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資料]論公司股東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_第1頁](http://file3.renrendoc.com/fileroot_temp3/2022-2/16/109a0ffd-5720-48de-865e-2af5259d4c81/109a0ffd-5720-48de-865e-2af5259d4c811.gif)
![[法律資料]論公司股東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_第2頁](http://file3.renrendoc.com/fileroot_temp3/2022-2/16/109a0ffd-5720-48de-865e-2af5259d4c81/109a0ffd-5720-48de-865e-2af5259d4c812.gif)
![[法律資料]論公司股東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_第3頁](http://file3.renrendoc.com/fileroot_temp3/2022-2/16/109a0ffd-5720-48de-865e-2af5259d4c81/109a0ffd-5720-48de-865e-2af5259d4c813.gif)
![[法律資料]論公司股東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_第4頁](http://file3.renrendoc.com/fileroot_temp3/2022-2/16/109a0ffd-5720-48de-865e-2af5259d4c81/109a0ffd-5720-48de-865e-2af5259d4c814.gif)
![[法律資料]論公司股東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_第5頁](http://file3.renrendoc.com/fileroot_temp3/2022-2/16/109a0ffd-5720-48de-865e-2af5259d4c81/109a0ffd-5720-48de-865e-2af5259d4c815.gif)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論公司股東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根據公司制度一般理論,公司一經合法產生,就具有獨立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和股東人格就相分離,公司與股東是彼此獨立的民事主體,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務是公司的債務,不是股東的債務,公司股東對于公司的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公司債權人的債權以公司財產受償。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上述原理的適用不應是絕對的,作為例外,在公司股東存在瑕疵出資、濫用公司人格逃避債務以及承諾承擔公司債務的情況下,公司的債務就應視為股東的債務,由股東承擔清償責任。一、股東在瑕疵出資時的清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從公司設立到公司運行,股東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瑕疵出資現象大量存在。公司資本
2、是公司賴以生存的“血液”,是公司運營的物質基礎,是公司債務的總擔保。公司資本之所以被學者們如此看重,是因為一定的公司資本是公司得以存在的前提,也是維護交易安全的需要。股東瑕疵出資的行為直接后果是減少了公司的資本,降低了公司的償債能力,從而給債權人帶來了潛在或者現實的威脅。因此,在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追究瑕疵出資股東的民事責任。所謂股東的瑕疵出資,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時虛假出資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行為。虛假出資,是指公司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或足額繳納出資,其實質是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取得公司股權。具體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于實際現金的虛假的銀行
3、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段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值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5)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帳戶后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6)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繳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自身所有。實踐中抽逃出資往往表現為以下形式:(1)利用股東地位,特別是控股關系,強行從公司帳上
4、劃走資金;(2)公司從股東手中購回股權,但未辦理減少股本登記;(3)違反公司法第167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即現行分配利潤;(4)違反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在彌補上年虧損前分配利潤;(5)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6)公司向股東支付相當于股本金的貨幣但股東仍持有股權;(7)股東利用親友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經濟主體實施關聯交易,轉移利潤。我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均規定在公司設立時,股東的出資應達到法定最低資本現額,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但是對于股東出資不實對公司債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沒
5、有具體的規定。筆者認為,公司法忽視了法定資本制下注冊資本制度所追求的最終目標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確立出資不實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不僅必要,而且有一定的法理依據。首先,公司債權人就其債權只能向公司請求清償是處理公司外部關系的一般原則,但該原則所依賴的基礎是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的存在,而來源于全體股東的資本是公司獲得獨立法人資格的必備法律要件,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向公司足額投入并保持足額資本,是其享受有限責任保護的必要條件。其次,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一方面表明公司股東存在利用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為掩護,將投資風險外化給公司實際和潛在的債權人的惡意;另一方面,客觀上使基于信賴公
