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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事法律關系: 特征 、民事法律關系是存在人與人之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大量的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主體自我形成的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經由民法規范而建立的社會關系具有國家強制力 三要素:、主體要素,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內容要素,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 、客體要素,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理論意義:民事法律關系理論是民法學理論的基礎 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的基本工具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分類:財產權(物權債權繼承權)與非財產權(人格權身份權)、專屬權與非專屬權、絕對權與相對權、期待權與既得權、

2、主權利與從權利、指配,請求,形成,抗辯權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的區別 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民事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指民事主體依照民法而享有的為實現其民事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民事權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也包括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只是民事權利。另外,民事權利能力只是為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提供了可能性,能否實際取得權利,取決于其實施的法律行為和其他法律事實。民法的基本原則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準則,是民法及其經

3、濟基礎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是效力貫穿民法始終對各項具體民法制度和規則起統帥作用和指導作用的根本準則。功能: 指導功能,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動均有指導意義。 約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動都有約束力。 補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則是補充法律漏洞的基礎。具體原則包括:平等原則自愿原則誠實守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信賴保護則公平原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開始:出生。出,即需全部與母體分離,分離之前稱胎兒,分離之后才是自然人生,即需為與母體分離之時保有生命。分離之前或者分離之時已無生命者,稱為死胎。 出生時間證明:戶籍證明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參照其他證明(按先后有無順

4、序)終止:死亡。我國采用傳統醫學上公認的心跳和呼吸都停止作為自然人死亡的標準。 死亡的法律效果: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隨之消滅,產生繼承開始,遺囑發生效力,婚姻關系終止,生存配偶獲得再婚權,人生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發生。 死亡證明:一般以醫院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書記載的死亡時間為準。相互有繼承關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關系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各自都有繼承人,推定長輩先死亡,輩分相同,推定為同時死亡。胎兒權利的保護問題: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得為民事法律關系之主體。僅在有關遺產分配時,法律為保護胎兒將來出生后的利益,設有特殊規定,即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

5、額。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條件,后果,程序宣告失蹤,條件與程序: 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滿兩年,起算時間應當從自然人音訊消失的次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應當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起算。) 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無先后順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孫子女,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法院受理與宣告(公告期三個月,公告期滿,根據事實確認,做出判決或駁回申請。) 效力:失蹤人的財產管理(設立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義務的履行。自然人宣告失蹤后,并不喪失權利主體資格,原來所享有的權利仍然有效,承擔的義務仍然應當履行。宣告死亡 條件與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

6、法定期限(滿4年,意外事故中,需要滿2年。戰爭同失蹤,時間是4年)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按先后順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前一順位利害關系人未申請的,后一利害關系人不得申請)法院的受理與宣告:受理申請后,普通失蹤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為3個月 效力 財產關系:被宣告死亡人的債權債務要進行清理,繼承開始。有遺囑時,遺囑開始, 無遺囑的,被宣告死亡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被宣告死亡人的財產權屬發生變化,財產權歸于消滅。婚姻關系:被宣告死亡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從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可以另婚。子女收養關系:被宣告

7、死亡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子女可以依法被他人收養。民事行為能力分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行為的法律后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無效,特殊有效:純獲利益或被免除義務的行為日常生活必須的細小行為限制: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以及使其純獲利益的民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行為在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同意時有效,法定代理人追認后有效。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設立、監護人的指責 設立:父母(養父母)為當然得法定監護人父母之外的法定監護人按順序: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協議確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指定監護人有關組織擔任。 監護人的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

8、身權益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及其合法權益代理被監護人參加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區別 成立的基礎不同。社團法人以人為基礎,設計后擁有自己的社員或成員;財團法人以財產為基礎,設計后并無法人社員的存在,財團法人之設計人不得為其社員。 設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團法人設立之后,其設計人自動成為其社員,享有社員權,而財團法人即使在該法人設立之后,也與該法人發生分離,設計人不會成為財團法人的社員。 設計條件不同。社團法人的設立屬于共同法律行為,須有二人以上的合同行為,且應在發起人生前為之;財團法人之設立得以一人為之,同時得以遺囑為之。 有無意思機關不同。社團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機關,財團法人無。 目

9、的不同。社團法人的設立目的既可以為了營利,也可以為了公益而存在,有公益法人,營利法人和中間法人三種。社團法人的設立目的一般來說只能為了公益的需要,所以財團法人也也往往是公益法人,故財團法人僅限于公益法人。和中間法人兩種。 變更,解散方面也有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行為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權利能力的區別:存續期間不同。法人的可長可短,是一個可以確定的時間。自然人的存續基于自然人的本質屬性內容不同,法人權利能力內容往往受到限制。基于倫理關系或人性屬性而為自然人專屬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只能自然人享有,法人不可能具備。與行為能力的相關性不同。法人的行為能力隨法人的權利能力的取得或喪尸而享有或消滅。相反

