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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財政部發布了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 家介紹關于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 您有所幫助。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 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 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 政要求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國務院有關規 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 理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 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

2、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 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事業單位的國有 (公共) 財產。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 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 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 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第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 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 統一 ; 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 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 級監管,

3、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 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 要職責是:( 一 ) 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 二) 研究制定本級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 的費用標準,組織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 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 等基礎管理工作 ;( 三 ) 按規定權限審批本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 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組織 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

4、資產的調劑工 作,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 四) 推進本級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 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 管理 ;( 五) 負責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 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 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 七) 研究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 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事業單位國有 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 八) 監督、指導本級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 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七條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 ( 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負責 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

5、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 責是:( 一) 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 定,制定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組織 實施和監督檢查 ;( 二 ) 組織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 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 三) 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 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 產購置、處置事項 ;( 四) 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 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 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 五) 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 組織實施對

6、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 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 七) 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事 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八條 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 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 ) 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 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 二) 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 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 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 三) 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 處置和對外投資、 出租、 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 四 ) 負責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 產的保值增

7、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 五) 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 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臺建設工作 ;( 六) 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 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 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 產管理工作。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 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第三章 資產配置及使用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 部門、事業單位等根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

8、 等方式為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 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 三) 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 配置,或者采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 標準; 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第十四條 對于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 準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并報同級財政 部門備案 ; 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同級或者共同 上一級的財政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 其規定。第十

9、五條 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 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 ( 包括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舉辦 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進行的購置 )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 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 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 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 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 ;( 二) 主管部門根據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 配置標準,審核、匯總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報同級財政 部門審批 ;( 三) 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資產購 置計劃進行審批 ;( 四) 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事業單位應 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

10、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 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 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規定限額 以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 的,報主管部門審批 ; 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 財政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 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 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 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

11、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 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 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 資產流失。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 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 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 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 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 充分披露。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 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 制。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

12、產 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 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章 資產處置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 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 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 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 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 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 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 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 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 門審批,主管

13、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 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 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事業單位有關資產 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是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 憑證。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 正、公平的原則。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 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 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五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 以下簡稱產權 登記

14、) 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 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 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經同級 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授權部門 ) 申報、辦理產 權登記,并由財政部門或者授權部門核發事業單位國有資 產產權登記證 ( 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二條 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 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由財政 部統一印制。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 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產權 登記證。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

15、包 括:( 一) 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 二) 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 三) 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 其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 ;( 四) 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 新設立的事業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 二) 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 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事業單 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 三) 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事 業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 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

16、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實行定期檢查。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 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 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 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 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 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 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第六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 ) 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 二) 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 三 ) 合并、分立

17、、清算 ;( 四) 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 五 ) 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 六) 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 資產評估:( 一) 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 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 劃轉、置換和轉讓 ;( 三) 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 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 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 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

18、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 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 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精品文檔 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 產清查:( 一) 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 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 二) 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 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 的;( 四) 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 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 要變化

19、的 ;( 六) 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 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立項后組織 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工作需要進行 的資產清查除外。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 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 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第七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 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 告工作。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國

20、有資產信息報告是事業單位財 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 定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格式、 內容及要求, 對其占有、 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定期做出報告。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是主 管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 據。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 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 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 束機制。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 人員,應當依法維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 有資產使用效益。第四十九

21、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建立 健全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 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 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 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 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 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 二) 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 三) 擅自提供擔保的 ;( 四) 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第五十二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繳、 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 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處理、處分。第五十三條 主管部門在配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 核、批準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 的,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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