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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有限公司*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獎懲管理制度1目的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落實電力建設安全文 明施工管理規定,利用經濟杠桿,激勵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提高安全文明施工 水平,特制訂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有限公司各項目部及各施工分包商。3引用文件3.1 原電力工業部 1995年電力建設文明施工規定及考核辦法3.2 國家電網公司 2003年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3.3 DL5009.1-200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一部分:火力發電廠)4工作程序4.1 總則4.1.1 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實行重獎重罰原則。 對于及時發現和處理事故隱患,防止 事故發

2、生的施工人員給予重獎;對于工作失職、“三違”造成事故的人員給予重罰。獎懲拉開檔距,嚴禁平均分配。4.1.2 施工單位發生安全事故,除應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外,還要給予罰款處理。對發生事故單位,除罰款外,施工單位根據事故的大小,按照“四不放 過”原則,對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給予處罰,以便教育其本人及廣大職工。4.2.1 獎勵分單位獎勵和個人獎勵4.2.1.1 單位獎勵分為:通報表揚;發放一次性獎金。4.2.1.2 個人獎勵分為:通報表揚;發放一次性獎金。4.2.2 獎勵實施4.2.2.1 對單位的獎勵由施工單位提出意見,經現場經理審核和總包工程部復核,報 項目經理批準。4.2.2.2

3、 對個人的獎勵由施工單位推薦。經現場經理審核和總包工程部復核,報項目 經理批準。4.2.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4.2.3.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 政策、法令、法規,有關上級文件精神。 在認真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宣傳安全文明施工常識,杜絕“三違”、改善勞動條件和防止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危害中做出顯著成績者,一次性獎勵 500元。4.2.3.2 長期堅守崗位、忠于職守、關心安全生產、經常指出施工現場不安全因素及提出切實可行整改意見者,一次性獎勵 500元。4.2.3.3 在安全技術、工業衛生方面積極采取先進技術, 提出重要建議,成績顯著者, 一次性獎勵500元。4.2

4、.3.4 發現或消除事故隱患,避免發生重大事故者,一次性獎勵1000元。4.2.3.5 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者(事故責任者不在此例),一次性獎勵1000元。4.2.3.6 安全文明施工活動中成績突出者給予一定獎勵。4.3懲罰4.3.1 安全、健康、環保規章制度不健全,給予該單位處罰2000元。4.3.2 違反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管理規程中 有關條款及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每次處罰 1000元一5000元(視違章情 節而定)。4.3.3 施工單位未履行總包單位工程安全協議中有關條款的,處罰 2000元。4.3.4

5、 發現安全文明施工責任制不落實者,處罰 2000元。4.3.5 重大施工項目、危險作業和特殊作業,檢查無安全技術措施和無安全技術施工 交底的或雖有安全技術措施,但未完全落實就強行進行施工者,處罰2000元。4.3.6 施工單位未按安全協議規定配置專職安全員,處罰2000元。4.3.7 同一施工區域發現三人及以上群體違章的,對該責任單位按罰金總和加倍處罰。4.3.8 對違章罰款說情者給予同額罰款。4.3.9 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任單位必須按總包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整改 完畢并報驗合格,不按時整改,每延遲一天處1000元罰款。4.3.10 罰款由安全監察人員開具違章違紀處罰單,以上處罰只對

6、單位(條款已明確 的除外),不對個人。4.3.11 責任單位收到處罰通知單三日內到總包財務交罰款,若逾期不交,總包單位 將從本月進度款中雙倍扣除。5.違章處罰標準5.1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作業性違章)者,每人次罰款 100-200元:5.1.1 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帶,坐、踢安全帽;5.1.2 進入施工現場穿高跟鞋、露腳趾的涼鞋、拖鞋及裙子、短褲、背心或裸背、長發披肩進入施工現場;5.1.3 酒后進入施工現場;5.1.4 隨意移動、損壞、拆除安全設施或移作他用;5.1.5 非電工私拉亂接電源;5.1.6 將電源線鉤掛在閘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或一閘多用;5.1.7 使用的手持電動工

