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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GA 8012013GA801-2013與GA801-2008的理解與比對1、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GA801-2013代替GA801-2008;2013.01.09發布、2013.01.09實施。2、GA801-2013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3、本標準中第2章、第3章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4、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處。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應朝陽、劉雪梅、吳云強、秦東煒、張軍。本標準于2008年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5、本標準

2、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代替GA8012008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與GA8012008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四部分修改:A、修改了標準的適用范圍(見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B、修改了查驗的術語和定義(見3.1,2008年版的3.1);C、修改了需由民警查驗機動車的車輛類型和業務種類,以及民警對其他車輛類型和業務種類的機動車查驗進行監督的方式(見4.3,2008年版的4.3); D、修改了應查驗汽車安全帶、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行駛記錄裝置、應急出口/應急錘、外部標識/文字、噴涂等項目的車型范圍(見5.1.2的b)、d)、g) i),5.

3、2.2的b),2008年版的5.1.2的b)、d)、g) i),5.2.2 的b)。七部分增加A、增加了查驗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輔助制動裝置、盤式制動器、防抱死制動裝置、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等安全裝置的要求(見5.1.2的 m)q),5.3)B、增加了對殘疾人專用汽車的查驗項目要求(見5.1.2 的k)、5.2.2的 d)、5.3.8);C、增加了對校車的查驗項目要求(見5.1.2 的l)、5.2.2的 e)、5.4.1、5.4.4、5.4.5);D、增加了查驗殘疾人專用汽車和校車時的查驗工作要求及與車輛結構或安全裝置相關的查驗項目的查驗工作要求(見6.2、6.11);E、增加了對獨立承擔核發

4、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業務機動車查驗工作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和獨立承擔非營運小型、微型載客汽車查驗工作的汽車品牌銷售商等單位的特殊要求(見6.10);F、修改了表A.1 機動車查驗合格要求,增加了校車、安全裝置和殘疾人專用汽車的操縱輔助裝置的查驗合格要求(見附錄A,2008年版的附錄A);G、增加了校車查驗記錄表(見附錄B的表B.2)。221) 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查驗的人員資質、項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關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認可的單位對機動車進行查驗。2 規范性引用文件(推薦性)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

5、。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 1589 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13094 客車結構安全要求GB 13392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8986 輕型客車結構安全要求GB 24315 校車標識GB 244072012 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 25990 車輛尾部標志板GA36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804 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公安部令第102號機動車登記規定3 術語和定義(推薦性)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查驗 inspec

6、t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校車業務時,查驗員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確認機動車。3.2查驗員 inspector具有相應的知識和技能,經培訓考試合格并獲得查驗員資格證書,從事機動車查驗工作的人員。4 查驗員資質4.1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本?。ㄗ灾螀^、直轄市)范圍內的查驗員進行培訓、考試,核發查驗員資格證書。4.2 從事機動車查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查驗員資質。4.3 民警負責進口機動車、校車、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中型(含)以上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低速汽車、掛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即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下同)的注冊登記、變更登記及校車使用許可、法定監銷機動車的報廢解體監銷等業務的

7、機動車查驗,并采用現場或視頻監管、事后抽查復核等方式對其他車輛類型和業務種類的機動車查驗進行監督。5 查驗項目5.1 注冊登記5.1.1 對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核對機動車標準照片和使用性質,確定車身顏色、核定載人數和車輛類型,并查驗以下項目:a) 基本信息: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下同)、發動機(電動機)號碼包括發動機(電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下同、車輛品牌和型號;b) 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車輛號牌板(架)、車輛外觀形狀、輪胎完好情況。5.1.2 根據申請注冊登記機動車的車輛類型和用途的不同,還應當查驗以下項目:a) 對汽車(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除外),查驗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b)

8、對乘用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和旅居車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車(低速汽車除外)的駕駛人座椅和前排乘員座椅,按照規定查驗汽車安全帶;c) 對總質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即中型(含)以上載貨汽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低速汽車、掛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查驗外廓尺寸、軸數和輪胎規格;其他類型的機動車在有疑問時查驗;d) 對所有貨車(包括低速汽車和半掛牽引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以及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車和掛車,按照規定查驗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e) 對除半掛牽引車外的總質量大于3500kg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

