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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 166號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于 2008年 1月 8號經建設部第 145次常 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 2008年 6月 1日起施行。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八年一月二 十八日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特種 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 定。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 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 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 工程工地安裝、拆卸、

2、使用的起重機械。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 安裝、 拆卸、 使 用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租 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 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 租賃、 使用的建筑 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 第五條 出租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 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 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 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產品合格證和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第六條 出租單位應當

3、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 明確租賃雙方的 安全責任, 并出具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產品合格證、 制造監督檢 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 (一 、 (二 、 (三 項情形之一的, 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 注銷手續。第九條 出租單位、

4、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 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 安全技術檔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一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 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 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第十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 拆卸活動的單位 (以下簡稱安裝單位 應 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并在 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第十一條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

5、筑起重機械 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 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一 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筑起重機械性能要求, 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 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二 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 條件;(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四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五 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 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安裝、 拆卸人員名單, 安裝、 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

6、后, 告知工程所在地縣 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 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 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 技術 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第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 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 調試和試運轉。 自檢合格的, 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二安裝、拆

7、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 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 安裝、 監理 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 建筑起 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建筑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 任。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 30日內, 將建 筑起重機械

8、安裝驗收資料、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 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登記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 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三 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對集中作業區 做好安全防護;(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六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

9、即停止使用,消除故 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后, 應當將定期檢查、 維護和保養記錄移 交出租單位。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 維護、 保養另有約定的, 從 其約定。第二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 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 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 并按照本規定第十 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 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 相應

10、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一 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 確保建筑起重機械 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 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 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四 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 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 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1、(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 情況;(七 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 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 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 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2、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 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不同施工單位在 第二十三條 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 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 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 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 報告后,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 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 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 區域。

13、 第二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 方可上崗作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筑施工企業特種 作業人員的考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 樣式。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 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

14、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責令從危險區域撤 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條 負責辦理備案或者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 內的建筑起重機械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并定期向 社會公布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 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 第二十九條 違

15、反本規定, 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 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 、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 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 、 、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

16、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 (一) 三) 、 ( 、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 (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 、 、 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 (一) 、 (二) 、 (四) 、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 (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 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 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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