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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擔保合同)個人授信及擔保協議 (擔保合同)個人授信及擔保協議 個人授信及擔保協議 授信申請人 編號 二 一 年印制 敬請注意 為了維護您的利益,在您簽署本協議之前,請仔細如下注意事項: 一、您已經具有向銀行借款和擔保的法律常識; 二、您已經本協議所有條款,并已經悉知其含義,招商銀行也已就本協議條款向您做出充分提示和說明; 三、您已經確保提交給銀行的有關證件及資料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四、您已經確認自己有權在協議上簽字,并由您親自在協議上簽字; 五、您已經確知任何欺詐、違約行為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您將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自愿簽訂并依約履行本協議; 七、請您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

2、整地填寫需要您填寫的內容; 八、為提高貸款辦理效率,您要求在貸款獲得銀行批準之前簽署本協議,貸款及擔保最終結論以銀行審批為準。 九、如果您對本協議還有疑問之處,可以向當地招商銀行個人貸款經辦部門咨詢。 授信協議編號: 個人授信及擔保協議 第一章特別簽訂條款 第 1 條立約人 1.1 授信人(即抵押權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電話: 1.2 授信申請人: 住所: 身份證明種類及號碼: 電話: 1.3 抵押人: 住所: 身份證明種類及號碼: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電話: 1.4 保證人: 住所: 身份證明種類及號碼: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電話: 本協議

3、當事人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照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特訂立 本協議。 第 2 條授信額度 經授信申請人向授信人申請,授信人同意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整的授信額度。該授信額度為 (一次性或可循環,二者擇一)授信額度。 授信人和授信申請人原簽有編號為 的 項下的未清償貸款本息余額,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自動納入本協議項下,直接占用本協議項下授信額度(如本條適用,請在 中打" ';如本條不適用,請在 中打" ')。 第 3 條授信期間 授信期間為 月,即從 起到 止。授信申請人應在該期間內向授信人提出額度使用申請,授信人不受理授信申請人超過該

4、授信期間提出的額度使用申請。 第 4 條罰息與復息 4.1 授信申請人未按各具體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授信人有權對其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在各具體合同執行利率水平上加收 100%計收罰息,直至貸款本息清償完畢為止。 4.2 授信申請人未按各具體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的,授信人有權對其未償還的貸款本金按日在各具體合同執行利率水平上加收 %計收罰息,直至貸款本息清償完畢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復息。 第 5 條授信項下貸款發放及貸款資金支付 授信申請人按照授信人的有關規定辦妥貸款手續后,授信人將貸款劃入授信申請人第一扣款賬戶內。本協議項下貸款資金的支付申請、支付方式、支付對象

5、、支付金額等以借款借據為準。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授信人相關規定的,貸款可采取授信申請人自主支付方式支付。 除此之外,本協議項下貸款資金的支付均須采取授信人受托支付方式支付。授信申請人同意授信人根據其委托將貸款轉入符合協議約定用途的授信申請人交易對象名下的賬戶。 第 6 條授信項下貸款歸還 6.1授信申請人委托授信人從第一扣款賬號: ,及第二扣款賬號: 中直接扣劃貸款本金和利息。具體扣款賬戶以借款借據為準。 6.2 授信人向授信申請人收取 作為提前還款違約金。 第 7 條抵押物(可另制抵押物附表,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7.1 名稱及處所: 7.2 建筑面積: 7.3 購置價: 7.4 評估值:

6、 7.5 權屬證明及編號: 第 8 條保證期間為以下第(大寫) 種: 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本協議項下每筆貸款的到期日另加兩年。任何一項具體貸款展期,則保證期間延續至展期期間屆滿后另加兩年止。 貳、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授信申請人持抵押物之房地產權證辦妥正式抵押登記,并將房地產權證或/和房地產他項權證交由授信人保管之日止。 叁、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 。 第 9 條糾紛的解決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下列第 (大寫) 種方式解決(二者擇一): 壹、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 貳、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 10 條本協議補充條款如下: _ _ 。 第