9、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按照規定查驗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f) 對危險貨物運輸車、客車即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查驗滅火器;g)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半掛牽引車和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即重型貨車),按照規定查驗行駛記錄裝置;h) 對車長大于等于6m的客車,按照規定查驗應急出口和應急錘;對車長大于9米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按照規定查驗乘客門數量;i) 對危險貨物運輸車、燃氣汽車(包括氣體燃料汽車、兩用燃料汽車和雙燃料汽車,下同),查驗外部標識、文字;對貨車(包括低速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和專項作業車,查驗是否噴涂了總

10、質量(或最大允許牽引質量)、欄板高度、罐體容積和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對客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查驗是否噴涂了該車提供給乘員(包括駕駛人)的座位數;j) 對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查驗車輛外觀制式、標志燈具和車用電子警報器;k) 對殘疾人專用汽車(即殘疾人專用自動擋載客汽車,下同),查驗操縱輔助裝置加裝合格證明及操縱輔助裝置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l) 對專用校車,查驗車身外觀標識、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停車指示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干粉滅火器、急救箱和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輔助倒車裝置、學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員座椅(位)、汽車安全帶、應急出口和

11、應急錘(逃生錘);m)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和車長大于9m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查驗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裝備限速裝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調定的最大車速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是否超過100km/h,對危險貨物運輸車是否大于80km/h;n) 對車長大于9m的客車、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即重型貨車和重型專項作業車),按照規定查驗輔助制動裝置。對車長大于9m的客車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按照規定查驗前輪是否裝備了盤式制動器;o) 對車長大于9m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和半掛牽引車,

12、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即重型貨車和重型專項作業車)及總質量大于10000kg的掛車,按照規定查驗防抱死制動裝置;p) 對發動機后置的客車,按照規定查驗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q)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校車,查驗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 50%及是否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5.1.3 對按照公安部令第102號規定在申請注冊登記時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5.2 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5.2.1 對申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應當查驗以下項目并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a) 基本信息:車輛識別代號、車

13、身顏色;b) 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核定載人數、車輛號牌、車輛外觀形狀、輪胎完好情況;c) 5.1.2的 a)、b)、d)f)、h)j)、m)、q)規定的項目。 如下:a) 對汽車(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除外),查驗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b) 對乘用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和旅居車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車(低速汽車除外)的駕駛人座椅和前排乘員座椅,按照規定查驗汽車安全帶; d) 對所有貨車(包括低速汽車和半掛牽引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以及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車和掛車,按照規定查驗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 e) 對除半掛牽引車外的總質量大于35

14、00kg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按照規定查驗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f) 對危險貨物運輸車、客車即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查驗滅火器; h) 對車長大于等于6m的客車,按照規定查驗應急出口和應急錘;對車長大于9米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按照規定查驗乘客門數量;i) 對危險貨物運輸車、燃氣汽車(包括氣體燃料汽車、兩用燃料汽車和雙燃料汽車,下同),查驗外部標識、文字;對貨車(包括低速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和專項作業車,查驗是否噴涂了總質量(或最大允許牽引質量)、欄板高度、罐體容積和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對客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查驗是否噴涂

15、了該車提供給乘員(包括駕駛人)的座位數;j) 對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查驗車輛外觀制式、標志燈具和車用電子警報器; m)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和車長大于9m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查驗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裝備限速裝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調定的最大車速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是否超過100km/h,對危險貨物運輸車是否大于80km/h; q)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校車,查驗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 50%及是否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5.2.2 根據申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的車輛類型、出廠日期

16、和注冊登記日期、用途的不同,還應當查驗以下項目:a) 對中型(含)以上載貨汽車、掛車,查驗號牌放大號;b)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查驗行駛記錄裝置。對臥鋪客車,還應查驗車內外錄像監控裝置;c) 對車輛外廓尺寸、軸數和輪胎規格等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存在疑問時,可增加查驗;d) 對殘疾人專用汽車,查驗操縱輔助裝置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e) 對校車,查驗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干粉滅火器、應急錘、急救箱;對安裝有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和倒車輔助裝置的校車,還應查驗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和倒車輔助裝置;對專用校車和噴涂粘貼有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的的非專

