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設置指導標準_第1頁
云南省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設置指導標準_第2頁
云南省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設置指導標準_第3頁
云南省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設置指導標準_第4頁
云南省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設置指導標準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8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附件 1云南省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設置指導標準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 (托兒所、親子 園、幼兒園 )的審批和管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其健康發 展,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以及幼兒園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 標準。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指符合法定條件的 單位或者公民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面向社會招收 6 歲 以下嬰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活動的教育機構。第三條 學前教育機構必須建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 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學前教育機構。第四條 設置 學前教育機構須配備負責人(園長),負責 人(園長)任職條件應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專業(

2、 含職業學校幼 教專業) 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任職 資格證書(或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且品德高尚、身體健康, 年齡不超過 70 歲。負責人(園長)任職、變更須報審批主管部 門核準。第五條 教師隊伍與辦學規模相適應,按照省定生師比配 置教師,教師應具有中等師范學校( 含職業學校幼教專業) 及 其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并具有教師資格證書。03歲托兒所、 親子教育機構的教師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具有育嬰師職業 資格證書。第六條 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職或兼職醫務人員。 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本科及以上學歷,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 中等衛生學校學歷,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第七條

3、 學前教育機構應具有與保育、教育要求相適應, 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的,相對獨立的園舍和設施。 產權證(租賃合同) 、食品衛生許可證、消防驗收合格證等證照 齊全。租賃場地辦學的,需出具經公證部門公證、有效期在 2 個辦學周期( 6 年)以上的租賃合同。第八條 幼兒園應達 3 個班以上的辦園規模,并按幼兒年 齡段合理分班。大班人數應不超過 40 人,中班人數應不超過 35 人,小班人數應不超過 30 人。第九條 學前教育機構人均活動室面積不少于 2.5 平方米 (幼兒園戶外活動面積不少于 2 平方米)。寄宿制學前教育機 構建筑面積應不少于 1000 平方米。第十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根據需要設

4、保衛室、活動室、寢 室、盥洗室、單獨兒童廁所、保健室、隔離室、辦公用房和廚 房等設施,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供餐的學前教育機構,廚 房應符合衛生標準。寄宿制學前教育機構還應設浴室、洗衣間 和教職工值班室等。第十一條 配備適合學前年齡特點的桌椅,并應符合國家 質檢總局 2002 年頒布的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標準的要求。配備必要的教具、玩具、圖書、樂器、體育器材,并符合 原國家教委 1992 年頒布的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的安全、 衛生要求。幼兒讀物人均 5 冊以上,并適時更換。第十二條 有滿足需要的保健醫療衛生器械。第十三條 有穩定的辦園經費來源。城鎮學前教育機構應 有不低于 50 萬元的注冊資金,

5、農村山區鄉鎮應有不低于 20 萬 元的注冊資金。- 3 -云南省民辦普通中小學校設置指導標準第一條 為加強對民辦普通中小學的審批管理,保證民辦 普通中小學校的教育質量,促進其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 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 省實際,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民辦普通中小學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 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小 學、初級中學、普通高中。第三條 設置民辦普通中小學,須同時配備校長,校長的 任職條件是:具有 5 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 職稱和 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任職資格證書(或崗位培訓合格證 書),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6、民辦普通小學的校長應當具有大學 專科以上學歷, 民辦普通初中、高中的校長應當具有大學本科 以上學歷。校長任職應當經審批機關核準。第四條 民辦普通中小學應當依法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 職工聘用制度。建立與其辦學層次、開設課程相適應的相對穩 定的專兼職(任)教師隊伍。民辦學校聘任的專任教師不得低 于教師總數的 70% 。教師和工作人員的配備數量,參照公辦中 小學的標準執行。第五條 設置民辦普通中小學須有穩定的經費來源。民辦 普通中小學校的開辦注冊資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少 100 萬 元,普通高中學校不少于 200 萬元。第六條 設置民辦普通小學應達到 6 個班, 270 人以上辦 學規模。設置民辦

7、普通中學應達到 3 個班, 150 人以上辦學規 模。第七條 民辦普通中小學應有獨立、固定的、與辦學規模 相適應的辦學場地和校舍。寄宿制學校須有符合規定標準的集 體宿舍及食堂等。小學生均占地面積 8 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積 3 平方米 以上,生均綠化面積 0.4 平方米以上。初中生均占地面積 10 平方米以上, 生均建筑面積 4 平方米 以上,生均綠化面積 0.4 平方米以上。高中生均占地面積 12 平方米以上, 生均建筑面積 5 平方米 以上,生均綠化面積 0.5 平方米以上。新審批學校各類用房標準和建設用地、生均用地、運動場 地、綠化用地等標準應在 5 年內基本達到農村普通中小學校 建設

8、標準和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新建校舍應經驗收合格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投 入使用;租賃場地辦學的,需出具公證部門認可、有效期在 2 個辦學周期(小學 12 年、中學 6 年)以上的租賃合同。第八條 民辦普通中小學的教學和教學輔助用房以及行政 用房應按辦學層次基本配套。學校應按照辦學層次分別配備有 理科實驗室、科學(小學自然)實驗室、儀器保管室、圖書閱 覽室、音樂教室、美術活動室、體育器械室、勞技室、計算機 室、衛生室、保衛室。第九條 民辦普通中小學應有滿足學生體育課教學的體育 活動場地。第十條 民辦普通中小學應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教育教學 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 6 -云