7、11 條本協議一式_ _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授信人、授信申請人及_ _ _各執一份。 第二章授信條款 第 12 條授信額度的使用 12.1 循環授信額度是指授信期間授信人根據本協議為授信申請人提供的可連續、循環使用的各類個人貸款授信本金余額之和的最高限額;一次性授信額度是指授信期間授信人根據本協議為授信申請人提供的各類個人貸款的授信本金累計發生額不超過授信額度金額,不可循環,累計用完為止。 12.2 對授信項下每筆貸款,雙方應另行簽署具體的借款合同、授信申請人提交并經授信人確認的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或其他憑證(以下統一簡稱為"具體合同')予以約定。 12.3 在授信期間

8、內,循環授信額度授信申請人可循環使用,一次性授信額度不得循環使用。授信申請人必須逐筆申請,經授信人逐筆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12.4 授信人有權定期對授信申請人個人資信、還款能力、財產狀況、抵押物價值、保證人擔保能力的重新評估,且有權對授信申請人使用的授信額度進行調整。 12.5 授信額度內每筆貸款應根據授信申請人的資金需要及授信人的相關規定確定貸款期限。授信額度項下各具體業務到期日(含展期后的到期日)可以晚于授信期間到期日。 12.6 授信項下每筆貸款應由雙方協商確定具體的金額、期限、利率、利率調整方式、用途、還款方式等要素,并在各具體合同中予以確定。 12.7 授信期間內,若連續 12 個

9、月授信項下未發放一筆貸款的,授信人有權終止該授信額度,不再受理授信申請人的貸款申請。 第 13 條授信項下貸款的利率規定 13.1 利率換算 本協議項下貸款利率的計算公式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13.2 利率調整方式 本協議有效期內,如遇國家調整貸款利率的,本協議執行利率有以下調整方式。 13.2.1 次期調整:指利率調整當期仍執行調整前的利率標準,從下期開始執行調整后的利率標準。 13.2.2 固定日調整:指從每年的 1 月 1 日開始執行國家公布的最新利率標準,1 月 1日前后分段按日計息。 13.2.3 立即調整。指從利率發生變化的當天開始執行新的利率標準,利率調整前

10、后分段按日計息。 13.2.4 不變。指利率發生變化時仍執行各具體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僅適用于貸款期限一年以內的貸款)。 13.3 本協議有效期內如遇國家相關政策或者授信人自身貸款政策發生變化,或者出于 授信人自身風險管理和控制的要求,授信人有權隨時根據其自主判斷對貸款利率、利率浮動比例、利率調整方式、利息、罰息、復息的計算標準及相關要素進行調整,無需另行通知授信申請人、抵押人和保證人。本協議有效期內授信人和授信申請人就貸款金額、利率、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要素進行協議變更的,無需另行通知抵押人和保證人,抵押人和保證人仍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對變更后的授信人債權承擔擔保責任。貸款人和借款人協議縮短貸

11、款期限的,貸款利率仍按本協議約定執行。 第 14 條授信項下貸款的還款方式 授信額度項下的貸款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償還貸款本息,還款方式由授信申請人申請,經授信人審批同意后確定。還款方式一旦確定,未經授信人審批同意不得更改。 14.1 還款方式 14.1.1 等額還款:即授信申請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每月應還本息按下列公式計算: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還款月數 每月應還本息 (1月利率) 還款月數 1 14.1.2 等額本金:即授信申請人按月歸還等額本金,歸還每月利息,每月應還本息按下列公式計算: 貸款本金 每月應還本息(貸款本金累計已還本金)月利率 還款月數 14.1.3 到期還本 授信申