6、司實際資本符合公司章程所公示的內容而與公司發生業務往來的債權人的利益受損。也就是說,公司不能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與股東瑕疵出資這種欺詐債權人的行為之間顯然存在因果關系。再次,企業法人的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因出資不到位應對企業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早已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所確認,其與公司股東因違反出資義務而產生的對公司債務的清償責任基于相同的法理,只是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的清償責任因公司存在多個股東以及各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程度不同而更為復雜。最后,我國處于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完善時期,市場主體的誠信、自律意識不強,公司制度尚不完善,監管方面一也存在問題,公司設立中虛假出資,利用公司有限
7、責任進行欺詐、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已經嚴重影響市場經濟秩序和公司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所以,確立出資不實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既是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司法實踐提出的要求。因股東虛假出資而產生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因各股東實際繳納的注冊資本之和是否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而不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對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認定有著重大意義。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了法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其中最重要的條件就是要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公司法第26條、第81條是民法通則關于法人條件的具體體現。如果股東實際投入的資本低于公司法所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已經不符合法人應該具備的最基本的條件,
8、在法律上已經不能作為獨立法人來對待。股東因此也不應該當受到有限責任的保護,應當為其虛假出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如果股東的出資雖然沒有達到公司章程所記載的數額,但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意味著公司已經具備了法人資格,公司的股東應該受到有限責任原則的保護。但股東畢竟違反了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仍應基于未足額履行繳納出資的過錯,在應當履行而未履行的出資義務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具體地說:(1)各股東實際繳納的注冊資本之和未達到法定最低限額的,各股東不論自己是否已經履行了投資義務,均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股東”之間實際形成合伙關系,應當按照合伙
9、關系對共同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各股東實際繳納的注冊資本之和已達到法定最低限額的,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應在實繳資本與應繳資本的差額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已經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不能履行的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負有補足出資的法定義務,其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屬于代位履行責任。已經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資本不足主觀上存在過錯,也有代位履行的義務。在一部分股東己繳足出資,另一部分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情況下,判令繳足出資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其法理基礎何在?首先,股東之間出于相互信任及制約而成立公司,股東通過公司的資產
10、狀況就能很容易地了解到公司的注冊資本的到位情況,對其他股東出資能行使監督權。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未按規定的數額及方式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在公司成立前,已經繳納出資的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章程要求未出資的股東繳納出資,也可以解除合同使公司不能成立。可見,法律已經規定了股東出資問題的內部制約機制,股東之間有義務互相監督出資情況。其次,公司股東比債權人更有條件防范出資不實,且對出資不實的股東享有追償權,從利益平衡的度,其也應當先于債權人承擔風險責任。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后,可以以違反出資合同為由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行使追償權。在股東瑕疵出資未
11、導致公司注冊資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額的情況下,各出資未到位的股東在各自出資的差額范圍內分擔責任。在因多個股東出資不實導致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下,股東之間可按其實際出資額比例分擔責任。任何一位股東承擔了超過自己的份額的責任,均可就超出部分向其他股東追償。股東抽逃出資時,公司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民事責任的承擔,審判實踐中占主導地位的認識是,抽逃出資與虛假出資是不同性質的情況,后者達到一定程度時,可能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否定,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前者不論抽逃多少,哪怕將資本抽逃完畢,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股東僅在所抽逃資本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其理論依據是,公司的
12、獨立法人資格取決于公司成立時的資本情況,抽逃出資的前提是公司成立時的資本是真實的,法律一旦根據其成立時的真實資本情況授予其獨立法人資格,一般就應自公司成立時起至公司解散時止始終具備,當然也不因為抽逃出資而改變其獨立法人地位。但這一觀點還存在爭論。有觀點認為,第一,刑法第159條對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規定在同一條文中,處罰也完全相同,是將兩者作為相同性質的行為看待的。第二,股東虛假出資與在公司成立后將資本抽逃,主觀惡意相同,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同,都是使公司喪失運營物質基礎,而兩者的法律后果卻有質的區別,不符合法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有一定道理的,特別是對于公司成立之初股東即將資本抽逃,使公司處于無