7、具或建筑電動機械(潛水泵、打夯機、磨石機、無齒鋸、木工機械等)配電盤未裝漏電保安器;5.1.8 將卸下的焊、割炬或從供氣閥上卸下的皮管放入管道、容器、箱罐、坑井溝道、工具箱內;5.1.9 用氧氣作為通風的風源或吹掃衣著;5.1.10 將點燃的焊、割炬掛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5.1.11 高處作業未按規定要求系掛安全帶,或使用破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帶;5.1.12 高處作業隨手拋擲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5.1.13 高處作業的工器具不系保險繩、無防墜落措施;5.1.14 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附近;5.1.15 在高處進行追跑、打鬧、打架等;5.1.16 高處作

8、業使用撬棒時雙手施壓;5.1.17 沿繩梯、鋼爬梯、腳手架立桿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層構筑物、攀爬鋼結構立柱、斜撐或在橫梁上行走,無可靠的防墜落措施;5.1.18 在高處平臺、孔洞邊緣、安全網內休息或倚坐欄桿;5.1.19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線;5.1.20 在不合格的腳手架或不牢固的構件上工作;5.1.21 不按規程、規定拆除腳手架,拆除時上下同時作業或將腳手架整體推倒;5.1.22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經批準拆除上述設施但未設明顯警告標志以及未及時恢復;5.1.23 非專業架子工搭、拆腳手架;5.1.24 使用不規范的梯子或損壞嚴重的梯子,或梯腳無防滑措施;5.1.25

9、兩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兩檔上;5.1.26 上下梯子時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5.1.27 站在石棉瓦、油氈、葦席等輕型簡易結構的屋面上施工,無可靠措施;5.1.28 憑借欄桿、腳手架、瓷件起吊物件;5.1.29 搭乘載貨吊籠;5.1.30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機;5.1.31 起重工作無統一明確的指揮信號,盲目指揮;5.1.32 操作大型機械人員在駕駛室內打毛衣,看報紙雜志等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或擅自脫崗;5.1.33 非起重人員指揮起吊及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5.1.34 吊物捆扎、吊裝方法不當;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件;5.1.35 起吊超過額定負荷的吊物且無措施

10、;5.1.36 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起吊;5.1.37 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作業;5.1.38 歪拉、斜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時起吊;5.1.39 施工用鋼絲繩未及時回收;5.1.40 鋼線繩在已安裝好的設備、構件上拋錨;5.1.41 氧、乙快瓶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無安全施工作業票起吊;5.1.42 帶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墊起吊;5.1.43 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5.1.44 起吊鋼板、管子、毛竹、鋼材等較長易滑構件時采用兜吊的方式;5.1.45 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組件時,未拴以牢固的溜繩;5.1.46 起重機工作完畢后,未及時摘除吊鉤上的千斤繩并將吊鉤升起,或未切斷電源;5.

11、1.47 跨越或手扶正在運行的卷楊機及設備的鋼絲繩;5.1.48 將雙鏈條葫蘆拆成單鏈條使用;5.1.49 操作鏈條葫蘆時,站在葫蘆的正下方;5.1.50 無證操作、駕駛各種機動車輛;5.1.51 廠內機動車輛行駛時,違章帶人;5.1.52 施工機械、機動車輛超銘牌使用且未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5.1.53 現場車輛運輸裝運設備未綁扎牢靠、或裝運材料散落地面;5.1.54 轉動機械的操作人員在工作時戴手套作業;5.1.55 使用砂輪機、車、鉗、鉆等切割機械不戴防護眼鏡;5.1.56 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欄內,戴手套或用布、棉紗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檢查維修等;5.1.57 在機

