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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企業之間的借款是否合法,是人們一直很關心的問題,因為似乎有一個大概的印象,企業之間是不能借貸的,但現實生活中又發生了很多這樣的事情,那么到底企業之間的借款是否合法呢?一、有關借款的金融法律法規1.商業銀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2.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2、務院)第五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4.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5.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
3、個問題第2條規定:“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繳。”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
4、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9.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
5、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199121號)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二、結論根據上面所引述的法律法規,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企業之間的借款是不合法的,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但公民(自然人)之間,公民(自然人)
6、與法人之間,公民(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即民間借貸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護。三、企業之間借款的法律后果企業之間到底借款被確認為無效,即不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又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由此,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對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應依據以下原則處理:1.維護金融秩序原則:對于企業之間借貸關系應當按照國家
7、有關金融信貸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來認定其效力,對這類糾紛的處理,應當有利于維護金融信貸專營的秩序,有利于國家對資金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有利于引導企業正確使用資金。2.過錯責任原則:主要是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作為借貸標的物的資金被占用期間的損失,應當按過錯責任來承擔。3.公平原則:是指在案件審理期間,應當公平地保護雙方企業的合法權益,既要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損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彌補,又不應使任何一方從無效借貸中獲得不應當得到的利益。根據以上原則,企業之間借貸關系被確認無效后,對涉及的借貸本金、利息及損失主要作如下處理:(一)對借貸本金的處理: 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
8、,必須全額返還給出借方,而不適用損害賠償予以替代。(二)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在實踐中,對無效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的處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聯營糾紛解答的規定,即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其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
9、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四、企業之間借款的稅務處理盡管在我國金融法律法規中,對企業之間的借款不作為合法行為,但根據現行相關文件規定,企業之間的借款及由此收取的利息或者資金占用費,視同金融業的貸款行為,應予以征收營業稅,而不論該等借貸行為是否與現行金融法規相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
10、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資金增值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1007)中,又再次強調: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
11、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所以,企業之間發生的借款行為所產生的利息,貸款人是需要繳納營業稅。對于借款人而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不超過規定限額的范圍內從所得稅前扣除。稅務處理今年以來,有關企業借款產生的稅企爭議越來越多,稽查因此而補稅、調整的案例也時常見到。年終將至,每天都有基層稅務機關或納稅人咨詢關于借款如何處理的業務問題。總結一下有關稽查案例,結合近期問題解答,一并分析一下,供大家在所得稅匯算時參考。一、非金融企業關聯方之間借款扣除限額如何確定?實際操作: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一是要符合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二是要不超過規定比例準予扣除。即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
12、例為:2:1。如關聯方擁有本企業100萬元的股權,則向其借款超過200萬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扣除。二、關聯方借款能夠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額扣除?實際操作:不能全額扣除。財稅2008121:“一、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除符合本通知第二
13、條規定外:說明了關聯方借款一是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不能扣除;二是即使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也要不超過規定比例。三、企業之間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可以認定為關聯關系?個人觀點:征管法和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都規定: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企業之間借款不支付利息,稽查一般可以認定為“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因為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在利益就是有關聯關系。企業舉證沒有關聯關系也很困難。四,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14、個人觀點:可以有條件地進行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的,其:“第三十條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說明了可以不進行調整。指的是所得稅可以有條件地不調整。追加問題一:如何認定“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實際操作很難掌握。目前常見的做法是:如關聯企業在一個省或市,一般不會調整所得稅。而跨省的關聯交易,因為影響本省的財政收入,或因無法認定是否影響收收入,一般主借出方都要被主管稅務機關
15、要求調整所得稅。目前此項調整已經在一些省市陸續展開了。最著名的案例是:廣州國稅局查辦的:廣州最大外資企業利息調整所得稅案。最終由財政部裁決,以廣州某跨國公司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共5.96億元,并補繳企業所得稅8149萬元。而結束。追加問題二:如果認定“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是否就不用調整了?實際操作:即使所得稅不調整,其它稅也可能調整。征管法第三十六條:“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據此,不收取利息會被查補利息收入的營業稅。最近審理的幾個房地產稽查案例出現了企業借出資金未收取利息,補營業
16、稅的問題。稅款、滯納金均已入庫。?五、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發生壞帳損失是否需要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才能在稅前扣除?個人觀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發生壞帳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45號)曾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帳款,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破產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應允許債權方企業作為壞帳損失在稅前扣除”。該文件已經作廢。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對關聯企業的壞帳損失未特別說明,可以理解為與正常經營的壞帳損失一樣處理。六,企業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支出是否開具發票才能扣除?個人觀點:雖然企
17、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際執行中無論是向關聯自然人支付利息,還是向獨立自然人支付利息,有關利息支出要想在稅前扣除都必須取得合法的憑證依據。否則將被調整。依據是: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國稅函1995156號規定