12、請人須在貸款到期日一次性歸還貸款本金,貸款按日計息,可按月或到期一次性結息。具體結息方式以授信人確定的為準。 14.2 扣款日 14.2.1 采用等額還款或等額本金還款的: 若扣款日為貸款發放日的對應日(29、30、31 日發放的貸款,扣款日固定為每月的28 日),貸款按月結息,首次扣款扣收貸款當月本息。末次扣款日為貸款到期日,末次扣款按日計息,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貸款剩余本金。 若扣款日非貸款發放日的對應日,首次扣款時按日計息,僅扣收貸款發放日至首次扣款日之間的利息。此后,貸款按月結息,每月扣收貸款當月本息。末次扣款日為貸款到期日,末次扣款按日計息,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

13、利息和貸款剩余本金。 14.2.2 采用到期還本方式還款的: 按月結息的每月 21 日扣收貸款利息,貸款到期日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貸款剩余本金;到期一次性結息的,貸款到期日一次性扣收貸款利息和貸款剩余本金。 第 15 條提前還款 授信申請人可以申請提前歸還貸款,但應提前 30 天向授信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取得授信人同意。對授信申請人提前還款的,授信人對授信申請人提前還款前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再調整,對提前歸還的貸款本金,從前一還款日至提前還款日按日計收利息。授信申請人提前歸還部分貸款的,提前還款后的每月還款金額和貸款期限根據剩余貸款本金和剩余貸款期限重新確定,但貸款利率不因提前還款而發

14、生變化。提前還款違約金按照本協議第6.2 條相關約定收取。 第 16 條貸款扣劃 16.1 授信申請人保證在每個扣款日前(不含扣款當日)在本協議第 6.1 條約定的扣款賬戶內存放足額還本付息的存款,同時授權授信人按照各具體合同確定的還款方式扣收貸款本息。正常還款時,授信申請人同意授信人首先從本協議第 6.1 條指定的第一扣款賬戶 中扣款,再從第二扣款賬戶中扣款。 16.2 貸款發生逾期時,授信人有權從包括上述扣款賬戶在內授信申請人的任一銀行賬戶中直接扣劃所欠款項,并按照費用、違約金、復息、罰息、利息,最后貸款本金的順序進行清償,直至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為止。拖欠本金或利息達 90

15、 天以上的,且還款方式為到期還本的貸款,還款順序依次為貸款本金、費用、違約金、復息、罰息和利息。 16.3 如因利率變動、提前還款、貸款展期等原因而導致授信項下借款歸還的本息發生變化,授信人仍可按照上列授權直接辦理變動后相應款項的扣劃手續,無需另行通知授信申請人。 第 17 條授信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17.1 授信申請人享有如下權利: 17.1.1 有權按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向授信人申請使用授信額度。 17.1.2 在取得授信人書面同意后,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17.2 授信申請人承擔如下義務: 17.2.1 應如實提供授信人要求提供的文件資料,以及所有開戶行、賬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并配合授信人

16、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17.2.2 應接受授信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個人財務情況的監督,并根據授信人的要求定期向授信人報告或告知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17.2.3 應按各具體合同及借款借據及相應憑證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并確保扣款賬戶內有足額還款資金。 17.2.4 確保向授信人提供的所有資料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不含有與事實不符的重大錯誤或遺漏任何重大事實。 17.2.5 必須按各具體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保證不利用本協議項下貸款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非法活動,不用于投資股票、期貨、債券等國家監管部門禁止銀行貸款進入的領域,且不用于注冊企業和投資入股等股本權益性投資。

17、 17.2.6 若本協議項下借款以房屋作為抵押擔保的,授信申請人承諾在知悉抵押房屋將被拆遷的信息時,應及時向授信人履行告知義務。 17.2.7 本協議項下抵押房屋被拆遷或可能被拆遷的,授信申請人應積極與授信人協商清償債務或者重新提供授信人認可的擔保,即根據授信人要求配合將拆遷方采用產權調換、拆遷補償款或其他方式向本協議項下房屋抵押人補償的房屋、補償款繼續作為本協議項下債務的抵(質)押擔保(如房屋抵押、保證金質押、存單質押等),及時辦妥相應的擔保法律手續,并在相關擔保法律手續辦妥之前提供授信人認可的足額擔保等事宜。因辦理該等事宜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房屋抵押人和授信申請人共同連帶承擔。 第 18 條

