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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案例分析題集經濟法概論案例分析題及答案總目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第二章 企業法第三章 公司法第四章 企業破產法第五章 合同法第六章 金融法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第八章 票據法第九章 證券法第十章 會計法第十一章 稅法第十二章 公平競爭法第十三章 產品質量法第十四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章 勞動法第十六章 知識產權法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1. 2006年9月1日,甲市A區 A國家稅務局對B公司作出某一具體行政行為并于當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該信函。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A公司如對該行政機關地決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間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問: (1) B公司應在何期間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為什么

2、?(2) 受理B公司申請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是誰?(3) 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是誰?被申請人是誰?答案 :(1) 9月5日至 11月4日。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2) 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3) 申請人是B公司,被申請人是甲市A區A國家稅務局。 2 A公司與B公司依法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但由于該合同履行前發生了地震,致使合同無法履行。A公司據此依法解除了雙方的買賣合同。問:(1) A與B之間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中,指出主體、客體、內容是什么?(2) 引起A與B雙方法律關系的產生、終止

3、的法律事實是什么?答案 :(1) A與B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中,主體是A公司與B公司。客體是買賣的標的、貨物。內容是A公司與B公司的合同權利和義務。(2) 引起A與B雙方法律關系的產生的法律事實是A、B依法簽訂合同的行為引起A、B雙方法律關系終止的法律事實是地震這一事由。3.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貨物買賣合同,并在合同中單獨制定了仲裁條款。事后甲公司發現在訂立合同時對該有關事項存在重大誤解。問:(1) 甲公司可否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某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合同?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答案 :(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合同。(2) 如果甲公司直

4、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仲裁協議獨立有效,即使合同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協議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 2006年8月10日A縣甲皮鞋廠與B市的橡膠廠簽定一份購銷合同,由橡膠廠供貨,貨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規定,由橡膠廠代辦托運。乙橡膠廠按期發貨后,甲皮鞋廠以該貨物質量不合格為由拒付貨款,并要求退貨。乙橡膠廠表示不同意,于是發生合同爭議。乙橡膠廠準備提起訴訟。問:乙橡膠廠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訴?為什么? 答案:乙橡膠廠可以向A縣法院,也可以向 B市法院提起訴訟,A縣法院,B市法院對該

5、案均有管轄權。因為本案系合同糾紛,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甲皮鞋廠位于A縣,故A縣法院對該案享有管轄權。又:本案的合同規定由橡膠廠代辦托運。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凡合同規定由供方代辦托運,發運地即為合同履行地。據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為B市,因而B市法院對該案也享有管轄權。因此,乙橡膠廠可以向A縣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訴訟。第二章 企業法 1中國A公司與日本B公司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個中外合資企業,雙方經協商擬定的中外合資企業合同,其部分條款如下:(1)中外合資企業投資總額1200萬美元,注冊資本500萬美元,中方出資300萬美元,外

6、方出資200萬美元。(2)中方以貨幣、廠房、場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外方以外幣、設備、專有技術作價出資(但其中外方的機器設備是租賃來的)。(3)中外合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擬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組織機構,股東會為企業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企業的執行機構,監事會為企業的監督機構。(4)董事長由中方擔任,外方擔任副董事長并兼任總經理,總經理是法定代表人。(5)對于企業的重大事務,如合資企業章程的修改,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增加、減少、合并、分立等,應由合資企業的全體董事通過方可作出決議。(6)合資企業在依法繳納了所得稅后,可按約定比例向中外投資者分配。要求:分析說明上述各項條款內容是否符

7、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答案:(1)外方的投資比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在中外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不得低于25%,本案中外方投資2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0%。(2)出資方式符合法律規定,中外合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以貨幣、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作為出資,但中外合資企業的外方以租賃來的機器設備作為出資不符合規定。(3)中外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符合法律規定,但擬定的組織機構不符合規定。中外合資企業的組織機構應為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并且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合營企業無須設立股東會和監事會。(4)總經理作為中外合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規定,按照法律規

