月組織不少于一次的事故案例教育;每年組織一次使用復軌器對軌道車的起復救援演練。(七)建立健全臺帳1班組、崗位臺帳資料添乘記錄簿(附件21)一次出乘監控文件分析記錄表(附件22)軌道車工作日志(附件3)軌道車輛交接記錄簿(附件23)軌道車備品明細表(附件4)軌道車保養檢修
14、記錄簿(附件24)設備故障登記簿(附件25)班組軌道車輛運用情況月度報表(附件26)軌道車運行計劃申請書(附件27)2車間臺帳資料監控裝置月度違章統計分析匯總表(附件18)車間軌道車輛運用情況月度統計表(附件20)3站段臺帳資料軌道車設備履歷簿(附件9)添乘月度統計記錄表(附件17)監控裝置月度違章統計分析匯總表(附件18)軌道車輛檢修保養計劃表(附件19)第9條軌道車“三項設備”承修單位的職責:1根據電務處制訂的“三項設備”有關管理辦法制訂實施細則。2掌握軌道車“三項設備”的技術狀態及運用情況,建立委修單位軌道車“三項設備”臺帳資料,并與委修單位簽訂代維修協議,報主管業務處備案。負責根據使用
15、單位故障報修信息及時進行故障修理,每半年開展一次定期檢測。3負責向電務處提報軌道車“三項設備”的更新、改造、大修預算建議和“三項設備”報廢申請。4必須與軌道車配屬單位(含路外工程單位)簽訂監控裝置基礎數據換裝安全協議,建立聯系制度,負責監控數據改寫、芯片灌制工作,確保軌道車監控裝置基礎數據換裝與機車同步,并提供數據修改說明。5“三項設備”安裝驗收時,須向使用單位提供技術說明書。6按照承修的各型設備數量,配備不少于10%的備品、備件。7“三項設備”的檢測、檢修按部、局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乘務員管理第10條軌道車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嚴格執行鐵路機車和自輪運轉車輛駕駛員資格許可辦法要求。軌道車設司機和副
16、司機(司機助手)崗位。司機和副司機必須經鐵道部考試合格,取得鐵道部頒發的E類機車駕駛證,并經使用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起重軌道車、起重軌道平車、接觸網作業車等配備的隨車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并考試合格,持特殊工種操作證上崗,并執行操作規程;接觸網作業車作業平臺的操縱人員須經站段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上崗作業證,方準操縱;新職、改職、提職人員必須經使用單位三級安全教育合格。第11條軌道車司機駕駛資格實行年鑒制度。有關要求如下:1路局對軌道車乘務員每年組織一次適應性脫產培訓、考試,并建立考試情況登記;軌道車配屬單位對乘務員要求每季度進行一次季節性考試,并建立考試情況的登記。
17、2軌道車配屬單位每年10月底前進行一次軌道車司機駕駛資格審驗,根據審驗結果填報軌道車司機、學習司機年審登記表(附件7)向路局軌道車日常工作辦公室申報軌道車司機駕駛資格的年鑒。3路局軌道車日常工作辦公室根據配屬單位的申報,組織全局軌道車司機駕駛資格年鑒,對年鑒合格者,在其駕駛證審驗記錄欄內加蓋鐵道部的年鑒合格章(附件14),報鐵道部備案。4對未參加年鑒和年鑒不合格者,禁止其駕駛軌道車。第12條軌道車司機駕駛資格年鑒的主要內容:1審查司機安全行車與健康情況。2考核技術業務能力:(1)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南昌鐵路局行車組織規則、鐵路工務安全
18、規則、電氣化鐵路有關人員電氣安全規則、接觸網安全工作規則、接觸網運行檢修規程、軌道車管理規則、接觸網作業車管理規則及本辦法等有關規章制度;(2)軌道車的構造、性能等知識;(3)故障排除和事故應急處理能力;(4)“三項設備”的使用和常見故障處理。第13條對中斷軌道車乘務工作半年以上和非軌道車乘務員改職從事軌道車乘務工作的培訓期限、培訓內容及方法,按南昌鐵路局工人新職、改職、提職培訓管理辦法執行。第14條申報軌道車駕駛資格者,必須符合行車人員的品德與健康條件:年齡不超過45周歲,身體健康,符合鐵路機車乘務員職業健康檢查標準(TB/T30912004),并能夠熟練運用普通話交流;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