13、資本運營狀態,如果仍堅持將其與虛假出資區別對特,其后果是等于鼓勵股東先出資再抽資,不利于制裁抽逃資本行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長期的司法實踐已經確立了區別對待這一規則,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仍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新的更加符合實際情況的司法解釋。目前似可采取以下方法處理:公司成立后,股東又以各方式抽逃資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股東一般應在所抽逃資本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但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經營之前即將資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凈資產達不到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由股東承擔無限清償責任。至于公司其他未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是否承擔責任,筆者認為,
14、與虛假出資不同,抽逃出資往往是股東隱蔽進行或由控股股東利用控制地位實施的,其他股東一般無過錯,在抽逃出資的股東不能清償時,一般不應判令其他未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責任,但其他股東同意或協助該股東抽逃出資,應當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和抽逃出資的股東一起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清償責任。二、股東濫用公司人格逃避債務時的清償責任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和基石,兩者的結合使得現代公司的投資者實現了在盡可能減少風險的前提下追逐利潤的愿望,刺激了人們對公司形式的普遍化認同。但是,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對經濟秩序的實際作用卻似一柄雙刃劍,既為奮發進取者提供了保護傘,也充當了巧詐舞弊者的護身符。一旦
15、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被濫用,公司即足以其法人面紗從法律上隔斷股東和公司債權人之間的聯系,其結果將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公司債權人利益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遭受損害。有鑒于此,各國現行公司法基于保障債權人正當權益和使股東權利義務相一致之考慮,在確立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同時,也對其適用條件和除外規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只要股東沒有濫用公司人格,保證公司在財產上和人格上真正獨立于股東時,就適用有限責任原則,否則,只要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擅自、直接支配公司財產,侵害公司債權人正當權益的,就應揭開罩在股東頭上的公司面紗,否認公司的“人格”,讓真正的行為者公司股東顯露原形,對自己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向債權
16、人負無限責任,此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或“揭開公司而紗”之理論在公司法中的運用。我國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對該制度進行了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公司債權人如果有證據證明公司股東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以逃避債務的情形,可以要求公司股東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承諾清償責任實務中經常發生的情況是,股東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時,往往向登記機關承諾承擔公司債務,或者承諾公司的債務已清理完畢,但實際上并未清理,這時應當如何處理?對于股東承諾的效力,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17、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該承諾有效。盡管股東本身并不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是其向登記機關承諾行為的本身就表明其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一旦公司股東向登記機關作出了承擔公司債務的承諾,就應當賦予其承諾以法律效力,這種做法不僅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也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承諾無效。因為公司清算是公司終止的必經程序,股東不能通過向登記機關承諾的方式予以回避;倘若承認這種承諾有效,不僅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且可能導致此種行為更加泛濫。此種承諾的實質是以承諾清償公司債務為代價辦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為,從法律上講,其性質屬于規避法律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筆者認為,無論對上述哪一種觀點
18、,輕率地肯定或否定都是不正確的態度,對于這個問題的回答需要從理論與實踐兩個層面來分析。就理論層面而言,公司股東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行為屬于債法的范疇,而單方允諾行為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傳統民法理論中,單方允諾行為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法律之所以將單方允諾行為規定為債的發生原因,主要是基于兩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當然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或其他利益,而不論其處分行為是基于何種原因而作出的;另一方面,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下市場主體應遵循的重要原則,當事人如果單方面為自己設定義務,或允諾給予他人以利益,只要該允諾系其自愿作出而且允諾的內容又不違法(或公序良俗),那么承諾人理當為自己的允諾負責,否則即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公然違反,從而破壞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就實踐層面而言,賦予股東自愿承擔公司債務的承諾以法律效力,在實踐中也是可行的。不過我們也要看到這種做法有可能在實踐中產生的消極影響,例如,雖然股東向工商部門作出了承擔公司債務的承諾,但是其隨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藥品連鎖進場管理制度
- 藥店不良事件管理制度
- 藥店商品盤點管理制度
- 藥店藥品處方管理制度
- 營業場所現場管理制度
- 設備保養報告管理制度
- 設備外包維修管理制度
- 設備損壞賠償管理制度
- 設備泄露分級管理制度
- 設備維修保養管理制度
- 馬清河灌區灌溉系統規劃設計
- 四川省南充市2023-2024學年高二下學期期末考試語文試題(解析版)
- 藝術鑒賞智慧樹知到答案2024年陜西財經職業技術學院
- DB34-T 4754-2024 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運營規范
- 腫瘤科護理疑難病例討論
- 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投標方案
- 人音版音樂二年級下冊第4課聆聽《吉祥三寶》教學設計
- 工程項目尾款結算協議
- DL∕T 1739-2017 靜力水準裝置
- 2023七年級數學下冊 第四章 三角形3 探索三角形全等的條件第1課時 利用邊邊邊判定三角形全等教案 (新版)北師大版
- 2023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招考社區工作者75人筆試歷年典型考題及考點剖析附答案帶詳解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