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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人事管理制度目錄1、新進人員(招聘)暫行規定2、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3、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辦法4、管理及技術人員任職條件規定5、業務人員聘用辦法6 、駐外人員管理辦法 (試行 )7、實行競爭上崗暫行辦法8、工資管理辦法9、績效考核辦法10 、計劃生育暫行規定11 、員工休假制度12 、員工請假制度13 、職工探親路費報銷辦法14 、作息時間與值班規定15 、辦公職場管理暫行規定16 、員工繼續教育暫行辦法、獎勵與懲罰辦法新進人員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適應保險經紀行業需要,保證公司新進人員的素 質,逐步建立一支結構合理,業務開拓能力強的員工隊伍,根據 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中從業資格的有關要求
2、,結合公司實 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章 進人原則第二條 根據公司發展、 業務開拓需要新進人員, 要嚴格控制 數量,從嚴掌握進人標準,保證質量。第三章 進人對象第三條 公司新進人員是指:1、人才市場引進的應屆大專(高等)院校畢業生;2、從事保險或保險經紀行業的專業人才;3、非保險專業特需人才。第四章 進人條件第四條 思想表現方面: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 立場堅定,思想素質較高,工作勤奮,服從分配,遵紀守法,廉 潔奉公,熱愛保險經紀行業,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工作責任心。第五條 身體素質方面:身體健康,年齡在 35 周歲以下,專 業和急需人才可適當放寬。第六條 學歷及其他要求:一、本年應屆
3、畢業生應同時具備的條件:1、大學本科以上,與公司業務相關專業;2、精通一門外語,略懂第二外語 ;3、學校內表現及成績優秀者。二、保險專業新進人員應同時具備的條件 :1、具有專科以上相關專業學歷 ;2、從事保險業務五年以上、 中級職稱以上、 具有經紀人資格 證書;3 、有一定的客戶資源及市場開拓能力 ;三、非保險專業新進人員應具備以下之一條件 :1、具有本科、學士以上學歷、學位,工作五年以上,中級以 上職稱,公司特需專業 ;2、具有管理及從事專業技術市場開拓經歷八年以上者 ;3 、有大型外資企業從業經歷五年以上或海外培訓、 工作兩年 以上經歷并相關專業者。第五章 審批程序第七條 書面請示:因業務
4、發展需要增加人員的部門,須向 公司人力資源部呈報書面請示,說明需新增加的人數、條件及工 作安排等情況,人力資源部報總經理室同意。第八條 公開招聘: 根據總經理室同意招聘的人數, 堅持公開、 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由人力資源部進行招聘,并將擬錄用 人員報總經理室審批。第九條 錄用: 經總經理室批準的新進人員, 人事檔案交由公司人力資源部保管并辦理有關錄用手續。第六章 工資待遇第十條 按公司相關制度執行。第七章 管理第十一條 各部門領導對試用、實習(見習)人員既要嚴格 管理、合理使用,又要關心愛護、指導幫助,不斷提高他們的政 治思想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第十二條 新進人員在試用、實習(見習)期間,
5、要忠于職 守、服從分配、團結同志、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職工 作;第十三條 試用人員試用期為三(一)到六(三)個月,大 專(高等)院校畢業生入司或入司前參加工作不滿一年者,實習 (見習)期為一年;第十四條 在試用、實習(見習)期間有以下行為者,不予 簽定勞動合同:1、政治上、 經濟上犯有嚴重錯誤, 或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2 、嚴重違反保險經紀行業規定和公司規章制度, 對工作造成 嚴重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1)、組織紀律性差、不服從管理及工作安排的;2)、不能適應或勝任本職工作,本部門又難以安排其工作的;3)、團結合作精神差,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4)、因其他原因不能簽定合同的第八章 擔保
6、推薦規定第十五條 新進人員必須有擔保信譽的擔保人推薦并負一定 的擔保責任,如被擔保人有重大經濟及品質問題將追究擔保人的 責任。第十六條 如無擔保人擔保,個人條件突出者,經公司組織 考察也可錄用。第九章 紀律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政策規定,按照總經理室批 準的人數嚴格把關,未經批準擅自接收或降低條件接收人員,結 予有關人員紀律處分。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部在錄用人員過程中,要堅持原則,秉 公辦事、不徇私情、如實反映情況,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第十章 附則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為了加強對臨時工的管理,確保公司各項工作順利、有效地 進
7、行,現規定如下:一、公司人力資源部為臨時工的管理、招收、錄用、考察、 辭退的管理部門。二、人力資源部根據總經理室對各部門的定員定編,對必須 使用臨時工的崗位,由部門提出使用臨時工的書面報告,經人力 資源部核實,報請總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統一招收及 辦理手續。三、技術崗位的用工,使用部門可以向人力資源部推薦,由 人力資源部負責考核,并試用一個月,期滿合格后方可錄用。四、凡被錄用的臨時工,必須經人力資源部安排體檢,合格 后辦理有關手續。五、已錄用的臨時工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負責崗前教育(規章 制度、工作要求等) ,合格后持上崗通知單到部門報到,并憑通知 單到相關部門領取工作服、餐卡等。六、臨時