12、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將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5.1.58 施工電梯運行時電梯門或層間門關閉不嚴;5.1.59 不遵守施工電梯限載要求,強行進入或人貨混載;5.1.60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區域攜帶火種、吸煙、動用明火、穿帶鐵釘的鞋;5.1.61 不及時關閉乙快、氧氣閥門就離開工作崗位;5.1.62 乙快、氧氣皮管混用;5.1.63 高處電、火焊作業,對下方的設備不采取防火隔離措施、或在地板磚、網格柵等處施工未采取保護措施;5.1.64 在金屬容器內施焊時,容器外未設專人監護;5.1.65 隨意損壞用電設施或照明燈具;5.1.66 隨意損壞消防器材或挪

13、作他用;5.1.67 隨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5.1.68 施工現場隨意用明火取暖者;5.1.69 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對盛過油的容器施焊;5.1.70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圍的易燃物,工作結束后未檢查清理遺留物,以致于留下火種;5.1.71 打錘時帶手套或揮動方向對著人;5.1.72 高處清理垃圾時拋擲或阻塞垃圾通道;5.1.73 隨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內、廠房室內、機械設備等處大小便;5.1.74 施工現場自行車、摩托車不停放在指定區域,隨便亂放;5.1.75 現場設備開箱后,未及時回收整理,或用箱板當腳手板使用;5.1.76 掉在安全網或防護棚內的雜物,在收工

14、前未及時清理;5.1.77 高空拆模板未按“安規”要求進行,運到地面的模板,堆放雜亂;5.1.78 施工場所未做到隨作隨清,一日一清;5.1.79 未經設計、監理同意,在構筑物上任意打洞者;5.1.80 未經安全、施工部門同意,隨意損壞施工道路,或隨意損壞、堵塞排水通道,或隨意斷電。5.2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裝置性違章)者,每處罰款 5001000元:5.2.1 配電盤、電源箱、非防雨型臨時開關箱等配電設施無可靠的防雨設施,未加鎖;5.2.2 電焊機、卷揚機等小型施工機械無可靠防雨設施;5.2.3 在溝道、隧道、夾層工作不使用行燈照明或行燈電壓超過36伏;5.2.4 在金屬容器內、管道內、潮濕

15、的地方使用的行燈電壓大于12v;5.2.5 焊把或電焊機二次線絕緣不良,有破損;5.2.6 電焊機外殼無接零保護;5.2.7 施工區域電火焊線、電源線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亂,過通道無保護措施;5.2.8 現場低壓配電開關,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5.2.9 電氣安裝工器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定期試驗;5.2.10 一個開關控制兩臺及以上電動設備;5.2.11 便攜式電源盤無漏電保安器或漏電保安器失靈;5.2.12 現場使用不規范的便攜式電源盤、刀閘、電源板;5.2.13 機具庫出庫的電動工具、機械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5.2.14 腳手架搭設后未經使用部門驗收合格并掛牌后就使用;5.2.15 腳

16、手板未按標準敷設或有探頭板未綁扎牢;5.2.16 腳手板有蟲蝕,斷裂現象或強度不夠,質量不能滿足高空作業要求;5.2.17 高處危險作業的平臺、走道、斜道等處未裝設防護欄桿或未設防護立網;5.2.18 高處危險作業下方未搭設牢靠的安全網等防護隔離措施;5.2.19 高處危險作業的平臺、走道、斜道等處未裝設防護欄桿或未設防護立網;5.2.20 防護隔離層、安全網搭設不牢固、不可靠;5.2.21 施工現場、高處作業區域的孔洞無牢固的標識蓋板或圍欄;5.2.22 高處作業的水平梁上未設置水平安全繩;5.2.23 垂直攀登作業未設置和正確使用攀登自鎖器或速差自控器;5.2.24 深溝、深基坑四周無安全

