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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太原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太原市規劃局印制二OO四年八月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太原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已經2002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二OO二年九月十八日太原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太原市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城市規劃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太原市城市總體規 劃和國家相關技術規定、規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太原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使用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其它四縣(市)政府所在地規劃區范圍內應參照執行。第三條編制詳細規劃
2、(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符合本規定。各項建設工程 的建設,應按已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按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和 本規定執行。第四條各類專門性用地項目規劃應符合已頒布的各類專業技術規范及規定的要求。第二章建設用地的分類、標準和適建范圍第五條本市建設用地分類,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的基本原則,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 建設用地標準(GBJ237-90)執行。第六條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當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已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 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當按照城市分區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分類和本規定表一確定的建設用地 適建范圍執行。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類別
3、或建設項目,可以由市規劃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用 地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范圍。凡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超出表一規定范圍的,應先提出調整意見,按法定審批程序批準后執 行。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含容積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應按 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建筑用地面積大于2萬平方米的成片開發地區,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 實施;未編制詳細規劃的,不予審批。成片開發地區的詳細規劃,應先確定建筑總容量控制指標; 在不超過建筑總容量控制指標的前提下,成片開發地區內各類建設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可參照 本規定表二和表三的規定執行。第九條建筑用地
4、面積小于或等于2萬平方米的高、多層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層公共建筑用 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在經批準的詳細規劃中已確定的,應按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批準詳 細規劃的,應當編制總平面規劃,經批準后實施。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標應按表二的規定執行,其容 積率控制指標應按表三規定的指標折減。第十條表二規定的指標均為上限,適用于單一類型的建筑用地。對混合類型的建筑用地,其建 筑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質分類規定后,按不同類型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 筑用地和綜合樓用地,應按不同性質建筑的建筑面積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換算建筑容量 綜合控制指標。第十一條對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
5、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等設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專業技術規定、規范執行。第十二條建筑用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低層居住建筑為1000平方米;(-)多層居住建筑、多層公共建筑為1500平方米;()咼層居住建筑為2500平方米;(四) 高層公共建筑為3000平方米。建筑用地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實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規 劃部門可予核準建設:(-)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 并的;(-)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第十三條原 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