19、學歷;具備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的其他條件。軌道車司機的報考、晉升,自下而上逐級申請。第15條 持軌道車學習駕駛證的學習司機必須在安全駕駛五年或十萬公里以上的軌道車司機指導下方準操縱軌道車。下列情況禁止學習司機駕駛軌道車: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夜間行車,搶險運輸,人員運輸,站場轉線,復線逆行及在封鎖施工區間內運行。第16條軌道車司機值乘執行包乘、包檢、包保養制度。包乘是指使用軌道車時,做到定人、定車,出乘時,司機和副司機必須到齊,共同乘務;包檢是指司機和副司機出乘前及定期檢查車輛技術狀態,并及時提出修程建議;包保養指司機和副司機必須負責做好車輛的日常保養、走合期保養和換季保養等工作。第四章車輛管理第
20、17條軌道車技術狀態實行年檢制度。有關要求如下:1軌道車配屬單位按軌道車年檢鑒定表(附件1),對軌道車技術狀態進行自檢,并根據自檢結果填報軌道車年檢合格證申報表(附件6)報路局軌道車日常工作辦公室。2路局軌道車日常工作辦公室在配屬單位自檢的基礎上組織檢查鑒定,對檢查合格的軌道車,向鐵道部申報并發放年檢合格證(附件12)。3新購軌道車,憑鐵道部驗收部門出具的產品驗收合格證,并由鐵路局編號后,向鐵道部申請辦理年檢合格證。4對未經年檢和年檢不合格的軌道車,禁止使用。5年檢檢查應配備所需的儀器、儀表、工具及量具。第18條新購軌道車必須選購具有型號合格證和生產許可證或進口認可證,并經鐵道部驗收部門驗收合
21、格的產品。第19條軌道車由路局軌道車日常工作辦公室統一編號和登記,由使用單位按附件13的規定噴涂軌道車標志和構造速度。第20條重型軌道車編號為“08”,軌道平車編號為“P08”。其中,第12位編號“08”為鐵道部指定的南昌鐵路局代碼;第3、4位為單位編號,由鐵路局規定;第5、6位為車輛順序號,各單位按01-99進行順序編號后,報路局核準。第21條在正線上運行的重型軌道車必須安裝經鐵道部產品認證或取得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產企業認定證書的“三項設備”,未安裝“三項設備”或設備狀態不良的軌道車禁止使用。第22條軌道車應按規定實施報廢更新,禁止使用違反國家鐵路行業相關規定的非標、過期、老、舊、雜型設備及
22、部件。報廢條件見附件10。第五章運用第23條軌道車上線運行按列車辦理。監控裝置基礎數據未更新的禁止上線運行(搶險、救援等特殊情況時除外);局屬各單位配屬的軌道車禁止編入貨物列車及以上等級的列車。第24條軌道車使用單位應根據需要,按規定提報軌道車運行計劃申請,調度所審定后納入行車日班計劃。向車站申請運行計劃時,須填寫軌道車運行計劃申請書(附件27),由車站值班員(助理)確認軌道車司機駕駛證和年檢合格證齊全、有效,并在軌道車運行計劃申請書(附件27)上簽字,不齊全或無效不得放行。列車調度員同意開行時,須向車站、軌道車司機發布調度命令;內容包括開行車次、運行區段、限速條件及其他運行注意事項。第25條
23、上線運行的軌道車應隨車攜帶以下資料:1有關行車及安全規章;2軌道車工作日志;3. 軌道車技術說明書;4. 軌道車備品明細表(附件4);5. 軌道車輛車軸、車鉤探傷合格證;6. 軌道車年檢合格證;7. 制動部件檢驗合格證;8. 運行區段列車(客、貨)時刻表;9. “三項設備”技術說明書。第26條軌道車司機必須嚴格按軌道車安全操作規程(TB/T2694)操作軌道車,嚴格執行一次出乘作業標準。軌道車出乘時,正、副司機的駕駛證、軌道車年檢合格證、軌道車輛車軸、車鉤探傷合格證及制動部件檢驗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第27條 軌道車工作日志是記錄軌道車運用、檢修、調度命令等情況的原始記錄簿,是分析鐵路交通事故