8、定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人代表。(5)對于本案中所列舉的企業重大事務不必由全體董事通過方可做出決議,而是由出席董事會的全體董事通過方可做出決議。按約定比例分配利潤的條款不符合規定。(6)中外合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后,應按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而不是按約定比例分配。22001的3月,江蘇省某市一家用電器廠準備與日本公司建立一中外合資經營的家電有限公司。中外雙方合營者在簽訂的合營合同中約定日本方以技術出資,技術出資作價占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0%;中外雙方商定中方為董事長,日方為副董事長。該合同經營的家電有限公司經審批機構批準后,依法注冊登記成立。公司成立后,由于日方擔心投資風險,于是讓該公

9、司在日本的保險公司辦理了財產安全保險。公司成立半年后,經營效益良好,日方在未經中方董事同意的情況下召開董事會,以到會的1/2董事通過決議,決定增加出資。問:請分析該案中哪些地方不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答案:該案中不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有關規定的有以下兩個方面:(1)在該案中,合營企業合同規定日方以技術出資作價占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0%。這一約定不符合中外合資企業法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關于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規定,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而在本案中,日方的投資比例僅為20%,顯然低于法律規定的標準。對此,日方應追加出資。(2)本案中有關合營企

10、業增加注冊資本方面不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增加注冊資本,必須由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會議通過,而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增加注冊資本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做出決議。在本案中,日方在未經中方董事同意的情況下召開董事會,以到會的1/2董事通過決議,決定增加出資。這一做法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因此該增加出資的決議無效。3中國甲公司與泰國乙企業擬在中國寧波設立一家法人中外合作企業,雙方經協商擬定一份中外合作企業協議草案,部分條款如下:(1)外方合作者以現金和機器設備出資,占總出資額的65%,中方合作者以廠房和土地使用權出資,占出資額的

11、35%。(2)中外合作企業合作期限為8年,合作期滿后,企業全部固定資產歸中方,但中方應按固定資產殘值的10%給外方適當補償。(3)在合作企業正式投產后的前5年分別讓外方先行收回其投資,每年先行回收投資的支出部分可計入合作企業當年的成本。(4)合作企業的稅后利潤以各占50%的比例分配。(5)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設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要求:分析說明上述合作企業條款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答案:(1)中外合作企業的出資方式,及中外雙方出資比例均符合法律規定。中外合作企業的出資方式可以以現金、機器設備、廠房、土地使用權出資。法人合作企業,外方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5%。外方的出資

12、額占65%,符合規定。(2)經營期限屆滿后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的處理有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按法律規定,中外合作企業約定讓外方在合作經營期間先行回收其投資的,那么合作期間屆滿后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應無償歸中方所有。本題中按固定資產殘值的10%給外方適當補償的做法不符合規定。(3)在合作經營期間,外方可以依法先行回收其投資。但是合作企業的虧損未彌補前,外方不得先行收回投資,這表明只能用企業利潤來回收投資。所以本題中把先行收回投資的支出部分直接計入企業當年成本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4)合作各方有關利潤分配比例的約定符合有關規定。因為,依照有關規定,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約定利潤分配比例。(5)關于

13、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的設置符合法律規定。作為法人的中外合作企業應設董事會,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4甲、乙、丙、丁四人商議設立普通合伙企業,并簽訂了合伙協議。甲以部分貨幣及實物折價出資10萬元,乙以實物折價出資8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勞務折價出資6萬元,丁以貨物出資4萬元。合伙協議規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合伙協議約定由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合伙企業設立后存續期間,發生下列行為事實(但不限于):(1)合伙企業設立3個月后,甲擅自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與A簽訂了代銷合同,乙合伙人獲知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伙企