18、授信人的權利和義務 18.1 授信人享有如下權利: 18.1.1 有權了解授信申請人的個人資信狀況和經濟狀況,要求授信申請人提供與授信額度使用有關的資料,有權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和控制。 18.1.2 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監督或檢查授信申請人按本協議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18.1.3 授信申請人未能履行本協議和/或各具體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授信人有權停止提供授信額度內授信申請人尚未使用的貸款,要求授信申請人提前歸還授信額度內已發放的貸款。 18.1.4 在授信申請人發生傷殘、失業、搬遷、婚姻變動、工作變動、抵押物貶損等情況且授信人依自主判斷認為可能對

19、授信人債權產生不利影響的狀況時,授信人有權停止授 信額度內未發放的貸款,并要求授信申請人立即清償本協議項下貸款本息及一切相關費用,或將本協議項下的所有債務落實到授信人同意接受的受讓人名下,或提供/增加授信人同意接受的新的擔保措施。 18.1.5 有權通過在公眾媒體上公告的方式對授信申請人、抵押人和保證人進行催收。 18.2 授信人承擔如下義務: 18.2.1 按本協議及各具體合同規定的條件在授信額度內接受授信申請人的貸款申請。 18.2.2 授信人審批同意授信申請人在授信額度內貸款申請的,應向授信申請人發放貸款。 18.2.3 應當對授信申請人的財產、賬戶等個人資料情況保密,但本協議另有約定或

20、授信人為實現債權而采取的合理行為除外。 第三章抵押條款 第 19 條抵押人愿意以其所有的或有權處分的本協議第 7 條所指抵押物的全部權益抵押給授信人(即抵押權人),作為償還本協議項下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的擔保。 第 20 條本項抵押為最高額抵押 20.1 在授信期間屆滿或各具體合同到期日時,授信協議項下授信人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的貸款或其他授信如仍有未清償本息或有關費用時,由抵押人以抵押物在本協議第 21 條約定的抵押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20.2 在授信期間屆滿前,如授信人根據授信協議及各具體合同向抵押人及/或授信申請人追索,抵押人亦以抵押物在本協議第 21 條約定的抵押擔保范圍內承擔

21、擔保責任。 第 21 條抵押擔保的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為授信人根據本協議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的貸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額之和,以及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險費和授信人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 (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執行費、律師費、公告費、送達費、差旅費等)。 第 22 條抵押期間 抵押期間是指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至授信協議項下授信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期間。 第 23 條抵押物和抵押物權屬憑證的保管及責任 23.1 抵押期間,抵押物由抵押人或抵押人委托的代理人保管。抵押人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的責任,并應隨時接受授信人的檢查。 23.2 抵押期間,抵

22、押物價值發生減少的,授信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因恢復抵押物原狀或設定新增的抵押所花費用,概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授信人有權要求授信申請人提前清償債務。 23.3 抵押期間,抵押人應將抵押物的權利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由授信人保管。授信人應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權屬憑證。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權屬憑證滅失的,授信人應承擔補辦費用,抵押人有義務協助授信人補辦相應的權屬憑證。 23.4 抵押人承諾在知悉抵押房屋將被拆遷的信息時,及時向抵押權人履行告知義務。 23.5 抵押房屋被拆遷或可能被拆遷的,抵押人應重新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

23、擔保,即根據抵押權人要求配合將拆遷方采用產權調換、拆遷補償款或其他方式向抵押人補償的房屋、補償款繼續作為授信協議項下債務的抵(質)押擔保(如房屋抵押、保證金質押、存單質押等),及時辦妥相應的擔保法律手續,并在相關擔保法律手續辦妥之前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足額擔保等事宜。因辦理該等事宜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抵押人和授信申請人共同連帶承擔。 第 24 條抵押登記 24.1 本協議簽訂后,抵押人須在授信人規定的時限內到相應的抵押登記管理機關辦理 抵押登記,并將相關抵押權利證書交由授信人保管。 24.2 如本協議簽訂之時抵押房產尚未辦妥產權證書的,抵押人應按照授信人的要求,積極配合授信人及/或售房人辦理預告抵