17、警戒圍欄、夜間無警示紅燈;5.2.25 夜間高處作業照明不足;5.2.26 高處交叉作業、拆除工程等危險作業,四周無安全警戒線;5.2.27 高處作業臨邊未設防護欄桿和擋腳板;5.2.28 腳手架上堆物超過其承載能力;5.2.29 安全設施損壞或有缺陷未及時組織維修,或更換工作完畢后不回收,或不及 時回收;5.2.30 在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的室內或容器內工作,未設防塵或通風裝置;5.2.31 易燃、易爆區域使用普通電器(應使用防爆電器);5.2.32 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區、消防器材配備不齊,不符合消防規程的要求, 無警示標志;5.2.33 消防器材不定期檢驗;5.2.34 現場消防、緊急救護

18、通道不暢通;5.2.35 起重機械制動、信號裝置、顯示裝置、保護裝置失靈或帶病作業;5.2.36 使用不合格的吊裝工器具、或未按規程要求定期檢驗;5.2.37 起吊的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5.2.38 未將葫蘆手拉鏈條栓在起重鏈上;5.2.39 小型施工機械停用一周后,未回收或退庫;5.2.40 機械轉動、帶電部分無保護罩;5.2.41 施工電梯、吊籠帶病運行或超載;5.2.42 建筑材料不按規定卸車、存放或占道;5.2.43 拆除的木料、腳手架、鋼模板、架桿等不及時運走,堆放雜亂;5.2.44 現場材料、構件、設備堆放雜亂,未分類定置擺放;5.2.45 辦公室、工具房、車間等地方的室內、門前

19、或周圍雜亂。5.3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指揮性違章)者,罰款10003000元:5.3.1 發布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命令,違章指揮施工;5.3.2 無視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的警告,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5.3.3 對工人發現的裝置性違章和技術人員擬定的反裝置性違章不聞不問,不組織消除;5.3.4 不認真吸取教訓,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5.3.5 無視現場規章制度建設,現場規章制度不健全;5.3.6 招用未經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外包隊伍,違反規定將主要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外包隊伍;5.3.7 安排未經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員進行現場施工;5.

20、3.8 安排不具備特種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5.3.9 違反職業禁忌癥的有關規定,安排不符合身體健康要求的人員上崗;5.3.10 不顧職工身體實際狀況,強令工人加班加點,超負荷勞動;5.3.11 違章指揮,默認工人違章作業、冒險作業、在沒有可靠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狀態下施工;5.3.12 承包商未進行每月一次的自行安全檢查;5.3.13 承包商未召開每月一次的安全會議;5.3.14 班組未進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檢查;5.3.15 班組未開展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5.3.16 未進行施工項目開工前安全施工條件的檢查與落實;5.3.17 隱患整改通知單未按時反饋;5.3.18 未按隱患整改通

21、知單要求整改或未整改;5.3.19 班組長(施工負責人)班前不進行安全交底;5.3.20 重大的起重、運輸作業、特殊高處作業等危險性作業項目,未辦理安全施工 作業票,未指定監護人;5.3.21 在易燃、易爆區周圍動火未辦理工作票,施工負責人就組織施工;5.3.22 施工項目無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負責人就組織施工;5.3.23 經批準的作業指導書或安全措施有錯誤或缺陷,審批者負主要責任,編寫者 負直接責任;5.3.24 施工負責人、審批者不按安規要求填寫、簽發安全施工作業票;5.3.25 施工負責人擅自更改經批準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作業票;5.3.26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當,以

22、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和身體健康;5.3.27 安排或默認六級以上大風或惡劣天氣時進行高空露天作業,或霜凍、雨雪天 氣進行高空作業無防滑、防墜落措施;5.3.28 安排或默認工作地點風力達到六級及以上時進行起吊作業,或遇有大雪、大 霧、雷雨等惡劣天氣,或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見指揮 信號時進行起吊作業;5.3.29 安排或默認不具備相關安全知識,不會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員在易燃、易爆區 工作;5.3.30 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設備上方進行焊接作業,下方無監護人,未采取防火安全 措施;5.3.31 施工負責人沒有及時組織對文明施工責任區域進行清理;5.3.32 擅自決定變動、拆除、