8、工報酬以實際工作日計發工資,原則上以崗位及技 術等級由雙方協議商定工資,每月 10 日發上月工資。如中途辭退的,工資則以實際工作日連續計算,一次結清。七、臨時工因故不能上班的,必須提前請假,否則按曠工處 理,曠工一天扣發二天工資,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內扣半天工資,其他違紀違規視情節而定。事假、病假實行無薪制。八、對工作成績突出、有杰出貢獻者,可由部門提出,公司 進行表彰及獎勵。九、凡發現下列情形者,予以辭退;1、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或違反勞動紀律的;2、工作不負責任,完不成工作任務的;3、工作失職,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4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不能從事原工作的;5、不服從管理及工作安排的;6、
9、有偷竊行為或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7、有其他錯誤行為的。十、對必須辭退的臨時工 ,由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交人力資源部 經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若不辦理離職手續,則由擔保人和所在部門負一切責任。附件: 1 、恒泰保險經紀臨時工登記表2、恒泰保險經紀員工推薦擔保表3、附相關證件復印件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目 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第三章勞動合同的期限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變更第五章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第六章勞動合同的續訂第七章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第八章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第九章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十章附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勞動合同管理,依法保護勞動合同當事 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10、勞動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結合恒泰保險經紀(以下簡稱“公司” )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 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為本公司,能夠依法支付工資、交納社 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本辦法所稱勞動者為與本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依照本 辦法。第三條 公司及向各地派駐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依 照本辦法。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 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員工必須履行勞動合 同規定的義務。第五條 勞動合
11、同包括內容:(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四)勞動報酬。(五)社會保險。(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八)雙方認為需要規范的其他事項。第六條 除第五條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經雙方協商一致,在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有關規 定及其他事項。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由公司提供合 同文本。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第八條 雙方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 起建立。第九條 員工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勞動合同對 員工規定的各項義務,并享受規定的各項權
12、利。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期間,可以中止履行:(一)員工應征入伍;(二)遭遇不可抗力的;(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暫時不能依法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期限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兩 種形式。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選擇任何一種形式的勞動合同。第十二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約定勞動合同終 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十三條 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應當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 同,首次簽訂期限一般 1-3 年。首簽勞動合同期滿后,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續訂勞動合同。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可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期 限內。試用期限按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確定。(一)公司新進員工初次訂