24、押登記或者樓花抵押登記;抵押房產具備辦理正式抵押登記條件起的 60 日內,抵押人必須無條件配合授信人辦妥由預告抵押登記或樓花抵押登記轉為正式抵押登記的手續。 24.3 如授信人在抵押物辦妥房屋產權證書及 或抵押登記之前即向授信申請人發放貸款的,則授信申請人、抵押人應在授信人要求的期限內辦妥抵押物由售房人轉至抵押人名下的過戶手續及以授信人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手續,并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或房屋產權證書正本等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由授信人執管。 24.4 如因保證人或抵押人的原因致使抵押房產未能辦妥前述抵押登記的,授信人有權:1、要求抵押人及/或保證人在限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對延遲辦理

25、抵押登記手續給授信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及/或 2、停止向授信申請人發放貸款;及/或 3、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授信申請人償還全部貸款,并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及/或 4、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授信申請人償還全部貸款,抵押人對授信申請人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 25 條保險 授信人有權要求抵押人以授信人為第一受益人,為抵押物購買足額的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交授信人保存。投保期限應覆蓋本協議約定的授信期間。 第 26 條對在抵押期間處分抵押物的限制 26.1 抵押期間,未經授信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售、交換、贈予、轉移、再抵押或以任何其他不適當的方式處理本協議項下的抵押物。 26.

26、2 抵押期間,如抵押人確需有償轉讓本協議項下抵押物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可 以進行: 26.2.1 必須征得授信人的書面同意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征得授信人的書面同意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26.2.2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價款不能足額抵償授信協議項下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的,授信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足額財產抵押;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26.2.3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足額價款必須優先用于歸還或提前清償授信協議項下所有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 第 27 條孳息收取 授信人根據本協議約定主張抵押權,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的,自查封或扣押之

27、日起授信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第 28 條抵押權的消滅 授信申請人在授信協議項下所欠的各項授信債務本息及其他費用全部歸還后,抵押權即自動消滅。授信人協助抵押人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并退還抵押物權屬證明及/或財產保險單等給抵押人。 第四章保證條款 保證人為授信申請人在本協議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承諾遵守如下條款: 第 29 條本保證為最高額保證 在授信期間屆滿時,授信人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的貸款仍有余額時,即由保證人在本協議第 30 條所確定的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授信期間屆滿前,如授信人根據授信協議和/或各具體合同規定提前向授信申請人

28、追索,保證人亦在本協議第 30 條所確定的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 30 條保證范圍 30.1 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范圍為授信人根據授信協議在授信額度內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的貸款本金余額之和,以及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和授信人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執行費、律師費、公告費、送達費、差旅費等)。 30.2 就循環授信而言,如授信人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的貸款本金余額超過授信額度金額,則保證人對授信余額超過授信額度金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僅就不超過授信額度金額的貸款本金余額部分及其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相關費用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盡管有前述約定,但保證人明確:即使授

29、信期間內某一時點授信人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的貸款本金余額超過授信額度金額,但在授信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各種授信本金余額之和并未超過授信額度,保證人不得以前述約定為由提出抗辯,而應對全部授信本金余額及其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相關費用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 31 條保證方式 保證人確認對第 30 條規定的保證范圍內授信申請人的所有債務承擔經濟上、法律上的連帶責任。如授信申請人未按授信協議和/或各具體合同約定及時清償所欠授信人各項貸款債務的本息及相關費用,或者授信協議和/或各具體合同所規定的其他任何一項違約事件發生時,授信人有權直接向保證人追索,而無需先行向授信申請人追索或提起訴訟。即使為擔