6、制指標已超出或達到本規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圍內擴建、加層。第十四條各類建設用地內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在符合消防、衛生、交通等有關規 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規定增加建筑面積,但增加的建筑面積總計不得超過批準總建筑面積的 20% o公共開放空間是指在建筑用地內,為社會公眾提供的廣場、綠地、通道、停車場(庫)等 公共使用的室內外空間(包括平地、下沉式廣場和屋頂平臺)。開放空間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 件:(-)沿城市道路、廣場留設;(-)任一方向的凈寬度在6米以上,實際使用面積不小于150m=;(三)以凈寬丄.5米以上的開放性樓梯或坡道連接地面或道路,且與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士 5.0米
7、以內(含5.0米);(四)向公眾開放綠地、廣場的應設置座椅等休息設施;(五)建設竣工后,應設置相應的標志,并交有關部門管理或經批準由建設單位代管;(六)常年開放,且不改變使用性質。第四章建筑間距第十五條根據對日照、采光、消防、管線埋設、減少視線干擾等要求的綜合考慮和本市建設用 地的實際情況,多層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按照下列規定執行時,被遮擋居住建筑不再 考慮大寒日日照影響問題。(-)多層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2. 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東或南偏西0-15),其間距在舊區不小于南 側建筑物高度的2.3倍,新區不小于南側建筑物高度的1.54倍(見示意圖2) o2. 朝向為
8、南偏東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正面間距,新區可按不同方位進行折減, 舊區不得折減(見示意圖2)3朝向為東西向的(包括南偏東或南偏西在60度以上的),其間距新區不小于影響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2.54倍,舊區不小于2.3倍(見示意圖3)4. 新區建設多層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建筑的最小間距,四層以下(含四層)不論建筑方位角 大小,不得小于18米;五層以上(含五層)按本款1-3項執行;多層與低層不得小于15米。5. 多層條式居住建筑,當陽臺累計長度大于居住建筑長度的2/3時,按本款2-4項計算的建 筑間距,應自遮擋建筑物陽臺邊算起(見示意圖4) o6. 位于南側多層條式居住建筑長度超過60米時,
9、建筑間距系數在原計算系數上增加0.2 ,長 度每增長20米,系數再增加0.05o(-)多層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間距2.山墻與朝向為南北向的多層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東,北偏西),其間距不得小于25 米,且不小于北側建筑山墻的寬度Bn ;與南向(含南偏東,南偏西),其間距不得小于18米, 且不小于南側建筑山墻寬度Bs的2.2倍(見示意圖5) o2.山墻與朝向為東西向的多層居住建筑,其山墻與東西向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得小于25米(見示意圖6) o3. 山墻寬度大于15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間距控制。(三)多層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間距(見示意圖7)1. 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或等于30。時
10、,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 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時,其最窄處間距南北向的應不小于南面建筑 物高度的1.2倍,東西向的應不小于影響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1.0倍,且不低于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要求。3. 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60。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四)多層居住建筑處于被遮擋位置,且底層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時,其間距計算可扣除 底層相應高度后再按本條(一)、(二)、(三)款規定計算,但不小于28米。(五)處于被遮擋位置的多層條形居住建筑與遮擋建筑平行且錯位布置,或雖不平行但在被 遮擋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擋,其重疊部分小于6米時,其間距可不按
11、本條(一)規定執行,但不小于25米(東西向)或18米(南北向)(見示意圖8) o(六)多層條形居住建筑的山墻之間,其間距一般不小于20米,舊區改造的不小于8米, 有規劃道路的,間距不小于22米。山墻面不應開窗,已有窗洞的,不考慮遮擋因素(見示意圖 9)。點式居住建筑的東(西)側面有居室窗戶的,其與相鄰居住建筑東西向的間距不適用本款 規定的山墻間距,應按本條第(七)規定執行。(七)多層點式居住建筑(建筑高度與面寬比大于2)與其相鄰多層條形居住建筑的間距, 按本條(一)執行;當作為被遮擋建筑時,與其東、西、南向遮擋建筑的間距要求,按本條()、(二)、(三)、(四)、(五)執行;多層點式之間建筑間距
12、按較高建筑的2.0 倍控制,最小間距不小于丄8米,且不小于南側點式建筑的寬度(見示意圖20) o點式居住建筑成組布置時,應保證其北側點式居住建筑至少一個南向居室窗戶滿足大寒日2 小時日照時間;其東、西側窗戶不按大寒日日照時間考慮,而視具體情況考慮。第十六條除按規劃劃定的一類住宅用地、已有的干休所改造和村鎮建設外,原則上不予審批低 層居住建筑。新建建筑與低層建筑的間距,按多層建筑間距的要求執行。第十七條南北朝向的中高層居住建筑(層數在7-9層)與北側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間距, 舊區應不小于遮擋建筑物高度的2.3倍,新區應不小于2.54倍,同時應滿足日照時間要求;其它方 式布置時按第十五條執行。第十
13、八條高層居住建筑(層數在20層以上含20層)與低層、多、高層居住建筑間距,應保 證被遮擋的低、多、高層居住建筑至少一個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內滿窗日照時間不少于 2小時,同時滿足下列要求:(-)單座高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側多、低層居住建筑(朝向為正南北,包括南偏東向或南 偏西向30度以內)平行布置的間距,舊區不小于36米,新區不小于45米;高層建筑與其東、 西側多、低層居住建筑(朝向為東西向的,包括朝向為南偏東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上)的建筑 間距應結合周圍環境具體確定。(-)多、低層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單幢高層居住建筑遮擋且二者平面有錯位,遮擋面寬度 小于或等于6米時,間距可不按本條(一)規