13、立勞動合同時,應約定試用期。(二)剛參加工作的應屆畢業生, 按照國家規定實習一年的見習 期,不約定試用期。第十五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 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 之一,員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 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 )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沒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第十六條 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采用 書面形式記載變更的內容,注明變更日期,由當事人簽字、蓋章 后成立。勞動合
14、同未變更部分應當繼續履行。第十七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出 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或就有關內容 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專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加條件,具有與 勞動合同同等的約束力。(一)調整崗位;(二)員工內部待崗的;(三)員工由公司出資培訓的;(四)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二)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下列
15、情形消失時終止:(一)在本公司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 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條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 情形:1、發現提供虛假的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職業 技能、健康證明等;2 、完不成公司規定的業績考核標準 (按試用期限,業務崗位 每月業績指標 1 萬元,管理崗位對照職
16、責考核 );3、達不到公司規定錄用條件的其他情形。(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 包括但不僅限于下 列情形:1、一年內遲到、早退、溜號累計 20( 含)次以上;2、年內累計代打卡 5( 含)次以上;3、無正當理由上下班不打卡,累計 20( 含)次以上;4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 3 個工作日, 經常曠工一年 內累計 15 個工作日的,經教育不改的;5、上班時間做或在電腦上操作與工作無關的內容,如打牌、玩游戲、聊天等發現 5 次以上的;6、索取、提供虛假證明;7、消極怠工,導致應完成而未完成崗位工作任務的;8、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和外派逾期不歸的;9、無理取鬧,聚眾鬧事
17、,打架斗毆,恐嚇威脅上級領導,嚴 重影響工作秩序、社會秩序的;10 、挪用公款、貪污、盜竊、行賄受賄、走私販私等行為的;11 、為謀取高傭金,誤導客戶,減少保險責任、提高保險費 率;12 、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 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13 、唆使、引誘或串通客戶,向保險人進行欺詐性索賠;14 、侵占、截留、滯留或挪用賠款或保險金;15 、在投標活動中,個人以補充協議、約定、備忘錄等方式向招標方變相支付費用或給予其他利益;在招標活動中,個人以 補充協議、約定、備忘錄等方式向投標方變相索取費用或其他利、人益;16 、在其他公司兼職的;(三)嚴重失職, 營私舞弊, 對公司
18、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具體情形包括:1、違反保險法 、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被保險監管 部門查處或被吊銷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的;2、不按公司業務流程操作業務的,給公司或客戶造成損失2000 元以上;3、侵害客戶利益,引起公司與他人發生法律訴訟的;4、泄露客戶商業秘密或隱私,造成客戶損失和投訴的;5、泄露公司秘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6、違規將公司業務轉讓給其他經紀公司或私自將客戶直接介 紹給保險公司獲取利益的;(四)因吸毒、斗毆等行為受公安機關行政處罰。(五)被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 應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額外支付 1 個月的工資:(
19、一)員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 經過一次培訓或者調 整一次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二)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 不能從事原工作也 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因公司機構網點的撤并,無崗位調整產生冗員;(四)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能依據第二十二條解除合同(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二)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 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
