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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刑事案件中的證據確實、充分刑事審判中據以定案的事實應當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如何正確把握及適用“證據 確實、充分”的標準是刑事審判中的重要問題。本期法信小編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刑事案件“證據 確實、充分”的相關觀點進行梳理并附上相關案例及法律依據。、正確把握“證據確實、充分”的內涵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要把握以下幾個條件:1)定罪量刑的事實是否都有證據證明,這是量的方面的要求。案件事實是已經發生的事情,而對于已經發生的事情只有通過證據才能查清,故案件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已經發生的案 件要通過證據查實全部細節事實基本不可能
2、,因此,并不要求對案件有關的所有細節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但是,對于定罪量刑的事實,包括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及影響刑罰裁量的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這是質的方面的要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據以定案的證據須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包括 查證證據材料是否真實、收集證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是否已排除合理懷疑,這是關于全案證據的綜合判斷標準。只有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證明的定罪量刑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了,證據才達到了“確實、充分” 的程度。應當說,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反映了立
3、法對證明標準的認知不斷科學化,因為由于認識論的 限制,對于案件事實絕對確定的證明標準是無法達到的,即使是證明標準最為嚴格的刑事訴訟法也不能 規定此種實際上無法實現的標準。但是,由于認定犯罪后果的極其嚴厲性,要求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必 須排除合理懷疑,則無疑是妥當的,也是現實的。所謂“合理懷疑”,美國加利福尼亞刑法典的界定是:“它不僅僅是一個可能的懷疑,而且是 指該案的狀態在經過對所有證據總的比較和考慮之后,陪審團的心理處于這種狀態,他們不能說他們感 到對指控罪行的真實性得出永久的已達到內心確信的程度。”換言之,“合理懷疑”就是綜合全案證據, 根據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不具有排他性。而所
4、謂“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是 指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而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唯一性。例如,在辦理一起涉嫌販賣毒品案中,發現公安機關對行為人買進毒品的事實,沒有排除行為人本 人吸食、提供給他人吸食等其他可能性,不能確定性地認定行為人就是為賣而買的販賣毒品犯罪事實, 未做到排除合理懷疑。對此,應當繼續從與行為人有聯系的吸食、注射毒品人員入手,繼續收集證據, 從而排除行為人買進毒品是為了本人吸食、提供給他人吸食等合理懷疑。二、在個案中“證據確實、充分”的認定需綜合全案證據判斷證據的證據效力和證明力,并
5、采用“排除合理懷疑”的方法輔助判斷司法實踐中把握“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1)據以定罪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2)每個3)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均有相應證據必須和待查證的犯罪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具有證明力;( 的證據加以證明;( 4)現有證據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事實得出確實無疑的結論,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結論。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觀點闡述了在具體個案中,除以上四點之外,尚需要綜 合全案證據判斷證據的證據效力和證明力,并采用“排除合理懷疑”的方法輔助判斷是否達到“證據確 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三、沒有口供或只有口供的情況下,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即可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
6、明標準口供作為可以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其“證據之王”的地位雖然被一再削弱,但在司法實 踐中仍然被廣泛認可。那么,在沒有口供或者只有口供的情況下,如何認定案件事實,就要求法官擺脫 對口供的高度依賴性,不輕信口供,更多地分析其他證據。如果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仍然可以 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1. 在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等言詞證據定案的情況下,不能僅憑口供定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證實被 告人參與作案的證據僅有其先前的有罪供述及其他同案被告人的當庭指證,此外再無任何證據證實其有 罪的情況下,不能僅憑口供定罪。在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等言詞證據定案的情況下,應重點審查被告人 的有罪供述是否穩
7、定;其供述的作案細節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能否印證,特別是必須親臨現場才能感知 的細節;是否根據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延伸收集到其他可印證的證據。2. 應通過對證據多視角審查分析判斷案件事實是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對證據審查、判 斷,要在客觀、全面分析證據內容及證明力,確定證據證明方向的基礎上,再從正面論證、反面認證以 及補充論證等多角度對證據的充分性問題進行論證,以此確定案件事實是否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程 度。3. 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內心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應當有一定的層次性;審判人員 在認定事實時須嚴格審慎地審查證據以排除符合常理的、有根據的懷疑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
8、疑,是貫穿刑事訴訟過程的證明標準,無論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對于證明材料的 認定都應當遵循該標準。但由于案件所處的階段不同,對這一證明標準的認定所處的層級也不相同,總 體而言對這一標準的認定應越來越嚴格。不能因檢察機關認為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審判機關認定 時就理所當然地作出判斷。在案件審判過程中,法官應嚴格審慎地審查證據,排除符合常理、有依據的 懷疑,應在法官內心確信已排除合理懷疑的基礎上認定證據的效力。4. 僅有行賄人證言,被告人無供述,且無其他證據相印證,不能認定為受賄罪在審理受賄案的過程 當中如果僅有行賄人證言作為被告方受賄的證據,被告人無供述,且無其他證據相印證的,
9、不能認定受 賄罪。5. 證據存在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應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作出無罪判決有證據表明被告人 有犯罪嫌疑,又有證據表明被告人可能無罪的情況下,應當根據經驗判斷和邏輯推理,對全案證據進行 綜合審查。全案證據之間存在明顯矛盾,證據與指控的事實之間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鏈條,沒有達到內心 確信并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依據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 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 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
10、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六十四條 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有關管轄、回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序事實;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對被告人從重處罰,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3. 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二、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 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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