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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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電子商務與新型貿易現代化專項工程實施管理細則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推動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和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創建工作,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根據上海市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實施意見、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以及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上海市實施電子商務與新型貿易現代化專項工程(以下簡稱“專項工程”)。為規范專項工程實施管理,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資金來源)專項工程支持資金在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第三條(支持范圍)專項工程支持項目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重點項目進行管

2、理,項目總投資原則上不高于8000萬元。對于總投資超過8000萬元的申報項目,由市商務委受理后轉報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重大項目進行管理。專項工程支持范圍由市商務委制定的專項工程申報指南具體規定,重點包括:1、電子商務與國內外貿易領域的新技術應用及服務模式創新。支持利用移動互聯、商業智能、物聯網、云計算等新技術改造電子商務與國內外貿易業務流程、創新服務模式的項目。重點支持移動電子商務、商貿數據產業、商貿地理信息、商品服務追溯等領域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項目。2、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等重點領域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支持具有電子交易、電子結算

3、、貿易融資、通關物流等功能的新型貿易平臺,以及專業服務平臺。重點支持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大宗商品及資源現貨交易平臺。3、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臺。支持信息資訊、誠信評估、糾紛處理、交易促進等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臺。重點支持新型B2B電子合同談判簽約平臺和電子單據服務平臺。4、電子商務及新型貿易關鍵支撐技術研發。支持電子支付、安全認證、信用服務等領域關鍵技術研發項目。第四條(支持條件)申請專項工程支持的項目應符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條件。對于項目所在區縣政府承諾予以配套資金支持的項目,以及國家、上海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設立的創投基金支持的項目予以優先支持;對于已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工程支

4、持的項目承擔單位在未完成項目驗收工作前,原則上不再予以支持。第五條(支持方式和標準)對于本細則第三條第1類項目,采取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支持方式;對于第三條第2、3、4類項目,采取投資補助支持方式。項目支持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新增投資的10%,其中對于第三條第3類項目,支持比例可不高于新增投資的30%,且支持金額不高于2000萬元。采取貸款貼息支持方式的,貼息資金總額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法定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最高不超過2年。第六條(預算與指南管理)市商務委在每年9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項目資金需求預算,擬定專項工程實施計劃和申報指南,并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會同

5、市財政局研究提出建議方案,提交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第七條(項目受理)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專項工程實施計劃和申報指南,向社會公開征集項目,分批組織項目申報工作,原則上年度組織項目申報批次不少于2批,當年最后批次項目申報工作應在9月底前結束。項目申報受理方式包括:1、區縣政府電子商務、商貿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專項工程申報指南要求,受理初審后向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轉報項目申請。2、本市國家高技術服務產業園區、市級以上工業開發區、電子商務示范園區管理機構,經本市主管部門備案的創業投資機構,市屬企業集團,以及市有關部門可直接向市商務委推薦和轉報項目申請。第八條(項目審核)市商務委、市

6、發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相關甲級工程咨詢資質的咨詢機構開展評估。受托咨詢機構獨立開展項目評估工作,并通知市信息化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派員參與評估工作。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研究提出專項工程項目建議支持方案,提交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上報市政府審定專項工程項目建議支持方案。審定方案在市商務委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后,若無異議,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正式批復。市商務委根據批復意見,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第九條(協議管理)獲得專項工程支持的項目實行協議管理。市商務委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實施框架協議,協議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承擔主體、項目實施期限、建設內容和目標、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和數額、違

7、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等。協議文本格式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制定。第十條(跟蹤評估)項目單位按照實施框架協議的有關規定和項目進展情況,向市商務委提出中期評估或后評估申請,市商務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委托具有相關甲級工程咨詢資質的咨詢機構開展中期評估或后評估工作,并在評估報告基礎上,形成項目驗收意見。市商務委跟蹤項目實施推進情況,分別在每年6月底、12月初,編制專項工程實施情況半年度、年度工作報告,并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抄送產業化推進工作小組和科技創新推進工作小組。第十一條(項目調整)獲得專項工程支持的項目,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建設目標、投資規模等。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

8、延期、撤銷的,由項目單位向市商務委提出書面申請,市商務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同意后進行調整、延期或撤銷,并將審核意見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第十二條(資金撥付)對于已按程序批復的項目,市財政局根據市商務委提交的請款報告,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財政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專項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資金撥付方式為:市商務委批復項目并簽訂實施框架協議后,先行撥付核定支持資金的40%;中期評估通過后撥付核定支持資金的40%;后評估通過后根據完成情況,撥付不超過核定支持資金20%。原則上項目法人的自籌資金應同比例到位。用于貸款貼息的支持資金撥付具體按照實施框架協議有關約定執行。第十三

9、條(使用監督)專項工程支持資金重點用于項目軟件和硬件設備購置,以及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研發費用支出。市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專項工程支持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可視情對專項工程支持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專項支持資金進行績效評價。第十四條(違規處理)申報企業如被發現提供虛假資料,收回已撥付的專項工程支持資金,并取消項目法人三年內繼續申報項目的資格。獲得投資補助的企業收到財政補助撥款后,要嚴格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擠占。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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