20、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 損害勞動者 權益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 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條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 通知公司。員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 3 日通知公 司。若員工不按規定提前通知公司,按造成的損失賠償,賠償不 低于本人 1 個月的工資。第二十六條 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向員工出具書面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員工應當在 10 日
21、內辦理工作交接 (工作交接的具體內容包括但不 限于: 1 )工作移交 2)物品移交 3)款項移交 ) 。若員工在規定 時間內不辦理交接,公司通過法律途徑。第二十七條 公司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國家 有關規定。第六章 勞動合同的續訂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經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 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與員工 辦理有關手續。第二十九條 公司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業務發展與經營需要;(二)完成個人業務指標或考評等級為良好以上;(三)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十條 續訂合同應按以下程序辦理:(一)公司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向員工提出續訂意向,
22、征求員 工的意見。對從事涉及公司商業秘密、重點業務和重要管理崗位 工作的員工, 公司應于勞動合同期滿 60 天前,征求員工是否續簽 勞動合同的意見,如員工不同意續簽,應將其調離上述崗位,并 進行離崗審計。(二)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續訂問題進行協商。(三)雙方當事人續訂合同書。第七章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確定員工的工資分 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工資分配遵循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第三十二條 員工休息、休假、退休、患病或負你 失業、 生病、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 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八章勞動合同日常管理第三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
23、解除、終止等必須按 照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進行,具體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日 常管理。第三十五條 公司工會應依法參與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維護 員工在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員工對勞動合同 履行有任何異議,可直接向人力資源部反映,人力資源部將給予 積極解決和解釋。如對人力資源部解決和解釋仍有異議,員工可向工會反映, 由工會與公司管理層及人力資源部協商解決。第九章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第三十五條 公司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 定,給員工或有關各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 賠償責任。第三十六條 員工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 同,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對公司造成損失
24、的,應當承擔賠償。第三十七條 對員工的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僅限于下列情 形:1、違反服務期約定的;2、違反保守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第三十八條 公司為員工提供培訓費用, 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 訓,可在勞動合同或者培訓協議中約定服務期。培訓費用包括:(一)公司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包括公司引進員工所支付 的考試考核費、體檢費、交通費等。(二)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培訓費用是指員工在培訓期間 公司為其支付的工資、交通住宿費、師資費、學習資料費、學歷 教育費、考試費、培訓考察費、出國培訓費等費用。參加多次培 訓,各次培訓費用累計計算。違約金具體計算辦法是:1、定服務期限的按服務期等分培訓費用
25、, 以員工已履行的服 務期限遞減計算;2 、沒約定服務期的, 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培訓費用, 以員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計算;3、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三十九條 員工應當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 ( 包括但不限于 保險設計方案,客戶風險評估報告、營銷渠道、產銷策略、經營 計劃、業務狀況、人員情況、客戶資料、各類經營統計數據、規 章制度、公司業務往來等經營文件、財務資料、程序等技術信息 和經營信息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 ),遵守公司的保密規定,維護公 司的權益。不得泄露公司規定的保密事項,不得將公司受委托的 業務介紹、轉讓給其他公司。第四十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 議中
