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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株洲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 順利進行, 根據國務院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施辦法。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保障建設項目(以下簡稱 條例 )和湖南省實施 城 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 置的,均適用本辦法。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 安第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拆遷住宅用房被拆遷人在規 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拆遷人應當給予被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格 勵,延期搬遷的不予獎勵;被拆遷人、 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

2、成搬遷。5予以獎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本辦法所稱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實施單位, 是指依法取得 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介機構;的房屋拆遷中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實施工作人員,是指經依法培訓、考核合格的自然人。第四條 株洲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 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轄縣 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以下簡稱城市房屋拆遷行(市) 房產管理局負責其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市發改委、設、公安、城管、財政、工

3、商、物價、稅務、教育、衛生、自來水、電業、燃氣等有關部門 (單位)和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能,履行 職責,互相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的相關工作。規劃、 國土資源、 建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五條 需要拆遷的單位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取 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 方可實施拆遷。 申請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 應當向城市房屋拆遷行政 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四)拆遷申請書、拆遷計劃及拆遷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市、縣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儲

4、備,其提交的資料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前款第(一)項屬非國有投資建設項目的,其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前款第 (四)項所提供的資料, 應當載明擬拆遷范圍的房屋基本情況、 拆遷方式和期限、 拆遷實施步驟,各項補償、補助費用預算,安置房源、拆遷實施單位及工作人員名單、房屋 拆除方案(含安全防護和環保措施)等事項。第六條 辦理拆遷許可證時, 拆遷人須按規定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入拆遷專用存款帳 戶,專款用于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第七條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對申請事項進 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 頒發房屋拆遷許

5、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頒發房屋拆遷 許可證的決定,并且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建筑面積在 1 萬平方米以上的或居民戶數在 120 戶以上的, 城市房屋 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被拆遷人享有聽證的權利。 應拆遷當事人的申請, 在核發房屋拆 遷許可證前,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召開聽證會, 聽取拆遷當事人的意見。 聽證意 見作為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參考依據。第八條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 應當將房屋拆遷許 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范圍、 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 予以公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被拆

6、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政策、拆遷補償補助標準、 產權調換房源、 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單位名稱及工作人員名單等事項, 并向被拆遷人、 房屋 承租人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拆遷期限內, 拆遷人不得擅自改變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 房屋承租人的供水、 供電等基 本生活條件。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拆遷人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拆遷范圍; 確需變更的, 應當重新辦理房屋拆遷許可及有關 手續。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 日前,向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

7、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 10 日內給予書 面答復。第十一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一)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擴建、改建(含裝飾、裝修);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房屋抵押;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并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告; 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擅自進行上述活動的其責任由其自行承 擔。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 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拆遷人 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 必須經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第十二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

8、,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自行拆遷的,其工作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 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拆遷建筑面積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應當委托具有拆 遷資質的拆遷實施單位拆遷。 拆遷實施不能采取大包干形式, 拆遷服務費不能在拆遷補償安 置資金中列支。拆遷服務費收取標準由市物價局核定,由拆遷人支付。被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第十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實行拆遷資格證制度。 接受拆遷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必須 是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

9、門頒發的 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的單位, 并根據資質等 級承擔相應的拆遷業務。第十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拆遷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的人員應當通過有關 法律 、法規 和業務知識的培訓考核, 頒發的證件后, 人員不得少于從事城市房屋拆遷實施工作 取得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 方可從事房屋拆遷實施工作。 從事城市房屋拆遷實施的單位其持證上崗工作 8 人。城市房屋拆遷除拆遷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都應當進行評估, 由取得省級以上拆遷房屋估價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機構進行。 證頒發的日期為準。對申請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業務的機構, 市、縣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

10、門可根據該 機構的資質等級、從業經歷、協調能力、評估技術水平、社會信譽等,結合城市房屋拆遷工 作的需要,予以備案登記。不得接受城市房屋拆未經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遷評估業務的委托,不得出具拆遷評估報告或價格咨詢報告等。第十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 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也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訴。 訴訟期間, 拆遷 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是 30 日內作出。第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 協議的, 經當事人申請,

11、 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 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 周轉用房的, 訴訟期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 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貨幣補償金額已提存, 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第十八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 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或者由作出裁決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 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 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 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十九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 寺廟、 文物古跡房屋的,依照