14、定執行,但不小于高層建筑物高度的0.8倍,并不 小于24米(見示意圖22) o24米;與多、低層居住建筑山墻間距不小于18米。高層居住建筑山墻面寬度大于18米時按平行布 置控制(見示意圖22) o(四)高層居住建筑之間平行布置時,朝向為南北向的舊區應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8 倍,新區應不小于2.0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為東西向的舊區應不小于0.6倍,新區應不小于 0.8 且不小于30米。第十九條對托兒所、幼兒園和老年人、殘疾人專用住宅的主要居室、醫院病房樓、休(療) 養院住宿樓、大中小學教學樓等國家規范有特殊規定的其它建筑,應保證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時間 內滿窗日照時間新區不少于3小時;舊區
15、應保證冬至日有效日照時間內滿窗日照時間不少于2/J 時。第二十條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條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非居住建筑北側為居住建筑時,按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居住建筑間距要求執行。(-)高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 不小于30米;東西向的,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三)高層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處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四)高層居住建筑與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間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時的最窄處間 距不小于丄8米。(五)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16、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2.2倍,且不小于25米; 非平行布置時最窄處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六)低層非居住建筑與多、低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最小間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一條非居住建筑南鄰居住建筑時,其建筑間距應綜合考慮消防、防震、管線敷設、視線干擾 等因素確定。第二十二條市區道路規劃紅線寬度在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兩側沿路同側同向布置 的建筑山墻之間的間距,按相關規范執行。第二十三條在居住建筑間距內,不宜再建設任何其它建筑。第五章建筑物退讓第二十四條沿建筑基地邊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 內的建筑物,其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日
17、照、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 章的規定。(-)新建或改建建筑物時,建筑物應從用地界線后退相應的距離,滿足表五規定。高層南 向用地界線后退距離按滿足日照間距要求退距確定。表五退地界用數建筑 (米)數低層多層中高層30-50 米高層50-90 米高層90米以上高層山墻0.25HM0.25H三 0.25H工4且V9且13且15長邊M0.8HM0.7H 且M0.7H 且且味61215三 0.6HM0.5HM0.4H注:H為建筑物高度有圍墻的應滿足消防規定。(-)界外是居住建筑或者第十九條所列建筑時,高層、多層、低層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須 符合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原有
18、建筑未退足地界時,新建建筑應按其高度退足四周 全部間距。第二十五條在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最小距離,按表六規定確表六用寬叢齊常無低層多層中高層30Hw50m50Hw70m7090m短邊長邊短邊長邊短邊長邊LW20 米3335581010122020 米VLW30 米3335581012152030 米VLW40 米33585101215182540 米VLW50 米555881015182035注:短邊:小于等于15米,長邊:大于25米; 多層以下建筑底層或裙房向道路開門的,其門廳、臺階退紅線距離不得小于5米,并按建筑使用性質留出相應的停車場地。 建筑主體高度(H)在2
19、4mH30m范圍內的公共建筑按中高層標準執行。第二十六條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大型商場等有大量人、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 中作為大型商場的裙房),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線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 離,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25米,并應留出臨時停車或回車場地,且與城市道路相連。傳達室、警衛室、書報亭、公共廁所等建筑物的退線要求,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確 定。第二十七條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線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在表六規定的基礎上,中 高、多、低層建筑增加2米,高層建筑增加5米(均自道路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的連接點算 起)。沿街建筑物的臺階
