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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招投標法英譯本核心術語評估鄧莎桂林電子科技大學摘要:法律語言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語言,其專業性在繁多的法律術語中可見一斑。法 律術語翻譯的優劣往往也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整個法律文本翻譯的優劣。而法律術 語又可分為核心術語和普通術語。本文選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三 個譯本進行核心術語的評估,希望對法律術語譯本的評估和統一起到一定的積 極作用。關鍵詞:招投標法;核心術語;評估;作者簡介:鄧莎(1986-),女,廣西桂林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專業為外 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工作單位為桂林電子科技大學,主要從事法律翻譯實 踐及理論研究。core terminology evaluation of e

2、nglish version of bidding lawdeng shaguilin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technology;abstract:legal language is a highly specialized language, and its professionalism is evident in a wide variety of legal term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terms often determine the adva n

3、togc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whole tran sla tion of legal text s. a nd legal terms can be divided into core terminology and common terminology. this paper selects the three trans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idding law to evaluate the core terms, and hopes to play a positive role

4、in the evaluation and unification of the translation of the legal terms.keyword:bidding law; core terminology; evaluation;“法律術語即是指在法律領域屮表示相對單一法律概念的專門用語或者表達” (屈文生,2012:68)。筆者認為,法律術語還可分為核心術語及普通術語。核心 術語即與某特定法律文本的主題直接相關的術語;普通術語即與特定法律文本主 題非直接相關的術語。核心術語翻譯評估對譯木的大致質量評估及對法律術語的 統一都有很重要的意義。一、評估對象和評估模式(一)評估對象本文

5、選取的三個招投標法的譯本分別為:1. 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0 年出版的 the tendering and bidding law of the pcoplc, s republic of china (卜文簡稱 cpp 版本);2. 法律出版社 2002 年出版的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on bid invitation and bidding (下文簡稱 lpc 版本);3. 法制出版社 2002 年出版的 tender bidd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下文簡稱c

6、lph版本)。()評估模式豪斯是從事系統功能語法構建翻譯評估模式的第一人。隨后,國內學者司顯柱即 對其進行了補充,并建立起了自己的評估模式。該模式(司顯柱,2007)首先從 微觀角度,即概念意義和人際意義出發,發掘譯文與原文之間的偏離;再從宏觀 角度審視這些偏離是否影響了譯文的質量。這個模式比較客觀、完整、易于操作。 但是針對核心術語翻譯而言,本文認為可以先進行宏觀一致性的考查。二. 核心術語評估(-)宏觀評估對這些核心術語的評估應當從全篇的一致性開始。前后不一的術語會造成閱讀上 的障礙。同時,保持核心術語翻譯上的一致性,也是在維護整個譯本的一致性, 以更好的達到人際功能。三個譯本對招投標法的

7、翻譯分別為the tendering and bidding law (cpp) , law on bid invitation and bidding (lpc),以及 tender biding law (clph)。 在標題中,clph用“tender”指招標,但是在后文中卻采用了 “bid invitation的譯法,前后不一致。(-)微觀評估1. 招標投標在布萊克法律詞典(第九版)(garner, 2009:183) , bid意為"a submitted price at which one will perform work or supply goods",

8、 同口寸標注名詞形 式是“bidder”。在牛津法律詞典(第五版)屮對“tender”的定義為“an offer to supply (or to purchase) goods or servicesnormally a tender must be accepted to create a contract, -whether or not the tenderer can withdraw from supplying future*execute all orders. ” (martin, 2003:494) o這就說明“bid”和“tender”都有“投標”的意思,那么“bidde

9、r”和“tenderer”均可指“投標人”。針對以上對投標人的討論,對招 標則可用投標的衍生詞組來翻譯,比如招標bid invitation,招標人bid inviter,既易于理解,乂能保持一致。lpc版木在將招標譯為bid invitation,投標譯為bid,招標人譯為bid inviter, 投標人譯為biddero而其它兩個版本譯文上卻略顯得雜亂。所以lpc版本在招 標投標這對核心術語翻譯上,從實現語篇功能角度而言,要優于其它兩個譯本。2.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在lpc和clph兩個版本中,公開招標譯為“public invitation",邀 請招標譯為“invited i

10、nvitation”。而在cpp版木中,公開招標譯為“open tendering,"邀請招標”譯為 uselective tendering,。本法第十條,“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 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 者其他組織投標。”在奧蘭多法律詞典中,“an open bid reserves the right to reduce the price to meet the competition” (daniel oran and mark tosi, 2000:58) o因此,如果我們把open放在bid

11、前,難免引起誤解。在邀請招標屮,特定的法人或者組織應當是經過選擇的。從這個角度上上看, selective貌似接近。但是,selective未免會傳達出一種自由選擇的意思,損 害法律的公正性。實際上,這些特定的法人和組織是基于投標人的相關資質和能 力等選擇出來的。“invite”這個詞,既表達出了邀請的意思,同時也可推斷發 出邀請前必定做了適當的篩選,綜上所述,公開招標可譯成“public invitation” ,邀請招標"invited invitation"。但因為invitation-詞可被理解成邀請書,而非招標這個行為, 從而影響語篇的人際功能。因此筆者建議在in

12、vitation前加上bid,將上述兩詞分別譯為 public bid invitation,和 invited bid invitation,這樣既保持 了術語翻譯的一致性,同時還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誤解。3. 投標邀請書在lpc和clph版本中都把投標邀請書譯成了 “written invitation,而cpp 版本則譯為“invitation to bid”。首先,invitation 一詞已可指邀請書,且 邀請書只能是書面形式,因此在invitation前加written略顯多余。其次,lpc 和clph版木竟然完全忽視了對投標的翻譯written invitation顯然無法完整 詮

13、釋投標邀請書一詞。相較而言,cpp的版本"invitation to bid”忠實于原 文,簡潔而完整。4. 競標lpc和clph版本將競標譯為“compete for a bid”,而cpp版本譯為“bid in competition”。競標時招投標活動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整個招投標活動 就像-個競賽,投標者相互競爭以中標。所以,將競標譯為“compete for a bid”是可取的。而“bid in competition,則可能被理解為在其他一些活動屮 競價,比如說拍賣,可能造成誤解。此外,對競標的三個譯本進行過程分析,如 下表。表1對“競標”三個譯本的過程分析下載原表

14、過程目標中文兄標lpccompete fora bidclphcompete fora bidcppbid從上表我們可以看岀,cpp版本明顯偏離了原文,并不是此處的最佳譯本。而前 兩個譯木無疑更好的傳達出了原文的意思。三、結語三個譯本在核心術語的翻譯上都有其優劣z處。首先,就一致性而言,clpii版 本略有不足。其次,每個譯本對核心術語翻譯中,lpc版本中可取的翻譯較多,而cpp版本中差強人意的翻譯較多。綜合一致性及負偏離的數量而言,lpc的版 本對于核心術語的翻譯較優,比較適合用來規范相關法律法規譯本的術語翻譯。參考文獻1 屈文生中國法律術語對外翻譯面臨的問題與成因反思一一兼談近年來我國 法律術語譯名規范化問題j.中國翻譯,2012 (6)2 司顯柱功能語言學及翻譯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3 garner, bryan a. black,s law dicti on ary (9th ed.) z new yor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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