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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承包人: 分包人: 一、詞語定義與合同文件1詞語定義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與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 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1 2 專用條款:是承包人與分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 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 修改。13 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 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與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4 承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 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與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協議書中

2、約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 包該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與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6 總包工程: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 圍內的工程。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范圍 內的工程。18 工程師:指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或發 包人指定的履行總包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 總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19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和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 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與本合同的代表。1 10 分包項目經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 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3、。1 11 總包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由協 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1 12 總包合同條款: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 1999 年修訂印發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建建 1999313 號)中 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以與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專用條款。1 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由 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1 14 工程建設標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以與經承包 人確認的,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補。1 15 圖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總包合同要求與分包合同需要的所 有圖紙、

4、計算書、配套說明以與相關的技術資料。1 16 報價書:指由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為完成分包工程,向 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報價。在承包人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分包人時,該報 價書應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一致。1 17 中標通知書:指由承包人發出的確定分包人中標的通知。1 18 開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 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 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 完成分包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 20 合同價款:指承包人與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用 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 任的款

5、項。1 21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項 的情況,經承包人確認后,按雙方約定的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 價款。1 22 施工場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場所,以與承 包人在現場總平面圖中具體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1 23 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 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 24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 定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1 25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 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

6、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 延的要求。1 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1 27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 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 ;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 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息日 或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 止時間為當日 24 時。2合同文件與解釋順序21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 互為說明。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與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投標函與報價書

7、;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 )本合同專用條款;(6)本合同通用條款;(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工程正常 進行的情況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 通用條款第 28 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與工程建設標準3 1 語言文字: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 文字應與總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相同。32 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適用 的法律、法規應與總包合同

8、中規定適用的法律、法規相同。需要明示的法 律、行政法規在專用條款內約定。33 適用工程建設標準: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的工程建設 標準的名稱;本合同專用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的,應使用總包合同中所規定 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 間向分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工程建設標準。本合同中沒有相應工程建 設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出施工 技術要求,分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承包人確認后執 行。4圖紙41 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分包人提供圖 紙。分包人需要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承包人應代為復制,

9、復制費用 由分包人承擔;如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對工程圖紙負有保密義務的,分 包人應負責分包工程范圍內圖紙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義務在分包合 同終止后,應當繼續履行。42 如分包工程的圖紙不能完全滿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 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 內,在原分包工程圖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深化設 計,分包人的深化設計須經過承包人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 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應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深化設計。 分包人應對自行設計的圖紙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43 承包人提供的圖紙不能滿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專用條

10、款 內約定復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5總包合同51 分包人對總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 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閱。當分包人要求時,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 供一份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的副本或復印件。分包 人應全面了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52 分包人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 履行并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 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 人義務的情況發生。53 分包人與發包人的關系:

11、分包人須服從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 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 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工程師, 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 直接工作聯系,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6指令和決定6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 包人發出指令,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分 包人拒不執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 費用從應付給分包人的相應款項中扣除。62 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分包人應執 行經承包

12、人確認和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7項目經理 7 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7 2 項目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并在認為有 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 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 派書與撤回通知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7 3 承包人所發出的指令、通知,由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后, 以書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自己的姓名與收到時 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項目經理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 48 小時內給予 書面確認。項目經理在 48 小時后未予書面確認的,分包人應于承包人發 出口頭指令后 7 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

13、 項目經理在分包人提出確認要求 后 7 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分包人要求已被確認。分包人認為承包人指令 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 申告后 24 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 通知分包人。緊急情況下,項目經理可發出要求分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 分包人如有異議也應執行。如承包人發出錯誤的指令,并給分包人造成經 濟損失的,則承包人應給予分包人相應的補償,但因分包人違反分包合同 引起的損失除外。7 4 項目經理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與時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 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分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后 24 小時內 將具體

