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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完善我國意思表示瑕疵立法的思考 一摘要健全的意思表示必然導致法律行為成立生效,但有瑕疵的意思表 示卻會導致法律行為產生不同的后果。中國要制定具有現代意義的民 法典,應該從立法體例、概念、內容幾個方面完善對意思表示瑕疵的 立法規定,同時還應參照大陸法系民法在不同時期對意思表示瑕疵規 定不同法律后果的價值選擇,結合我國法律傳統、現實社會要求和世 界民法開展趨勢在我國即將制定的民法典中正確反映這一追求。 關鍵詞 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瑕疵;立法完善 由于意思表示理論在大陸法系民法理論中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意思 表示健全與否對法律行為的效力具有極大的影響,并由此影響到法律 關系的建立與穩定,影響到社會生

2、活的安定與秩序。為充分發揮民法 的功能,加強民法對社會生活的調整與保護,在我國制定民法典時, 應重視對有關意思表示瑕疵立法的完善。從具體思路來講,是否可從 以下幾方面考慮:一、關于立法體例 無論我國臺灣地區民法還是?德國民法典? ,有關法律行為的規定都是 單設一章,并且都是將意思表示在法律行為一章中單獨列為一節。 ?德 國民法典?法律行為一章共六節,其中第二節意思表示主要包括關于 意思表示瑕疵各種形態的法律效力及后果,以及意思表示的生效、意 思表示的解釋等內容。臺灣地區民法法律行為一章也是六節:第一節通那么,是關于法律行為 效力的強行性標準,第二節規定行為能力,第三節規定意思表示的有 關內容,

3、第四節是關于條件及期限的規定,第五節規定代理,第六節 規定無效及撤銷。其中第三節關于意思表示的規定與?德國民法典? 一樣也包括了意思表示瑕疵的形態及法律后果。比照臺灣地區民法與 ?德國民法典?法律行為一章中有關意思表示瑕疵的規定,臺灣有兩 個特點:一是在法律行為一章中單設一節通那么,概括地規定了有關法 律行為的強行性標準,二是在意思表示一節中明確規定對于可撤銷法 律行為撤銷權的限制。 我國?民法通那么? 關于法律行為也是單設一章, 但其內容只有關于民事法律行為 1和代理兩節,關于意思表示瑕疵的 形態主要是混淆于無效和可撤銷的法律行為規定在第 58條、第 59條、 第 61 條中。在?民法通那么

4、?這一章的規定中,看不出對于撤銷權的限 制,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 73條和?合同法?第 55條中, 對撤銷權作了除斥期的限制,且只關于最短期的規定。對于除斥期的 起算點、撤銷權的行使主權、撤銷權對相對人和第三人的效力限制那么 完全沒有規定。筆者認為, 在將來我國制定民法典的時候, 可考慮參照?德國民法典? 和臺灣地區民法的體例,將法律行為單列為一章,并在其中按法律行 為成立、生效的三個要件進行邏輯排列,將行為能力從法律關系主體 自然人、法人中抽出來,歸入法律行為主體一節中;將意思表示單列 為一節,于其中規定傳統民法中有關意思表示的內容,以此擴大民法 典對意思表示內容規定的容量;將對法

5、律行為標的的立法與意思表示瑕疵的立法分開,使法典在邏輯上更加嚴密 二、關于意思表示瑕疵概念的規定?民法通那么?在規定法律行為的效力時使用了一些與傳統民法含義相 近但用語不一致的概念,例如第 58 條第一款第五項 “違反法律或者社 會公共利益中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 59條第一款“行為人對行為內容 有重大誤解的 中的“重大誤解 。對于此類概念有學者認為應當用正規 的法律概念代替 2.在傳統意思表示理論中, 所謂錯誤是指 “表意人因誤 認或不知導致其意思與表示偶然不一致 。錯誤是針對表意人而言,其 特征是由于表意人自身認識的缺陷導致對事實真象認識的偏差并進而 由此謬誤的認識作出意思表示。誤解是針對

6、表意人的相對人而言,指 相對人在受領表意人所為意思表示時產生的錯誤認識。傳統意思表示 理論嚴格區分錯誤與誤解,按照意思自治的民法根本原理,為保護表 意人的意思自治,對錯誤的法律后果規定為可撤銷,而誤解那么對意思 表示不產生效力影響。對于我國?民法通那么?第 59 條第一款第一項規 定的 “重大誤解 ,有學者認為, “可理解為德國法上的表示錯誤和重要 動機錯誤3另. 有學者認為應作擴張解釋, “使其同時包括 誤解'與錯誤' 兩種情況,以利于維持當事人的利益平衡。 4按 照意思表示理論,意 思表示錯誤包括表示內容錯誤、表示行為錯誤、動機錯誤。而在表示 內容的錯誤中,又包括法律行為種

7、類或性質之錯誤、標的物本身的錯 誤、標的物價格數量履行期限履行地點的錯誤、當事人本身的錯誤。 對照?民通意見?第 71 條的解釋,筆者認為對?民法通那么?第 59 條中的 “重大誤解 只能認為是德國法上的意思表示錯誤形態中關于表示 內容錯誤的規定,而對于德國法上的表示行為錯誤、動機錯誤,我國 立法那么完全沒有涉及。為了完善對意思表示錯誤形態的立法規定和減 少國際法律交流的障礙, 在制定民法典時, 應當用傳統的 “錯誤 概念代 替“重大誤解 概念。對于?民法通那么?第 58 條第一款第七項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 應理解為傳統民法中的隱藏行為,由于隱藏行為有別于虛偽表示但在 立法規定中一般

8、適用有關虛偽表示的規定,筆者認為在我國制定民法 典時,宜明確規定其適用虛偽表示的規定。三、關于對意思表示瑕疵內容的規定 首先,關于意思表示瑕疵形態的立法規定應當完備。 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傳統民法規定的各種瑕疵形態都大量存在:如 在司法實務中常見的利用虛假合同進行詐騙應屬單方虛偽表示中的 真意保存,用假離婚騙取單位多分房通謀虛偽表示 ,因開玩笑作 出贈與承諾引發糾紛游戲表示等情況時常可見,而由于法律對此 類情況沒有明確規定,給司法實務帶來處理上的困難。對于一些意思 表示瑕疵的形態如誤傳,目前在?民法通那么?中沒有規定,只在?民 通意見?中作了規定,應將其納入民法典中統一規定。對于意思表示 錯誤,按照?民通意見?的解釋只規定了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且主 要是針對合同規定的,對于表示行為錯誤、動機錯誤沒有規定,同時 對梅迪庫斯所稱 “歸屬有疑問的意思表示錯誤 亦無涉及。筆者認為這幾 類錯誤形態在實務中也不乏其例,為表達民法典對社會生活全面與完 善的標準,今后在制定民法典中,不應無視對這類瑕疵形態的規定。 其次,應完善有關意思表示瑕疵法律后果的規定。對于?民法通那么?第 58 條、第 59 條關于可撤銷與無效法律行為不恰 當的規定,?合同法?第 52條、第 54條已作了修改。但由于合同只是 債的一種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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