12、有關 法律法規 的 規定辦理。第二十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進行轉讓, 應當經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 部門同意, 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 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 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 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予 以公告。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的拆除工作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 承擔房 屋拆除施工的建筑企業負責人對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負責, 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各司其職, 加強對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監督管 理。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除完畢后 15 日內到

13、房產、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被拆除 房屋及土地的權屬注銷手續。未注銷的不得進行新的房屋產權登記與土地使用權登記。不得損壞房屋各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時, 須保持原房屋的完整, 種設施,違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電信、 工商、 稅務、電話及有線電視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時, 公安、教育、 郵政、 廣電、 水電氣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為其辦理戶口遷移、子女轉托轉學、 遷移,停止供水供電和供氣,工商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變更、注銷登記或歇業手續。城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 門開展工作; 應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請求, 派人參加

14、見證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 有關拆遷文書送達工作。被拆遷人依條例、 辦法和本辦法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在重新購置房地產時,憑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湖南省實施契稅暫行條例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 收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5)45 號)對購房成交價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 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通知(財稅(被拆遷人依條例、 辦法和本辦法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憑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 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 2005)45 號)

15、免征個人所得稅。第二十五條 檔案資料的管理。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第二十六條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按建筑材料成本給予適當補償。第二十七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辦法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二款規定外,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 遷補償方式。第二十八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 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 用途、 建筑面積等因 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貨幣補償協議應當規定貨幣

16、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 限、拆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實行產權調換的, 雙方還應當就房屋 位置、房屋面積、差價結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訂立協議。實行產權調換的,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和所調換房屋 的市場評估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產權調換房屋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規范和質量安全標準。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第二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 之規定的被拆遷房屋的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單價 不足下列標準的,由拆遷人按下列標準補償:一類區磚混結構:平方米;1300 元 /平方米;磚木結構:1200 元/平方米;簡易

17、結構: 1100 元 /二類區磚混結構1200 元/平方米;磚木結構:1100 元 /平方米;簡易結構:1000 元 /平方米;三類區磚混結構1100 元 /平方米;磚木結構:1000 元 /平方米;簡易結構:900 元 /平方米;其它類區磚混結構 1000 元 /平方米;磚木結構:900 元 /平方米;簡易結構:800 元 /平方米;上述房屋類別按株政發( 2003)22 號文中關于城市(鎮)住宅用地土地級別范圍劃分。被拆遷房屋室內裝飾、裝修補償按株洲市城市房屋拆遷室內裝飾裝修補償指導價格 作為補償依據。45 平方第三十條 拆遷住宅房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無法改善自身居住條件的被拆遷人

18、 和國有直管公房承租人、 廉租住房承租人實行保障最低居住水平安置。 其每套住宅建筑面積 低于下列標準的 (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計算面積), 拆遷人對自愿選擇 產權調換方式的被拆遷人應當增加面積安置。 具體安置辦法為: 被拆遷房屋在一類區原建筑 面積不足 45 平方米的,在二類區原建筑面積不足 50 平方米的,在三類區原建筑面積不足 55 平方米的,在其它類區原建筑面積不足 60 平方米,由拆遷人分別按同類型房屋 米、50 平方米、 55 平方米和 60 平方米的補償價值標準提供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予以產 權調換補償安置。第三十一條已改變房屋用途的,被拆遷房屋的權屬、 面積、結

19、構、 用途等以房屋、 土地權屬證書登記為準。 以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的批準文件為依據。第三十二條 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被拆遷人對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 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 或者給予貨幣補償。拆遷租賃房屋,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第三十三條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 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 屋租賃合同。第三十四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 拆遷人應當 提出補償安置方案

20、, 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拆遷。 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 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保全和公證提存。一)產權不明晰無人管理的房產及附屬物;二)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的,或繼承人不明確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第三十五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拆除住宅用房,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用。 搬遷補助費用為每次 400 元,按 實際搬遷次數支付搬遷補助費。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開支支付搬遷拆除生產、 經營用房,拆遷人應當按照拆卸、 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

21、直管公房承租人、 廉租住房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為被拆300 元。第三十七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 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 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遷房屋評估價值的千分之三,但每戶每月最少不低于拆遷住宅用房實行貨幣補償的, 拆遷人應當一次性支付 2000 元每戶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需要過渡的, 應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 安置房為多 層建筑的,過渡期限一般不得超過 18 個月,安置房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 個月。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 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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