14、要求、需要的理由與延誤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通知 后 48 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因延誤造成的損失。7 5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 應至少提前 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8分包項目經理8 1 分包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8 2 分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分包項目經理簽 字后送交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后生效。83 分包項目經理按項目經理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 據分包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項目經理取得聯系 時,分包項目經理應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

15、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 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時內向項目經理送交報告。責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 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分包人, 由分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84 分包人如需更換分包項目經理, 應至少提前 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8 5 承包人可與分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分包項目經理。 9承包人的工作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 下列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 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

16、施工場地。(2)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分包人參加發包人組織的圖紙 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3)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并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4)隨時為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 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5 )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它 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6 )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 導致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損失的, 承包人賠償分包人的相應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10 分包人的

17、工作10 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同有 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合同 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 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應立即通知承包人。( 2 )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內容,報承包人 確認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3)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 進度計劃與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準的進度計劃施工 時,應根據承包人的要求

18、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 竣工。(4)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組 織設計,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準,分包人方可執行。( 5 )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與環境保護和 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 )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師與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 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以與 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分包人 應提供方便。(7)已竣工工

19、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 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費予以修復;承包人要求分包人 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本合同專用 條款內約定。(8)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10 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分包人賠償承 包人有關損失。11總包合同解除11 1 如在分包人沒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則 承包人應與時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應盡快撤離現 場。112 因本合同第 111 款原因終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 工程價款、分包人員工的遣散費、二次搬運費等

20、補償。如本合同第11 1款約定的總包合同終止是因為分包人的嚴重違約,則只能得到已完工程價 款補償。113 在本合同第 11 1 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分包人經承包人同 意為分包工程已采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設備,應全部移交給承包 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分包人。12 轉包與再分包121 除122 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 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分包 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12 2 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可以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 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12 3

21、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質量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查, 并承擔相關連帶責任。三、工期13 開工與延期開工13 1 分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分包人不能 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 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承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 48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 48 小時內 不答復,視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 分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13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項目 經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

22、工日期。承包人賠償分包人因延期 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14 工期延誤14 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誤,經項目經理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從工程師處獲得與分包合同相關的竣工時間延長;(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 施工場地;(3)承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 不能正常進行;( 4 )項目經理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或所發出的指令 錯誤,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 )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變更與工程量增加;( 6 )不可抗力的原因;( 7 )本合同專用條款

23、中約定的或項目經理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14 2 分包人應在 14 1 款約定情況發生后 14 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 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報告。承包人在收到報告后 14 天內予以確認,逾 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15 暫停施工15 1 發包人或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承 包人向分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時內提出書面處 理意見。分包人停工和復工程序以與暫停施工所發生的費用,按總包合同 相應條款履行。16 工程竣工工期竣工16 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 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1

24、6 3 提前竣工程序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四、質量與安全17 質量檢查與驗收17 1 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協議書和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 質量標準,質量評定標準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 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 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17 2 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17 3 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與工程試車等,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 履行。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承擔的 義務,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承擔的總包質量管理的責任。17 4 分包人應允許并配合承包人或工

25、程師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 程質量。18 安全施工18 1 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 準組織施工,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 用。18 2 在施工場地涉與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 經承包人批準后實施, 發生的相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18 3 發生安全事故,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處理。五、合同價款與支付19 合同價款與調整19 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 價格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 據工程報價書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19 2 分包工程

26、合同價款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采 用其中一種(應與總包合同約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價格。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 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 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2)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本合同專用 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本合同專用 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19 3 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1)法律、

27、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 小時;(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19 4 分包人應當在 19 3 款情況發生后 10 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 程價款同期支付。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 10 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 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19 5 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系。20 工程量的確認20 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 報告,承包人接到報告后 7 天內自行按設計圖

28、紙計量或報經工程師計量。 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工程師計量前 24 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為計 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 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致使分 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20 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后 7 天內未進行計量或因工程師的原因 未計量的,從第 8 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 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20 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 報告,或其所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計 量。20 4 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