18、了自然人因貸款取得利息收入屬于經營活動,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依據上述稅收政策和發票管理的規定,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利息支出要在稅前扣除,應當向企業提供利息收入發票。七,以支付咨詢費的名義,開具咨詢費發票頂替利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實際操作:主要看咨詢合同和內容是否合理?是否合法?這里用到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稅務稽查如認真對待,一般要調整所得稅。近期通報的一大連房地產案例,由于其支付的高于銀行同期利息部分的貸款利息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于是簽訂了技術咨詢服務合同,以咨詢費發票頂替利息發票。這樣,該房地產企業不僅可以順理成章地進行稅前扣除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公司又分散了高額貸款金
19、額,規避了部分稅收風險。以開具咨詢費發票頂替利息支出,稽查結果是:該房地產企業最終彌補完當年的虧損后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23萬元,罰款61.5萬元。開具咨詢費發票的企業也因為虛開發票受到了處罰。八,企業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沒有扣繳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實際操作:個人補稅,處罰企業。實例:廣州市地稅稽查局檢查2009年8月檢查兩家房地產公司,由于企業資金周轉困難,于是向股東個人借款以解燃眉之急,并根據協議向借款人支付了利息,但企業卻未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廣州地稅稽查部門依據相關稅法規定,追補個人所得稅,并對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進行處罰,共計133.7萬元。九、企業因資金原因計提未實際支付的借款利
20、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實際操作: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準予扣除的利息支出要求實際發生,也即實際支付。預提但未支付的利息費用,稽查將進行補稅處理。十:企業股東借款年末不歸還,會有什么風險問題?實際操作:企業股東借款年末不歸還,將被補征20%的個人所得稅。依據就是: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二、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
21、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即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這個文件分布很多年了,但每年都有補稅的稽查案例出現。十一,企業用企業的資金借款給老板,以老板個人名義買車,計入到公司固定資產,如何處理?實際操作:企業涉稅問題:企業資金買車,不允許稅前扣除;計入固定資產,其折舊也不允許扣除。老板個人涉稅問題:一是要征收個人所得稅:依據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一、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
22、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二是確認車輛計入企業固定資產的行為是否視同銷售,要征增值稅。十二:企業投資者因出資額不足而產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稅前扣除?實際操作:依據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
23、扣除。公司法規定首次繳付的實收資本,最低可以是注冊資本的20%,其余可以在兩年內繳足。因此出現了公司開始經營兩年內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不一致的情況。大連一家企業最先因此而補稅。新辦企業要注意。對外借款包括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十三: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如何扣除?實際操作:企業集團統借統還利息扣除問題一直存在爭議,稅務機關地區之間對此處理方法也不盡一致。因為31號文的支持,房地產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
24、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參照總局這個精神,河北、遼寧、廣西、天津等省份把此規定擴大到所有企業了,規定:“實行統貸統還辦法的企業,集團公司與所屬子公司應簽訂資金使用協議,子公司按照協議實際占用資金支付給集團公司的利息與集團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一致的部分,準予扣除。”總局對此至今未提出異議。總之,新稅法下統借統貸資金利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還要以主管稅務機關的解釋為準,否則可能面臨調整應納稅稅所得額的風險。十四,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及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利率如何掌握?個人觀點: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
25、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關鍵問題是“金融企業同期同類”的不同理解。現實中,“金融企業同期同類”普遍適用的是基準利率。非基準利率都是有特殊情況的,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是否屬于“同期同類”范圍,爭議很大。實際操作中,如地方有規定,按地方規定處理。如地方沒有規定,應按基準利率處理。現有的地方規定:1、天津市國、地稅、河北地稅規定,只能在基準利率內扣除。2、上海市稅務局規定,在總局沒有規定之前,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過司法部門的上限,均可以扣除。3、大連國、地稅規定:如果該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也向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就按照該金融機構的利率,如果全部都是向非金
26、融機構或個人借款,則按照基準利率扣除。4、河南省地稅局規定:按照該企業開戶行的利率扣除。 十五,企業借款收取或不支付利息,稅務機關如何對待?實際操作:近年來稅務稽查對企業借款不支付利息越來越警覺,幾乎達到每戶必查借款的地步。近期因此補稅的企業增加很多。主要依據:一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二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54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融通資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稅務
27、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單位或個人不收取或支付利息導致不申報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行為是屬于上述條款調整范圍。關聯納稅人之間不按照獨立納稅人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稅務機關認定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非常容易,此涉稅風險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大量存在。借款是支付利息還是不支付利息都是問題。最后的問題:企業之間資金占用一定要用借款業務處理嗎?企業間無息借款的稅務處理 近日,某企業財務人員來電話咨詢。他說,企業將自有的閑置資金300萬元暫借給另一家企業,時間6個月,協議規定不用支付利息,6個月后還款時也確實
28、沒有支付利息。這種情況該企業是否應該按同期銀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計算利息收入并繳納營業稅?稅務機關是否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另外,如果不是企業的自有閑置資金,而是企業從銀行貸款而來,又無償供另外一家企業使用,該企業用不用納稅調整?如果這些銀行貸款享受了財政貼息待遇,該企業又該如何處理? 非關聯方無償讓渡資金沒有納稅義務 關于無償將資金讓渡給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
29、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無償借款),若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繳納營業稅。由于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因此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納稅人需要關注的是,企業將閑置資金借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約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業以低于市場價格向其提供其他勞務或商品的行為,不能視為無償。只要出現企業間借款不收利息的情況,稅務機關就會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渠道。如果企業存
30、在以低于市場價格甚至無償獲得另一家企業的勞務或商品的情況,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這一往來關系判定企業借款是“有償”行為,進而確定其計稅營業額。如確實無償,納稅人有義務證明自己“無償”借款理由的正當性。 關聯方讓渡資金需納稅調整 無償讓渡資金不涉及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前提是企業間不存在關聯關系,如果存在關聯關系,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
31、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即若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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