17、用校車,還應查驗車身外觀標識、照管人員座椅和汽車安全帶。5.3 變更登記和變更備案5.3.1 對因變更車身顏色或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核對變更顏色(或使用性質)后的機動車標準照片,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車輛外觀形狀和輪胎完好情況,確認車身顏色,并按5.1.2的d)、e)、i)、j)和5.2.2a)的規定查驗機動車。d) 對所有貨車(包括低速汽車和半掛牽引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以及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車和掛車,按照規定查驗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e) 對除半掛牽引車外的總質量大于3500kg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按照規定查驗側

18、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i) 對危險貨物運輸車、燃氣汽車(包括氣體燃料汽車、兩用燃料汽車和雙燃料汽車,下同),查驗外部標識、文字;對貨車(包括低速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和專項作業車,查驗是否噴涂了總質量(或最大允許牽引質量)、欄板高度、罐體容積和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對客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查驗是否噴涂了該車提供給乘員(包括駕駛人)的座位數;j) 對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查驗車輛外觀制式、標志燈具和車用電子警報器;5.2.2 a) 對中型(含)以上載貨汽車、掛車,查驗號牌放大號;對因變更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還應按5.1.2的m)q)的規定查驗機動車。m)

19、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和車長大于9m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查驗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裝備限速裝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調定的最大車速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是否超過100km/h,對危險貨物運輸車是否大于80km/h;n) 對車長大于9m的客車、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即重型貨車和重型專項作業車),按照規定查驗輔助制動裝置。對車長大于9m的客車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按照規定查驗前輪是否裝備了盤式制動器;o) 對車長大于9m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和半掛牽引車,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

2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即重型貨車和重型專項作業車)及總質量大于10000kg的掛車,按照規定查驗防抱死制動裝置;p) 對發動機后置的客車,按照規定查驗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q)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校車,查驗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 50%及是否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5.3.2 對因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核對變更后的機動車標準照片,查驗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車輛號牌、車輛外觀形狀和輪胎完好情況,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并按5.1.2條的d)、e)、i)、j)、m)q)和5.2.2的 a)、b)的規定查驗機動車。有疑問時還應

21、查驗核定載人數及外廓尺寸。5.1.2條的d) 對所有貨車(包括低速汽車和半掛牽引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以及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車和掛車,按照規定查驗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e) 對除半掛牽引車外的總質量大于3500kg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按照規定查驗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i) 對危險貨物運輸車、燃氣汽車(包括氣體燃料汽車、兩用燃料汽車和雙燃料汽車,下同),查驗外部標識、文字;對貨車(包括低速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和專項作業車,查驗是否噴涂了總質量(或最大允許牽引質量)、欄板高度、罐體容積和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對客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

22、的公共汽車除外),查驗是否噴涂了該車提供給乘員(包括駕駛人)的座位數;j) 對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查驗車輛外觀制式、標志燈具和車用電子警報器;m)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和車長大于9m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查驗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裝備限速裝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調定的最大車速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是否超過100km/h,對危險貨物運輸車是否大于80km/h;n) 對車長大于9m的客車、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即重型貨車和重型專項作業車),按照規定查驗輔助制動裝置。對車長大于9m的客車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按

23、照規定查驗前輪是否裝備了盤式制動器;o) 對車長大于9m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和半掛牽引車,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即重型貨車和重型專項作業車)及總質量大于10000kg的掛車,按照規定查驗防抱死制動裝置;p) 對發動機后置的客車,按照規定查驗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q)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校車,查驗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 50%及是否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5.2.2條的a) 對中型(含)以上載貨汽車、掛車,查驗號牌放大號;b)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查驗行駛記錄裝置。

24、對臥鋪客車,還應查驗車內外錄像監控裝置;5.3.3 對因更換發動機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號牌,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5.3.4 對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申請變更登記的,按5.1的規定查驗機動車。(按照注冊登記的查驗項目進行)5.3.4 對轉入的機動車進行查驗時,按5.1.1、5.1.2的 a) f)、h) j)、m)q)及5.2.2b)的規定查驗機動車。(按照注冊登記的部分查驗項目及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部分項目進行)5.3.5 對因重新打刻車輛識別代號申請變更備案的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車輛號牌、車輛外觀形狀和輪胎完好情況,并按5