26、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 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技術骨干和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由總經理室確認。競業限制的范圍、 地域、期限由公司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有競業限制的員工在兩年內, 不得到有競爭關系的保險公司、經紀公司、代理公司、公估公司 工作,或者自己創辦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員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 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章附則第四一條 公司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國家有關勞動 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27、。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或與國家規定不一致的,按國 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恒泰保險經紀負責解釋和修改。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管理及技術人員任職條件規定為規范恒泰保險經紀的用人制度,建立起一支富有競爭力的員工隊伍,現對公司管理及技術人員任職條件規定如下:本公司所有錄用人員應思想品德良好,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無經濟問題,符合國家用工條件,與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還 應具備以下條件:一、部門正職(一 )具有經濟(含財會、管理下同) 、金融專業本科,保險專 業大專以上學歷;(二)從事保險工作七年以上,經濟、金融工作十年以上;(三)具有經濟、金融類中級職稱或保險經紀人資格證
28、書;(四)擔任過保險公司縣支公司經理或地區(市)支公司部門 負責人以上職務,或國家中型以上企事業單位部門負責人以上職 務;(五)年齡在 45 周歲以下。 對具有經濟、金融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有外資保 險公司工作經歷,或經濟、金融類高級職稱者可適當放寬條件。二、部門副職(一)具有保險專業大專、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二)從事保險工作五年以上,經濟、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三)具有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或經濟、金融類中級職稱;(四)年齡在 40 周歲以下; 對具有經濟、金融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在保險 機構擔任相應職務的可適當放寬條件。三、風險管理高級工程師、項目(客服)高級經理(待遇等
29、同于部門副經理,條件突出者可等同于部門經理) :(一)具有經濟、金融、機械、電子、建筑、水利、化工等專業 本科以上學歷;(二)連續從事專業工作十年以上, 或從事保險工作五年以上有 碩士以上學位;(三)年齡在 45 周歲以下。 對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有國外名校碩士以上學位的可適當 放寬條件。四、部門經理助理、風險管理工程師、項目(客服)經理(一)具有保險專業大專以上、相關專業本科學歷;(二)從事保險工作四年以上,經濟、金融工作六年以上;(三)具有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或經濟、金融類中級職稱;(四)年齡在 40 周歲以下。 對具有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學歷者可適當放寬條件。五、行政主管、風險管理助理工程師
30、、項目(客服)助理(一)具有保險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二)從事保險工作三年以上,金融或經濟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或初級專業技術職稱;(四)年齡在 35 周歲以下。六、行政助理、技術員、文員(一)具有保險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二)從事保險工作一年或相關工作三年以上;(三)具有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四)年齡在 35 周歲以下。業務人員聘用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用人制度, 建立起一支富有競爭力的員工 隊伍,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業務拓展系列人員。第二章 員工聘用第三條 公司所有聘用員工應思想品德良好, 具有大專以上學 歷,一般應
31、有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無經濟問題和不良記錄,符 合國家用工條件,與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第四條 公司展業員工分為試用員工、業務員、業務主管、業 務經理及高級業務經理五職級。第五條 所聘員工必須經過三個月的試用期后才可考慮聘為 正式員工。第六條 試用員工須具備以下條件:具有一定的市場開拓能力和客戶資源;具有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具有一年以上保險從業經驗;年齡在 20-40 歲,優秀者可放寬條件;試用期累計完成傭金 2.5 萬元。第七條 試用期滿,符合轉正條件者,由本人申請,人力資源 部核準,總經理室批準,辦理轉正手續。第八條 試用合格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予以聘用為相應職 級。1、業務主辦 大學
