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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技術操作規程1 基本要求1.1 起重機的內燃機、電動機和電氣、液壓裝置部分,應執行動力與電氣裝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第1.1,1.2,1.4節的規定。1.2 操作人員在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1.3 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1.4 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應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1.5 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

2、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1.6 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1.7 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后作業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1.8 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1.9 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出音響信號示意。1.10 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

3、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1.11 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寫出專題報告,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下,方可作業。1.12 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體?,F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1.13 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

4、小于30,吊索與物件梭角之間應加墊塊。1.14 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1.15 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1.16 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1.17

5、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1.18 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簽發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1.19 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使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運行中不得通過卷筒和滑輪。1.20 鋼絲繩采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其編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當采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

6、格、數量應符合表4.1.20的規定。最后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中應經常檢查緊固情況。表1.20 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鋼絲繩直徑(mm)10以下1020212628363640最少繩卡數(個)34567繩卡間距(mm)801401602202401.21 每班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1.22 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必須在停止運轉后進行。1.23 起

7、重機的吊鉤和吊環嚴禁補焊。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更換: (1)表面有裂紋、破口; (2)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3)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4)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 (5)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1.24 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過原厚度50時,應更換制動帶。2 履帶式起重機2.1 起重機應在平坦堅實的地面上作業、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業時,坡度不得大于3,并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2.2 起重機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防護裝置及各

8、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2)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定; (3)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冷卻水等添加充足; (4)各連接件無松動。2.3 起重機啟動前應將主離合器分離,各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并應按照本規程第32節的規定啟動內燃機。2.4 內燃機啟動后,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待運轉正常再接合主離合器,進行空載運轉,順序檢查各工作機構及其制動器,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2.5 作業時,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過出廠規定。當無資料可查時,不得超過78。2.6 起重機變幅應緩慢平穩,嚴禁在起重臂未停穩前變換擋位;起重機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下降起重臂。2.7 在起吊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

9、,升降動作應慢速進行,并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動作。2.8 起吊重物時應先稍離地面試吊,當確認重物已掛牢,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繼續起吊。在重物升起過程中,操作人員應把腳放在制動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鉤冒頂。當起重機停止運轉而重物仍懸在空中時,即使制動踏板被固定,仍應腳踩在制動踏板上。2.9 采用雙機抬吊作業時,應選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機進行。抬吊時應統一指揮,動作應配合協調,載荷應分配合理,單機的起吊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載荷的80。在吊裝過程中,兩臺起重機的吊鉤滑輪組應保持垂直狀態。2.10 當起重機如需帶載行走時,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應堅實平整,重

10、物應在起重機正前方向,重物離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應栓好拉繩,緩慢行駛。嚴禁長距離帶載行駛。2.11 起重機行走時,轉彎不應過急;當轉彎半徑過小時,應分次轉彎;當路面凹凸不平時,不得轉彎。2.12 起重機上下坡道時應無載行走,上坡時應將起重臂仰角適當放小,卞艘時應將起重臂仰角適當放大。嚴禁下坡空擋滑行。2.13 作業后,起重臂應轉至順風方向,并降至4060之間,吊鉤應提升到接近頂端的位置,應關停內燃機,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各制動器加保險固定,操縱室和機棚應關門加鎖;2.14 起重機轉移工地,應采用平板拖車運送。特殊情況需自行轉移時,應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動輪應在后面,機身、起重臂、

11、吊鉤等必須處于制動位置,并應加保險固定。每行駛5001000m時,應對行走機構進行檢查和潤滑。2.15 起重機通過橋梁、水壩、排水溝等構筑物時,必須先查明允許載荷后再通過。必要時應對構筑物采取加固措施。通過鐵路、地下水管、電纜等設施時,應鋪設木板保護,并不得在上面轉彎。2.16 用火車或平板拖車運輸起重機時,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起重機裝上車后,應將回轉、行走、變幅等機構制動,并采用三角木楔緊履帶兩端,再牢固綁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墊實,不得使吊鉤懸空擺動。3 汽車、輪胎式起重機3.1 起重機行駛和工作的場地應保持平坦堅實,并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3.2 起重機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