20、、平臺、窗井和除用地范圍內連接城市管線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線(包括管溝、管井等構筑物),均應在劃定的道路紅線范圍外建設。建筑物的陽臺、雨篷、挑檐、凸形封窗,不應突出道路紅線。第二十八條在村鎮、城鎮范圍之外的公路規劃紅線兩側應劃定隔離帶,隔離帶寬度的具體規定如下:(-)國道、快速公路兩側各50米;(二)主要公路兩側各20米;(三)次要公路兩側各丄0米。公路規劃紅線和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種或綠化造林;經城市 規劃管理部門批準,也可開挖溝渠、埋設管道、架設桿線、開辟服務性車道等。沿穿越村鎮、城鎮的公路兩側興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鎮、城鎮規劃進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 路規劃紅線的距
21、離不得小于5米。第二十九條沿河道規劃藍線(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按城市總體規劃確定長期保留的河邊規劃 線)兩側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規劃藍線的距離除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6米。建筑控制線退讓道路隔離帶控制線、綠地綠線的距離不得小于3米(不包括居住小區級及以 下綠地)。第三十條沿鐵路兩側新建建筑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鐵路干線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20米;鐵路支線、專用線兩 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5米;鐵路兩側的圍墻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 20米,圍墻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鐵路兩側的高層建筑、高大構筑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廠房與軌道中心
22、線的距離須經鐵路主管部門審核后確定。(三)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的,須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一條在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建建筑物。電力線路保護區的范圍按相關規范執 行。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三十二條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須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第三十三條在有凈空高度限制的飛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它無線電通訊(包括微波通道)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第三十四條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筑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 制高度應符合建筑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并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
23、詳細規劃 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或建筑設計方案,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并經批準后執 行。第三十五條沿城市道路(寬度在30米以上)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時,建筑物除必須滿足 用地地塊規定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以外,其中沿路建筑的控制高度一般按下式計算H1.2 x (W+S)H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為道路規劃紅線寬度;S為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第三十六條建筑物臨接兩條以上道路的,可按較寬的道路規劃紅線計算其控制高度。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綠地第三十七條太原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實施綠地率指標控制。各類用地的綠地率必須符合表七的規定,對于表七以外的其它用地的綠地率由市規劃部門按有 關規范執行。第
24、三十八條一個街區內的公共綠地按規定的指標進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綜合平 衡。第三十九條居住(小)區內公共綠地的控制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280- 93)執行。第四十條在建筑用地內,必須建設一定比例的集中綠地,其用地面積不應小于建筑用地面積的5%o第八章停車場及出入口設置第四十一條太原市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實施停車場面積指標控制。本規定中停車場面積系指 各類建設項目必須配建的最小車輛停放面積。停車場面積包括室外停車場和室內停車庫,且室外停 車場面積不得低于總配建停車場面積的1/3 o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各類建筑,必須配建相應的停車場(庫)。配建的停車場(庫)應在 本建設項目所屬
25、用地范圍內O太原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停車面積按表八執行。在太原市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設置標準與準則未出臺前,按表八規定執行。第四十二條建筑用地機動車出入口應當符合下列規定:(-)應在用地周邊較低級別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級的道路上開設二個或二 個以上的機動車出入口時,應當按照道路等級由低到高的順序安排;(-)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離,自道路紅線直線段起點不應小于70米;(三)距公園、學校、兒童及殘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應小于20米;(四)距公共交通站臺邊緣不應小于10米;(五)距人行過街天橋、人行過街地道、人行橫道線不應小于20米;(六) 距鐵路道口、橋梁、隧道、引道端點等不應小于50米;(七)