32、??埔陨蠈W歷,具有一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2、業務主管 具有碩士學位,一年實際工作經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保險經紀工作一年或保險工作二年以 上。大學??茖W歷,從事保險經紀二年或保險工作四年以上。3 、業務經理 (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 具有碩士學位,從事保險經紀工作一年或保險工作二年或實 際工作三年。大學本科學歷,從事保險經紀工作二年或保險工作四年以 上。大學專科學歷,從事保險經紀工作四年或保險工作六年。4 、高級業務經理 (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具有碩士學位,從事保險經紀工作二年或保險工作三年。大學本科學歷,從事保險經紀工作三年或保險工作五年以 上,具有從事大項目的協調和組織能力。大學???/p>
33、學歷,從事保險經紀工作六年或保險工作八年以 上,具有從事大項目的協調和組織能力。5、部門經理具有碩士學位,從事保險經紀工作二年或保險工作三年。大學本科學歷,從事保險經紀工作三年或保險工作五年以 上,具有從事大項目的協調和組織能力。大學??茖W歷,從事保險經紀工作六年或保險工作八年以 上,具有從事大項目的協調和組織能力。第三章 員工晉級第九條 公司每年考核一次,根據考核結果重新確定職級。第十條 每一職級員工應完成相應的業務指標。1、業務員個人傭金全年 8 萬元以上。2、業務主管個人傭金全年 10 萬元以上。3、業務經理個人傭金全年 12 萬元以上。個人傭金全年 15 萬元以上。個人傭金全年 18
34、萬元以上。4、高級業務經理個人傭金全年 20 萬元以上 個人傭金全年 30 萬元以上。個人傭金全年 50 萬元以上。第十一條 員工晉級原則上不予越級晉升,有特殊貢獻者除 外。第十二條 員工無違紀違規記錄, 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可 以晉級:1、超額完成本職級業務指標的 1.5 倍。予以晉升一職 (級 )。2、連續兩年完成本職級的業務指標。 員工可以晉升一職 (級)3 、完成業務指標突破 50 萬元以上。由公司評委會確定是否 越級晉升。4 、完成本職級的業務指標, 同時個人所經紀的項目獲公司優 秀項目獎。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降一 (職 )級:1、違反從業規范,受到公司處分。2 、
35、當年完成本職級業務指標 70% 以下。3 、連續兩年未完成本職級的業務指標的 80% 。 第十四條 員工晉升程序:1、本人申請;2、公司評委會考核第四章 附則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二 00 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實行競爭上崗暫行辦法第一章第二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拓寬選人用人渠道,創造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良 好環境,形成富有生機和活力的用人機制,結合本公司實際,制 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競爭上崗,是指公司在選配各級管理人員 和專業崗位,通過一定范圍內的公開競爭產生人選,然后按規定 程序擇優任用的一種選拔任用方法。第三條 競爭上崗應堅持德才兼備,注重實績,群眾評議
36、和公 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競爭上崗應在核定的職數限額內 進行。第三章競爭范圍第四條實行競爭上崗的崗位包括:(另行公布)第五條 競爭上崗原則上在公司總部實施,有的崗位根據需 要,也可在全國各地客戶服務中心進行。對不適宜公開競爭的職 位,不列為競爭上崗的范圍。第三章基本條件和資格第六條 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具備恒泰保險經紀任職 條件試行規定所規定的基本條件。第七條 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除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競爭上崗人員一般應逐級參加競爭;(二)具備競爭職位規定的任職資格。第八條 為鼓勵競爭,促使優秀人員脫穎而出,對德才表現 和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的,可越級參加公開競
37、爭。第四章程序和方法第九條 競爭上崗一般應按下列程序和方法進行:(一)公布崗位。通過召開動員大會等形式,宣傳競爭上崗 的目的和意義,公布競爭崗位、任職條件以及競爭上崗的程序, 方法等事項。(二)公開報名。一般由符合競爭上崗條件的人員個人自薦 報名,也可以采取個人自薦、群眾舉薦、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 報名。(三)資格審查。按照競爭上崗的條件,由人力資源部對報 名人員進行資格初選,報總經理室審批。(四)考試或考核。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競爭人選進行考試。 考試內容主要是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理論、業務知識 和綜合管理能力等。 也可組織領導、專家對競爭人選的基本條件、 業務能力等方面進行考核。(五)
38、演講答辯??荚嚕y試)合格者,在一定范圍內進行 演講。演講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任職優勢和工作設想, 并就有關問題進行答辯。(六)民主測評。在一定范圍內對考試(測試)成績合格者 進行民主測評,充分聽取群眾意見。(七)組織考核。根據競爭人員考試(測試)和演講答辯成 績以及民主測評結果, 按考核對象人數多于擬任職位人數的原則, 擇優確定考核對象并進行考核??己藘热莅ǎ核枷肫返?、工作 態度、工作能力、工作實績四個方面,重點要考核工作實績。(八)公示。在公司范圍內公示七天,廣泛征集群眾意見。(九)決定聘任。由公司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人員的聘任。第五章 組織領導第十條 競爭上崗工作按照人員管理權限,在
