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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外來短期醫務工作人員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在我院外來短期醫務工作人員(以下稱外來人員)的管理工作,根據衛計委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一條 引進外來短期工作人員的目的是積極引進國內、外優秀專家資源,加快我院學科建設,進一步提升醫院的整體綜合實力。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外來短期工作人員是指來我院行使臨床診療工作的外院人員,包括國內、外的醫療專家。短期工作是指定期來我院、或短時期內固定在我院從事診療工作的人員,但不包括因會診臨時來院從事診療工作的人員。第三條 人事科、醫務科是全院短期工作人員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外來人員管理制度的制訂、外來人員協議的簽訂、人員的招聘、考核、上

2、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和管理。第四條 醫務科根據醫院學科發展情況及學科要求,接受臨床科室上報學科所需外來專家的類型及合作形式,上報主管院長。醫務科負責外來人員診療工作的跟蹤管理和安排,醫院外來短期工作人員的技術資質管理的規定與程序詳見(附件1)。第五條 國內來院工作人員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證,高級醫師職稱,在國內享有較高的學術地位,身體健康,有完成協議的能力。國外、港澳臺等地來院工作人員必須在本專業具有較高的國際知名度,符合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見附件2),并完善相關手續后才可在我院從事臨床工作。第六條 外來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我院的相關規章制度,按照

3、在當地注冊的執業范圍在我院從事臨床診療工作。第七條 短期工作人員的薪酬及與我院的合作模式、合作目標、雙方的義務和權力等由雙方進行協商,并簽署協議書。第八條 短期工作人員來院工作期間發生的醫療不良事件或醫療糾紛時,原則上有我院進行處理,當事人有義務進行配合。經鑒定構成醫療事故時,如果是因為外來人員的責任時,我院有權根據協議內容進行相應的處理。第九條 臨床科室邀請院外專家提供診療技術支持時,需要遞交院外醫師會診邀請函至醫務科審批蓋章,由醫務科將院外醫師會診邀請函傳真至專家所在醫療機構醫務科,最終由專家所在醫療機構醫務科指派相應資質的專家到我院會診。專家在我院實施診療行為前,應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

4、醫師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稱證書復印件到醫務科備案。第十條 醫務科對外來人員的工作質量和成效進行追蹤和評價,在協議期滿后進行評估,并根據我院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續聘。第十一條 本制度相關規定由醫務科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附件1:醫院外來短期工作人員的技術資質管理的規定與程序 為了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優化醫療資源配置促進衛生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交流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根據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定和程序。 第一條 醫務科負責外來短期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管理及認證工作。外來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本人申請或同意,由醫務科進行資質審核、論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準入手續,安排到相應科室開展醫療、科研、教

5、學活動。 第二條 外來衛生技術人員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從事過醫療臨床診療工作至少一年以上,根據規定可以從事醫療活動的,準入進行醫療活動。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只能在醫院執業醫師帶領下從事醫療活動,無處方權、單獨診療權利。 第三條 短期醫療技術人員是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有政府活動方案文件要求,如衛生支農、對口支援等。由醫院醫務科直接批準授權開展醫療活動。 第四條 上下醫院通過資源整合,以方便患者就醫和提高醫療技術水平為目的,簽訂合作協議書,并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認可及備案的,由醫院醫務科直接批準授權,開展醫療活動。 第五條 因醫療工作需要或個人申請要求到醫院短期開展醫療活動的,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

6、已在其它醫療機構執業,按照規定要求辦理執行注冊或多點執行注冊,再經醫務科核準診療項目,授予相應的醫療技術項目資質而開展醫療活動。第六條 醫院應為外來衛生技術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平臺和建立需要的工作伙伴關系,提供必要的設備。醫院相應的職能部門按照制度、規范、標準對外來衛生技術人員的醫療活動進行監管,確保醫療安全。必要時可以取消醫療活動資格。 第七條 短期醫療技術人員發生醫療損害行為或其它事宜參照醫院其他員工執行。 第八條 短期醫療技術人員工作期限結束,按照醫院規定程序辦理離院手續,對自己所主管的工作有總結說明或后期安排,完善人事交接后可以離開。附件1: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所謂外國醫師來

7、華短期行醫,是指在外國取得合法行醫權的外籍醫師,應邀、應聘或申請來華從事不超過一年期限的臨床診斷、治療業務的活動。國家衛計委為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外醫學技術交流和發展,制定了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用以規范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的行為。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的管理,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外醫學技術的交流和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是指在外國取得合法行醫權的外籍醫師,應邀、應聘或申請來華從事不超過一年期限的臨床診斷、治療業務活動。第三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必須經過注冊,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由衛生

8、計生委統一印制。第四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必須有在華醫療機構作為邀請或聘用單位。邀請或聘用單位可以是一個或多人。第五條外國醫師申請來華短期行醫,必須依本辦法的規定與聘用單位簽訂協議,有多個聘用單位的,要分別簽訂協議。外國醫師應邀、應聘來華短期行醫,可以根據情況由雙方決定是否簽訂協議。未簽訂協議的,所涉及的有關民事責任由邀請或聘用單位承擔。第六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的協議書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一) 目的; (二) 具體項目;(三) 地點;(四) 時間; (五) 責任的承擔。第七條外國醫師可以委托在華的邀請或聘用單位代其辦理注冊手續。第八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的注冊機關為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

9、部門。第九條邀請或聘用單位分別在不同地區的, 應當分別向當地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第十條申請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注冊,必須提交下列文件:(一) 申請書;(二) 外國醫師的學位證書;(三) 外國行醫執照或行醫權證明;(四) 外國醫師的健康證明;(五) 邀請或聘用單位證明以及協議書或承擔有關民事責任的聲明書。前款二、三項的內容必須經過公正。第十一條注冊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或代理申請的單位。對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并發給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有關文字材料的真實性; (二)申請項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申請項目的先進性和必要性。第十二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注冊的有效期不超過一年。 注冊期滿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注冊。第十三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應當事先依法獲得入境簽證,入境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居留或停留手續。第十四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尊重中國的風俗習慣。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對邀請、聘用或提供場所的單位,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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