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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福建省碳排放配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做好福建省碳排放配額管理工作,依據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6 號 )和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實施方案(閩政 2016 40 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碳排放配額管理堅持促進減排、效率優先、免費為主、公平交易的原則。第三條 碳排放權交易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碳交辦)”,負責確定市場配額總量 ,制定配額分配方案,組織實施配額發放,進行市場調節,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省經濟信息中心負責建立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對配額的分配、變更、清繳、注銷實行統一電子信息化管理;邀請國家及省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

2、知名專家以及行業代表,組織成立省碳排放權交易專家委員會以及行業配額技術評估小組,對配額分配及管理相關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意見。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發改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配額的核定和發放,組織并督促重點排放單位配額清繳及受理申訴等相關工作。第四條 符合省碳交辦公布的重點排放單位納入標準的配額管理。其他排放企業和單位可自愿申請納入碳排放管理,經省碳交辦批準后,按照重點排放單位的要求進行管理。第五條 配額交易主體應當在注冊登記系統開戶登記。重點排放單位以外,其他機構或個人應當滿足省碳交辦規定的條件資格,審核通過后即可在注冊登記系統開戶并進行配額管理。配額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其數

3、量及權屬關系以注冊登記系統記錄數據為最終依據。第二章配額發放第六條 福建省碳排放配額由既有項目配額、新增項目配額、市場調節配額三部分組成。配額總量由三部分配額加總得出。既有項目配額及新增項目配額由設區市發改委按照統一分配方法分別核算出本市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的配額數量,加總形成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配額總量;市場調節配額,用于市場靈活調節,防止配額過緊或超發。第七條 省碳交辦綜合考慮福建省溫室氣體控制總體目標,結合經濟增長、產業轉型升級、行業基準水平、減排潛力和重點排放單位歷史排放水平等因素,制定福建省配額分配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碳排放配額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確定一次。配額分配方案包括重點

4、排放單位名單、配額覆蓋范圍及核算邊界、年度配額總量、免費配額與有償配額比例、政府預留配額數量、配額分配方法與程序等。第八條 2016 年 1 月 1 日前投產, 且滿足納入碳排放權交易標準的企業或單位為既有項目。省碳交辦根據行業的生產流程、產品特點和數據基礎,對統計數據相對完善、產品相對單一的行業采用行業基準法;對生產工藝復雜或數據基礎不完善的行業,采用歷史強度法或歷史總量法等方法核定既有項目配額數量。既有項目配額為重點排放單位各生產流程(或機組、產品)的配額之和,主要計算依據如下:(一)行業基準法重點排放單位配額量=行業基準值×產量(二)歷史強度法重點排放單位配額=歷史強度值

5、15;減排系數×產量(三)歷史總量法重點排放單位配額=歷史排放平均值×減排系數第九條 2016 年 1 月 1 日后投產, 且滿足納入碳排放權交易標準的新建企業或單位為新納入項目。符合省碳交辦公布的重點排放單位納入標準的新納入項目需要每年監測溫室氣體排放量等相關數據,根據要求按時向設區市發改委報告排放數據,并接受第三方核查機構的核查。省碳交辦根據行業的生產流程、產品特點和數據基礎,對統計數據相對完善、產品相對單一的行業采用行業基準法,對生產工藝復雜或數據基礎不完善的行業,采用歷史強度法或歷史總量法等方法核定新納入項目配額數量,新納入項目配額為各生產流程(或機組、產品)的配額

6、之和,主要計算依據如下:(一)行業基準法新納入項目配額= 新納入項目行業先進值×產量(二)歷史強度法新納入項目配額= 歷史強度值×減排系數×產量(三)歷史總量法新納入項目配額= 歷史排放平均值×減排系數對采取行業基準法分配的行業,新納入項目企業在項目投產滿 12 個月后轉為重點排放單位,并納入配額管理;對采取歷史強度法或歷史總量法分配的行業,新納入項目企業在項目投產滿 24 個月后轉為重點排放單位,并納入配額管理。新納入項目歷史強度法中的“歷史強度值”與歷史總量法中“歷史排放強度值”由企業運行前 24 個月數據得出。第十 條省碳交辦在省級排放配額總量預留