12、下列要求: (1)各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2)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定; (3)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充足; (4)各連接件無松動; (5)輪胎氣壓符合規定。3.3 起重機啟動前,應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手制動器應鎖死,并應按照本規程第32節的有關規定啟動內燃機。啟動后,應怠速運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運轉正常后接合液壓泵,待壓力達到規定值,油溫超過30時,方可開始作業。3.4 作業前,應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承面的傾斜度在無載荷時不大于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3.5

13、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調整。3.6 應根據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并應估計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適當空間。3.7 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制器發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3.8 起重臂伸出后,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必須進行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3.9 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變幅時不得小于各長度所規定的仰角。3.10 汽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

14、前方起吊。3.11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時,載荷不得超過該工況下額定起重量的20,并應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應逐漸減速,不得使用緊急制動。3.12 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時,應使用低速檔。3.13 作業中發現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等異?,F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嚴禁制動。3.14 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3.15 起重吊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的操作動作。3.16 起重機帶載回轉時,操作應平穩,避免急劇回轉或停止,換向應在停穩后進行。3.17 當輪胎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道路必

15、須乎坦堅實,載荷必須符合出廠規定,重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3.18 作業后,應將起重臂全部縮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鉤應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桿分別撐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內,并用螺母固定;應將阻止機身旋轉的銷式制動器插入銷孔,并將取力器操縱手柄放在脫開位置,最后應鎖住起重操縱室門。3.19 行駛前,應檢查并確認各支腿的收存無松動,輪胎氣壓應符合規定。行駛時水溫應在8090范圍內,水溫未達到80時,不得高速行駛。3.20 行駛時應保持中速,不得緊急制動,過鐵道口或起伏路面時應減速,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倒車時應有人監護。3.21 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臺

16、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4 塔式起重機4.1 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承載能力:輕型(起重量30kn以下)應為60100kpa;中型(起重量31150kn)應為101200kpa;重型(起重量150kn以上)應為200kpa以上; (2)每間隔6m應設軌距拉桿一個,軌距允許偏差為公稱值的11000,且不超過3mm; (3)在縱橫方向上,鋼軌頂面的傾斜度不得大于11000; (4)鋼軌接頭間隙不得大于4rnm,并應與另一側軌道接頭錯開,錯開距離不得小于1.5m,接頭處應架在軌枕上,兩軌頂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距軌道終端lm處必須設置緩沖止擋器,其高度不應小于行走

17、輪的半徑。在距軌道終端2m處必須設置限位開關碰塊; (6)魚尾板連接螺栓應緊固,墊板應固定牢靠。4.2起重機的混凝土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于c35; (2)基礎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11000; (3)埋設件的位置、標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藝符合出廠說明書要求。4.3 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應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4.4 起重機的軌道基礎兩旁、混凝土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應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4.5 起重機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4.6 起重機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

18、隊進行,并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4.7 起重機拆裝前,應按照出廠有關規定,編制拆裝作業方法、質量要求和安全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作為拆裝作業技術方案,并向全體作業人員交底。4.8 拆裝作業前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和軌道鋪設或混凝土基礎應符合技術要求; (2)對所拆裝起重機的各機構、各部位、結構焊縫、重要部位螺栓、銷軸、卷揚機構和鋼絲繩、吊鉤、吊具以及電氣設備、線路等進行檢查,使隱患排除于拆裝作業之前; (3)對自升塔式起重機頂升液壓系統的液壓缸和油管、頂升套架結構、導向輪、頂升撐腳(爬爪)等進行檢查,及時處理存在的問題;(4)對采用旋轉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錨架、起