25、.1.2的d)、e)、i)、j)和5.2.2 a)的規定查驗機動車。(按照注冊登記的部分查驗項目及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部分項目進行)5.3.6 對因重新打刻發動機號申請變更備案的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和車輛號牌。5.3.7 對自動擋乘用車加裝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申請變更備案的,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操縱輔助裝置加裝合格證明、操縱輔助裝置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對殘疾人專用汽車拆除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申請變更備案的,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確認是否已拆除操縱輔助裝置。5.4 其他業務5.4.1 對申請轉移登記或者變更遷出的機動車,查驗發動機號碼

26、,并按5.2的規定查驗機動車,但5.2.2a)規定的項目除外。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5.2)對申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應當查驗以下項目并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a) 基本信息:車輛識別代號、車身顏色;b) 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核定載人數、車輛號牌、車輛外觀形狀、輪胎完好情況;c) 5.1.2的 a)、b)、d)f)、h)j)、m)、q)規定的項目。 如下:a) 對汽車(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除外),查驗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b) 對乘用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和旅居車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車(低速汽車除外)的駕駛人座椅和前排乘員座椅,按照規定查驗汽車安全帶; d

27、) 對所有貨車(包括低速汽車和半掛牽引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以及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車和掛車,按照規定查驗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 e) 對除半掛牽引車外的總質量大于3500kg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按照規定查驗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f) 對危險貨物運輸車、客車即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查驗滅火器; h) 對車長大于等于6m的客車,按照規定查驗應急出口和應急錘;對車長大于9米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按照規定查驗乘客門數量;i) 對危險貨物運輸車、燃氣汽車(包括氣體燃料汽車、兩用燃料汽車和雙燃料汽車,下同),查驗外

28、部標識、文字;對貨車(包括低速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和專項作業車,查驗是否噴涂了總質量(或最大允許牽引質量)、欄板高度、罐體容積和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對客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查驗是否噴涂了該車提供給乘員(包括駕駛人)的座位數;j) 對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查驗車輛外觀制式、標志燈具和車用電子警報器; m)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和車長大于9m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查驗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裝備限速裝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調定的最大車速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是否超過100km/h,對危險貨物運輸車是否大于80km/

29、h; q)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校車,查驗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 50%及是否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根據申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的車輛類型、出廠日期和注冊登記日期、用途的不同,還應當查驗以下項目:(5.2.2)b)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查驗行駛記錄裝置。對臥鋪客車,還應查驗車內外錄像監控裝置;c) 對車輛外廓尺寸、軸數和輪胎規格等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存在疑問時,可增加查驗;d) 對殘疾人專用汽車,查驗操縱輔助裝置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e) 對校車,查驗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干粉滅火器、

30、應急錘、急救箱;對安裝有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和倒車輔助裝置的校車,還應查驗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和倒車輔助裝置;對專用校車和噴涂粘貼有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的的非專用校車,還應查驗車身外觀標識、照管人員座椅和汽車安全帶。對非專用校車,應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噴涂粘貼的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但辦理轉移登記的非專用校車,現機動車所有人為轄區內學?;蛘咭讶〉每h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的除外。5.4.2 對申領、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按5.1.2的d)、e)、i)、j)、m)q)、5.2.1的a)、b)和5.2.2的 a)、c)的規定查驗機動車

31、。5.1.2的d) 對所有貨車(包括低速汽車和半掛牽引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以及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車和掛車,按照規定查驗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 e) 對除半掛牽引車外的總質量大于3500kg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按照規定查驗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 i) 對危險貨物運輸車、燃氣汽車(包括氣體燃料汽車、兩用燃料汽車和雙燃料汽車,下同),查驗外部標識、文字;對貨車(包括低速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和專項作業車,查驗是否噴涂了總質量(或最大允許牽引質量)、欄板高度、罐體容積和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對客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查驗

