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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編 者 說 明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范圍,規定“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納稅申報。隨后,國務院通過了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將“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明確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依據上述規定及其它稅收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在廣泛聽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專家、學者和基層稅務機關意見的基礎上,經過深入研究、反復論證,本著“方便納稅人、調節高收入、便于稅收征管、突出管理重點”的原則,

2、結合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條款,制訂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條,分別從制定辦法的依據、申報對象、申報內容、申報地點、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管理、法律責任、執行時間等方面,明確了自行納稅申報的具體操作方法。辦法的制定施行,可以從制度上保證將新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擴大自行納稅申報范圍的規定落到實處。為了便于廣大納稅人更好地學習和掌握辦法,我們收集整理了有關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匯編成個人所得稅常識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答疑一書。由于個人所得稅政策涉及面廣、條文多,加之時間

3、倉促,編輯中難免存在紕漏,懇請廣大讀者批語指正。編 者 2011年12月 目 錄1、 個人所得稅稅法及實施條例 (2)2、 個人所得稅常識(17)3、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答疑(25)4、 廈門市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操作辦法(40)5、 受理納稅人自行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地址及咨詢電話 (4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年月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

4、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二、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第九條中的“七日內”修改為“十五日內”。四、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修改為: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1 不超過1500元的 3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

5、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減除費用后的余額。)五、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修改為: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1 不超過15000元的 5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35(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

6、新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

7、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

8、;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五、特許權使用費

9、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

10、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

11、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

12、定。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

13、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

14、后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第十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第十一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第十二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條修改為:“

15、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3500元。”二、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三、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1300元。”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個人所得稅常識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答疑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4年

16、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布根據2005年12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8年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1年7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第三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

17、不扣減日數。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第四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第五條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18、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第六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七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第八條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

19、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

20、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五)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

21、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第九條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第十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

22、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第十一條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對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第十二條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說的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說的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第十三條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23、。第十四條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第十五條稅法第四條第八項所說的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第十六條稅法第五條所說的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十七條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說的成本、費用,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

24、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說的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第十八條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3500元。第十九條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財產原值,是指:(一)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二)建筑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三)

25、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四)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五)其他財產,參照以上方法確定。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第二十條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第二十一條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所說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確定:(一)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三)特許權

26、使用費所得,以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四)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第二十二條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第二十三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稅法規定減除費用后計算納稅。第二十四條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

27、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第二十六條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第二十七條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第二十八條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是指:(一)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二)應聘在

28、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第二十九條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1300元。第三十條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第三十二條稅法第七條所說的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并且實際已經繳納的稅

29、額。第三十三條稅法第七條所說的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區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所得項目,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第三十四條納稅義務人依照稅法第七條的規

30、定申請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原件。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第三十六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1、納稅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第三十七條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第三十八條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納稅時,其在中國境內已扣繳的稅款,準予按照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除。第三十九條納稅義務人兼有稅法第二條所列的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的所得的,按項分別計算納稅。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得的,同項所得合并計算納稅。第四

32、十條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特定行業,是指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第四十一條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計征方式,是指本條例第四十條所列的特定行業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預繳,自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第四十二條稅法第九條第四款所說的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是指在年終一次性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義務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第四十三條依照稅法第十條的規定,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

33、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稅法規定,在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時,應當按月填開收入退還書發給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持收入退還書向指定的銀行辦理退庫手續。第四十五條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式樣,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第四十六條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四十

34、七條1994納稅年度起,個人所得稅依照稅法以及本條例的規定計算征收。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個 人 所 得 稅 常 識一、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

35、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至45%。(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計算公式為:1、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應納稅額 = (每次收入額- 800)×20%×(1-30%)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 = 每次收入額×(1-20%)×20%×(1-30%)(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畸

36、高的,實行加成征收,具體為:勞務報酬一次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財產租賃所得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1、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應納稅額 = 每次收入額 - 出租財產過程中所繳納稅、費 - 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膳費用(限800元) - 800 × 20%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 = 每次收入額 - 出租財產過程中所繳納稅、費 - 出租財產

37、實際開支的修膳費用(限800元) × (1-20%)× 20%備注:財政部規定,從2001年1月1日起,房屋租賃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 = (每次轉讓財產收入額 - 財產原值 - 合理費用) × 20%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 = 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額 × 20%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銀行儲蓄存款利息的個人所得稅由國稅部門征管;除銀行儲蓄存款以外的利息個人所得稅由地稅部門征管。三、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四、

38、個人所得稅的申報與繳納:(一)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二)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四)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五)在中國境外取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

39、,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53五、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新稅率表(適用于2011年9月及以后月份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級數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含稅級距不含稅級距1不超過1500元的不超過1455元的302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過41255元至

40、57505元的部分3555057超過80000元的部分超過57505元的部分4513505注: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后的所得額;2.含稅級距適用于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舊稅率表(適用于2011年8月及之前月份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級距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稅率速算 扣除數1不超過500元不超過475元的502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超過475元至1825元的10253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超過1825元至4375元的151254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超過4375元至1637

41、5元的203755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超過16375元至31375元的2513756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超過31375元至45375元的3033757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超過45375元至58375元的3563758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超過58375元至70375元的40103759超過100000元的超過70375元的4515375注:1、表中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的,均為按照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后的所得額。2、含稅級距適用于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 = 全