9、南省民辦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指導標準第一條 為加強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宏觀管理, 促進學校 建設,保證教育質量, 提高辦學效益, 根據職業教育法 、民 辦教育促進法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教育部 中等 職業學校設置標準 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民辦中等職業教育 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申請舉辦中 等職業學校的組織應具有法人 資 格,申請舉辦中等職業學校的公民,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 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三條 民辦中 等職業學校 要有學校章程 和 必須的 教 育教學和管理等工作機構,要依法辦學。第四條 設置民辦中等職業學校,須配備有較高思想政治 素質和較強管理能力,熟悉職業教育的專職領導班子。校

10、長應 具有 任職資格證書(或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從事三年以上教育 教學工作的經歷,年齡應不超過 70 歲,能堅持在校日常工作。校長及教學副校長須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其他校級領導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校長變更須報經審批機關核準 。第五條 設置民辦中等職業學校, 須有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 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師生比達到1:20 ,專業課教師數應不低于本校專任教師數的 50 。每個專業至少應配備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 2 人。雙師型教師比例 應不少于 30% 。專任教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教 師資格證書。第六條 設置民辦中等職

11、業學校的基本條件,參照教育部 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執行。第七條 在我省邊遠貧困地區設置民辦中等職業學校,辦 學規模和相應辦學條件可適當放寬,但辦學規模不得低于 600 人,專任教師不得少于 30 人,校園占地面積不得少于 20000 平方米,學校建筑規劃面積不得少于 12000 平方米,適用印刷 圖書生均不得少于 20 冊,報刊種類在 50 種以上。生均教學儀 器設備值不得少于 2000 元。第八條 對申請設置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基本條件尚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但高于第七條標準要求的教育機構,可申辦中職班,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后,再申請設置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第九條 設置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所需基本建設投資

12、和正常教學等各項工作所需的經費,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 保證。注冊資金不少于 500 萬元。第十條 對申請經評估暫不具備設置標準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可有13年籌建期。在籌建期間,不得招生。第十一條 本標準為設置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最低標準, 經批準設置的中等職業學校 5 年內應基本達到教育部中等職業 學校設置標準。- 9 -附件 4云南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審批設置指導標準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設置審批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和 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國家機構以外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社 會組織或者公民利用非國

13、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高等教 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繼續教育、教育類培訓、教育中介服務 等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審批設置。第三條 設置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配備專職校長(負 責人),校長(負責人)應具有 5 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經 歷,較高的政治素質和組織管理能力,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身 體健康,能堅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 70 歲。非學歷 高等教育機構的校長(負責人)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 務。校長(負責人)任職應報經審批機關核準 。第四條 設置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至少配備 1 名專職 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其中,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負責教學 的副校長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14、5 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 熟悉教學管理工作。第五條 設置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須有專兼職結合、相 對穩定的教師隊伍,教師人數應與學校的專業設置、在校學生 人數相適應。建校初期,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教師資格的 專任教師省級審批的應不少于 20 人,州(市)級審批的應不少 于 15 人,縣級審批的應不少于 10 人。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以上的教師人數應不少于本校專任教師總數的15% 。第六條 設置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須有大專以上學歷的 專職行政、財務、教務、學生管理人員,其中財務管理人員應 具有會計崗位資格證書。第七條 設置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 應有一定的招生規模。 省級審批的民辦教育機構首次招

15、生專業應在 3 個以上, 2 年后在校生規模應不少于 500 人。建校 3 年后,招生專業應不 少于 5 個,在校生規模應不少于 800 人。州(市)級審批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首次招生專業應在 2 個以上, 2 年后在校生規模應不少于 300 人。建校 3 年后,招 生專業應不少于 3 個,在校生規模應不少于 500 人。縣級審批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首次招生專業應在 1 個以 上, 2 年后在校生規模應不少于 200 人。建校 3 年后,招生專 業應不少于 5 個,在校生規模應不少于 300 人。第八條 設置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具有與學校專業設 置、學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的、獨立的校園和校舍

16、。省級審批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教室、圖書室、學校行 政用房及其它用房總使用面積不低于 2000 平方米,教育中介機 構辦公用房不得少于 500 平方米。州(市)級審批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教室、圖書室、 學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總使用面積不低于 1000 平方米,教育 中介機構辦公用房不得少于 300 平方米。縣級審批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教室、圖書室、學校行 政用房及其它用房總使用面積不低于 500 平方米,教育中介機 構辦公用房不得少于 200 平方米。租賃的校園和校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租用的校園和校舍必須配套,并須辦理具有法律效 力的租用協議,能保證學生的學習、生活、娛樂、運動以及實 驗、實訓等各方面的需要;租用校園、校舍面積不得低于上述 標準要求;(二)租用期限不得少于 5 年;(三)租賃校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