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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方法1995年10月1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35號公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86號修訂第一條為加強對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管理,防止重復抵 押,保障 抵押債權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榊國擔保法?的有關 規定,制定本辦 法。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機關。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 理。企 業動產抵押物分別存放于兩個以上不同登記機關轄區時,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并將登記情 況抄送抵押人登記注 冊機關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記機關。企業動產抵押物所在地與抵押人原登記注冊機關所在地一致的

2、,由 抵押人登記注冊機關登記。第三條 企業以除航空器、船舶、車輛以外的以下動產抵押 的,應 當在抵押合同簽字蓋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抵 押物登記,抵 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一企業的設備;二企業的原輔材料;三企業的產品或者商品;四企業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動產。企業動產抵押后,該動產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其余額部分可以再次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第四條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登記機關提交?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申請書?,并提供以下文件 或者其復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關動產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三有關動產抵押物存放狀況資料;四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執照;五雙方代理

3、人身份和權限證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第五條?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名稱# 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 理 人的軸、性別、住所;二申請抵押物登記的原因;三片氐押物的名稱、數量、品牌、型號規格、出廠日期、 使用 年限、價值、存放地等;四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五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七抵押擔保的 X 圍;八登記機關;九申請人; 十申請日期。第六條 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事項包括:抵押人,抵押權 人,抵 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和價值,抵押擔保的 X圍,被擔保的主債 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應當

4、根據登記事項設立?企業動產抵押 物登記 簿?,供社會查閱。第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后,依照國家法 律、法規的規定,審查以下內容:一第四條所列文件是否齊備;二抵押合同條款是否齊備;三用作抵押的動產是否重復登記;四抵押物是否屬于?中華人民軸國擔保法? 第三十七條禁 止 抵押的動產;五抵押期限是否在動產抵押物權屬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內。 第八條 登記機關收齊登記申請材料之日為登記申請受理 日。 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申請受理之日起 5日內審查完畢,并決 定是否 予以登記。對符合抵押物登記條件的, 發給?企業動產抵 押物登記證? , 并在抵押合同上簽注?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 的編號、日期,加蓋

5、登 記專用章;對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書 面通知申請人不予登記,并將 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的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 一制 定。第九條變更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或者抵押擔保的 X 圍 的, 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 7 日內,持 變更協議、 原?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向原登記機關申請 辦理變更登記。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變更被擔保的主債權數 額時? 必須征得后受償的抵押權人的同意。第十條 當事人延長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的,應當在到期日 之前一 個月內,持延長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的協議、原?企業動 產抵押物登記 證?和其他

6、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續期登記。第十一條 當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應當自解除抵押合 同的協 議簽字蓋章后 7 日內,持解除抵押合同的協議和原?企業 動產抵押物登 記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抵押合同自 注銷登記之日起失效。第十二條 合同履行完畢或者抵押物滅失后,當事人應當于 履行完畢或者抵押物滅失之日起 7 日內,持履行或者滅失憑證和 原?企業動產 抵押物登記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第十三條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 企業動 產抵押物登記的,處以 1 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 未按規定辦理企業動產抵押物變更登記的,由企 業動產 抵押物登記機關責

7、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 2000 元以上 5000元 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抵押物登記時,按被擔保的主 債權的 數額收取登記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 有關部門共同 制訂。登記費的承當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或者 不愿協商的,由抵押 合同雙方當事人各承當一半。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持合同 #* 明文件,向登記 機關查 閱、抄錄或者復印有關抵押物的資料,并按規定交納費用。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 理城市房 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登記的, 適用本方法的 規定。第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和 質權

8、人 應當于訂立書面協議之日起 20 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辦理出質 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出質登記的具體程序參照本方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本方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方法 1995年 10月 1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35號發布 1998 年 12 月 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訂 2000年 12月 1日國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98 號修訂第一條為加強對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管理,防止重復抵 押,保障 抵押債權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榊國擔保法?的有關 規定,制定本辦 法。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企業動產抵押

9、物的登記機關。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 理。企 業動產抵押物分別存放于兩個以上不同登記機關轄區時, 由主要抵押物 所在地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將登記情況抄 送抵押人登記注冊機 關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記機關。企業動產抵押物所在地與抵押人原登記注冊機關所在地一 致的,由 抵押人登記注冊機關登記。第三條 企業以除航空器、船舶、車輛以外的以下動產抵押 的,應 當在抵押合同簽字蓋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抵 押物登記,抵 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一企業的設備;二企業的原輔材料;三企業的產品或者商品;四企業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動產。企業動產抵押后,該動產價值大于所擔保債

10、權的,其余額部 分可以 再次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第四條 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向 登記機 關提關?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申請書? ,并提供以下文件 或者其復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關動產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三有關動產抵押物存放狀況資料;四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執照;五雙方代理人身份和權限證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第五條?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名稱 # 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 理 人的軸、性別、住所;二申請抵押物登記的原因;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品牌、型號規格、出廠日期、 使用 年限、價值、存放地等;四抵押物的所有權或

11、者使用權;五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七抵押擔保的 X 圍;八登記機關;九申請人;十申請日期。第六條 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事項包括:抵押人,抵押權 人,抵 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和價值,抵押擔保的 X 圍, 被擔保的主債 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應當根據登記事項設立?企業動產抵押 物登記 簿?,供社會查閱。第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后,依照國家法 律法規 的規定,審查以下內容:一 第四條所列文件是否齊備;二 抵押合同條款是否齊備;三用作抵押的動產是否重復登記;四抵押物是否屬于?中華人民軸國擔保法? 第三十七條禁 止抵押的動

12、產;五抵押期限是否在動產抵押物權屬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內。 第八條 登記機關收齊登記申請材料之日為登記申請受理 日。 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申請受理之日起 5日內審查完畢, 并決 定是否 予以登記。對符合抵押物登記條件的, 發給?企業動產抵 押物登記證? , 并在抵押合同上簽注?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 的編號、日期,加蓋登 記專用章;對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 書 面通知申請人不予登記 ?并將申 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的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 一制 定。第九條 變更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或者抵押擔保的 X 圍的, 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 7 日內, 持變更協

13、議、 原?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向原登記機關申請 辦理變更登記。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 , 變更被擔保的主債權數 額時? 必須征得后受償的抵押人的同意。第十條當事人延長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的, 應當在到期日 之前一個 月內,持延長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的協議、 原?企業動 產抵押物登記證? 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續期登記。第十一條 當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應當自解除抵押合 同的協 議簽字蓋章后 7 日內,持解除抵押合同的協議和原?企業 動產抵押物登 記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抵押合同自 注銷登記之日起失效。第十二條 合同履行完畢或者抵押物

14、滅失后,當事人應當于 履行完 畢或者抵押物滅失之日起 7 日內,持履行或者滅失憑證和 原?企業動產 抵押物登記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第十三條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 企業動 產抵押物登記的,撤銷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并收回?企業 動產抵押物登記證?,處以 10000 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 無按規定辦理企業動產抵押物變更登記的,由企 業動產 抵押物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 2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抵押物登記時,按被擔保的主 債權的 數額收取登記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 有關部門共同 制訂。登記費的承當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由 抵押合 同雙方當事人各承當一半。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地持合法軸明文件,向登記 機關查 閱、抄錄或者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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