14、業利益,經與丙、丁商議后,即向A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甲合伙人無單獨與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的權利。(2)合伙企業經營了1年后,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給合伙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1個多月后,該合伙人撤資退伙。于是,合伙企業又接納戊入伙,戊仍然出資4萬元。此后,合伙企業的債權人B就丁退伙前發生的債務要求合伙企業的現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甲為了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獨自決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張某擔任該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并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合伙企業以外的王某擔保。(4)合伙企業經營了1年半后,乙在與C經濟業務來往后,發生了債務。C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勝訴后

15、,C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5)該合伙企業又繼續經營了3個月后,由于在此之前甲等經營管理不善,造成該合伙企業虧損嚴重,合伙企業的E債權人起訴于法院,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合伙企業財產25萬元,但所欠債務40萬元。要求:(1)假設該合伙企業中的丙是現任國家公務員,判斷可否成為合伙人。假如合伙協議規定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合伙企業債務無限連帶責任,而乙、丙、丁不執行合伙事務,故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判斷此項協議條款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2)分析甲、乙、丙、丁的出資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什么?(3)甲擅自以合伙企業名義與A公司簽訂代銷合同,而A公司如果是善意的不知道該合伙企業對甲

16、的內部限制的第三人,分析該代銷合同的效力如何確認。(4)合伙企業某債權人B就丁退伙前發生的債務要求合伙企業的現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分析丁可否以自己已經退伙為由,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不久為由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什么?(5)分析甲聘任合伙企業以外的張某來擔任經營管理人員及為合伙企業以外的王某擔保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6)乙被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時,分析乙是否仍然可以作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7)分析合伙企業的40萬元債務應如何清償。答案:(1)如果丙是現任國家公務員,則丙不能成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為在職國家公務員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因

17、此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根據規定,在普通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均負無限連帶責任。本題中關于合伙企業中合伙人負無限連帶責任,其他部分合伙人負有限責任的說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2)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符合法律規定,合伙企業可以依法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勞務、其他財產權出資。(3)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題中的A公司屬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不能以對甲執行合伙事務的限制來否定代銷合同的成立有效。(4)丁、戊理由不成立。因為根據有關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

18、,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5)不合法。根據有關規定,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及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這兩項事務均屬于法定應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事務。本題中甲擅自進行這兩項事務,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故為不合法。(6)乙屬于退伙。根據法律規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體財產份額的情形,合伙人當然退伙。故乙在情形實際發生之日起不再是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了。(7)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有權向合伙人全體或者任何一

19、名合伙人提出償還債務的請求,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人追償由于其承擔連帶責任而導致所清償的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的部分。 第三十八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5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與其朋友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四人商定,甲出資5萬元,若合伙企業發生虧損,甲不再以個人財產承擔虧損。乙以設備出資,丙以勞務出資,丁以場地出資,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3年,并將合伙企業命名為“眾發有限責任公司”。

20、回答:(1)本案例中有哪些內容不符合合伙企業法的規定?(2)該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乙以其設備向債權人戊出質但未告知其他合伙人,則乙的行為效力如何?(3)丙的債權人周某以丙曾向他借款2萬元為由要求撤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1萬元,則周某的要求能否實現?(4)后來,乙想把自己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其朋友錢某該如何處理?答案:(1)甲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甲、乙、丙、丁四人有關承擔有限責任的約定不合法;合伙企業不得使用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名稱。(2)乙的行為無效或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五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

21、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不能實現。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券抵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故周某的要求不合法。(4)該行為須得丙、丁的一致同意。6鄭某、張某、朱某分別出資2萬元、4萬元、6萬元成立普通合伙企業從事小食品加工。約定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虧損。該合伙企業成立1年后,三人因經營理念發生分歧無法調和,于是一致同意解散該合伙企業。三人經清算查明:合伙企業現有價值1.5萬元的小食品,欠職工工資0.5萬元,稅款1萬元,借款3萬元,清算費用0.2萬元。回答:(1)該合伙企業債務該如何清償?(2)鄭某、張某

