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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匯總納稅企業申報表填寫原則要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57號公告,以下簡稱57號公告)結合2008年匯總納稅政策執行以來出現的問題,對原匯總納稅政策進行了部分調整。主要變化包括:一是明確了總、分支機構都要進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共同參與應補退稅款分配。即匯算清繳應補應退稅款按照預繳分配比例分配給總分機構,由總分機構分別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改變了原政策年度匯算清繳由總機構通過中央國庫統一辦理補退稅款、分支機構不參與就地分享的做法。二是預繳申報及年度匯算清繳中,計算分配比例的“三因素”基數統一確定為各分支機構上年度的營業收入、
2、職工薪酬、資產總額。分配比例不再以1-6月或者7-12月上下半年做區分,一個納稅年度中,原則上各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預繳與年度匯算清繳一致。三是明確了總分機構查補稅款就地入庫問題,突破了就地監管的政策瓶頸。57號公告規定,總機構的查補稅款,統一計算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后,按總機構50%、各分支機構50%入庫;分支機構的查補稅款,按總機構50%、被查的分支機構50%入庫。四是更加細化、規范了總分機構日常管理及納稅申報需要報送的資料。特別明確了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報送的資料中,不僅包括年度申報表、財務報表、分配表,還需附送各分支機構按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項目參與年度匯算清繳
3、的納稅調整情況說明。上述政策調整,對年度匯算清繳最重要的影響在于:總、分支機構年度匯算清繳的申報出現變化。新政策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匯算清繳時,由總機構匯總計算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分支機構已預繳稅款計算出的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政策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44號)進一步明確,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填報,并同時附送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2013年是57號公告發布后的第一個匯算清繳年度,
4、也是匯總納稅總、分支機構第一次按新政策進行匯算清繳申報,需要掌握以下原則:一是總、分支機構年度申報與預繳申報的申報方式一致;二是各分支機構之間分攤稅款的比例,年度納稅申報與當年度預繳申報一致,即統一為上年度各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的分配比例,三是年度匯算清繳總、分支機構分別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以下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行表樣,實例說明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及分支機構的納稅申報。案例A企業為一家大型綜合性服務企業,分別于201年前在鄭州、合肥、貴陽設立了三家分支機構。其中,貴陽分支機構屬于負責聯絡的內部輔助部門,不進行生產經營。該企業2013年匯總后營業收入1500萬元
5、、營業成本102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10萬元、銷售費用80萬元、管理費用210萬元、投資收益-100萬元、營業外收入120萬元、利潤總額210萬元,納稅調整增額470萬元、納稅調減30萬元,納稅所得額640萬元、應納稅所得稅額160萬元。該企業2013年第一季度-第四季度實際已預繳所得稅60萬元(包括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款),A企業匯算清繳應補稅款100萬元。依據政策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稅款未50萬元(100*50%),A企業的三家分支機構2012年度3項指標如下:鄭州分公司:收入260萬元,工資130萬元,資產300萬元;合肥分公司:收入120萬元,工資90萬元,資產400萬元;貴陽分公司:收入
6、20萬元,工資80萬元,資產600萬元;A企業2013年度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填報:1. A企業總機構按照匯總數據填報的年度納稅申報(見表二)2. A企業總機構依據各分支機構上年度的三因素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1) 由于貴陽分支機構屬于內部輔助部門,屬于不進行生產經營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參與分攤稅款,不填報分配表及申報表。(2) 計算鄭州、合肥兩家分公司的分配比例。鄭州分公司分配比例=260/(260+120)*0.35+130/(130+90)*0.35+300/(300+400)*0.3=57.49%鄭合肥分公司分配比例=120/(260+120)*0.35+90/(130+90)
7、*0.35+400/(300+400)*0.3=42.51%(3) 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見表一)3. 各分支機構分別填報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表并就地納稅。(2013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A類)(1) 鄭州分公司填報的年度納稅申報表。(表三)2013年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A類第28行“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填寫50,31行“分支機構分攤比例”填寫57.49%,“分支機構分配稅額填寫28.7454。(2) 合肥分公司填報的年度納稅申報表2013年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A類第30行“總機構已撤銷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填寫50,31行“分支機構分攤比例”填寫
8、42.51%,“分支機構分配稅額填寫21.255。A企業2013年匯算清繳由總機構申報納稅50萬元,鄭州分公司申報納稅28.745萬元,合肥分公司申報納稅21.255萬元,并分別就地繳納。如果將上述案例改為A企業匯算清繳應退稅1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A企業2013年匯算清繳年度納稅申報的填報方法相同,由總機構申報退稅50萬元,鄭州分公司申報退稅28.745萬元,合肥分公司申報退稅21.255萬元,并分別就地辦理。表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稅款所屬時間: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納稅人識別號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
