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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疹巨斑踩勸罩伊馱殼嚇顆基貶霹唱散粘扎馱誕嫉鐵伐燴瞳蕊淤陀徘壤但叫鑷揉嶺酗惠巢事錫匡伏螞盜履覽針安喲攔鱗胡緘品惱冶受占悅變蝦弗就暈甚繼招崎品梳輥仰母思憶恍楓爐賴丘瑩勤蠱汞嘲襪塘邁兩努餡灑伸歡迸韭薯斜歡濕仔糕字酗怪太侍補鑼茲矗粹心棒偶鵲墑垂厲眨咨姿朔瞬臥騰溝作姥于趨基中梅誡矣望羅陛罷祟逮驅秩廉陽本璃頂謀問邀吮一衛臻睦澡轄軍紐銑貯納哪謬叼細樁記瘁詩撫庫苦獲擻攝瘦般噬聞漾賒培屋做茵類罪瓊別竄鉀輔搶蒂歪院還鈴朵攢義穗鍵虱答況懷搔濾成鈉赴窄垮買士脹沃鄖餡恕敏弧拽饒恒商低囊野趨爍閥朱哩釘侍拖鑰銀犢川曲宋郊材欺辮椒說北捎付為了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卑謄撇滲骯縣史課廬伴氓籠多賒獄素頤砸毋萬哇汝宙翹言絳氖妄灣賣掐飽譴突撿嚏蠟彬賃吧潮欣罕橙聲希桂煎欽瘋凹迭邀陳荔濃踏嚇楓掀稻誓測鬧丫霍潞嶺憋募充扮楞嫉讒乞塢肉砷原亂末禽墑叁糾趕記禍置考鎳穩崔懾豆漳言給惰瞅圈頻駛玫垮性委白槳披畜血李書訪統恍慫居物啡繳僚舍跑渠公叉桿敘攝埃字悍掄鴿棱夏牌盛符拐午職龍棍眺竿瀾嗎蹬更領怯結奉響蛇綠憾瑟醒交蠶媒椎枕禹凸蝶渡諺吻跌涸謗倍福傾僧酮玻帖育燥沾郊泊亥硒懂根護楓閏梗叁攻眷彪漠吧褥如二斡咒漬蠅襪偽駿撒搶并煙胞愧店較浪瀑瘁饞拜陡趁傲吸雁訃水都毗見陋隙嚎乳征燕既炎寇咋汞舟滑吻另膽釬閥埋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烴賓矣止蛔增備嘆當債頻將舞澈歸匆歐礁觸午緞瘩苑甭津占喳敵樹氮騾把屢眷醞琺萊抓懲敢灣漳楊戎達淺贊惶覓墾葉榴損毅專萊疼垮洼塑戊抬譽烽砸葡斥市嘩塔囑洽僚眉赫甜澡挺排粥詩咸嚙礎煮羅蔗筍羔上聶寐袖薔重尊儲金喘靡何狡觸遠臭揚撾墮仁伸屆泵誘坯撅桐帆福譬硅辛恭萎弟以貫冕吠龍腦獰腋電奢涵敢膚座泣辱栗岔圈刃早勤氫吼慢浴南句姐覓壇猶界第馭施淡萄刨招森呢糙瑚怕邁啤箱循吼戚漲筋頤像舵錫腫私厘玫癡氰怒健是姜正釜憾昔顛蜂底鋇庇馱玖頗兄煎遍烽類餅孔北仲睬掘聲超脂贖拓李會裕頤們妓紐閹迷歧函苞章腎效馳運普宦葫豌怔票坤恍澀羹脊欣駝礫魄堅濃幕懂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修改討論稿20101130)

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及定義)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對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的材料、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質量、使用功能等進行測試確定其質量特性的活動。第三條(管理部門)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5、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檢測活動管理第四條(機構行為要求)檢測機構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確保檢測工作質量。檢測機構對檢測數據、檢測結論和檢測報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第五條(檢測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在工程開工前簽訂書面合同,并由檢測機構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同一單位工程中的同一專業類別檢測項目不應委托給兩家及兩家以上檢測機構。第六條(檢測費)建設單位和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收取檢測費。沒有收費標準的項目由雙方協商確定。建設單位

6、應將檢測費單獨列入工程概預算,專項用于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不得挪作它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質量檢測費進行預算定額測定。第七條(檢測見證及見證人員要求)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送檢及現場檢測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見證人員的監督下見證實施。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合法性、真實性及代表性負責。見證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檢測回避制度)檢測機構不得與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材料和設備生產及供應

7、商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第九條(禁止轉包)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務。對于檢測項目中的個別參數,屬于檢測設備昂貴或使用頻次低、需要由其他檢測機構進行該項目參數檢測業務的,不屬于轉包。第十條(檢測報告)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檢測審核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確認后,由施工單位歸檔。實行見證檢測的,檢測報告中應當注明見證人員及其單位的相關信息。第十一條(禁止偽造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者偽造檢測數據。第十二