23、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或安全設施;5.3.33 安排或默認機械設備未按計劃檢修、帶病運行、超負荷運行;5.3.34 發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時組織并主持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5.3.35 進行違章或事故處罰時,默認或指使有關人員降低處罰標準或免于處罰;5.3.36 對作業性違章、裝置性違章不制止、不糾正或不進行處罰和教育。5.4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文明施工違章)者,按以下規定給予罰款:5.4.1 施工現場、道路要保持暢通,各主干道不準堆放設備、材料、物品。違者給予整改日期一天,另處罰款500元。整改不力的多一天加罰一倍,以此類推;5.4.2 各施工作業點,每天下班前須進行自檢,做到“一日一清

24、、一日一凈” 。未達 到要求的,給予整改日期一天,另處罰款 500元,整改不力的加重處罰同第一款;5.4.3 外圍施工的材料設備堆放必須達到定置化管理的要求,未達到要求的,給予整改日期一天,并處罰款5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處罰同第一款;5.4.4 施工現場的禁煙區,設立禁煙標志,嚴禁吸煙。違者罰款500元,不服者加倍處罰;5.4.5 承包商辦公室、工具房及其門前屋后和施工現場規定的保潔區內,須保持干凈、整潔、衛生、無雜物和垃圾,排水系統暢通,場地路面平整無積水。未達到要求的, 給予整改日期一天,另處罰款 500元,整改不力或屢犯者,加重處罰同第一款;5.4.6 設備的防護和隔離設施必須

25、完善,不完善者處罰500元,并限期完善;5.4.7 文明施工責任區內消防器材由責任承包商及時設置,專職消防員要經常巡查, 確保使用時器材情況良好,未達到要求的,處罰 500元;5.4.8 現場施工用電電纜和地下埋設電纜均要有明顯標志,違者處罰500元;5.4.9 施工現場搭設臨時設施,要經監理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違者處罰500元;5.4.10 進入現場的自行車應集中停放,不得進入地下洞室和任意停放,違者處罰500 元;5.4.11 班組工具房的布設必須經施工、安全部門統一規劃或認可,布置要整齊,違者給予整改日期一天,并處罰款 5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處罰同第一款;5.4.12 施工常用

26、工器具應規劃區域、堆放整齊、標識清楚,不影響外觀形象,違者給予整改日期一天,并處罰款 5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處罰同第一款;5.4.13 整改日期一天后仍未整改,除執行上述有關處罰外,安全管理部門有權要求 停工整頓。5.5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二次污染違章)者,每人次(每處)罰款 200元:5.5.1 起重用鋼絲繩、腳手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地面拖拉;5.5.2 起重用鋼絲繩與其他物件直接發生摩擦;5.5.3 起重用鋼絲繩生根對生根部位造成損害;5.5.4 電、火焊作業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誰使用誰負責);5.5.5 電焊皮線接頭不合要求可能對其它物件造成損害;5.5.6 工、器具放置時對其它

27、物件造成損害;5.5.7 材料設備在裝、運、卸、放置過程中可能對自身及其它物件造成損害;5.5.8 堆放的材料、設備在無保護情況下可能對其它物件造成損害;5.5.9 把電纜橋架當梯子、平臺或移作它用;5.5.10 施工完工后,鋼絲繩、鉛絲、包裝材料未及時清理;5.5.11 油漆、粉刷等作業未采取防滴、漏措施;5.5.12 在已完工的防水屋面上施工、行走未采取措施;5.5.13 污染或損壞已油漆、粉刷好的物件或墻面;5.5.14 隨意在設備、物件上動用電、火焊作業;5.5.15 經批準在設備、物件上動用電、火焊作業,完工后未進行磨光處理;5.5.16 地面無隔離攪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5.5.17 使用消防設施后,殘留物未及時清理(責任者);5.5.18 電焊作業焊渣不除;5.5.19 腐蝕藥品(酸、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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