22、、朱某各自承擔份額多少?答案:(1)首先以合伙企業全部財產清償,按照清算費用職工工資所欠稅款債務返還出資的順序進行清償。即:1.50.20.50.8(萬元)。(2)不足清償的部分,即:310.83.2(萬元)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擔。則鄭某分擔3.2×1/6(萬元);張某分擔3.2×2/6(萬元);朱某分擔3.2×3/6(萬元)。72004年8月7日,甲出資6萬元設立個人獨資企業A企業。甲聘請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合同,須經甲同意。10月18日,乙未經甲同意,以A企業名義向善意第三人丙購買了價值1.2萬元的貨物。2005

23、年3月15日,A企業虧損,不能支付欠丁的到期債務,甲決定解散企業。依法進行企業清算,以A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依法定順序清償后,仍欠丁債務5萬元,而經查甲個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要求:(1)分析乙于10月18日以A名義向丙購入價值1.2萬元的貨物行為是否有效。說明理由。(2)假設不足清償丁的債務,分析應如何處理。答案:(1)乙于10月18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入價值1.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該行為有效。(2)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

24、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原投資人對債權人的責任消滅。因此,A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以個人財產2萬元償還,尚欠丁3萬元。A企業解散,甲對欠丁3萬元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丁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持續償債義務就消滅。8甲曾是某高校旅游專業的大學生,畢業后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專門提供旅游咨詢服務的個人獨資企業。(1)甲在申請設立企業的申請書中未載明注冊資金的數額,則該申請書的效力如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否受理其申請?(2)甲向該企業投資的五臺電腦、一套辦公桌椅,自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所有權屬于誰?(3)該企業成立后由于經營有方業務越來越大,甲為擴大規模打算讓其好

25、友乙共同參與經營,乙能否成為該企業的投資人?若不能,則甲該如何處理?(4)1年后受SARS影響,該企業虧損嚴重,甲決定解散該企業并依法進行了清算。解散后,該企業的債權人之一丙才得知解散的消息,則丙能否向甲主張債權?為什么?答案:(1)該申請書有效,因為個人獨資企業不要求獨資企業有最低注冊資金,只要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即可。故工商行政機關受理其申請。(2)屬于甲所有。(3)乙不能成為投資人,甲可以委托或聘用乙管理該獨資企業的事務。(4)丙可以在該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5年內向甲主張債權。因為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8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

26、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第三章 公司法 1某市甲、乙、丙三家國有企業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共同出資組建某有限責任公司,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以生產經營業務為主,甲企業用貨幣出資;乙企業用廠房、設備等實物出資;丙企業以其商標權和專利權出資。三方約定公司董事會由7人組成。要求:(1)回答該有限責任公司應由哪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2)說明該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3)分析各發起人的出資應如何確認和繳納。(4)回答公司董事會應由哪些方面的人士組成。答案:(1)該有限責任公司系由市政府批準發起成立的,因此其設立登記手續應在該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2)注冊資

27、本的最低限額為3萬元人民幣。(3)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其出資金額必須經過評估確認,乙企業和丙企業的出資應以其提供的實物經評估確認的金額認定。各發起人出資繳納程序如下:以貨幣出資的,股東貨幣出資的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公司的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作價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的轉移手續,股東全部交納出資后,必須經過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4)由兩個以上國有企業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因此,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有甲、乙、丙企業的代表外,還應有公司職工代表。共同組成公司董事會。2某有限責任

28、公司注冊資本300萬元,其中甲投資者占30%,乙投資者占45%,丙投資者占25%,半年度實現利潤100萬元,上年度虧損為50萬元,已知公司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公司股東會決定不提取任意公積金。要求:說明該公司本年度利潤應如何分配。答案:(10050)50(萬元)5050×25%37.5(萬元)37.5×10%3.75(萬元)37.53.7533.75(萬元)甲33.75×30%;乙33.75×45%;丙33.75×25%。3A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有關事項如下:(1)公司召開董事會,通過以下決議:根據經理丙的提名解聘財務負責人甲;決定發行公司