32、是否噴涂了該車提供給乘員(包括駕駛人)的座位數;j) 對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查驗車輛外觀制式、標志燈具和車用電子警報器; m)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和車長大于9m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查驗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裝備限速裝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調定的最大車速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是否超過100km/h,對危險貨物運輸車是否大于80km/h; n) 對車長大于9m的客車、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即重型貨車和重型專項作業車),按照規定查驗輔助制動裝置。對車長大于9m的客車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按照規定查驗前輪是否

33、裝備了盤式制動器;o) 對車長大于9m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和半掛牽引車,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即重型貨車和重型專項作業車)及總質量大于10000kg的掛車,按照規定查驗防抱死制動裝置;p) 對發動機后置的客車,按照規定查驗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q)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校車,查驗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 50%及是否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5.2.1的a) 基本信息:車輛識別代號、車身顏色;b) 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核定載人數、車輛號牌、車輛外觀形狀、輪胎完好情況; 5.2.2的 a)

34、 對中型(含)以上載貨汽車、掛車,查驗號牌放大號;c) 對車輛外廓尺寸、軸數和輪胎規格等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存在疑問時,可增加查驗;5.4.3 監銷報廢解體的機動車時,應查驗被報廢解體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確認車輛五大總成(車身/車架、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后橋)是否齊全。5.4.4 在教育行政部門征求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審查意見階段查驗機動車時,應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對專用校車和噴涂粘貼有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的非專用校車,還應查驗車身外觀標識、照管人員座椅和汽車安全帶;對專用校車,

35、還應查驗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輔助倒車裝置;對非專用校車,應分別核定乘坐幼兒、小學生、中小學生和初中生時的學生數和成人數。5.4.5 對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非專用校車,應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確認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6 工作要求6.1 查驗機動車應在照明良好的條件下進行,用于查驗機動車的場地應平坦、硬實。6.2 查驗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項目查驗機動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確認所查驗項目是否符合規定(參見附錄A)。與車輛結構或安全裝置相關的查驗項目,應按照機動車出廠時所執行版本的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

36、準確認是否符合規定,但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查驗記錄表(見附錄B)所列查驗項目發現不合格情形時,應在對應的判定欄內簽注“×”,必要時還應在備注欄簡要予以說明;對按照規定不須查驗的項目,在對應的判定欄內簽注“”;發現有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時,應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備注欄內記錄相關情況。對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查驗時,查驗員應在對應的判定欄內簽注確定的“車身顏色”、“核定載人數”及“車輛類型”;若相關憑證記載有相應的內容,還應在簽注內容后簽注“”或“×”。對申請變更車身顏色的機動車進行查驗時,

37、查驗員應在對應的判定欄內簽注確定的“車身顏色”。按規定應當查驗的項目全部合格且未發現其他不合格情形時,查驗員應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對應的位置簽注“合格”、簽字并簽注日期;具有不合格情形時,查驗員應簽注“不合格”、簽字并簽注日期。查驗不合格的機動車復檢合格時,查驗員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對應的位置簽字并簽注日期;復檢仍不合格的,不簽注。查驗殘疾人專用汽車時,操縱輔助裝置加裝合格證明、操縱輔助裝置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的查驗結果在“備注”欄中簽注。與校車相關的業務查驗機動車時,查驗結果應填寫在校車查驗記錄表中。非專用校車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查驗時,應按照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中小學生校車、初中生校車四種情形分

38、別核定乘坐的學生數和成人數,并簽注在備注欄內。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查驗時,查驗結果符合規定的,應將校車查驗記錄表交機動車所有人或申請人簽字確認。6.3 查驗車輛識別代號時,應實車查看車輛識別代號的號碼,核對是否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貨物進口證明書或者機動車行駛證等憑證一致,確認車輛識別代號有無被鑿改嫌疑。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轉入、轉移登記、變更遷出、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更換整車、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等業務及重新打刻車輛識別代號變更備案時,還應當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時不屬于打刻原車輛識別代號的,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備注欄內記錄新的車輛識別代號。6.4 查驗發動機(電動機)號碼時,

39、應實車查看打刻(或鑄出)的發動機(電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核對是否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貨物進口證明書或機動車行駛證等憑證一致,確認發動機(電動機)號碼有無被鑿改嫌疑。如打刻(或鑄出)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不易見,則只查看發動機易見部位或電動機覆蓋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標有發動機(電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的標識。對2004年4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疑問時可核對發動機出廠編號拓印膜。更換發動機時不屬于打刻原發動機號碼的,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備注欄內記錄新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6.5 查驗車輛外廓尺寸時,應當使用量具測量相關尺寸參數;對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離地高度、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

