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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已納入原試點結算平臺系統的單位及參保人員轉入企保工作流程一、業務描述按照湘人社發201717號文件規定,原試點單位、原試點經辦機構、企保經辦機構,共同為曾參加原試點且納入原試點結算平臺的但不符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參保條件的單位或職工,轉移原試點繳費記錄,并按湘人社發201717號文件和企保政策征收企保費、核定和計發養老金等的工作。二、經辦時限湘人社發201717號文件執行屆滿前,一般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三、經辦窗口各地原試點經辦機構和相應企保經辦機構四、工作流程(一)單位參保登記原試點單位按企保單位參保登記流程,在原試點經辦機構同級企保經辦機構登記(省本級由省社保局基

2、金征繳處負責,下同)。在不同級企保經辦機構已經辦理單位參保登記的,可不再在同級企保經辦機構重復登記。(二)人員轉移1、原試點單位向原試點經辦機構同級企保經辦機構個賬管理部門(省本級為省社保局個人賬戶管理處,下同)提出轉移申請,并提交需要轉移的人員名單,含原試點轉入企保在職人員名單和原試點轉入企保退休人員名單(附件1)。如需轉移至不同層級企保經辦機構,需經原試點經辦機構同級的企保經辦機構個賬管理部門同意,并在轉移申請上簽注意見。2、轉入的企保經辦機構個賬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為其出具原試點期間養老保險關系接收函(附件2)并附轉移人員名單(加蓋本企保經辦機構公章)。3、原試點單位將接收函與人員名單一

3、并遞交原試點經辦機構(省本級為省機關事保中心,下同)。 4、原試點經辦機構審核單位原試點參保繳費清理核對情況,確認完成的,依相應企保經辦機構出具的接收函辦理轉移:(1)原試點經辦機構在轉移人員名單上標識轉移情況(是否辦理轉移)。原試點單位應提出而未提出轉移申請的,原試點經辦機構可向轉入企保經辦機構直接出具增補的轉移人員名單。(2)原試點經辦機構直接通過數據接口將有關數據傳送至轉入企保經辦機構。(3)原試點經辦機構向原試點單位出具試點制度繳撥結算單(記錄2014年10月及10月后單位在原試點已繳、已撥金額,作為單位與企保經辦機構結算憑據,與個人賬戶無關)(附件3)。5、原試點單位向轉入企保經辦機

4、構個賬管理部門報送實際完成轉移人員名單及試點期間參保人員繳費確認表(附件4)。6、企保經辦機構個賬管理部門接收數據,確認名單。如對數據、名單有異議,應在當天告知原試點單位或與原試點相關經辦機構聯系處理。其中,養老金待遇需重算的,企保經辦機構個賬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應重新確認相應參保人員有關關鍵信息。(三)統籌補繳參加原試點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如因未實際繳費而無法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且今后將參加企業社保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請補繳其在原試點應繳未繳期間的費用。 1、原試點單位如實填報原試點期間勞動合同制工人統籌補繳申請單(附件5),持經人社(勞動)部門批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招工審批表,向原試點經辦機構申

5、請;2、原試點經辦機構審核后,錄入相關信息,為單位打印原試點期間勞動合同制工人統籌補繳單(附件6),其中繳費賬號由轉入的相應企保經辦機構提供;企保經辦機構(省本級為省社保局基金征繳處,下同)蓋章確認后補繳通知單生效。3、原試點單位持補繳通知單到指定銀行完成補繳(不納入單位結算),再到企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省本級為省社保局財務處,下同)開具基金專用收款收據,企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省本級為省社保局財務處)做業務無關 “社會保險費收入-單位繳費”會計核算。補繳單及基金專用收款收據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憑據,在辦理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手續時向企保經辦機構或相應部門出具。(四)斷檔補繳及基數調整1、原試點單位

6、職工轉移前(含2014年10月以后至經辦月)斷檔需要補繳的,由單位一次性向轉入地企保經辦機構征繳部門申報,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斷檔補繳工作流程辦理,免收滯納金。補繳后,企保經辦機構征繳部門應向原試點單位出具原試點人員轉企保養老保險斷檔補繳(本金)通知單(附件7)。原試點單位職工轉移前實際繳費基數低于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的,由單位一次性向轉入地企保經辦機構征繳部門申報,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調整工作流程辦理,免收滯納金。補繳后,企保經辦機構征繳部門應向原試點單位出具原試點人員轉企保養老保險基數調增補繳(本金)通知單(附件8)。企保經辦機構征繳部門匯總上述補繳后,向原試點單位出具原試點人員轉企保養

7、老保險補繳匯總表(附件10),向財務部門(省本級為省社保局財務處)移送原試點人員轉企保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附件10)及明細業務單,提請其做業務有關登賬處理(具休操作辦法見附件18)。申報斷檔補繳、基數調整時的經辦時間與原試點單位申報養老金重新核定、計發的月份在同一月(申報月的次月)。2、已參加原試點無單位人員,未在單位就業期間斷檔需要補繳的,由職工本人向當地企保經辦機構靈活就業繳費窗口(省本級為湖南人才市場有限公司,下同)申報,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以歷年基準值按特殊業務(按歷年基準值補繳)流程(需向省社保局基金征繳處申請)辦理。企保經辦機構征繳部門應向申請人出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斷檔補繳(

8、本金)通知單(附件9)。申請人應盡快繳費。此繳費不納入單位結算,申請人繳費后憑繳費憑證至企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登賬,企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按常規業務登賬并會計核算。(五)養老金重新核定、發放單位已完成企業養保參保登記,個人賬戶已建立并按規定轉移接續和計息,個人關鍵信息已經相關部門審核,個人補繳補建已全部完成、在2014年10月前已經相關部門審核已批準退休的退休人員,按此流程進行待遇重算。 1、2014年10月前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已退休的人員(1)統賬結合制度(轉制)前已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重算1)原試點單位編制統賬結合制度(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花名冊(附件11),一并備好已退休人員養老金領取存折(卡)(