24、、設備故障,進行軌道車修理的重要依據。填寫軌道車工作日志必須真實準確齊全,嚴禁撕頁,存檔時間為五年。第28條出乘的軌道車必須配齊通訊信號設備、安全防護用品、主要工具和備件等備品,有關備品必須按期鑒定,確保正常使用。第29條軌道車司機必須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行車紀律,嚴禁無證駕駛及單人駕駛軌道車;運行中遵守各項允許及限制速度,嚴禁超速駕駛。司機應遵守以下規定:1.發動機起動后,開啟“三項設備”并進行自檢,確認技術狀態良好、參數設定正確。2. 按規定進行制動試驗。3. 動車前,經司機確認由副司機撤除止輪器,將止輪器放到指定位置并關好車門;司機和副司機必須對行車憑證、各種行車信號及線路開通情況
25、共同確認復核,執行要道還道制度。4.運行中精力集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按運行監控記錄裝置所設定的運行速度駕駛;嚴格執行部局聯控作業標準,“徹底了望、確認信號、高聲呼喚、手比眼看”;注意觀察各儀表及制動系統和發動機、傳動、走行部等運行狀態,發現異響、異味等異常情況須及時處理。5.中間站停車超過5分鐘,副司機應下車重點檢查走行裝置、制動系統狀態和軸箱溫度,并觀察各部有無漏油、漏水、漏風情況。6.現場施工作業時,要認真執行呼喚應答制度,加強了望,時刻注意作業人員的安全。軌道車在作業過程中(包括停車時),司機和副司機不得擅自離崗。7.在車站調車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調車作業的各項限速規定。連掛作業執行十
26、、五、三車限制速度,接近被連掛的車輛時,不準超過5km/h,距被掛車2米前一度停車;遇有天氣不良等情況,應再降低速度;在盡頭線上調車時,距線路終端應有10米的安全距離;遇特殊情況,必須近于10m時,副司機須下車指揮,嚴格控制速度。第30條 軌道車連掛推行前要先試拉,嚴禁跨越區間推行。在封鎖區間或“天窗”時間內,因施工作業需要推行時,須指定人員用無線對講機及手持信號位于推行車輛運行前端引導,按規定速度運行,引導人員要注意運行前方、鄰線情況及人身安全,隨時與司機聯絡,發現問題立即停車。第31條 軌道車進入專用線和段管線作業時,應執行一度停車確認制度,嚴格遵守專用線和段管線限制速度等有關規定。需要停
27、車時,車輛必須停在警沖標內方,停穩后,按規定做好防溜、防撞。第32條 當日作業完畢后,司機和副司機應按軌道車保養檢修項目(附件11)檢查和保養車輛。對不能處理的故障要及時上報,做到故障不過夜、不隔班。第33條 軌道車使用單位應鋪設軌道車專用線,并設置配有檢查坑、保暖設施的車庫。檢查坑的長度應根據專用線長度、規定的存車數量和調車作業能力合理設置,最短不少于16米,以滿足保養檢修作業需要。第六章 安 全第34條軌道車司機應及時掌握和反映行車中發現的安全隱患,主管人員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認真研究,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第35條軌道車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上線運行:1發動機無力或有異響;2傳動部分不良,
28、有異響,保安裝置失效,液力傳動系統壓力異常;3車軸有裂紋或車軸軸箱溫升過高,或有異響等現象;4車輪有裂痕碾堆,踏面剝離、掉塊、擦傷超限(限度按貨車車輛有關規定),車輪輪輞厚度不足23mm或輪緣厚度不足23mm;5輪對內側距離超過13533 mm容許限度,或輪軸發生相對位移;6車架任何部分有橫裂紋、彎曲,影響行車安全;7制動或基礎制動保安裝置不良;8前后照明燈或風笛失效;9自動車鉤三態作用不良,車鉤座、舌、銷磨損超限;10有危及行車安全的螺栓松動、銷子脫落、機件彎曲、裂紋或其他缺陷;11“三項設備”故障及安全防護備品不齊全或失效;12接觸網作業車的作業平臺、隨機小吊作用不良,影響行車安全;13因