40、板尺寸、面積等參數有疑問時,也應當使用量具測量相關尺寸。6.6 審核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時,應審查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上是否有具有資質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簽章,確認安全技術檢驗的項目是否齊全及制動、燈光等主要安全項目的檢驗結果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6.7 監銷報廢解體的機動車時,如發現車輛的五大總成不齊全,應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予以說明,但車身/車架缺失時應認定為車輛缺失。6.8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增加查驗項目,根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擴大安全裝置的配置和查驗范圍,在附錄B的基礎上增加機動

41、車查驗記錄表的填寫事項。各地實際執行的機動車查驗工作要求應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備案。6.9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在轄區內首次注冊登記的新車型進行技術參數確認,建立新車型的技術參數庫。6.10 經過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獲得認可,獨立承擔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業務機動車查驗工作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和獨立承擔非營運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即非營運乘用車)查驗工作的汽車品牌銷售商等單位,應通過視頻錄像或拍攝照片等方式記錄查驗過程,并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上傳關鍵項目查驗照片和查驗結果。6.11 查驗員應通過查看道路機動車輛生

42、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產品使用說明書等憑證和技術資料及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確認機動車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是否安裝了輔助制動裝置、盤式制動器、防抱死制動裝置、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等安全裝置。相關憑證和技術資料記載的內容表明機動車已按規定安裝了上述安全裝置的,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備注”欄中記錄“安全裝置符合要求”;相關憑證和技術資料記載的內容未表明機動車按規定安裝了上述安全裝置的,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備注”欄中記錄“安全裝置不符合要求”。7 特殊情形的處理7.1 查驗中發現機動車存在被盜搶嫌疑、走私嫌疑、違法改裝、非法拼組裝等情形時,應詳細記錄

43、機動車的基本信息并在計算機系統中注明。屬于被盜搶嫌疑和走私嫌疑的,進入嫌疑車輛調查程序;屬于違法改裝的,應責令機動車車主將機動車恢復原狀;屬于非法拼組裝的,應按照相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予以拆解、報廢。屬于辦理業務前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應將相關信息通報給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7.2 查驗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時,發現車輛外廓尺寸等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與公告的數據不一致時,或發現公告的技術參數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時,車輛管理所應做好取證工作,在計算機系統中詳細記錄機動車的基本信息及整車生

44、產廠家、生產日期、公告批次(對進口機動車為進口證明憑證名稱、編號)等信息,填寫違規機動車產品通報表(見附錄C)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報并通過網絡逐級上報。附錄A (資料性附錄)機動車查驗合格要求機動車查驗合格要求見表A.1。表A.1 機動車查驗合格要求序號項目合格要求1車輛識別代號(整車出廠編號)汽車、摩托車、半掛車和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中置軸掛車應具有唯一的車輛識別代號,應至少有一個車輛識別代號打刻在車架(無車架的機動車為車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銹蝕、磨損的部位上,2013年3月1日起出廠的乘用車和總質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貨車(低速汽車除外)還應在靠近風窗玻璃立柱的位

45、置設置能永久保持的、從車外能清晰識讀的車輛識別代號標識;其他機動車應打刻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型號在前,出廠編號在后,出廠編號兩端應打刻起止標記。同一輛車上不允許既打刻車輛識別代號,又打刻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同一輛車上標識的所有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下同)內容應相同。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應易見且易于拓印,其內容應與相關憑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貨物進口證明書或機動車行駛證)記載及整車產品標牌標明的車輛識別代號內容一致,并且不應有明顯的更改、變動、鑿改、挖補、打磨痕跡或墊片、擅自另外打刻等異常情形。2014年9月1日起出廠的汽車、摩托車、半掛車和中置軸掛車,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從上(前)放