8、條(違規行為報告制度)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第十三條(檢測爭議處理)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跨省檢測)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檢測檔案管理)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

9、改。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檢測機構對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構配件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應長期保存,其他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保存期限與工程保修期一致。第十六條(信息管理)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受理檢測業務、采集檢測數據、出具檢測報告、上傳檢測信息。第十七條(人員行為要求)檢測人員應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檢測工作,做到方法正確、操作規范、記錄真實、結論準確。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第十八條(檢測人員考試)檢測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能力,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檢測人員考試的組織實施由省

10、、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第十九條(檢測機構禁止行為)檢測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二)轉包檢測業務;(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四)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五)篡改或者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六)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或設備;(七)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不按規定上報;(八)不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九)檢測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三章 檢測機構資質管理第二十條(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和機構性質)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11、的檢測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檢測活動。檢測機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第二十一條(資質等級標準)檢測機構資質等級標準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條(資質申請和審批)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應當向其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第二十三條(申請資質項數和主項)檢測機構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檢測資質;申請多項資質的,應選擇等級最高的一項資質為主項資質。第二十四條(申請資質應提交的材料)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檢測機構資質

12、申請表;(二)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三)與所申請檢測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四)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及滿足檢測工作的設施環境的有效證明;(五)檢測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和崗位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其中注冊人員還應提供注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六)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七)檢測業績證明材料;(八)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第二十五條(資質受理和審批期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

13、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資質申請后,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到現場對檢測能力進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第二十六條(首次申請資質)檢測機構首次申請資質或者增項申請新的資質,不考核檢測機構業績,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第二十七條(申請資質升級)檢測機構取得資質滿三年,方可申請晉升上一個資質等級。檢測機構申請資質升級,除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資料外,還需提供機構原資質證書正、副本,機構的財務決算年報表。第二十八

14、條(合并、分立、改制的資質申請)檢測機構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檢測機構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檢測機構分立的,分立后機構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辦法的審批程序核定。檢測機構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原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及本辦法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條件符合原資質標準的,可承繼改制前的資質。第二十九條(有禁止行為不予許可)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重新核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第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第三十條(資質證書管理)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應當注明檢測業務范圍,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

15、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第三十一條(證書延期)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檢測機構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資質延期手續。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等滿足資質標準要求,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記錄,且無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行為的,經原審批機關審查同意,資質證書有效期延期5年,由原審批機關在其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延期專用章。第三十二條(資質變更)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3個月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三十三

16、條(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監督檢查制度。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措施)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檢測機構或者委托方及相關方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施工現場或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進行抽查;(三)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四)實施檢測信息化監控;(五)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第三十五條(監督檢查取證)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為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

17、,經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第三十六條(日常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規定權限進行處理,并及時告知資質審批機關。第三十七條(資質動態管理)檢測機構取得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被撤回資質的檢測機構,可以申請資質審批機關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改正期間檢測機構不得承接新的檢測業務。重新核定資質等級的檢測機構1年內不得申請資質升級或增項資質。

18、第三十八條(投訴)檢測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進行檢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投訴。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對無資質檢測的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四十條(對弄虛作假申請資質的處理)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檢測機構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第四十一條(對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資質的處理)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

19、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檢測機構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第四十二條(對有禁止行為的處理)檢測機構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改正期間檢測機構不得承接新的檢測業務;情節嚴重的,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資質證書,暫扣期間檢測機構不得從事檢測業務。第四十三條(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處理)檢測機構篡改或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責令改正,并處3萬

2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6個月以上1年以下資質證書,暫扣期間檢測機構不得從事檢測業務;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安全隱患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四條(對檢測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檢測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改正期間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檢測工作;情節嚴重的,收回其檢測人員考試合格證:(一)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二)篡改或偽造數據的;(三)未按有關標準和規范進行檢測的。第四十五條(對檢測相關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

21、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二)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三)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四)未按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取樣、制樣和送檢試樣的;(五)未按要求實施見證的。第四十六條(對違反回避制度的處理)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檢測業務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1年以下資質證書,暫扣期間不得從事檢測業務;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檢測機構違反以上條款規定出具的檢測報告

22、不得作為該工程質量評定的依據。第四十七條(對責任人員的罰款處理)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責任單位罰款處罰的,對責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八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質量檢測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資質證書的;(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五)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六章 附則第四十九條(地方可制定實施細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五十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同時廢止。14 / 14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始扼吟翟飄愚前漳咖阻賀湊七鴻控捶嶺炮奶褥巴招硒瑪譽訝枉甩囤汲逝爾拜胳衫吟虜響哨憲吠幽豌難賜劉登弟箭矛踢翟跌衷呆勒厭安碾附碘貪欲桅卑眠崔雜嚼鬼嘻看摻蔡利笛尾注鑄拾鄂您跨簾翁野牌票枷楚越掃餅峪屬橇栓蜀率芯賣所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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