29、其它原因影響行車安全時。第36條平車在運行中應關好端板、側板,特殊原因不能關閉時須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上線運行。第37條軌道車乘坐非乘務人員時,為保證司機的了望視線良好、操作正確,乘坐人員必須聽從司機的指揮,不準喧嘩打鬧,非操縱端駕駛位嚴禁其他人員入座。司機必須確認搭乘人員上、下車完畢后,方可動車。第38條 運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時,司機與押運人員必須密切配合,嚴格執行運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運輸規定。第39條 使用平車裝載貨物時應執行鐵路貨物裝載加固規則和路局其他貨物裝載加固的有關規定,基本要求如下:1載重和集重應按產品技術說明書的規定執行。2使貨物均衡、穩定、合理地分布在平車上,不超載、不偏
30、載、不偏重、不集重;能夠經受正常調車作業以及列車運行中所產生各種力的作用,在運輸全過程中,不發生移動、滾動、傾覆、倒塌或墜落等情況。3裝車后貨物總重心的投影應位于平車縱、橫中心線的交叉點上。必須偏離時,橫向偏離量不得超過100mm;縱向偏離時,每個車輛轉向架所承受的貨物重量不得超過平車容許載重量的二分之一,且兩轉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t。4重車重心高度從鋼軌面起,超過2000mm時應限速運行,并由車站以文電向路局請示。5裝載工字梁、便梁或整車鋼軌、枕木等貨物時,按定型方案執行。6裝載成件包裝貨物、零散配件時,應排列緊密、整齊,貨物不超出平車的端、側板,并采取有效加固措施,防止貨物墜落或倒
31、塌;可采取8號鐵線12股串聯式捆綁、下壓式捆綁或八字型拉牽等加固方法。7裝載超限、超長貨物時,應向車站報送貨物裝載加固定型方案;對超限貨物應由車站以文電向路局貨運處請示。第40條卸料作業時,司機及押運負責人應掌握以下事項:1卸車時不得偏卸,卸下物料不得侵入本線或鄰線限界;2鄰線來車時,禁止裝卸作業;3大件物料嚴禁在運行中裝卸;4時速160公里以上區段的兩線間不得放置施工機具、物料,人員不得停留(鄰線封鎖時除外)。第41條200km/h及以上線路、區段安全注意事項1必須關閉相鄰線路側車窗,司乘人員及作業人員要遠離通過列車側的車窗玻璃,防止玻璃破碎傷人。2平車裝載貨物須嚴格落實貨物裝載加固規定,應
32、能適應200km/h及以上列車交會時產生的氣動力,確保貨物裝載加固質量和全程運輸安全。3封鎖施工時,應按規定設好防護,在車站設置駐站聯絡員,作業人員和機具應嚴格遵守避車制度。4根據部局其他關于200km/h及以上線路管理辦法及時補充制訂安全措施,確保施工作業安全。第42條 電氣化線路上使用軌道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嚴禁攀登軌道車車棚頂,不得用水管沖洗車輛。2任何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體與接觸網設備的帶電部分需保持2米以上的距離。3進行裝卸鋼軌、軌枕等材料時,只許平移,不得高抬翻轉,嚴禁豎立,并應注意避開接觸網支柱及接線;所用工具不得高舉;不得用竹桿等物做測量貨物裝卸高度等接近接觸網的作業;特殊情況
33、下,作業人員及所用工具需在距接觸網不足2米作業時,接觸網必須停電,具體辦法應執行電氣化鐵路有關人員電氣安全規則的有關規定。第43條 起重作業時,必須指派有實踐經驗的、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的施工負責人做現場指揮,指定專人防護。夜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1吊裝前,檢查吊具是否完好,確認被吊物重量,嚴禁超載、偏載作業。2捆綁掛鉤必須牢固,位置正確,輕起輕落。3起吊升高20厘米左右,應暫停起吊,檢查捆綁情況確認穩妥后方可繼續起吊。落下時對位輕放;起吊物需在空中移動時應高出地面物體0.5米以上。4高層摘掛,應使用長桿挑鉤,如須登高作業,應確認攀登物牢固后,方可上下。5鋼軌等長大物品在起吊前應掛上方向繩,防止
