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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善意銷售、使用專利侵權產品的 法律責任善意銷售、使用專利侵權產品的法律責任撰文:竇義通常,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始作俑者是侵權產品的制造者,但由于許多企業經營并不規范,許多侵權產品屬“三無”產品,同時因為流 通環節多,權利人要找到真正的侵權產品制造者往往比較困難, 而侵 權產品的銷售者或使用者卻比較好確定。所以,在專利權侵權訴訟中, 侵權產品的銷售者、使用者經常作為被告被權利人起訴。 但問題是許 多銷售者或使用者對于專利侵權產品本身并不知情, 這些善意的銷售 者或使用者到底應當承擔什么責任呢?一、賠償責任無需承擔我國專利法對專利侵權采取的是無過錯歸責原則,即只要未 經權利人的許可而制造、銷售、使用、

2、進口專利產品,行為人均構成 專利侵權,須向權利人承擔包括賠償損失在內的民事責任,而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但專利法第七十條對專利侵權 產品的銷售者與使用者做出了例外性規定: 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 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 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與專利法對 專利侵權產品的制造和進口行為提供的 “絕對保護”相比,專利法 對專利侵權產品的銷售和使用行為所提供的是 “相對保護”,即銷售 者或使用者要承擔全部侵權責任,其主觀上還需存在侵權的故意。根 據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專利權侵權產品的銷售者、使用者不須 承擔賠償責任,要滿足四個條

3、件。(一)行為人須有生產經營目的專利法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專利侵權,首先判斷該行為是 否為生產經營目的而進行。如果不是為生產經營目的,則不構成專利 侵權。專利法第七十條所規定的銷售、使用行為屬專利侵權行為, 行為人進行銷售、使用自然應當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專利法所規定的生產經營目的,主要是指為工農業生產或者為商業經營的目的, 其范圍十分廣泛。應當注意的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不同于以營利為 目的,生產經營目的并不以獲利為前提。(二)行為人須有銷售或使用行為根據專利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只有銷售者或使用者才可能不 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屬于專利法規定的銷售、使 用行為就不能適用該條免除賠償責任。

4、銷售專利侵權產品就是把具有權利要求所述技術特征的產品的 所有權從一方(賣方)有償轉移給另一方(買方)。因為專利法 明確規定了許諾銷售(即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 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所以銷售專利侵權產品 僅為實際的交易行為。使用專利侵權產品是指使用具有權利要求所述技術特征的產品。使用方式既包括直接利用專利侵權產品以獲得其所能產生的效果,也包括利用專利侵權產品來制造其他產品,還包括采用專利侵權產品作 為零件、部件來生產產品。不論何種方式,使用的核心在于實現專利 侵權產品的技術功能。(三)行為人須主觀不知情行為人主觀上須不知道其銷售或使用的是專利侵權產品。 而不知

5、 道是一種消極事實,銷售者、使用者無法舉證證明,而且法律也沒有 規定銷售者、使用者有審查相關產品是否屬侵權產品的義務。因此在 司法實踐中,一般對銷售者、使用者不知道的抗辯審查較寬松,反過 來對權利人指控銷售者、使用者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審查則較為嚴格。很多權利人在訴前向銷售者、使用者發律師函或警告信,進入訴訟后, 權利人就以此來證明銷售者、使用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銷售、使用的 產品屬侵權產品。但警告信函只是證明銷售者、使用者知道或應當知 道的初步證據,因為技術比對需要鑒定機構來完成, 而普通的銷售者 或使用者往往無法做出準確判定。僅根據已發出的警告信函就認定銷 售者或使用者已經知情并不妥當,還應當結

6、合案件的其他情況綜合認(四)行為人須舉證證明合法來源如果行為人明知其銷售或使用是侵權產品, 其會刻意回避侵權產 品的具體來源。所以,當銷售者或使用者無法提供相關證據,便推定 行為人的產品來源不合法,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來說,行為人主張合法來源所能提供的證據主要包括合同、付款 憑證等。由于一些企業經營不規范,往往在訴訟中不能提供完整的產 品來源方面的證據,給行為人主觀善意與否的認定帶來一定困難。二、停止侵權責任還需承擔專利法對專利侵權采取的是無過錯歸責原則, 即行為人銷售 或使用專利侵權產品只要不存在法定免責事由, 即構成侵權,應承擔 民事責任,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存在故意

7、或者過失。專利法第七十條在銷售者或使用者承擔賠償責任上, 采取的是過錯歸責原則,而 這與專利侵權的無過錯歸責原則是不矛盾,也即善意銷售者或使用者 除賠償責任外的其他民事責任仍然需要承擔。專利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 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 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 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根據該條規定,專利 侵權產品的銷售者或使用者仍然需要承擔停止侵權責任,應當停止使用或銷售專利侵權產品。這是由專利權的特殊性決定的,同時也是民 法公平原則的體現。在善意取得與專利權之間,專利權得到了優先保 護。銷售者、使用者因為停止使用或銷售專利侵權產品, 也會遭受損 失。這種損失可以通過兩個途徑予以補救。 一方面是從權利人合法取 得專利權的許可使用或購買專利產品,另一方面是要求專利侵權產品 的出賣人承擔因違反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而產生的違約責任。雖然善意銷售者、使用者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其因停止使 用或銷售而產生的損失也會通過一定的途徑得到補償。 但任何一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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