29、債券,責成董事乙準備有關發行文件報送有關部門審批。(2)該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2006年度稅后利潤3000余萬元;公司自成立以來沒有發生虧損,已提取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2600萬元,公司決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3)公司經理丙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全部轉讓給丁;丙還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從事與A公司業務同類的營業活動。(4)公司以“財政部門無權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會計檢查”為由,拒絕財政局的檢查。要求:(1)回答A公司董事會通過的兩項決議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說明理由。(2)回答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積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說明理由。(3)分析公司經理丙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轉讓

30、給丁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說明理由。(4)分析公司經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從事與A公司業務同類的營業活動;丙從該營業活動中獲得的收入應如何處理。(5)A公司拒絕市財政局對該公司會計工作檢查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國會計法規定。為什么?答案:(1)A公司董事會通過的兩項決議,第一項符合我國公司法規定,第二項不符合。董事會職權中,有權聘任、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發行公司債券是股東大會的職權,而不是董事會。(2)符合。公司法規定,法定盈余公積按照稅后利潤10%提取,當公司公積金累計金額已達注冊資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3)不符合。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31、“全部轉讓”股份不符合規定。(4)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5)不符合。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有權依法對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實施監督。4甲、乙國有企業與另外9家國有企業擬聯合組建設立“光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內容為:公司股東會除召開定期會議外,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規定的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方面的不合法之處。經全體股東協商后,予以糾正。200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1億元,其中甲以工業產權出資,協議作價金額

32、1200萬元;乙出資1400萬元,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東會會議,設立了董事會。200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會發現,甲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的金額,為了使公司股東出資總額仍達到1億元,董事會提出了解決方案,即:由甲補足差額,如果甲不能補足差額,則由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分擔該差額。2007年2月,公司經過一段時間運作后,經濟效益好,董事會制定了一個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將公司現有的注冊資本由1億元增加到1.5億元,增資方案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時,有7家股東贊成投資,7家股東出資總和為538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58.3%;有4家股東不贊

33、成增資,4家股東出資總和為417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41.7%。股東會通過了增資決議,并授權董事會執行。2007年3月,光中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反了合同規定被訴之法院,對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總公司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要求:(1)分析光中公司設立過程中訂立的公司章程中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規定有哪些不合法之處。為什么?(2)回答光中公司的首次股東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為什么?(3)分析光中公司董事會作出關于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內容是否合法。為什么?(4)分析光中公司股東會做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為什么?(5)回答光中

34、公司是否應替海南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答案:(1)光中公司設立過程中訂立的公司章程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提議權的規定不合法。公司法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均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卻規定臨時會議須經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東會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東乙出資1400萬元,是出資最多的股東,首次會議應由乙召集和主持。(3)光中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的內容不合法。因為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

35、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時,應當由交付出資的股東補齊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而并非由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分擔該差額。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4)光中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不合法。表決時,同意股東的出資額占表決權總數的58.3%,未達到2/3的比例,因此,增資決議不能通過。(5)光中公司應替海南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依法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公司

36、的總公司承擔。第四章 企業破產法 1A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喪失清償能力,被債權人申請其破產,法院依法受理該公司破產案件,并依法宣告其破產。清算報告如下(不限于):(1)破產財產500萬元。(2)欠公司職工工資100萬元。(3)欠稅款50萬元。(4)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30萬元。(5)破產債權總額1000萬元,其中欠B銀行信用貸款100萬元。要求:(1)說明該公司的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2)說明破產債權人的分配比例。(3)分析B銀行在破產財產分配中是否享有優先權,能分配到多少財產。(4)回答破產程序終結后,應當由誰負責辦理公司的注銷登記手續,向誰注銷。答案:(1)該公司的破產財產分配