9、本人的、最好為一類、且必須近期使用的存折)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檔案、原退休審批表復印件提交企保經辦機構離退休管理部門(省本級為省社保局離退休處,下同)。2)原試點單位組織重新核定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建模。3)原試點單位向企保經辦機構離退休管理部門申請補調統賬結合制度(轉制)后至2014年10月間歷年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國家規定的待遇調整。4)企保經辦機構離退休管理部門受理并審核原試點單位提交資料,根據統賬結合制度(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花名冊(附件11)表中退休金為基礎進行待遇調整,從2014年10月起按調整確定的養老金額度進行發放。5)企保經辦機構離退休管理部門繼續調整以上人員2014年10月以后至申

10、報時的各年國家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員增資,補發2014年10月至申報月份待遇。6)企保經辦機構離退休管理部門打印湖南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查詢表(附件12)交原試點單位。7)企保經辦機構離退休管理部門將截至單位申報月原試點(轉制)單位轉企保申報前補發結算表(附件13)交原試點單位。8)企保經辦機構離退休管理部門從申報月的下月起將相應人員養老金(含待遇調整部分)納入社會化發放。(2)統賬結合制度(轉制)后,2014年10月前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已退休的退休人員 1)企保經辦機構離退休管理部門打印原試點(轉制)單位轉企保人員信息確認表(附件14)交原試點單位,由本人簽字認可后,原件由原試點單位存檔。2

11、)原試點單位編制原試點(轉制)單位轉企保人員重新核定養老金申請表(附件15),一并備好已退休人員養老金領取存折(卡)(本人的、最好為一類、且必須近期使用的存折)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原退休審批表復印件提交企保經辦機構離退休管理部門。3)原試點單位組織重新核定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建模。4)企保經辦機構離退休管理部門受理并審核原試點單位提交資料,進行待遇重算,補調退休后次年至2014年9月間國家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員增資,打印原試點(轉制)單位轉企保退休人員養老金重新核定表(附件16)交原試點單位存檔備查,從2014年10月起按此數據進行發放。5)企保經辦機構離退休管理部門繼續調整以上人員2014年10月

12、以后至申報時的各年國家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員增資,補發2014年10月至申報月份待遇。6)企保經辦機構離退休管理部門將截至單位申報月原試點(轉制)單位轉企保申報前補發結算表(附件13)交原試點單位。7)企保經辦機構離退休管理部門從申報月的下月起將相應人員養老金(含待遇調整部分)納入社會化發放。2、2014年10月后退休人員的待遇計算按現行流程辦理。其中,截至單位申報月應補發的相應人員養老金(含待遇調整部分),企保經辦機構離退休管理部門只出具原試點(轉制)單位轉企保申報前補發結算表(附件13)交原試點單位。申報月的下月起相應人員養老金(含待遇調整部分),由企保經辦機構(省本級為省社保局離退休處)納入

13、社會化發放。3、企保經辦機構離退休管理部門向財務部門(省本級為省社保局財務處)移送原試點(轉制)單位轉企保申報前補發結算表(附件13),提請其做業務有關登賬處理(具體操作辦法見附件18)。(六)基金結算 1、原試點單位向轉入企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一次性提供需納入結算的試點制度繳撥結算單(記錄2014年10月及10月后單位在原試點已繳、已撥金額)(附件3)、原試點人員轉企保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附件10)、原試點(轉制)單位轉企保申報前補發結算表(附件13)辦理基金結算手續。2、結算后應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企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核對單位和企保經辦機構業務部門移交的相應單據無誤后,向參保單位出具從原試點轉

14、入企保差額結算單(附件17)。參保單位按從原試點轉入企保差額結算單所載金額及收入戶信息繳款,繳款5日后可持繳費憑證及從原試點轉入企保差額結算單(附件17)至企保經辦機構開具基金專用收款收據。結算后應補發養老金的,企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核對單位和企保經辦機構業務部門移交相應單據無誤后,向參保單位出具從原試點轉入企保差額結算單(附件17)。原試點單位向企保經辦機構提供收款信息及收據后,由企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向參保單位撥付應補發的養老金。3、轉入企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與原試點經辦機構(省本級為省機關事保中心)在原試點銜接轉移全部完成后,按試點制度繳撥結算單(附件3)差額進行基金結算;應從企保撥付機關事保

15、的,企保經辦機構(省本級為省社保局財務處)撥付給原試點經辦機構;應從機關事保撥付企保的,原試點經辦機構(省本級為省機關事保中心)撥付給企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不同層級經辦機構之間的結算照此執行。(七)企保經辦機構會計核算企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按有關會計核算辦法(附件18)進行會計核算。(八)特別提示1、原試點遺留的無單位管理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經公告仍無人處理的,由原試點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同級企保經辦機構出具接收函,一次性轉移到同層級企保經辦機構,轉移結果由雙方存檔備查。2、養老金重算分兩種情況:一是統賬結合制度(轉制)前已退休人員的待遇重算;二是統賬結合制度(轉制)后,2014年10月前已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已退休的人員養老金重算。統賬結合制度(轉制)前已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以統賬結合制度(轉制)時的基本養老金為基礎,加上統賬結合制度(轉制)后至2014年10月間歷年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國家規定的待遇調整。3、各經辦機構在受理原試點單位申請材料時,資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一次性詳細告知理由。各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整理、移送、存檔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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