39、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的領導下進行,由人力資源部具體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實施競爭上崗時應成立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會 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有關部門負責人及聘請有關專家組成, 負責演講答辯的評判工作,人數一般為 5-7 人。第十二條 要切實加強對競爭上崗的領導,堅持原則,規范 程序,嚴明人事工作紀律,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工作中的不 正之風,同時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確保競爭上崗健康、有序 進行。第六章 附則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公司總經理室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駐外人員管理辦法 ( 試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駐外客戶服務中心管理,傳播公司企業文 化,規范駐外客
40、戶服務中心的從業行為, 維護公司的信譽和形象, 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派駐外地人員為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公司總部派赴注冊地以外的客戶服務中心工作的員工 (駐外客戶服務中心負責人除外 ) 。第二章 人員調配第三條 公司派駐外地客戶服務中心的人員實行輪換制,任 期兩年。期滿,如工作需要,征得本人愿意,經批準可延長任期。 實行輪換制的人員由有關部門抽調,期滿或工作期限未滿,但需 要進行調整的,原則上由原部門負責接收安排。第四條 派駐人員根據各駐外客戶服務中心的具體情況,由 公司相關部門提出人選,經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后選派。第三章 公司派駐客戶服務中心人員工作職責第五章
41、 派駐人員直接向總公司負責,日常工作接受客戶服 務中心負責人領導。第六章 派駐人員根據客戶服務中心的需要與總公司各相關 部門進行聯絡。第七條 參與客戶服務中心的業務拓展工作,協助客戶服務 中心負責人做好業務管理工作,為客戶服務中心的業務發展提供服務。第八條 負責財務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嚴格按照銀行帳戶 管理規定的要求管理客戶服務中心帳戶。第九條 督促客戶服務中心按時將各項財務單據寄送公司。第十條 按總公司的規定及時劃轉客戶服務中心的傭金收 入。第十一條 按照駐外客戶服務中心的業務流程,及時將業務 管理部要求的各種業務單據 ( 委托書、詢價單、建議書、保單復印 件等 )報送總公司。第十二條 負責
42、客戶服務中心業務單證的接收、保管、發送、 回收、銷號、存檔等工作。第十三條 按時填報總公司要求的各類報表。第十四條 派駐人員應調查分析當地的保險市場狀況, 向公司 總部提出市場情況分析報告。第十五條 派駐人員應定期向總公司匯報工作情況, 報送工作 總結和工作計劃。第四章 派駐人員的考核第十六條 派駐人員實行與公司同步考核, 并由總部和網點進 行雙向考核。第十七條 對考核優秀的派駐人員總公司予以獎勵, 對不稱職 的視情況予以換崗、降級或中止勞動合同。第五章 休假及差旅費報銷第十八條 派駐人員享受公司規定的帶薪休假待遇, 具體規定 按公司員工請假制度執行。第十九條 派駐員工 ( 派駐戶籍所在地除外
43、 ) 每年可享受探親 假,費用報銷按職工探親路費報銷辦法執行。第二十條 派駐員工請假應事先征得客戶服務中心負責人的 同意,請假超過 3 天或離開客戶服務中心所在地的,應同時向總 公司請假,經批準后方可休假。第六章 工資及補貼第二十一條 派駐員工的工資標準由人力資源部按公司相關 規定核定。第二十二條 派駐員工享受與公司本部員工同等福利待遇。第二十三條 根據派駐地區的不同, 派駐人員可享受地區差異 補貼(見附表 )。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 按恒泰保險經紀規章制度的有 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恒泰保險經紀負責解釋。工資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恒泰保險經紀(以下簡
44、稱公司)勞動工資 工作的管理,根據國家工資政策及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司遵循“效益優先、兼顧公平、以崗定薪、崗變 薪變、獎優罰劣”的分配原則。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恒泰保險經紀第二章 工資體系第四條 公司員工分為行政、技術、銷售三大類職系。針對 三大職系,薪酬體系分別采取不同工資體系,行政和技術職系實 行崗位工資制,銷售職系實行與銷售業績相關的年薪工資制。第五條 行政職系適用于從事行政、財務等日常管理或事務 工作的人員;技術職系適用于從事風險工程技術、業務管理、客 戶服務等技術支持工作的人員;銷售職系適用于從事業務銷售人 員。第六條 公司根據工作崗位,將行政職系分為文員、行政助 理、行
45、政主管、部門經理助理、部門副總經理、部門總經理六職 級,每一職級分六檔。技術職系分為技術員(項目 (客服 )助理 (二級)、風險管理助理工程師 (項目(客服)助理 (一級 )、風險管理工程 師(項目(客服 )經理 (二級 )、風險管理工程師 (項目 (客服 )經理(一 級)、風險管理高級工程師 (項目(客服)經理(高二級 )、風險管理高 級工程師 (項目 (客服)經理 (高一級 )、技術總監七職級,每一職級 分八檔。銷售職系分為業務主辦、業務主管、業務經理、高級業務經理、特級業務經理五職級。第三章工資結構第七條 行政及技術崗位員工工資收入由崗位工資、績效工 資組成。銷售崗位工資收入由年薪和績效
