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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認可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對認可機構的監督管理,保證認可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認可定義】本辦法所稱的認可機構是指依法確定和運行,從事認證機構、實驗室、檢驗機構、審定核查機構等合格評定機構認可評價工作的法人主體。第三條【調整范圍】對認可機構的確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監管原則】市場監管總局對認可機構和認可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應當堅持監督執法與促進發展相結合的原則,確保認可制度統一、有效實施。第五條【職責權限】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對認可機構履行以下管

2、理職責:(一)擬訂認可的政策、發展規劃、工作規則和監督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二)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認可體系建設和認可機構確定工作;(三)查處認可違法行為;(四)組織參與認可國際或區域性組織活動。第六條【部門參與認可管理的方式】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全國認證認可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參與認可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鼓勵、推動本行業、本部門采信認可制度,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第七條【認可機構的確定】市場監管總局依照相關法規和職責開展認可機構的確定和監督管理。市場監管總局對認可機構的基本條件、能力及其相關委員會的組成、章程評審通過后,頒發認可機構確定文件。第八條【認可機構的條件】認可機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

3、規和合格評定 認可機構通用要求(GB/T27011)等相關標準規定,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二)具有確保公正性的原則和程序,并以公正的方式實施管理;(三)具有確保其公正性的政策并形成文件,包括保證合格評定工作公正性的規則,有關認可事項的申訴、投訴程序等,并保證有關各方均能了解或參與認可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四)根據認可范圍和工作量,配備滿足要求的人員。人員的教育、培訓、技術知識和經歷應當通過評價,達到滿足認可工作的要求;(五)確保管理者和全體人員不受任何可能影響其認可結果公正性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六)確保其相關機構的活動不影響認可活動的保密

4、性、客觀性和公正性。第九條【認可機構質量管理要求】認可機構應當建立并運行與其認可范圍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以保證其運作的公正性、保密并對認可機構活動引發的責任做出安排。第十條【認可機構信息公開要求】認可機構應當及時對外公開認可要求、認可程序、收費標準及其變更情況,公布取得認可的獲證機構名錄。第十一條【認可機構公正性要求】認可機構受理認可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與認可活動無關的要求或限制條件,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對認可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第十二條【認可機構人力資源要求】認可機構應當聘用與其業務發展相適應的認可管理人員和認可評價人員,開展認可活動。第十三條【對認可機構監督管理方式】市場監管總局

5、通過以下方式對認可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一)對認可機構實施現場監督評審;(二)對認可機構實施的認可評審活動實施監督;(三)對擬實施的認可制度實施備案管理,并定期開展監督評估;(四)建立認可機構信息報送制度,及時獲取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認可業務和認可管理情況;(五)調查和處理對認可機構和認可活動的申訴和投訴;(六)采用第三方評估機制對認可機構運行效果進行評估;(七)根據工作需要,委托或指定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對認可機構、認可活動和認可結果進行監督。第十四條【對認可活動的監督】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認可機構的認可制度、業務發展情況擬定并組織開展對其認可活動、認可管理和認可結果的監督。第十五條【認可制度備案】認可

6、機構對其研究并擬實施的認可制度,應向市場監管總局報批。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報送的內容進行審查,批準并公布后實施。報送內容應包括:(一)認可制度依據的標準及主要內容;(二)認可機構開展相應認可活動制定的管理文件、專業人員配備情況等與認可能力有關的文件;(三)該認可制度與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及行政管理制度是否有沖突的評估和說明;(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十六條【境外認可機構在華活動的備案】在我國境內開展認可活動的境外認可機構需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認證機構、實驗室、檢驗機構、審定核查機構等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的,應當將獲認可的相關信息結合業務信息報送系統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一)實施認可的

7、認可機構名稱和國別;(二)獲認可范圍和認可時間、有效期;(三)認可評審人日數;(四)其他相關的獲認可信息。第十七條【認可機構信息報送】認可機構的以下活動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書面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一)認可規范和工作規則的制訂與修訂;(二)重要會議;(三)主要管理人員的變化;(四)認可的批準、暫停和撤銷;(五)重要的申訴、投訴及督查處理結果;(六)擬參加國際組織和有關國際方面的重大活動,向國際組織投票表決的重要事項;(七)擬簽訂國際雙邊或者多邊協議;(八)獲認可組織年度統計信息和認可發展年度報告;(九)認可機構在認可活動中發現的相關合格評定機構違法違規或重大事故情況;(十)其他重要事項。

8、第十八條【認可申訴投訴調查處理】市場監管總局受理對認可機構和認可活動的申訴和投訴,并組織調查和處理。第十九條【對認可機構的第三方評價】市場監管總局可建立相關制度和程序,對認可制度和認可工作的質量開展第三方評估,推動認可工作發展。第二十條【地方認可監管部門的要求】市場監管總局委托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對認可機構、認可活動和認可結果進行監督的,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活動有關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處理建議等報告市場監管總局,由市場監管總局做出處理決定。第二十一條【認可違法違規行為查處】認可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場監管總局責令其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查處。第二十二條【獲

9、認可機構違規行為處理】認可機構認可的認證機構、實驗室、檢驗機構、審定核查機構等違反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規定的,由市場監管總局責令認可機構對其認可資格進行處理并及時報送處理結果。第二十三條【認可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撤職或者解聘:(一)對不符合認可條件的機構和人員予以認可的;(二)發現取得認可的機構和人員不符合認可條件,不及時撤銷認可證書,并予公布的;(三)接受可能對認可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的。被撤職或者解聘的認可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自被撤職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認可活動。第二十四條【認可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一)受理認可申請,向申請人提出與認可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的;(二)未在公布的時間內完成認可活動,或者未公開認可條件、認可程序、收費標準等信息的;(三)發現取得認可的機構不當使用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可證書并予公布的;(四)未對認可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第二十五條【獲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不備案的處理】認證機構、實驗室、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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