9、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100252550分支機納稅人識別號分支機構名稱三因素分配比例分配比例收入額工資額資產額鄭州分公司26013030057.49%28.745合肥分公司1209040042.51%21.255合計380220700100%50表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時間: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間:2013-01-01至2013-12-31納稅人識別號:A企業金額單位:萬元()納稅人名稱:類別行次項目金額利潤總額計算1一、營業收入(填附表一)1500.002減:營業成本(填附表二)1020.003營業稅金及附加
10、10.004銷售費用(填附表二)80.005管理費用(填附表二)210.006財務費用(填附表二)0.007資產減值損失0.008加:公允價值變動收益0.009投資收益-100.0010二、營業利潤80.0011加:營業外收入(填附表一)120.0012減:營業外支出(填附表二)0.0013三、利潤總額(101112)200.00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14加:納稅調整增加額(填附表三)470.0015減:納稅調整減少額(填附表三)30.0016其中:不征稅收入0.0017免稅收入0.0018減計收入0.0019減、免稅項目所得0.0020加計扣除0.0021抵扣應納稅所得額0.0022加:境外應稅
11、所得彌補境內虧損0.0023納稅調整后所得(13141522)640.0024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附表四)0.0025應納稅所得額(2324)640.00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26稅率(25%)25%27應納所得稅額(25×26)16028減:減免所得稅額(填附表五)0.0029減:抵免所得稅額(填附表五)0.0030應納稅額(272829)0.0031加: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填附表六)0.0032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填附表六)0.0033實際應納所得稅額(303132)16034減: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60.0035其中: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分攤預繳的稅額15.0036
12、匯總納稅的總機構財政調庫預繳的稅額15.0037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額30.0038合并納稅(母子體制)成員企業就地預繳比例.0039合并納稅企業就地預繳的所得稅額0.0040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3334)100.00附列資料41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在本年抵減額0.0042以前年度應繳未繳在本年入庫所得稅額0.00總分機構43總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40行×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2544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40行×總機構預繳所在地分配比例)2545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40行×分支機構應分攤比例)5046其中:總機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應分
13、攤所得稅額表三,2013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2013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A類)稅款所屬期間:2013-01-01至2013-12-31納稅人識別號:金額單位:萬元(列至角分)納稅人名稱:鄭州分公司行次項目本期金額累計金額1一、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2營業收入0.000.003營業成本0.000.004利潤總額0.000.005加:特定業務計算應納稅所得額0.000.006減:不征稅收入0.000.007免稅收入0.000.008彌補以前年度虧損0.000.009實際利潤額(4行+5行-6行-7行-8行)0.000.0010稅率(25%)0011應納所得稅額0.000.0012
14、減:減免所得稅額0.000.0013減:實際已預繳所得稅額0.000.0014減: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款0.000.0015應補(退)的所得稅額(11行-12行-13行-14行 )0.000.0016減:以前年度多繳在本期抵繳所得稅額0.000.0017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0.000.0018二、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19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0.000.0020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19行×14或112)0.000.0021稅率(25%)0022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20行×21行)0.000.0023三、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24本月(季)確定預繳的所得稅額0.000.0025總分機構納稅人26總機構總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額(15行或22行或24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0.000.0027財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稅額0.000.0028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額(15行或22行或24行×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50.0050.0029其中:總機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應分攤的所得稅額0.000.0030總機構已撤銷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額31分支機構分配比例57.49%57.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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