46、工資組成。第八條崗位工資根據崗位價值、學歷要求、所需專業知識、技能、工作難度 及責任等因素而支付的工資,崗位工資實行“以崗定薪,崗變薪 變”。第九條 實行年薪工資制員工每月預發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 低工資標準,年薪制標準公司另發文規定。第十條績效工資公司根據工作業績的優良程度和公司經濟效益狀況而支付的 工資,用于鼓勵員工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年終績效考核確 定。并于部門工作成果、經營狀況掛鉤;與員工個人工作業績、 工作表現掛鉤。第十一條試用期工資標準在試用期間,執行試用期工資標準(見附表一) 。院校畢業生在公司的第一年為見習期,表現優良者可提前半 年轉正,見習期執行見習期工資標準(見附表二)。
47、第十二條臨時用工工資標準公司原則上不使用臨時用工,遇特殊情況,經總經理室批準,臨時用工工資標準執行協議工資,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 準。第四章 工資發放第十三條 公司每月 10 日按上月實際考勤情況發放上月工 資。遇節假日將提前或順延。新進人員當月工資,按照其實際工 作日支付工資。第十四條 公司在發放員工工資時代扣個人所得稅以及應由 員工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費用。第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必須加班,而且不能安排調休者, 公司發放加班費。每月按 2 個標準工作日計算,計算基數為崗位 工資。第十六條 員工在政策規定期限內的探親、 婚、喪及帶薪休假 期間的工資照常發給;女員工
48、產假期間工資按生育保險規定領取 生育津貼。第十七條 經領導批準員工請病、 事假者, 根據請假天數在工 資中進行相應的扣發,扣發標準為本人日工資與病、事假天數之 積。日工資計算為本人崗位工資除以標準工作日。員工全月病假,病假津貼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全月事假不支付工資。第十八條 員工曠工按日工資標準的四倍扣發工資,曠工五 天以上扣發當月工資,且不受當地最低保障線的限制。第十九條 員工在待崗期間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第五章 工資調整第二十條 公司適時調整工資標準1、公司將根據勞動力市場價位、 社會整體工資水平等因素調 整2、公司將隨著企業經濟效益調整崗位工資標準。第二十一條
49、 新任崗位或職務原則上對應崗位職級的最低薪 檔,若員工在學歷、同等職位工作經驗、專業知識、業務水平等 方面較為突出,可在對應崗位范圍內上浮 1-2 個薪檔。第二十二條 身兼數職的員工按其最高的崗位確定其崗位工 資,不得享受數崗的崗位工資。副職主持工作的員工,按正職下 調 1 個薪檔。第二十三條 員工崗位根據公司管理及技術人員任職條件 試行規定由公司總經理室確定。第二十四條 員工因崗位或職務變動按重新確定的職級發 放,并于次月起調薪。第二十五條 員工連續二年評定優秀者,可在現崗位內晉升1 個薪檔。第二十六條 因重大貢獻或技術創新,經部門經理提名,公 司總經理室批準,可予以晉升一職級或在同一職級上
50、晉升 1-2 薪 檔。第二十七條 對年度內評定等級為不合格的員工, 給予降級、待崗或勸退、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八條 員工全年累計缺勤滿 60 天(含)以上者, 取消工 資晉升。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公司總經理室負責解釋修改。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附表員工試用期工資標準表單位:元、亠 nrr uu /亠 試用岡位工資標準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經理助理級主管級主管級以下附表二見習期工資標準表單位:元文化程度工資標準研究生雙學位本科??瓶冃Э己宿k法公司主要從工作業績、工作態度、工作能力等進行考評,為 公司明年經營目標制定及員工發展、激勵等提供依據。一、考評目的1 、充分發揚民主意
51、識, 通過多方位考評方式, 對員工的業績、 態度、能力等方面做出客觀、公正的考評,認真分析員工的能力 和不足,對不足方面加強培訓、指導,提高公司員工隊伍整體素 質。2、公司努力建設一支有激情、有能力、有創新的員工隊伍; 營造具有較強凝聚力、團結向上的公司氛圍。二、組織領導 年度員工考評工作在總經理室直接領導下進行,成立考評委 員會,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實施。考評委員會成員由總經理室成 員、計財部、人事部、員工代表(部門負責人)組成。三、考評對象 考評對象為公司正式員工,具體按以下規定進行:1 、總經理室成員參加考評, 其中總經理考評遵照董事會的要 求另行安排;2、入司試用不滿三個月的員工不參加評
52、議;3、應屆畢業生進行總結,不確定等級。四、考評內容 考評從業績、態度、能力方面進行。業績:所取得的工作成 效,本職工作任務完成、相關部門服務、部門管理等考評;態度: 對待工作的態度和工作作風,分為責任心、紀律性、執行力等; 能力:完成任務所具備的能力和崗位所需要的素質技能,分專業 知識、業務能力、團隊精神等。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由上級、同級、 下級考評,員工由上級、同級考評。具體內容見附件(一)、(二)、(三)五、考評評分和綜合評定等級1、考評表中的所有指標均按 “優、良、合格、及格、不合格” 五個等級評定,等級如下表:等級優(A)良(B)合格(C)及格(D)不合格(E)疋義超出目標達到目標接近
53、目標基本接近目標低于目標評分標準:“ A ”等評分為100分;“ B ”等評分85分;“ C”等評分為75分;“ D”等評分為60分;“ E”等評分為50分。2、考評委員會根據考評情況按不同類型, 從高分至低分依次 排序綜合評定個人等級。綜合評定結果分為五個等級:“優、良、合格、及格、不合格”。六、考評方法1、每位員工根據年度制定的工作目標,填寫考評目標達成表,并交由上級考評打分2、全方位,每位員工(含本人)分別根據“附件四表一、表 二”內容考評、打分;考評表分二種:附件四表一:部門經理以 上人員考評表;附件四表二:員工考評表。3、考評評分權重:(1)總經理室成員 = 總經理 40%( 附件 1) + 總經理室其他成員及 部門經理 35%+ 員工 25% ( 附件 4.1 、4.2 表)(2)部門經理 = 分管總經理 40%( 附件 1) + 總經理室其他成員及 部門經理 35%+ 員工 25% ( 附件 4.1 、4.2 表)(3)員工 = 部門經理 40%( 附件 2)+ 部門經理以上 35%+ 員工 25% ( 附件 4.1 、4.2 表)七、時間安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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