10、,自然人在取得權利能力后,其行為隨著年齡的增長或心智的成熟而被區分為無行為能力,限制和完全權利能力的取得和消滅:取得:法人成立之時,只要作為某一社會組織體具備了法人成立的條件,便享有權利能力。 消滅:法人終止時消滅,在辦理了注銷登記后才發生法人終止的效力,法人的權利能力才歸于消滅。法人權利能力的限制:自然屬性的限制,某些只能由自然人具有的權利能力,不為法人所具有,并不妨礙法人享有名稱權,名譽權,等權利。法律的限制法人目的的限制法人目的的界定目的限制是否為對權利能力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區別:法人的行為能力享有的時間與權利能力享有的時間完全一致,自然人的不完全相同。法人的行為能力范

11、圍與權利能力范圍完全一致,也不存在任何差異,自然人的因其年齡和智力的不同存在差異。法人的行為能力由法人機關或者代表人實現,后果由法人承擔。自然人的既可以通過本人實現,也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代理人實現。 有限合伙的特殊性: 利潤分配: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約協議有另外約定的除外(這句話下文為) 內部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 竟業禁止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伙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 份額出質: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 份額轉讓: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

12、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清償債務:有限合伙人的自由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業中分配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份額財產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有限合伙與普通合伙的不同:(from Baidu) 一個承擔有限責任,一個承擔無限責任.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

13、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腕w物主物與從物主物:指不依賴他物存在而存在,并具有獨立效用的物從物:指非主物之組成部分,但從屬于主物并對主物具有輔助效用之物。原物與孳息(從物不是主物的組成部分、從物須對主物發揮輔助作用、從物與主物同屬于一人

14、)原物:原物為產生孳息之物。孳息:孳息為原物產生之收益。(天然孳息是指物的用法而產生的物,如果實之于樹,雞蛋之于母雞。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照法律關系產生的收益)民事法律關系與事實事件: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實行為:法律行為: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特征:1,法律行為是一種法律事實2,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3,法律行為是以發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區別: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法律行為依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

15、;事實行為依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后果。3.法律行為的本質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實構成;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后果。4.法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要件;而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5.法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和侵權行為等。最根本的區別在于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是法律行為,否則就是事實行為。意思表示構成要件目的意思(要素,常素,偶素)法效意思表示行為意思表示不自由,不一致的情形:不一致故意的不一致真意保留虛偽

16、表示隱藏行為脫法行為 無意的不一致-錯誤不自由,不真實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欺詐的構成要件:須有欺詐行為須行為人故意相對人有意思表示須意思表示于 欺詐之間有因果關系須在社會觀念上達到違背誠信原則的程度脅迫的構成要件:須存在脅迫行為行為人故意須相對人因脅迫而生恐懼脅迫行為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法律行為的分類 單方 行為,雙方行為,多方行為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要物行為和非要物行為主行為和從行為獨立行為和補助行為others行為效力法律行為成立與有效成立:指某種法律行為符合了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而被視為一種樂觀存在的法律事實生效:指客觀存在的法律行為符

17、合了法定的生效要件而取得法律上認可的效力。聯系: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法律行為生效的邏輯前提。 法律行為生效一般取決于其成立時間區別:性質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不一定意味著其法效意思獲得法律的認可。 二者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和判斷標準 二者發生的時間不同無效的類型:主體不適合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法律行為與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法律行為 法律后果:全部或部分無效可撤銷可變更的類型: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法律行為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以欺詐,脅迫手段實施的但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法律行為乘人之危實施的法律行為法律后果:撤銷權變更權的性質權力行使的后果撤銷權變更權的消滅效力待定的類型限制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范圍的法律行

18、為無權代理行為無權處分行為法律后果效力的補正追人權人的拒絕權相對人的催告權善意相對人的撤回權附條件附期限行為區別附條件:指雙方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發生與否行為附款,決定其法律效力發生或終止的法律行為。附期限:指雙方當事人以將來確定的事實到來為附款,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法律行為。區別: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但都必須是一定會發生的。而附條件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是否成立則必須是不確定的。(baidu)不會發生或已經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如何處理:所附條件不可能發生的,整個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如果當事人約定的事實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則為

19、既成條件,不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狹義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概念:狹義無權代理,是指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的情形;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足以使第三人信其有權代理的情形。表見代理構成要件:行為人沒有代理權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該行為具有代理權的表征須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 狹義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被代理人的追認權和拒絕追認權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回權無權代理人的民事責任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對相對人的法律效果對被代理人的法律效果無權代理與濫用代理權無權代理:非基于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濫用代理權:串通代理違法代理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被代理人同意和不會影響被代理人利益的除外)代理的種類: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積極代理與消極代理概括代理和限定代理有權代理和無權代理意定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本代理和復代理不得使用代理的情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違法行為不得代理發售債券等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復代理:是代理人為了實施代理權限內的全部或部分行為,以自己的名義原定他人擔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該他人成為復代理人,其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原因: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被代理人撤銷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止法定代理和指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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