37、順序: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以下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稅款;清償破產債權。(2)破產財產分配順序的原則是同一順序不足分配按相同比例分配,本題破產債權人分配的同一比例是:5003010050320(萬元)破產債權總額1000(萬元)同一比例:320÷1000825(3)B銀行在破產財產分配中不享有優先權,因為向B銀行信用貸款100萬元屬于破產債權額,能分配到破產財產32萬元。825×10032(萬元)(4)破產程序終結后,由管理人向破產企業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最后解散債權人會議等機構。2甲國有企業被債

38、權人申請宣告破產,法院依法受理破產案件,并宣告其破產,企業破產時管理的財產和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情況如下:(1)企業破產時經營管理的財產評估變現價值如下:1號房屋價值550萬元,全部用于對A銀行的債務抵押。2號房屋價值500萬元,屬于租用B公司的房屋。對外投資價值(含應得投資收益)200萬元。破產企業享有的專利權評估作價60萬元。受理破產案件前半年內,破產企業主動放棄對C公司的到期債權50萬元。甲對B公司擁有債權200萬元。此外,其他經營管理的財產有500萬元。(2)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情況如下:A銀行對該破產企業發放1年期貸款,本金600萬元,年利率10%,到期應計利息共60萬元,尚有半年到期。B公

39、司擁有到期債權700萬元。D公司因為破產企業擔保,在甲公司被宣告破產前,已為甲公司償還債務本息共300萬元。E公司因為管理人解除合同造成直接損失120萬元。其他破產債權額1200萬元(3)發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40萬元,欠稅款130萬元,欠職工工資150萬元。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分析說明以下問題:(1)分別說明哪些屬于取回權、別除權、抵銷權、撤銷權,金額各為多少?(2)破產企業管理的財產中,哪些屬于破產財產?金額為多少?(3)哪些屬于破產債權?金額多少?(4)按何種比例向破產債權人分配?答案:(1)A銀行對破產企業擁有的實際債權本息共630萬元(扣除未到期利息30萬元),可以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40、屬于別除權。B公司欠破產企業債務200萬元,可以抵銷破產企業所欠B公司的債權,屬于抵銷權。第2號房屋價值500萬元,屬于租用B企業的房屋,B企業可以通過清算組行使取回權。受理破產案件前半年內,破產企業主動放棄對C公司的到期債權50萬元,管理人應提請行使撤銷權予以撤銷。(2)以下屬于破產財產:對外投資價值200萬元。專利權價值60萬元。行使撤銷權追回破產企業已放棄債權50萬元。以上三項破產財產共計310萬元,加上其他經營管理的財產500萬元,共計810萬元破產財產。(3)以下屬于破產債權:A銀行對破產企業擁有債權額630萬元超過擔保物價值550萬元的部分,即80萬元為破產債權。B公司擁有的扣除抵

41、銷權以后的債權共500萬元。D公司為破產企業擔保而形成的300萬元債權。E公司直接損失額120萬元。以上四項破產共計1000萬元,加上其他破產債權額1200萬元,共計2200萬元。(4)按49220比例向破產債權人分配,計算如下:(81040150130)÷220049220第五章 合同法 1甲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向乙公司發出電報稱:“現有A型鋼材100噸,每噸2500元,如貴方需購,望于接到電報之日起一周內回復,也可直接帶款提貨。”3月12日,乙公司給甲公司復電稱:“接受貴方提供的A型鋼材100噸,但價格希望以每噸2400元成交,如同意可在7日內將貨送至本公司”。甲公司接電后

42、未予答復。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合同法規定,回答以下問題:(1)甲、乙之間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2)如甲公司在2006年3月11日得知A型鋼材可能漲價,擬撤銷要約,是否可以?為什么?(3)假設乙公司在2006年3月20日復電給甲公司稱:“完全接受貴方條件”。甲公司接電后未予答復,則甲、乙之間合同關系是否成立?為什么?(4)假設乙公司接到甲公司2006年3月10日電報后,于3月12日派人帶款提貨,而此時甲公司已將這100噸鋼材高價賣給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對乙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為什么?答案:(1)甲、乙之間合同不成立。因為乙公司的答復變更了甲公司要約中實質性內容,不屬于承諾,而是一個新要約,甲公