34、吊物在空中轉動。6起吊后,任何人不得進入被吊物體下方,也不得用手直接清理下面的粘著物。7司索時,手必須放在吊繩與吊裝物的外側,防止起吊后擠傷。8起重機負荷超過70額定能力時,禁止同時進行兩種及兩種以上操作動作。第44條起重機作業應做到“十不吊”。1超重或埋藏地下物不吊。2非信號人員指揮或信號不明不吊。3重量不明不吊。4吊鉤沒對準貨物重心(歪拉斜拽)不吊。5未試吊不吊。6簡化掛索、捆綁不牢不吊。7六米以上長大件貨物無牽引繩不吊。8貨件上有人,有浮擺物或鉤連其它貨件不吊。9吊索夾角過大不吊(不宜超過90度)。10金屬尖銳楞角貨物吊索無襯墊不吊。第45條 軌道車連掛運行時,制動型式必須相同。連掛完畢
35、后,必須進行全列制動試驗,確認制動性能良好。軌道車編組運行執行南昌鐵路局行車組織規則的有關規定,前端第一位軌道車為本務機,各車司機間應加強聯系,呼喚應答。第46條 運行中,司機要密切注意地面信號的變化,當地面信號和機車信號不一致時,必須以地面信號為準。第47條 停車超過20分鐘,開車前必須進行制動試驗,列車管壓力應不低于500kPa;行駛在長大下坡道時,應適時使用制動機,防止超速及放飏,并不得熄滅發動機或采用空檔溜放。第48條 軌道車司機要熟悉“三項設備”的基本結構、技術性能和工作原理,嚴格按操作規程和作業程序操作。當監控裝置發生故障無法恢復時,司機應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和路局有關規定及時向車站
36、和列車調度員報告,同時在軌道車工作日志上做好記錄。根據實際情況(用車載電臺與前方站保持聯系)掌握運行速度,維持運行至前方站停車修理,性能恢復后,方可繼續運行。第49條 運行中發現制動系統、走行部以及與安全有關的總成、部件有異常時,司機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在區間停車時應及時通知兩端車站,并迅速檢查排除。第50條 由于設備故障不能繼續運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在區間被迫停車時,司機應立即排除,爭取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前方站。因故障不能排除或發生事故,司機應立即采取防溜措施,保壓制動,擰好手制動機,兩端用鐵鞋止輪制動。司機應迅速做好如下防護和故障處理工作:1鳴示一長三短聲的報警信號,并利用無線列調及時通知車站
37、值班員、列車調度員及后續列車,講明情況。2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設好防護。3采取緊急措施,組織搶修或起復,盡快開通線路,需要救援時,應立即通知鄰近車站值班員。請求救援后,不得動車。第51條 在站內或專用線停車待備時,必須采取保壓制動。發動機熄火等待時,要上好手制動,并用鐵鞋做好防溜,司機不允許離車。按規定做好防溜措施后,可關閉監控裝置,待起機時檢查確認技術狀態良好、參數設定正確后方可開車。第52條 在車站、專用線停運及過夜時,必須采取防溜措施,擰好手制動機,雙鐵鞋雙向止輪,鐵鞋要安好壓實,加鎖防盜,并在車組前后兩端用雙面紅色信號燈光防護。車上應有司機留守,其余人員應到就近行車公寓食宿或休
38、息,并通知段調度。停站過夜在6小時內無緊急情況不得轉線作業。第53條 軌道車內禁止使用明火爐灶,車內取暖時,須選用電加熱取暖器、空調機,各種爐具應固定牢固。第54條 應做好軌道車防火工作。嚴禁使用明火預熱發動機、油箱、油管,不熄火時禁止使用油棉絲布擦拭發動機。車內必須配備滅火器具,滅火器具的放置應便于摘取。使用配屬單位應按消防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滅火器具進行定期檢查,保證作用有效。第55條軌道車租(借)時,雙方必須簽訂安全協議。租(借)期間軌道車的設備質量及運用安全由使用單位負責。第七章檢修第56條檢查維修工作應嚴格執行保養規程、修理規范和檢修技術標準的規定。軌道車配屬單位應落實鐵道部軌道車管理規