29、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 量,承包人不予計量。21 合同價款的支付21 1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向分 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21 2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 10 天內,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 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按約定時間承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 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21 3 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索 賠的價款或費用以與其他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 支付。21 4 承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 ,分 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要

30、求付款的通知。21 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 ,導致施 工無法進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六、工程變更22 工程變更22 1 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 進行變更:(1)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出并 經承包人確認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 1)項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變更指令。22 2 分包人不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承包人確認的 有關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 項目經理并向項目經理提供一份該直接指令的復印件。項目經理應在 24 小時內提出關

31、于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22 3 分包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應按照總包合同的相應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后 11 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 經承包人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22 4 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 11 天內不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 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與合同價款的變更。22 5 承包人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 17 天內予以確認, 無 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確認時,視為該報告已被確認。七、竣工驗收與結算23 竣工驗收23 1 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 工資料與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條款 內約定提交

32、日期和份數。23 2 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 3 日內通知發 包人進行驗收,分包人應配合承包人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發包 人驗收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發包人 未能按照總包合同與時組織驗收的,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規定的發包人 驗收的期限與程序自行組織驗收,并視為分包工程竣工驗收通過。23 3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負責修 復相應缺陷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23 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為分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要修復的,為提供修復 后竣工報告之日。24 竣工結算與移交24 1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人認可后

33、 14 天內,分包人向承包人 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與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 定的合同價款與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 結算。24 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與結算資料后 28 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承包人確認竣工結算 報告后 7 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分包人收到竣工結算 價款之日起 7 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24 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與結算資料后 28 天內無正當理 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 29 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 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

34、責任。25 質量保修25 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應按國家有 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具體保修責任按照分包人與承包 人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簽訂的質量保修書執行。八、違約、索賠與爭議26違約26 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承包人違約:( 1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 21 5 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 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 24 3 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 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 )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26 2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分包人違

35、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 53 款提到的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 接工作聯系;(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 12 1 款提到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 或再分包;(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 16 2 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 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 17 1 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 定的質量標準;( 5 )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 況。26 3 分包人違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后果:如分包人有違反分包合同的 行為,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擔因此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 與根據總包合同承

36、包人將負責的任何賠償費,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可從本 應支付分包人的任何價款中扣除此筆經濟損失與賠償費,并且不排除采用 其它補救方法的可能。27索賠27 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 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27 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 與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分包人不能與 時得到合同價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分包人可按總包合同約定的程 序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賠。27 3 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包 合同可以索賠的情況,分包人可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通過承包人 提出索賠

37、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賠報告后 21 天內給予分包人明確 的答復,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索賠成功后,承包人應將相 應部分轉交分包人。分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的規定與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 工程的索賠報告, 以保證承包人可以與時向發包人進行索賠。 承包人在 35 天內未能對分包人的索賠報告給予答復,視為分包人的索賠報告已經得到 批準。27 4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其 它資料,要求分包人協助時,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以書面形 式向承包人發出相關通知或其它資料以與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記錄,以便 承包人能遵守總包合同有關索賠的約定。分包人未予積極配合,使得

38、承包 人涉與到分包工程的索賠未獲成功,則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約定應支付 給分包人的金額中扣除上述本應獲得的索賠款項中適當比例的部分。28爭議28 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部 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 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8 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 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3)仲裁機

39、構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九、保障、保險與擔保29保障29 1 除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外,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 包工程施工過程中與修補缺陷引起的下列損失、索賠與與此有關的索賠、 訴訟、損害賠償:(1)人員的傷亡;(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29 2 承包人應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擔與下列事宜有關的索賠、訴訟、損 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1)按分包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與保修過程當中所導致的 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2 )由于發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 財產損失或損害,或與此相關的索賠、訴訟等。30保險30 1 承包人應為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 理保險。發包人已經辦理的保險視為承包人辦理的保險30 2 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 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30 3 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責任盡力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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