7、不超過10% ,用于市場調節,具體發放、使用細則另行制定。第十一條 既有項目配額和新納入項目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適時引入有償分配制度,并逐步提高有償分配的比例。省碳交辦通過有償分配取得的收益繳入省級財政金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相關工作所需支出由省級財政統籌安排,用于促進福建省減少碳排放以及相關的能力建設。第十二條 設區市發改委根據分配方案核定本市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的免費分配配額數量,經省經濟信息中心確認后,并于當年 7 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前通過注冊登記系統向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以電子憑證的形式發放。采用行業基準法以及歷史強度法的企業,當年 7 月采用上一年度經核查的產量計算配額

8、, 并以經計算的 70% 作為預分配配額發放;次年 5 月核查完成后根據經核查的實際產量進行調整,經省經濟信息中心確認后多退少補。采取歷史總量法分配的企業,排放量超過上一年度配額10% 以上,應當向設區市發改委提出配額調整書面申請,設區市發改委根據當年配額分配方案進行調整,經省經濟信息中心確認后執行。第十三條重點排放單位對配額分配結果有異議的,可向設區市發改委提請復核。設區市發改委提出復核意見并報省經濟信息中心確認后由設區市發改委作出書面答復。第十四條 一般報告單位若當年滿足納入碳排放權交易標準,應當在下一年度轉為重點排放單位,接受第三方核查并納入配額管理,分配方法按照所在行業當年的分配方案執

9、行。一般報告單位及重點排放單位標準參見福建省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辦法(試行)。第三章配額清繳第十五條 每年 6 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前,重點排放單位通過注冊登記系統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經核查排放量的排放配額。重點排放單位年度剩余配額,可在后續年度繼續用于清繳和交易。設區市發改委審核本行政區內重點排放單位履約結果,上報省經濟信息中心確認后, 于每年 7 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在注冊登記系統注銷重點排放單位清繳的上年度配額。第十六條 未足額清繳配額的重點排放單位,由設區市發改委責令履行清繳義務,拒不履行清繳義務的,由設區市發改委依據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 176

10、 號)和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等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第四章特殊情況處理第十七條重點排放單位因增減設施、合并、分立或生產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導致碳排放量與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相差 20% 以上的, 應當向設區市發改委報告。設區市發改委應當對其碳排放配額進行重新核定,經省經濟信息中心確認同意后,在注冊登記系統中對相關信息進行變更登記。第十八條重點排放單位合并的,應當在完成合并登記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送設區市發改委,申請配額的轉移登記。重點排放單位之間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重點排放單位承繼配額,并履行清繳義務。合并后的碳排放邊界為原重點排放單位各自的碳排放邊界之和。

11、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單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重點排放單位承繼配額,并履行清繳義務。合并當年的碳排放邊界仍以合并前的碳排放邊界為準,合并次年重新核定。第十九條 重點排放單位分立的,在完成分立登記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明確分立后各單位的碳排放邊界及配額量,報送設區市發改委申請配額的轉移登記。分立后的重點排放單位仍然履行各自的清繳義務。第二十條 重點排放單位注銷或遷出福建省的,應當在完成關停或遷出手續前 3 個月內向設區市發改委提交所屬履約年對應運營期內的碳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并按以下規定履行配額清繳義務,辦理相關配額注銷手續。重點排放單位在當年度配額發放前注銷或遷出福建省的,需要提交上年度碳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并按經核查的上年度實際碳排放量清繳上年度配額,當年度配額不再發放。重點排放單位在當年度配額發放后注銷或遷出福建省的,需要提交當年度碳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并按經核查的當年度實際生產月份的碳排放量清繳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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