30、保授信申請人在授信協議項下的全部債務能得到及時償還而另行設有抵押或質押或其他保證,授信人亦有權選擇就授信申請人在授信協議項下全部債務直接向保證人追索,而無需先行處理抵押物、質物,亦無需先行追索其他保證人。即使在同時另有抵、質押擔保或其他保證人的情況下授信人放棄或解除抵、質押擔保或解除其他保證人保證責任,保證人依然按本協議的內容對授信人承擔保證責任。 授信人亦有權采取認為適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傳真、郵寄、專人送達、在公眾媒 體上公告、委托專業催收機構等方式對保證人進行催收。 第 32 條對授信申請人拖欠授信人的款項,保證人保證在收到授信人口頭或書面索償通知后的五日內,如數償還授信申請人在本協議

31、項下的全部債務,而無需授信人出具任何證明及其他文件。保證人在此授權授信人直接從保證人在授信人開立的賬戶中扣款,直至付清本協議項下授信申請人拖欠授信人的貸款本息和其他相關費用為止。 第 33 條保證人特別聲明和保證如下: 33.1 法人或其他組織擔保: 33.1.1 保證人是具有保證人資格的企業法人,或具有保證人資格的不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法人,或具有保證人資格的其他組織。保證人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資產承擔擔保責任,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 33.1.2 保證人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任何欺詐和脅迫的因素。 33.1.3 保證人簽訂本協議已獲得充分授權或經公司董事會等有權機構批準。 33.1

32、.4 保證人提供的財務報表和所有文件,均是真實合法的,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負責人為之承擔法律責任。 33.1.5 無論保證人是否發生體制變更、債務重組或股權結構改變等,本協議始終對保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對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33.2 自然人擔保: 33.2.1 保證人是具有完全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保證人資格,保證人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資產承擔保證責任,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 33.2.2 保證人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任何欺詐和脅迫的因素。 33.2.3 保證人提供的所有證明文件,均是真實合法的。 33.2.4 無論保證人是否發生失業、搬遷、傷殘、婚姻變

33、動、工作變動、經營變動等任何改 變,本協議始終對保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對保證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章其他條款 第 34 條費用 因與本協議有關的資信調查、檢查、公證等產生的(稅)費用,授信額度承諾費、使用費等與授信額度相關的所有費用,以及在授信申請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協議項下貸款本息和償付應付費用情況下,授信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執行費、公告費、送達費、差旅費等所有費用,均由授信申請人全數負擔。授信申請人授權授信人直接從其銀行賬戶中扣除授信申請人須承擔的所有費用,如有不足,授信申請人保證在收到授信人的通知后如數償還,無需授信人提供任何證明。 本協議項下有關

34、抵押的評估、保險、公證、登記、運輸、保管等相關(稅)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 第 35 條違約事件 35.1 授信申請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已發生違約事件: 35.1.1 向授信人提供虛假的情況或隱瞞真實的重要情況,不配合授信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授信人要求授信申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予以改正,授信申請人逾期仍不改正,損害授信人利益的。 35.1.2 未按本協議及各具體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不接受或逃避授信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監督的。 35.1.3 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次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 35.1.4 未按本協議或各具體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 35.1.5 擅自將本協議項下

35、債務轉讓給第三人的。 35.1.6 在發生傷殘、失業、搬遷、婚姻變動、工作變動、經營變動等任何改變,且授 信人依其自主判斷認為可能危及本協議項下債權實現的。 35.1.7 授信申請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繼承、遺贈后拒絕為授信申請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35.1.8 授信申請人有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債權,或以無償及其他不適當方式處分現有主要財產等轉移財產或其他逃避債務行為的。 35.1.9 授信申請人在授信期間發生死亡、宣告死亡、失蹤、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35.1.10 授信申請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強制措施或被有關機關采取了限制其某項權利的措施,影響其履行本協議