19、落塔身卷揚鋼絲繩以及起升機構制動系統等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使用;(5)對拆裝人員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帶、安全帽等進行檢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換;(6)檢查拆裝作業中配備的起重機、運輸汽車等輔助機械,應狀況良好,技術性能應保證拆裝作業的需要; (7)拆裝現場電源電壓、運輸道路、作業場地等應具備拆裝作業條件; 8安全監督崗的設置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落實已達到要求。4.9 起重機的拆裝作業應在白天進行。當遇大風、濃霧和雨雪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4.10 指揮人員應熟悉拆裝作業方案,遵守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使用明確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所有參與拆裝作業的人員,都應聽從指揮,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有錯誤時

20、,應停止作業,待聯系清楚后再進行。4.11 拆裝人員在進人工作現場時,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熟悉并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當發現異常情況或疑難問題時,應及時向技術負責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應防止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4.12 在拆裝上回轉、小車變幅的起重臂時,應根據出廠說明書的拆裝要求進行,并應保持起重機的平衡。4.13 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的結構,應使用原廠制造的連接螺栓,自制螺栓應有質量合格的試驗證明,否則不得使用。連接螺栓時,應采用扭矩扳手或專用扳手,并應按裝配技術要求擰緊。4.14 在拆裝作業過程中,當遇天氣劇變、突然停電、機械故障等意外情況,短時間不能繼續作業時

21、,必須使已拆裝的部位達到穩定狀態并固定牢靠,經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停止作業。4.15 安裝起重機時,必須將大車行走緩沖止擋器和限位開關碰塊安裝牢固可靠,并應將各部位的欄桿、平臺、扶桿、護圈等安全防護裝置裝齊。 4.16 在拆除因損壞或其它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機時,必須按照技術部門批準的安全拆卸方案進行。4.17 起重機安裝過程中,必須分階段進行技術檢驗。整機安裝完畢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各機構動作應正確、平穩、無異響,制動可靠,各安全裝置應靈敏有效;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和基礎平面的垂直度允許偏差為4/1000,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應填寫檢驗記錄,經技術負責人審查簽證后

22、,方可交付使用。4.18 起重機塔身升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升降作業過程,必須有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專人拆裝螺栓。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平臺。操縱室內應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信號; (2)升降應在白天進行,特殊情況需在夜間作業時,應有充分的照明; (3)風力在四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升降作業。在作業中風力突然增大達到四級時,必須立即停止,并應緊固上、下塔身各連接螺栓; (4)頂升前應預先放松電纜,其長度宜大于頂升總高度,并應緊固好電纜卷筒。下降時應適時收緊電纜; (5)升降時,必須調整好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準節的間隙,并應按規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

23、態,并將回轉機構制動住,當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之間的最后一處連接螺栓(銷子)拆卸困難時,應將其對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它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來松動螺栓(銷子); (6)升降時,頂升撐腳(爬爪)就位后,應插上安全銷,方可繼續下一動作; (7)升降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扭力緊固,液壓操縱桿回到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升降機構電源。4.19 起重機的附著錨固應符合下列要求:(1)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足起重機的設計要求。附著桿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間距和附著距離等,應按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執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設計; (2)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桿件,應采用經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

24、,并應采用附著桿進行調整,在最高錨固點以下垂直度允許偏差為21000; (3)在附著框架和附著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角不得超過10; (4)附著框架宜設置在塔身標準節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應加固; (5)身頂升接高到規定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規定; (6)起重機作業過程中,應經常檢查錨固裝置,發現松動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作業; (7)拆卸起重機時,應隨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卸相應的錨固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錨固裝置; (8)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時,嚴禁安裝或拆卸錨固裝置; (9)錨固裝置的安裝

25、、拆卸、檢查和調整,均應有專人負責,工作時應系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并應遵守高處作業有關安全操作的規定; (10)軌道式起重機作附著式使用時,應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并應設置阻擋行走輪移動的支座。4.20 起重機內爬升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內爬升作業應在白天進行。風力在五級及以上時,應停止作業; (2)內爬升時,應加強機上與機下之間的聯系以及上部樓層與下部樓層之間的聯系,遇有故障及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爬升; (3)內爬升過程中,嚴禁進行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變幅等各項動作; (4)起重機爬升到指定樓層后,應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過內爬升