43、司接電后未予答復,故甲、乙之間合同不成立。(2)不可以。因為合同法規定,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要約不得撤銷。本案中,甲的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故甲不得撤銷要約。(3)甲、乙之間合同不成立。因為乙公司已超越承諾期發出承諾,應視為新要約,故甲、乙之間合同不成立。(4)甲公司應對乙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因為乙公司在承諾期內帶款提貨,以實際行為與甲設立合同關系。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的是一個確定承諾期限的要約,甲公司如無法履行其義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理應向乙公司承擔法律責任。22006年5月12日,甲、乙兩公司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一份電子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向乙銷售10臺電子設備,每臺2萬元,2006年

44、6月底交貨,由甲負責委托運輸公司送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清貨款。6月中旬,甲有確切證據證明乙經營狀況嚴重惡化,隨即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乙接到通知后及時提供了擔保。6月底,甲委托丙運輸這10臺電子設備,但運輸途中被人偷掉,致使甲在6月底前不能交貨,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甲認為不能按時交貨并非自己過錯,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拒絕承擔違約責任。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以下問題:(1)甲在6月中旬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2)7月8日,乙要求與甲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為什么?(3)甲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答案:(1)合法。因為甲有確切證

45、據證明乙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2)合法。因為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3)甲應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本案中,甲因丙運輸公司的原因造成了違約,甲應當向乙承擔違約責任,甲和丙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3甲、乙簽訂一份買賣合同,乙向甲購買化工原料20噸,價款50萬元,甲交貨后乙方在10日內付款,其他條款齊全。甲按期交貨后,乙遲遲不履行付款義務,甲屢屢催討無果,在

46、催討過程中,甲得知丙欠乙已到期的債務30萬元,而乙怠于行使其對丙的債權。同時,甲又查明乙放棄了丁欠其的已到期的10萬元債權,又得知乙以轉產的名義將一臺設備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戊,但戊并不知道乙的行為損害了甲的利益。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以下問題:(1)甲對丙可行使什么權利?為什么?甲行使該種權利時應通過何種方式來行使?(2)若甲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乙放棄債權和低價轉讓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答案:(1)甲對丙可行使代位權。因為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本案中乙怠于行使其對丙的債權,甲對丙可行使代位

47、權。甲行使代位權必須通過法院來行使,即甲須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才能行使代位權。(2)甲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乙放棄債權的行為合法。因為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就可以行使撤銷權。甲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乙的低價轉讓行為不合法。因為合同法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即對有償行為,以惡意為主觀要件,當債務人有惡意時,若第三人也同時有惡意,債權人才可行使撤銷權。本案中,乙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其財產,第三人戊并不知道乙的行為損害了甲的利益,即戊沒有惡意,故甲不能行使撤銷權。42006年3月20

48、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甲向乙銷售5臺機床,價款20萬元,甲在4月15日交貨,乙收到貨物后15日內付款,違約金為5%。合同訂立后,甲按時交貨。4月16日,甲與丙簽訂轉讓債權的合同。于是,甲通知乙到期時將貨款支付給丙公司。4月30日合同付款期屆滿,乙未向丙付款。5月8日,丙公司催告乙公司付款,乙公司以甲公司轉讓合同未經其同意為由拒付貨款,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乙付清貨款并支付違約金。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合同法規定,回答以下問題:(1)丙公司是否該合同當事人?為什么?(2)乙公司對丙公司拒付貨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3)丙公司請求乙公司付清貨款并支付違約金是否符合法律