26、應有良好通行條件;當用地出入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用地外道路連接。第九章附則第四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對用地規劃和建筑管理有特別要求的地區,按批準的詳細規劃執 行。第四十四條本規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按原批準內容執行。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由太原市規劃局負責解釋。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序號用她類別1丄居性用堆公共設施用地TW用地倉侑用i%m *M類RI第 =v辦公6C2教科文 衛C3C6Ml9M2Wl危 能 o 口口 w 2GlG21低啟居住Jt筑V00 1X1 OXXXXXXXX2多層居拄建氛XVX00XXXKXXX3n層居性建筑XVV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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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X0XXXX14小吏品市場XvV00V,H0X0XXXX15居注區圾以上(含層住區級尸同)行政辦公建筑X0OV00LOXXXXXX16居注區級以上商業服務設施X.0LOVX00X0XXXX17禧雋嘗敎拓子化設施(圖書館、博掬館潢術館,音樂X000VXXXXXXXX18居桂區級以r編樂設ku|3%劇院、游樂場*僭樂部、薛XXXFo00XX0XX冥X19居住區蠻以上體育設施X00XV0XXXXXXX20腭住區級以上陵療衛生設施X00XVbXXXXXXX21特殊購院(稱神羈院*傳SSjfi院)齋單選址XXXX0XXXXXXXX表 續)耳地一序號XIJ/V lfjlv第類第二類R2第三類R3T8第一類
29、M 三類M3危 ftaw2G-G2X0L0厶00二 LX0XIX1TX00二OO一XOXXXX0Q厶OOXXXXX25L/厶OOXXXXXX26XXXXXXXXX27和X00OQ0J XOXXXX0QLO0XXXXXX29X00KOX0XOXX30XXXXXOXOXOXXXXXXXXX7XXHXX二X-XXX06XXOXX33XXXXXXXXX厶rK1XXXXOOXOXXXX35X0OO0OOOOXXX由XOOO0OX0XX XL3Hr車XIX40OXOXXX38X亠XXXXOOXOXXX吳XXLXXXOOXOXJ*XLx 一XXXXOOXX44XXqO000LdL注允許設;X表示輪止設置Jo
30、允許戒縈止設,由規劃部門根摒具體條件和規劃要求確定。N本表中未列出的其它崖設用地不童沒與 其用地性質不冏的建設項目*建筑密度和容積率控制指標表表二3筑容位內環線以內地區內環線與中環線之間地區中環線以外地區建筑密度()容積率建筑密度()容積率建銳密度(96)容積率低層獨立式住宅其它低層居住 建筑25250.5M280.71 C28如0.70 Q居住建筑多層中高 層高層L72.0C 廠2724L61,9C 廠25221.5 L83.6一般辦公建筑多層高層2.34.0352.133A02.0AS公寓式辦公建筑、旅 館38402.34035AA2.133202.0商業建筑多層高層502,75.0454
31、02.4A R402.1/I A商住綜合樓a多層 層30綜合換算28綜合換算*2522綜合換算工業建筑(一般通用 廠房)5040L22*045351.01.640301.01.4普通倉庫5040L22.0* 145351.0E6o rx40351.01.4公共綠地按照建設部CJJ48 -92公園設計規范中公園內部用地比例的規定執行注:2、本表控制持標均為上限;2、內環線、中環線的解釋見附圖及附%-i3.綜合換算的無釋見附錄二G建筑物配建停車面積控制指標A建筑類別計算單位機動車自行車高、中檔旅悄車位佑房0,40.8普通旅館(招待所)車位帝房0.20.5餐飲、娛樂車v %/|oom2建飯面積34閽
32、業辦公樓(寫字樓)車位/loom2建筑面積0.63普通辦公樓車位ZiOOm2建筑面積0.54商業大Ift車lu/10Omz建筑面積0.68肉、菜、農貿市場車位/10OE建筑面積0.48大型體育場誼(館大于4000座) (場大于15000座)車位Zloo座s 130小型協育場館(館小于4000座)(場小于】5000座)車位/100座3 !30%形劇院車位/100座640展覽iS車位/100腫建筑面積0.85醫院車位/100m2建筑面積0.45游泳區、渡假村車位/I公頃占地面積8-12L5城市公園車位/I公頃占地面積520火車站車位儁峰日每千旅客24中學車位/100學生0.660小學車位/100學
33、生0.620商品住宅車位/戶0.81般住宅車位/戶0+52工業廠廚區車位/100m2 %筑面積0.170附錄術語、名詞解釋1. 建筑用地面積:規劃征地范圍內,除城市道路、河道、電力走廊、輕軌控制線、綠化隔離 帶等城市規劃控制用地外的凈用地面積。2. 規劃道路紅線:般稱道路紅線,指規劃的城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規劃道路紅線內指城 市道路路幅寬度內;規劃道路紅線外指城市道路路幅寬度外。3. 建筑控制線:城市道路兩側控制沿街建筑或構筑物(如外墻、臺階等)靠臨街面的界 線。4. 容積率:一定地塊內,總建筑面積與建筑用地面積的比值。5. 建筑密度:一定地塊內所有建筑物的基底總面積占用地面積的比例。6. 綠
34、地率:城市一定地區內各類綠化用地總面積占該地區總面積的比例。7. 低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綜合性建筑。8. 多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LO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綜合性建筑。9. 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綜合性建筑。10. 低層住宅建筑:指層數為層至3層的住宅建筑。11. 多層住宅建筑:指層數為4層至6層的住宅建筑。12. 中高層住宅建筑:指層數為7層至9層的住宅建筑。13. 高層住宅建筑:指層數等于或大于10層的住宅建筑。14. 公寓式辦公建筑:指單元式小空間劃分,并在單元式辦公室的基礎上設置臥室、會客 室、廚房及廁所等房間的辦公建筑。
35、15. 般辦公建筑:指非單元式小空間劃分,按層設置衛生設備的辦公建筑。16. 商住綜合建筑:商業和住宅混合的建筑。17. 旅游賓館:指旅游、涉外飯店,是按國家有關標準可確定星級的旅館建筑,或旅游度假 賓館建筑C18. 封閉陽臺:指依據專業設計規范,利用鋁合金、鋁塑、墻磚、玻璃等材料對挑陽臺三面 或對凹陽臺單面進行全封閉圍合的陽臺。19. 內環線以內的地區:建設路以西,和平路以東,南內環街以北,北大街以南的地區(見 附圖一)。20. 內環線與中環線之間的地區:建設路以東,太行路以西,和平路以西,鼠流路以東;北大街以北,北中環線以南;南內環以南,南中環線(即原南外環線)以北的地區(附圖一)21. 中環線以外的地區太原市規劃區以內,太行路以東,嚴流路以西,北中環線以北,南中 環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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