26、框架固定在樓板上,并應頂緊導向裝置或用楔塊塞緊;(5)內爬升塔式起重機的固定間隔不宜小于3個樓層; (6)對固定內爬升框架的樓層樓板,在樓板下面應增設支柱作臨時加固。擱置起重機底座支承梁的樓層下方兩層樓板,也應設置支柱作臨時加固; (7)每次內爬升完畢后,樓板上遺留下來的開孔,應立即采用鋼筋混凝土封閉; (8)起重機完成內爬升作業后,應檢查內爬升框架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緊固以及樓板臨時支撐的穩固等,確認可靠后,方可進行吊裝作業。4.21 每月或連續大雨后,應及時對軌道基礎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軌距偏差,鋼軌頂面的傾斜度,軌道基礎的彈性沉陷,鋼軌的不直度及軌道的通過性能等。對混凝土基礎,應

27、檢查其是否有不均勻的沉降。 4.22 應保持起重機上所有安全裝置靈敏有效,如發現失靈的安全裝置,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所有安全裝置調整后,應加封(火漆或鉛封)固定,嚴禁擅自調整。4.23 配電箱應設置在軌道中部,電源電路中應裝設錯相及斷相保護裝置及緊急斷電開關,電纜卷筒應靈活有效,不得拖纜。4.24 起重機在無線電臺、電視臺或其他強電磁波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與吊鉤接觸的作業人員,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并應在吊鉤上掛接臨時放電裝置。4.25 當同一施工地點有兩臺以上起重機時,應保持兩機間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離不得小于2m。 4.26 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軌道基礎平直無沉陷,魚尾板聯接螺栓及

28、道釘無松動,并應清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4.27 起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4)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6)供電電纜無破損。4.28 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4.29 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音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4.30 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

29、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4.31 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4.32 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4.33 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

30、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4.34 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4.35 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4.36 對于無中央集電環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4.37 裝有上、下兩套操縱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4.38 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4.39 采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擋或慢就位速度作業。4.40 作業中如遇六級及以上

31、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4.41 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4.42 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嚴禁超員,其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當起重機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電梯停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時間懸在空中。4.43 作業完畢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4.44 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縱室門窗,下機后,應鎖

32、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4.45 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4.46 在寒冷季節,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4.47 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5 桅桿式起重機5.1 桅桿式起重機的卷揚機應符合本規程第7節的規定。5.2 起重機的安裝和拆卸應劃出警戒區,清除周圍的障礙物,在專人統一指揮下,按照出廠說明書或制定的拆裝技術方案進行。5.3 安裝起重機的地基應平整夯實,底座與地面之間應墊兩層枕木,并應采用木塊摸緊縫隙。5.4 纜風繩的規格、數量及地錨

33、的拉力、埋設深度等,應按照起重機性能經過計算確定,纜風繩與地面的夾角應在3045之間;纜繩與桅桿和地錨的連接應牢固。 5.5 纜風繩的架設應避開架空電線。在靠近電線的附近,應裝有絕緣材料制作的護線架。5.6 提升重物時,吊鉤鋼絲繩應垂直,操作應平穩,當重物吊起剛離開支承面時,應檢查并確認各部無異常時,方可繼續起吊。5.7 在起吊滿載重物前,應有專人檢查各地錨的牢固程度。各纜風繩都應均勻受力,主桿應保持直立狀態。5.8 作業時,起重機的回轉鋼絲繩應處于拉緊狀態?;剞D裝置應有安全制動控制器。5.9 起重機移動時,其底座應墊以足夠承重的枕木排和滾杠,并將起重臂收緊處于移動方向的前方。移動時,主桿不得傾斜,纜風繩的松緊應配合一致。6 門式、橋式起重機與電動葫蘆6.1 起重機路基和軌道的鋪設應符合出廠規定,軌道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6.2 使用電纜的門式起重機,應設有電纜卷筒,配電箱應設置在軌道中部。6.3 用滑線供電的起重機,應在滑線兩端標有鮮明的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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