49、規定?為什么?(4)假設乙公司以甲公司交貨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向丙公司抗辯是否合法?為什么?答案:(1)丙公司是合同當事人。因為合同法規定,權利轉讓合同一經成立,受讓人即取代了原債權人的地位。本案中,甲與丙簽訂了權利轉讓合同,丙取得了債權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2)不成立。因為合同法規定,合同權利的轉讓無須經合同債務人同意,但應通知債務人。本案中,乙以甲權利轉讓合同未經其同意為由拒付貨款的理由不成立。(3)符合。因為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不僅取得主債權,同時也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違約金債權等。本案中,丙不僅取得貨款的主債權,同時也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違約金從權利。(4

50、)合法。因為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后,債務人得以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亦得以對抗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故假設乙以甲交貨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向丙抗辯是合法的。5A電器廠與B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簽訂一份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B公司購買A廠生產的新型電器插座5000套,總價10萬元,B公司先付定金2萬元,2006年6月底前交貨,交貨后B公司10日內付款,違約金按10%計算,發生爭議由××省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合同成立后,B公司按約支付了定金。但A廠由于未及時組織生產,致使A廠不能按期履行合同,A廠要求遲延履行合同2個月。B公司認為遲延履行使其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于

51、當年7月10日通知A廠解除合同,并要求A廠按合同支付違約金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A廠不同意,B公司遂于2004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合同法規定,回答以下問題:(1)B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為什么?(2)B公司要求A廠支付違約金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是否合法?為什么?(3)B公司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糾紛的方式是否合法?為什么?答案:(1)有權解除合同。因為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A廠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使B公司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B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不合法。因為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

52、對方可以選擇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兩者不能并用。(3)不合法。因為法律規定,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仲裁解決爭議,而不得再尋求訴訟途徑解決爭議,故B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6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06年5月20日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甲為買方,乙為賣方。雙方約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設備10套,價款總計為150萬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定金25萬元;(3)如一方遲延履行,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4)由丙公司作為乙公司的保證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時,丙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給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

53、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設備,甲公司支付了45萬元貨款。9月,該種設備價格大幅上漲,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變更合同,要求將剩余的7套設備價格提高到每套30萬元,甲公司不同意,隨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設備,從而嚴重影響到了其正常生產,并因此遭受了50萬元的經濟損失。于是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違約金數額并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證責任。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是否合法?說明理由。(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說明理由。(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

54、由。(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5)丙公司在什么條件下應當履行一般保證責任?答案:(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合法。根據合同法和擔保法的規定(或法律規定),定金由合同當事人約定,數額也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在本題中,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的合同約定的定金為25萬元,占主合同標的額的16.67%,符合法律規定。但由于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給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或法律規定),依法訂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

55、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對方有異議的,應當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依法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或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或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20萬元,低于乙公司給甲公司的損失的50萬元的經濟損失,所以甲公司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依法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或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當事人

56、可以要求繼續履行,違約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5)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或法律規定),在甲乙之間的合同糾紛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乙公司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丙公司對甲公司應當履行一般保證責任。72006年6月,甲公司將一臺價值900萬元的機床委托乙倉庫保管,雙方簽訂的保管合同約定:保管期限從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費用2萬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機床時一次付清。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購進一批原材料,但因資金緊張,暫時無法付款。經丙公司同意,甲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機床做抵押,購入丙公司原料。雙方約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償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權將機床變賣,

57、以其價款抵償原材料款。10月10日,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轉讓機床合同(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轉讓機床的情況,同時也已向丁公司說明該機床已抵押的事實),雙方約定:甲公司將該機床作價860萬元賣給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貨,丁公司在收貨后10日內付清貨款。10月下旬,甲公司發現丁公司經營狀況惡化(有證據證明),于是通知丁公司終止交貨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擔保,丁公司沒有給予任何答復。11月上旬,甲公司發現丁公司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機床保管費,乙倉庫可以行使什么權利?(2)甲公司向丁公司轉讓已抵押的機床,甲、丁訂立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與丁公司訂立的轉讓機床合同?為什么?(4)甲公司能否解除與丁公司訂立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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