39、則、接觸網作業車管理規則、南昌昌鐵路局軌道車乘務員一次出乘作業標準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做好軌道車設備日常檢查保養和出乘前、收車后的車輛檢查維修工作。實行以檢查保養為基礎,項目修理和計劃性修理相結合的檢修制度,切實做好監督、檢查、驗收工作。第57條軌道車配屬單位的設備主管人員,應根據軌道車的運用情況,適時安排好檢修和保養計劃,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使軌道車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第58條軌道車的保養包括日常保養和定期保養等項目:1日常保養是在每天或出乘前后,由包乘組按規定項目進行以清潔、緊固、調整、潤滑為主要內容的預防性日常檢查工作,以使車輛經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2定期保養是在規定的間隔時間,由包乘
40、組為主、檢修車間檢修人員為輔,按規定項目進行以全面檢查、調整、緊固、潤滑和排除不正常狀態為主要內容的定期檢查工作。定期保養周期為20003000km(功率小于220kw的為20002500km或一個季度;功率大于220kw的為25003000km或一個季度)。3對新制或大修后的軌道車,須進行走合期保養;季節溫度變化時,還須進行換季保養,以確保其正常使用。第59條軌道車每行駛800010000km或行駛滿一年(接觸網作業車每半年),按軌道車輛車軸探傷方法在役車軸超聲波探傷(TB/T2494.2)對車軸、車鉤進行探傷檢查,合格的填發軌道車輛探傷合格證。軌道車大修或單獨更換車軸、車鉤時,不論新舊,必
41、須進行探傷,確定完好并出具探傷報告、做好記錄后,方可組裝使用。探傷工作由具備探傷資質的單位進行。第60條軌道車(平車除外)修理分為小修、項修、大修三種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車輛不能上線運行。1小修是對發動機、走行部及制動系統等部件的維護性修理和更換工作。小修周期為800010000km或半年。2項修是根據實際技術狀態,有針對性地對某些總成進行修理和更換工作。3大修是對全部總成徹底修理和更換必要部件的恢復整車性能的修理工作。大修周期為80000100000km或5年(接觸網作業車為56年)。第61條軌道平車修理分為小修和大修二種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車輛不能上線運行。1小修是對走行部及制動系統等部件進行
42、維護性修理和更換工作,小修周期為800010000km或半年。2大修是對全部總成進行徹底修理和更換必要部件的工作,大修周期為4000050000km或45年(接觸網專用平車為56年)。第62條軌道車上安裝的起重機、作業平臺等各種工作機構的修理應與軌道車修程一并安排。第63條軌道車的小修和項修應在設備相對集中、具備修理能力的單位進行,檢修單位需具備軌道車的檢修、檢測及儀表、制動裝置的校驗和車軸探傷能力,確保軌道車技術狀態良好。第64條軌道車大修工作必須由取得鐵道部行政許可維修合格證的工廠組織實施。送修單位與承修單位必須簽訂合同,明確修理項目和標準,送修雙方要有入廠交接記錄,并由司機攜帶軌道車設備
43、履歷簿及日常運用、檢修記錄入廠監修。第65條新制或大修的軌道車出廠前須進行不少于100km的各種工況下的試運行。試運行中,如主要部件出現故障,或運行中未能達到規定標準,工廠對車輛進行處理、更換或調整后,須再次進行不少于100km的試運行。第66條新制或大修后的軌道車單機緊急制動距離不大于400m(平直線路,制動初速80km/h),制動距離誤差不得超過10%。第67條軌道車大修完畢后,承修方要通知設備配屬單位及其主管專業處,指派勝任人員驗收把關。經鐵道部驗收部門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對合格產品出具驗收證明。未經驗收合格,不準上道運行。第68條軌道車各種儀表、制動部件的校驗,要由具有資質認可