42、月工薪收入總額 - 費用扣除標準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職、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中國公民;在中國負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義務的外籍人員;華僑及港、澳、臺同胞;遠洋(不含內河)運輸船員含國輪船員和外派船員;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或外籍身份的留學人員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每人每月可減除費用4800元。歷年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變化2006年以前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8月2011年9月至以后中國公民8

43、00元(外籍人員4000元)中國公民1600元(外籍人員4800元)中國公民2008年1-2月1600元,2008年3月-2011年8月為2000元。(外籍人員仍為 4800元)中國公民2011年9月起為3500元。(外籍人員仍為 4800元)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稅率表:新稅率表(適用于2011年9月及以后月份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級數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含稅級距不含稅級距1不超過15000元的不超過14250元的502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過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107503超過30000

44、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過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2037504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過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3097505超過100000元的部分超過79750元的部分3514750注: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所得額;2.含稅級距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舊稅率表(適用于2011年8月及之前月份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

45、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級距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稅率速算扣除數1不超過5000元不超過4750元的502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超過4750元至9250元的102503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超過9250元至25250元的2012504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超過25250元至39250元的3042505超過50000元的超過39250元的356750注:表中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成 本、損失)后的所得額。計算公式: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費用扣除標準-損失全年應納稅額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46、 - 速算扣除數自2011年9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3500元 / 月。歷年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費用扣除標準變化2006年以前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8月2011年9月至以后每月800元 全年即:800×12每月1600元 全年即:1600×12每月2000元 全年即:2000×122011年9月起每月3500元,2012年起全年即:3500×12七、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稅率表:稅率表:(略

47、,詳見第六點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計算公式: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全年收入總額 - 3500×納稅年度實際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月份數或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納稅年度按合同規定所得的經營利潤 + 全年工資、薪金所得) - 3500 × 納稅年度實際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月份數全年應納稅額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自2011年9月1日起,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承包承租經營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3500元 / 月。歷年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費用扣除標準變化2006年以前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8月2011年9

48、月至以后每月800元 全年即:800×12每月1600元 全年即:1600×12每月2000元 全年即:2000×122011年9月起每月3500元,2012年起全年即:3500×12八、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稅率表每次收入額每次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不超過25000元的不超過20000元的200超過25000-62500元的超過20000-50000元的302000超過62500元的超過50000元的407000計算公式:(一)每次勞務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應納稅額 =(每次收入額-800)×20%(二)每次勞務收入在4000-250

49、00元的應納稅額 =每次收入額×(1 - 20%)×20%(三)每次勞務收入在25000-62500元的應納稅額 =每次收入額×(1 - 20%)×30%-2000(四)每次勞務收入超過62500元的應納稅額 =每次收入額×(1 - 20%) ×40%-7000九、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的有關規定2005年4月11日,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開發的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系統正式上線運行,這標志著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的管理進入了一個新階段。現將我市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的有關規定摘編如下:1、什么是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個人所得稅全員全

50、額管理,是指取得收入的個人,無論收入額是否達到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標準,均應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過代扣代繳和個人申報的方式,全部納入稅務機關管理。“個人管理系統”以全員全額管理、全員納入稅務機關管理。“個稅管理系統”以全員全額管理、全員申報為目標,實現個人基本信息、支付收入信息的采集以及收入申報和稅款征收的信息化管理,并借助社保管理信息基礎資料,建立個人所得稅與社保費共享個人基本信息,為今后實現個人所得稅與社保費相互銜接、合并申報創造條件。2、納入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的個人包括哪些?包括由單位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由非上市公司代扣代繳股息利息紅利所得的納稅人;由單位代扣代繳勞務報酬所得

51、、除私房出租以外其它財產租賃所得、除私房轉讓以外的其它財產轉讓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納稅人;律師事務所及其它查賬征收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自行申報的納稅人。3、納入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的人個如何做好個人信息登記?所有納入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的企業,必須先進行個人基本信息登記,建立個人基本信息檔案。為方便企業,我局將企業中已參加社保的雇員基本信息,從我局信息系統直接導入“個稅管理系統”,再由企業上網核對;對未參加社保的雇員的基本信息以及所有雇員的收入支付信息,均由企業登錄“廈門地稅”網站自行錄入,再將有關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本、軍官證、通行證、護照等的

52、原件、復印件)報主管地稅辦稅服務中心柜臺受理人員審核確認。企業只有在完成所有雇員基本信息的錄入、審核確認后才可進行明細申報。4、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對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有哪些好處?扣繳義務人在登錄“廈門地稅”網站申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只要錄入含稅收入額即自動算計出應繳稅款,以減輕扣繳義務人申報扣繳的工作量,減少差錯。同時,我局開發的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系統運行后,能全面反映納稅人的納稅情況,向實行明細申報后的納稅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增明納稅透明度,增強納稅人的納稅光榮感。自2005年5月起,我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答

53、疑一、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有幾種?答: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代扣代繳,二是自行納稅申報。此外,一些地方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納稅人,對個別應稅所得項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二、什么是自行納稅申報?答:自行納稅申報是指以下兩種情形:(一)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后,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并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二)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后,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報送稅務

54、機關、辦理相應事項。三、哪些人需要辦理自行納稅申報?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凡在中國境內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具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五種情形中,第一種和第五種情形是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新增加的規定。其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沒有具體明確是哪種情形,因此,辦法規定,這種情形的納稅申報具體辦法,根據國務院明確的具體情形另行做出規定。四、個人年所得超過12萬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年終還需要申報嗎?答: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如果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所得超過12萬元,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后,均應當按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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