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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對稅務人員追瀆職責任須格外慎重  本案引發的后果將稅務工作中的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批崗位變成高危作業,稅務人員因此會時刻擔憂遇上不良納稅人故意犯罪,限制自己的行為,勢必造成稅管工作的萎縮,反而會影響稅源培置大局。  現代社會活動的復雜性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犯罪的隱藏性,相對于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來說是難以防范的,只有堅持“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為而受處處罰”的刑事原則,才能體現公正公正。  【簡要案情】  張某系某稅務機關分局長,因其早在2011年辦理一般納稅資格認定事項,被偵查機關以玩忽職守罪立案查處,案件事實顯示,2011年張某與另一稅收專管員為三家

2、企業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沒有履行實地查驗、跟蹤巡查責任,致使三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追究玩忽職守罪的刑事責任。  【爭議焦點】  稅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必需依據刑法關于瀆職犯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審查,從主體身份的職務范圍、客觀行為、主觀過失、因果關系及損失后果幾方面進行全面考查。  公訴指控的事實與公訴證據之間存在的矛盾問題深層分析,結論是有過而無罪。  【辯護思路】  公訴指控缺乏犯罪構成要件;無證據證明被告人具有指使、授意、強令稅收專管員不履行職責的行為;指控“致使國家利益遭

3、受重大損失、情節特殊嚴重”缺乏證據支持;本案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公訴機關分案指控違反“特殊法優于一般法”原則,需要堅持和貫徹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要點分析】  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結合公訴指控分析:涉及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行為玩忽職守刑事犯罪,主體要件特別即負有審查職責的“稅收專管員”;客體要件是稅收征管工作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正常活動”;客觀方面表現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制度“實地查驗”行為。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發票增量審核、日常巡查崗位責任崗位分級稅務服務大廳(事項登記受理崗);稅務專管員(

4、資格認定初審崗)、(發票領購初審崗)、(納稅戶日常巡查崗);稅務分局長管理(資料復審崗);稅政科一般納稅人管理(試驗復審崗);區國稅局長管理(最終審批崗)。本案被告人的崗位是:稅務分局長管理及資料復審崗,不具有實地查驗及跟蹤巡查職責。  認定稅收管理工作中構成玩忽職守刑事犯罪,必需與行為人的特定職守相聯系,離開行為人特定的職守,就無從判決;客觀要件方面的爭議焦點是如何識別被告人對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職責有無及跟蹤巡查的問題;被告人不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實地查驗”“跟蹤巡查”的職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違反自己的職責,才符合玩忽職守的客觀要件。  涉及增值稅納稅人資格

5、認定的審批事項,由多個職位、多個層次縱向審批和分步決策,橫向方面要經過納稅人的書面申請、稅務局窗口登記和稅收專管員的實地查驗;依據稅收征管法“稅源控管”“稅款征收”“稅務檢查”劃分體系,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方法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方法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發票檢查規定了縱向監督,層層防控:區縣級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大廳受理審核到區縣級國家稅務局稅源管理部門負責對納稅人實地查驗;區縣國家稅務局稅政部門復審;區縣國家稅務局局長審批;區縣國家稅務局定期上報市一級國家稅務局備案;省、市、區三級國家稅務局定期開展抵扣稅

6、款數據分析;縣級國家稅務局篩選疑點企業進行納稅評估;市國家稅務局不定期抽查。上述多道程序形成一個網絡式管理體系,資格認定前置程序與后續監督程序之間不超過三個月時間,依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方法第九條規定,輔導期納稅人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根據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除了“稅收專管員控管”措施之外還有“稅款征收環節”“稅務檢查環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一窗式票表比對、表稅比對”“交叉稽核比對”等檢查、稽查監督措施;依據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

7、的通知,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假如稅款征收、稅務檢查、報稅抵扣環節都能夠依照規定的時間準時對三家企業涉稅狀況以及受票方抵扣環節進行稽查,不致于出現專用發票被領購的后果。三家企業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到案件發生,持續時間長達十四個月,按首次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限量,三家企業不超過75份,假如各環節都能準時正常發揮監督作用,三家企業最多能有三個月領購量,將其他部門未能嚴格履行檢查監督的后果全部記到資格認定環節或者讓被告人和稅收專管員擔當刑事責任,不符合公正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實行科層管理制度的特點是成員間分工負責,職

8、位等級分明,責任主體明確,既要限制和防止無邊際的追責,又要防止和反對將責任全部壓到初審者頭上,只要被告人按行政管理規定履行了本階段的審核義務,就不應當以他人的犯罪行為和抵扣后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追究過失犯罪的前提是行為人對結果有預見的可能性,根據常規推斷,對危急程度越高的行為,行為人預見危害結果的可能性就越大,但不能反向推定認為凡是結果嚴重的后果,行為人就一定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不能因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犯罪的結果嚴重,就斷定本案被告人主觀上存在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的重大過失。如何推斷行為人能否預見、應否預見,或者結果嚴重了,就推定行為人應當預見,而不考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9、案件的特別狀況。以至于發生了虛開增值稅案件的嚴重后果,就千方百計地追究本案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這種逆向推導過失要件,實質上變成客觀歸罪,違背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發案原因極為復雜,有社會原因、犯罪分子個人原因和受票方逐利綜合結果,加之防范刑事犯罪的工作是司法機關的特定職責,并非稅收人員的職責,被告人簽字審批雖然與三家企業實際掌握人手里的發票有關聯,但犯罪行為相對于行為人而言純屬意外事件,構成犯罪的是持有發票的人,而不是“發票”。本案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最大的感受是惋惜之后發出嘆息“被告人是因自己不幸遇上不良納稅人而擔當責任”。  本案引發的后果

10、將稅務工作中的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批崗位變成高危作業,稅務人員因此會時刻擔憂遇上不良納稅人故意犯罪,限制自己的行為,勢必造成稅管工作的萎縮,反而會影響稅源培置大局。現代社會活動的復雜性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犯罪的隱藏性,相對于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來說是難以防范的,只有堅持“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為而受處處罰”的刑事原則,才能體現公正公正。  【說明事項】  新法廢除了關于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職責,依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做出無罪認定。國務院2015年2月24日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打算國法【2015】11號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審批事項,2015年3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依據國務院規定下發暫停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方法(第22號令)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等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方法。2015年4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解讀特意說明白暫停執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取消“實地查驗環節”。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工作中詳細適用修訂刑法第十二條若干問題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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