46、觀察時打刻區域周邊足夠大面積的表面不應有任何覆蓋物;如有覆蓋物,覆蓋物的表面應明確標示“車輛識別代號”或“VIN”字樣,且覆蓋物在不使用任何專用工具的情況下能直接取下(或揭開)及復原。注1:2004年10月1日前出廠的改裝汽車可能有兩個不同內容的車輛識別代號,此時應有一個車輛識別代號的內容與相關憑證相同。注2:核發檢驗合格標志時,可不查看整車產品標牌。注3:2007年4月1日起出廠的低速汽車必須按照規定打刻車輛識別代號。2發動機(電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應打刻(或鑄出)在氣缸體上且應能永久保持;打刻的發動機出廠編號不應有明顯的鑿改、挖補、打磨痕跡或擅自另外打刻等異常情形。若打

47、刻(或鑄出)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不易見,則應在發動機易見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的標識。2013年3月1日起出廠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電動摩托車,應在主驅動電動機殼體上打刻電動機型號和編號;如打刻的發動機型號和編號被覆蓋,應留出觀察口,或在覆蓋件上增加應永久保持的電動機型號和編號的標識。相關憑證上記載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應與發動機缸體上打刻或鑄出(或標識上標明)及整車產品標牌上標明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一致。注1:2004年10月1日前出廠的機動車打刻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不易見時,其發動機的易見部位不一定有發動機標識。注2:核發檢驗合格標志時

48、,也可核對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表A.1 機動車查驗合格要求(續)序號項目合格要求3車輛品牌/型號注冊登記查驗時,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對國產機動車)、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對進口機動車)等憑證上記載的“車輛品牌”和“車輛型號”與整車產品標牌上標明的車輛品牌、型號應相符。4車身顏色注冊登記查驗時,按照標準核定車身顏色;變更車身顏色時,按照實車填寫車身顏色。其他情況下,車身顏色應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車身顏色一致。5核定載人數注冊登記查驗時,按照GB72582012的4.5.24.5.6及11.6核定載客人數/駕駛室乘坐人數。對實行公告管理的國產機動車,載貨汽車和專項作業車核定的駕駛室乘坐人數可小

49、于公告和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標明的駕駛室乘坐人數,但載客汽車核定的乘坐人數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標明的乘坐人數的數值應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關規定。其他情況下,座位/鋪位數應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內容一致。6號牌板(架)/車輛號牌注冊登記查驗時,檢查機動車號牌板(架):前號牌板(架)(摩托車除外)應設于前面中部或右側(按機動車前進方向),后號牌板(架)應設于后面中部或左側,號牌板(架)應能安裝符合GA36要求的機動車號牌。2013年3月1日起出廠的機動車每面號牌板(架)上應設有2個號牌安裝孔,2016年3月1日起出廠的機動車每面號牌板(架)三輪汽車前號牌板(架)、摩托車后號牌板(架)除外上應

50、設有4個號牌安裝孔;號牌安裝孔應保證能用M6規格的螺栓將號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裝在車輛上。其他情況下,檢查車輛號牌:號牌應安裝在號牌板(架)處,號牌應正置、橫向水平、縱向基本垂直且使用符合GA804的專用固封裝置固封,號牌應無變形、遮蓋和破損、涂改,號牌號碼和種類應與機動車行駛證的記錄一致,其漢字、字母和數字應清晰可辨、顏色應無明顯色差。不允許使用可拆卸號牌架和可翻轉號牌架。7車輛外觀形狀外部照明燈具的透光面均應齊全,對稱設置、功能相同的外部照明燈具的透光面顏色不應有明顯差異。機動車配備的后視鏡和下視鏡應完好。所有車窗玻璃應完好且未粘貼鏡面反光遮陽膜。前風窗玻璃及風窗以外玻璃用于駕駛人視區部位的

51、可見光透射比應大于等于70%,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校車(包括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均應大于50%,且不得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之色紙或隔熱紙。注冊登記查驗時,對實行公告管理的國產機動車,車輛外觀形狀應與公告的機動車照片一致,但裝有公告允許選裝的部件時除外;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廂式貨車和封閉式貨車,駕駛室(區)兩旁應設置車窗,貨廂部位不得設置車窗但駕駛室(區)內用于觀察貨物狀態的觀察窗除外。其他情況下,車輛外觀形狀應與機動車行駛證上機動車標準照片記載的車輛外觀形狀一致,但裝有允許自行加裝的部件時除外。注1:2012年9月1日前出廠的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側