36、義務的。 35.1.11 授信申請人未及時履行第 17.2.6 條約定的告知義務,或違反第 17.2.7 條的。 35.1.12 授信申請人違反本協議或各具體合同的其他規定,授信人依其自主判斷認為足以危及本協議項下債權實現的。 35.2 保證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已發生違約事件: 35.2.1 發生死亡、失蹤、傷殘、失業、搬遷、婚姻變動、工作變動等情況,且授信人依自主判斷認為可能影響保證人擔保能力的。 35.2.2 簽署本協議時隱瞞了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能力的。 35.2.3 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債權,或以無償及其他不適當方式處分現有主要財產的。 35.2.4 保證人發生違反本協議的其他行為

37、,授信人依其自主判斷認為足以危及本協議項下債權實現的。 35.3 抵押人或抵押物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已發生違約事件: 35.3.1 抵押人對抵押物沒有或沒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或權屬存在爭議的。 35.3.2 抵押物發生已出租、被抵押、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等情況,及/或授信申請 人/抵押人隱瞞已發生此種情況的。 35.3.3 抵押人未經授信人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不適當的方式處分抵押物,或其雖經授信人書面同意但處分抵押物所得不按授信人要求用于償還授信申請人所欠授信人債務的。 35.3.4 抵押人對抵押物未加妥善保管、維護和維修,致抵押物價值明顯貶損的;或抵押人的行為直

38、接危及抵押物,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或在抵押期內抵押人不按授信人的要求對抵押物進行投保的。 35.3.5 未按本協議第 24 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抵押登記手續的。 35.3.6 抵押人未及時履行第 23.4 條約定的告知義務,或違反第 23.5 條的。 35.3.7 抵押物發生變故,或抵押人發生違反本協議的其他行為,授信人依其自主判斷認為足以危及本協議項下債權實現的。 第 36 條違約處理 一旦發生本協議第 35 條規定的任何一種違約事件時,授信人有權宣布本協議項下債權提前到期,并采取以下一種或同時采用多種措施: 36.1 停止發放授信額度內授信申請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36.2 提前收回授信額度內

39、已發放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 36.3 直接扣收授信申請人結算賬戶和/或其他賬戶上的存款,以清償授信申請人在本協議及各具體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或要求授信申請人將其賬戶上存款作為清償本協議項下全部債務本息的質押,并辦理合法的質押手續。 36.4 要求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其相應的權利義務繼受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清償授信申請人在本協議及各具體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 36.5 以下列方式之一處分抵押物: 36.5.1 授信人與抵押人達成協議直接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自出現本協議規定的任何違約事件之日起 15 日之內雙方未就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達成協議的,授信人有權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

40、變賣抵押物。 36.5.2 依照本協議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按法律程序處理抵押物。 以上述方式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授信人有權優先受償。其價款超過本協議項下授信申請人所欠貸款本息及一切相關費用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授信人另行追索。 第 37 條本協議和/或各具體合同簽訂后,在貸款發放前,若授信申請人與售樓商、汽車經銷商、裝飾公司、就讀院校等與貸款所購買產品或服務相關的單位就有關質量、條件、權屬等事宜發生糾紛,本協議和/或各具體合同即告中止。由授信人視上述糾紛解決情況,在半年內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本協議和/或各具體合同。貸款發放后,授信申請人與售樓商、汽車經銷商、裝飾公司、就讀院校等與貸款所購

41、買產品或服務相關的單位就有關質量、條件、權屬等事宜發生的任何糾紛,均與授信人無關,本協議和/或各具體合同正常履行。 第 38 條授信人無需征得授信申請人、抵押人或保證人的同意,可將授信人在本協議項下的權益全部轉讓給他人,并有權采取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傳真、郵寄、專人送達、在公眾媒體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授信申請人、抵押人和保證人轉讓事宜;授信人轉讓債權的,本協議項下債權的擔保從權利跟隨一同轉讓,授信人無需經授信申請人與抵押人同意,可與債權受讓人(新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的變更手續;但授信申請人、抵押人或保證人未征得授信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責任或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 39 條授信人對授信申請人的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執行本協議內授信人應享有的權益或權利,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授信人依有關法律規定和本協議作為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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