44、的單位承擔,校驗項目和周期應符合鐵道部相關規定。第八章 過軌檢查第69條遇以下情況必須進行過軌技術檢查:1國外引進抵港后首次進入國鐵運行時。2大修或返廠修需與大列聯掛運行時。3路外企業所屬的軌道車或大型養路機械進入國鐵掛運時。4施工場地轉移進入國鐵掛運時。第70條具體辦理按照南昌鐵路局自輪運轉特種設備過軌技術檢查實施細則要求執行。第九章 輕型軌道車第71條 輕型軌道車原則上只準在封鎖施工作業時的白天使用,不按列車運行辦理;在夜間或遇降霧、暴風、雨、雪天氣時,為消除線路故障或執行特殊任務方準使用,此時,需按列車運行辦理。第72條 使用輕型軌道車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有駐站聯絡員、使用負責人和能保證
45、隨時將輕型軌道車撤出線路的足夠數量的隨車人員。2司機必須持有由鐵路局考試合格并核發的駕駛證。3應配備本辦法所規定的有關備品。4牽引平車的連掛桿應使用自鎖插銷。5車輪必須有絕緣裝置,且性能良好。6制動裝置必須性能良好。7整體式車輪輪輞厚度大于16mm。8輪緣厚度大于23mm,鋼板軋制車輪踏面或輪緣鋼板厚度大于5mm。9輕型軌道車連掛的載人平車,必須安裝欄桿或扶手。10在保養修理周期內(定期保養周期為600km;小修周期為3000km;大修周期為18000km)。第73條 輕型軌道車運行時,應用展開的紅色信號旗進行防護;在復線區段,如遇鄰線來車,暫將紅旗卷收,列車通過后再行顯示;在夜間或遇降霧、暴
46、風雨雪天氣按列車運行時,按相關規定顯示燈光信號。第74條 輕型軌道平車必須備有拆裝式安全欄桿或扶手。運行前,使用負責人應檢查欄桿或扶手必須穩固可靠,以防乘坐人員意外傷亡。第75條 輕型軌道車只準牽引,不準推進運行,并不得與其它軌道車連掛。輕型軌道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45km/h,通過道岔速度不得超過15km/h。第76條 使用輕型軌道車必須取得車站值班員對使用時間的承認,填發輕型車輛使用書(附件16),辦理簽認手續。輕型軌道車使用完畢并撤出線路后,使用負責人應及時用無線電話通知駐站聯絡員,由駐站聯絡員告知車站值班員。輕型軌道車從區間返回后,由使用負責人通知駐站聯絡員,由駐站聯絡員向車站值班員辦理
47、簽認手續。第77條 在承認的輕型軌道車使用時間內,車站值班員不得向該區間(線路)放行列車,輕型軌道車使用負責人必須在使用時間內將其撤出線路。第78條 輕型軌道車撤出線路后,不得侵入限界。使用完畢應存放于固定地點并加鎖。第79條 輕型軌道車上線運行的其它有關事項,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和南昌鐵路局行車組織規則中有關規定執行。各使用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和其它有關規定制訂輕型軌道車管理、運行細則及編號登記方法,以確保其使用安全。第十章路外軌道車管理第80條 鐵路局以外(簡稱:路外)擁有軌道車的單位應遵照執行鐵道部軌道車管理規則和接觸網作業車管理規則的規定,駐地在南昌局管內的路外軌道車配屬單位應參照本辦法制定
48、相應的管理細則,在業務上接受南昌鐵路局軌道車管理委員會的指導。第81條 在營業線施工時,路外軌道車配屬單位與鐵路設備管理單位簽定的施工安全協議中在“雙方所遵循的技術標準、規程和規范”欄中應有對軌道車技術狀態要求的條款,軌道車技術狀態應符合附件15的標準。第82條路外工程單位參與施工的軌道車技術狀態須由路局軌道車日常工作辦公室按照鐵道部軌道車管理規則和接觸網作業車管理規則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鑒定,對合格的軌道車出具軌道車準予施工運行證明(附件28)。有關要求如下:1.路外工程單位軌道車進入營業線施工前,所屬單位須提前7天向路局軌道車日常工作辦公室以書面形式提出檢查申請,并出具以下證明:(1)軌道車輛生產廠家出具的產品合格證;(2)三項設備符合鐵道部要求,檢查合格證在有效期內;(3)車軸、車鉤探傷合格證在有效期內;(4)閥件校驗合格證在有效期內;(5)軌道車司機駕駛證年審在有效期內。2證明資料不全或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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