52、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若小于50%,不應視為不符合標準規定。注2:機動車標準相片如懸掛有機動車號牌,其號牌號碼和號牌類型應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內容一致。查驗員可以通過采集機動車標準照片信息核對機動車標準照片。表A.1 機動車查驗合格要求(續)序號項目合格要求8輪胎完好情況輪胎胎冠花紋深度應符合GB72582012的9.1.6的要求,輪胎胎面及胎壁應無影響使用的破裂、缺損、異常磨損和割傷,輪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損而暴露出輪胎簾布層。輪胎螺母應完整齊全。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校車的所有車輪及其他機動車的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注冊登記查驗時,輪胎數應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相關憑證記載的數據一致;其

53、他情況下,輪胎數應與機動車行駛證上機動車標準照片記載的輪胎數一致。9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汽車(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除外)應配備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車上應妥善放置,式樣及尺寸應符合相關規定。10汽車安全帶裝備的汽車安全帶應齊全且能正常使用。注冊登記查驗時,2012年9月1日起生產的乘用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旅居車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車(低速汽車除外)的駕駛人座椅和前排乘員座椅均應裝置汽車安全帶;所有駕駛人座椅、前排乘員座椅(貨車前排乘員的中間位置及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客車位于踏步區的車組人員座椅以及乘用車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間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

54、椅,裝置的汽車安全帶均應為三點式(或四點式)安全帶。11車輛外廓尺寸汽車及汽車列車、掛車的實際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1589規定的限值,摩托車的實際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72582012的4.2中表2規定的限值。注冊登記查驗時,車輛的長、寬、高應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相關憑證上記載的數值一致;其他情況下,應與機動車行駛證上記載的數值一致。外廓尺寸參數公差允許范圍對汽車(低速汽車除外)為±1%,對其他機動車為±3%。12軸 數注冊登記查驗時,軸數應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相關憑證上記載的數據一致;其他情況下,軸數應與機動車行駛證上機動車標準照片記載的軸數一致。13輪胎規格同

55、一軸上的輪胎規格和花紋應相同,輪胎規格應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相關憑證(或資料)記載的內容一致。14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40km/h的其他汽車、所有掛車應按照GB72582012的8.4.1和8.4.2及其他相關規定設置后部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側面車身反光標識。反光膜型車身反光標識為紅白單元相間的條狀反光膜材料,表面應完好、無破損;紅白單元每一單元的長度應不小于150mm且不大于450mm,寬度可為50mm,75mm或100mm;白色單元上應加施有符合規定的“3C”標識。后部車身反光標識應能體現機動車后部寬度和高度,其離

56、地高度應不小于380mm。后部反光膜型車身反光標識與后反射器的面積之和,使用一級車身反光標識材料時應不小于0.1m2,使用二級車身反光標識材料時應不小于0.2m2。側面反光膜型車身反光標識允許分隔粘貼,但應保持紅白單元相間;總長度(不含間隔部分)應不小于車長的50%,但側面車身結構無連續表面的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和專項作業車的側面車身反光標識長度應不小于車長的30%;三輪汽車的側面車身反光標識長度不應小于1200mm,貨廂長度不足車長50%的載貨汽車的側面車身反光標識長度應為貨廂長度。表A.1 機動車查驗合格要求(續)序號項目合格要求14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續)廂式貨車和廂式掛車后部、側

57、面的車身反光標識應能體現貨廂輪廓。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廂式貨車和廂式掛車,裝備的車身反光標識應為由紅白相間的反射器單元組成的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的反射器單元應橫向水平布置、固定可靠,紅白單元相間且數量相當;相鄰反射器的邊緣距離對后部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不應大于100mm,對側面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不應大于150mm。車輛尾部標志板的形狀、尺寸和結構應符合GB25990的規定,部件應不易拆卸,其固定在車輛后部的方式應穩定、持久,例如使用螺釘或者鉚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在車輛的后部和兩側粘貼能標示車輛輪廓的、寬度為150mm±20mm的橙色反光帶。15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 置所有總質量大于3500kg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應按規定裝備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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